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安全检查巡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文物收藏单位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经常性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文物系统管理的各级各类文物收藏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文物收藏单位检查巡视制度、文物保护单位检查巡视制度、文物安全报告制度。
第二章 文物收藏单位检查巡视制度
第四条 文物收藏单位的日常检查巡视~由各文物收藏单位负责~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各市县、各单位应建立如下制度:
,一,岗位日检制度:各岗位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本人职责范围内所涉及到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部门周检制度:各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对本部门涉及文物安全的工作进行检查,安全部门负责人或安全保卫专干每
周应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应做出记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内设安全部门或办公室备案。
(三)单位月检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应每月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县级主管部门季检制度:县,市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本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级主管部门半年检查制度:市,州,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对本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及省文物局备案。
,六,省文物局应每年有计划地对全省各级文物收藏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察~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政府及国家文物局。
第五条 上述检查为例行检查~除此之外~各市县、各单位应不定期地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检查巡视制度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检查巡视, 由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 未设保护管理机构的,由市,州,、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
第七条 保护管理机构的检查巡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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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文物,包括由其保管和陈列的文物,的保管、使用状况,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状况。
,二,发现和制止盗掘、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文物的行为; 发现和制止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环境景观、历史风貌的行为,发现和制止擅自移动、拆除、污损、 破坏文物保护标志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三,发现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受自然损坏现象或存在自然损坏隐患~并及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四,检查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巡视检查应做出记录~内容包括检查参与人员、检查时间、检查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意见等。
第八条 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每季度应有计划地对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其中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季度检查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写出书面
~报同级政府及市,州,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州,文物主管部门应每半年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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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县,市区,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检查巡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情况应书面报同级政府及省文物局备案。
第十条 省文物局每年有计划地对全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检查巡视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对直属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年度安全检查巡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政府及国家文物局。
第十一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检查巡视和对保护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时,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公布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方便社会各界举报、监督。
第四章 文物安全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文物安全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及时报告及通报。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
,一,部门周报制度:各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向单位领导班子汇报本部门本周的安全工作,
,二,单位月报制度:各单位每月应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本月的文物安全工作,
,三,文物主管部门月报制度:县,市区,级文物主管部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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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应向市,州,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本月的文物安全工作,市,州,级文物主管部门每月应向省文物局报告本辖区本月的文物安全工作,省文物局每月应向省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全省范围内本月的文物安全工作。
定期报告以报表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
,一,《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中规定应报告的事项,
,二,《甘肃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应报告的事项,
,三,其他应及时报告的事项。
报告对象、程序及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文物受损需向省文物局报告的~时间不得晚于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4小时。
第十六条 通报包括:
,一,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每月应在单位内部通报一次安全情况,
,二,县,市区,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向本辖区文物系统通报一次文物安全情况,
,三,市,州,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向本辖区文物系统通报一次文物安全情况,
,四,省文物局每半年应向全省文物系统通报一次文物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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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文物安全事件~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制度成绩显著、为保护文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文物局或市,州,、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按本制度执行检查巡视报告制度的, 由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不执行本制度~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由上级机关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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