附件1: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Xiame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XCEQSA)。
第二条本会是由建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专家、科技工作者、建设管理人员自愿结合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问
,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传递质量安全生产信息与经验,推广本行业先进科学技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推动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行政主管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美湖路9号之一六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管理的学术交流,总结交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推动本市建设工程企、事业单位质量管理、施工技术水平、施工安全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及管理知识的宣传和
,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企业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检查;
三. 受理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和市优质工程(白鹭杯奖、结构杯奖)的评审,负责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奖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工程)的推荐工作;
四.组织建设工程QC成果发布会,负责优秀QC小组评选及推荐的工作;
五.组织《质量安全》等内部资料的编辑和发放,搞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活动动态信息交流;
六. 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创建和与评审活动;
七. 开展本市建设系统会员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自律和创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胜活动;
八.普及质量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知识,培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队伍业务技术素质。
九. 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课题攻关,开展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及专项认证的有偿或无偿咨询活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及事故鉴定;
十. 组织会员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开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 单位会员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指定一名人员为单位代表。
二. 个人会员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工作、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专家、科技工作者、技术人员及建设工程行政管理人员(含已退休的同志),并热心本专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和技术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办会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指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日常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定内部#管理
#;审议本会的奖励和表彰工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等的聘任;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五)决定届内增加副秘书长的任命。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名誉会长的
(一)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参与市优良、优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胜评比活动,参与省优质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推荐活动;
第三十一条顾问的职责
(一)受邀参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受邀参与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受邀参与市优良、优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胜评比活动,参与省优质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推荐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的自主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和会员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
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