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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民政局内部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目录(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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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民政局内部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目录(可编辑)安仁县民政局内部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目录(可编辑) 安仁县民政局内部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目录 安仁县民政局内部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目录 第一章 相关文件 一、关于印发《安仁县民政局机关内部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试行) 二、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仁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安仁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安仁县民政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第二章 内部权力运行制度 一、安仁民政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20 二、安仁县民政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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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民政局内部权力运行汇编目录(可编辑) 安仁县民政局内部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目录 安仁县民政局内部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目录 第一章 相关文件 一、关于印发《安仁县民政局机关内部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试行) 二、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仁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安仁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安仁县民政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第二章 内部权力运行制度 一、安仁民政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20 二、安仁县民政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22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四、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9 五、信访工作制度 六、领导包案制度 七、首问责任制度 八、公开承诺制度 九、一次性告知制度 十、文件 十一、值班管理制度 十二、机关安全保卫制度 十三、工作纪律制度 十四、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56 十五、安仁县民政局“三重一大”事项制度-------59 十六、安仁县民政局人事管理制度----------------62 十七、安仁县民政局集体议事制度----------------64 十八、安仁县民政局接待工作规定----------------65 十九、安仁县民政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66 二十、安仁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70 二十一、安仁县民政局会议和学习制度------------76 二十二、安仁县民政局档案工作制度--------------81 二十三、安仁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考勤规定----------87 二十四、安仁县民政局计算机及网络管理规定------92 安民发[2012]33号 关于印发《安仁县民政局机关内部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试 行)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制度建设,内部权力运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 局对照职责职能,制订了规范内部权力运行相关制度。现汇编成册, 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认识规范运行的重要性。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斗争,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为此,党中央、中央纪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举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文件。制订和实施规范内部权力运行相关制度及其配套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部署的需要,是新时期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是顺利推进发展改革各项工作的需要,是保护我们的干部、维护党的政府良好形象的需要。 二、要自觉执行规范内部权力运行相关制度。我局作为县政府职能部门,担负着宏观管理的重要职能,党和政府期望很高,人民群众非常关注。局党组这次集中力量制订此项制度,就是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规范权利运行,对党和政府负责,让党和人民放心。今后,重大项目和重要资金安排、重大问题决策都要严格执行《安仁县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安纪发〔2012〕7号),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要组织专题学习,广大干部职工要自觉强化制度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学好学透各项制度,特别要对本岗位工作制度要深刻领会、熟记于心,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严格执行好、落实好,切实做到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做依法行政的典范。 三、要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局纪检组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各股室和直属各单位贯彻执行落实情况,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制度进行总结通报,并广泛收集相关建议意见不断修订完善。局党组要将这次印发实施的制度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今后,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要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纪检组、监察室对有信访举报并调查属实的违规事项,要按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和股室负责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仁县民政局机关内部权力运行制度汇编》(试行) 安仁县民政局 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内部权力运行 制度汇编 安仁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安政办发[2011]35号 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安仁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仁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安仁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仁县委、安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发〔2010〕19号)和《中共安仁县委、安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安仁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安发〔2010〕18号),设立安仁县民政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原并入县老干部局的县老龄委办公室的职能划入县民政局。 (二)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增加经常性社会捐助的接收管理工作。 (四)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的表彰职责,增加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五)增加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办县本级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和年检年审、行政服务事项。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 核呈报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培训。 (五)负责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检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民转移安置;申报、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拓展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制定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定本县行政区划发展规划;依法负责乡(镇)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调处边界争议与 纠纷;指导和管理全县地名工作。 (九)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拟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发行;制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使用;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二)制定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革命老区的开发项目的考察论证、评估审核、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审计和督查;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草老龄工作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拟定全县老龄工作政策,拟定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民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股和信息中心牌子)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拟定全县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综合性民政会议的会务工作,协调各股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民政系统先进表彰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系统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负责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加挂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定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管理县级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彩票公益金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制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组织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 (三)救灾救济股(加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农村社会救灾救济工作;监督实施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的查灾、核灾、报灾和发布灾情工作;组织慰问灾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和对政府的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承办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质储备和中央、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优抚安置股(加挂县退伍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消防)、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士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物的管理工作;组织优抚法规的实施,完善优抚制度;负责军民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乡镇活 动,协调处理军地之间的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密切军政军民之间的关系,组织开展双拥活动,承办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管理光荣院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加挂行政审批股、民间组织管理股、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牌子)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贯彻实施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受理并组织办理县民政局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和年检年审、行政服务等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承办儿童收养协调事宜;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拟定全县性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福利机构建设 和管理;拟定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9名,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安仁县烈士公园更名为安仁县烈士公园管理办公室。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其主要职责是:积极争取资金,搞好公园基本建设;搞好公园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公园的花卉、树木及其工程设施;承办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二)安仁县福利院。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4名,设院长1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儿童抚养工作;负责福利院老人护理工作;管理福利院的财物及基本设施;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仁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3名,设所长1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组织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四)安仁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更名为安仁县社会救助局。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设局长1名, 副局长1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调整摸底、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监督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 (五)安仁县社会救助管理站。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名(原社会养老保险站划入)。 设站长1名。负责对全县社会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工作。 (六)安仁县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更名为安仁县婚姻登记和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负责开展婚姻家庭系列化服务工作。 (七)安仁县殡葬管理所(加挂安仁县殡葬执法大队)。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差额事业编制2名,设所长1名。其主要职责负责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八)安仁县慈善总会办公室。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名。负责建立、筹募和管理县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款物。 (九)安仁县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县民政局,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负责老区乡镇认定的审核上报工作,协调制订革命老区的优惠扶持政策;负责全县老区开发项目的考察、论证、评估、上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分配老区开发资 金,管理使用老区开发有偿周转金,指导各乡镇的老区工作。 (十)安仁县区划地名办公室(加挂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挂靠县民政局,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按副科级配备)负责审核承办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行政区划变更的上报工作;承办本县行政区域调查工作;承办与友邻市(县)边界勘定工作;协调处理各乡镇的边界争议,并提出仲裁建议;负责行政区域图的编制审核。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承办权限内的地名更名、命名等事项,组织检查地名标志设置和更新;负责收集、整理、更新、保存地名资料。 (十一)安仁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核定行政编制2名。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县老干部局连人带编(行政编制)2人划入。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十二)撤销安仁县社会养老保险站,其3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并入社会救助管理站 六、附则 本规定由安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安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安民发[2011] 31号 安仁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安仁县民政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乡镇民政办: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县民政局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进行了调整。现将《安仁县民政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内部阅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安仁县民政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英 领导县民政局全面工作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谭娇英 分管政工、人事、计财、低保、“三院一体”系统、婚姻登记中心及家庭服务中心和福彩发行工作;联系党务、政府、人大、政协工作。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晓雅 分管驻长沙民政工作联络处工作。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蔡仪 分管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储金会、福利中心综合楼建设、农保和应急工作;联系“三农”和实事考核工作。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江波 分管纪检监察、优抚安置、信访、政务信息、军干所和社会综治工作;联系政法工作。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黎曙明 分管工会、老区、慈善、烈士公园、殡葬管理、行政审批、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联系宣传、爱卫和共青团工作。 主任科员 钟琳 分管办公室和老龄委工作;联系计生综治和妇女工作。 安仁民政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由我局办理的行政复议涉及的被申请人是各乡镇民政办、县殡葬执法大队、县救助管理站。 三、涉及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范围有下列几种情形: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3、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规定的审查申请。 四、县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使用行政复议口头申请记录簿、受理行政复议登记本、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四种文书格式。 五、局办公室自行政复议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六、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七、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八、局办公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局班子会议通过后,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九、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安仁县民政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活动。 第三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要接受县纪委、监察部门、县法制部门对本局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检查。 要接受县财政、县物价部门对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申请人要求对本条第一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相关股室是否履行了说明解释义务; 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办理行政许可听证的情况; 六是否确定一个股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执行情况; 八是否违法收费、搭车收费以及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九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备案; 十一是否建立行政许可统计制度和延长行政许可批准期限报批制度及实施制度的有关情况; 十二其他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六条 对依法应举行听证的事项,要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要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种类、具体项目、办理行政许可的数量、行政许可收费情况、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减情况、行政许可的复议和诉讼情况等事项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并每半年报县法制办。 第八条 要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 对投诉和举报,应及时查处,并视情况在15至3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 在行政许可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政府法制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在行政许可岗位工作。 第十条 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局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全局的战斗力,促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1、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围绕中心,着眼防范;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逐级管理,分层落实;严格 执纪,违反必究的原则。 2、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的建设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民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物质、精神和生态“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二、责任范围 3、党组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每年必须召开1至2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分析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党组书记、局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组和行政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每年按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县纪委予以汇报。 5、党组成员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处理并向党组报告。 6、各股、办、局、站、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定期向党组书面报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 三、责任内容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7、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工作汇报,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发现、解决党风廉政工作中的问题。对党风廉政工作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8、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勤政法规,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觉抵御腐败侵袭的能力,牢固树立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 9、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党风廉政措施和规定,并认真抓好监督落实。 10、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1、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分管股室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督促其纠正。 12、结合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13、领导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案件查处、来信来访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14、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严格管理教育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四、责任考核 1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每半年应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16、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制内容、实施办法的执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17、考核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反馈,并作为对干部业绩的评定和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18、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或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19、各股、办、局、站、所要把本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向党组书面报告。 五、责任追究 20、领导干部未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21、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的形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女子受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局党组和纪检组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报告。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委或纪检组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委应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局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信访工作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强化工作责任,现就规范我局信访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信访包括人民群众网站咨询投诉、来信来访、电话反映,上级信访部门和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三、群众来访来电的信访受理。实行第一受理人制度。局机关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到电话反映、来人来访后应立即做好接待、询问及记录工作,不得推诿、拒绝受理。做到文明、热情、耐心、细致,并根据工作职责,进行处理。对于重要信访事项,第一受理人应及 时向局领导汇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四、人民来信、上级信访部门和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受理。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并根据内容附上《文件处理标签》呈送局领导阅批。 五、局办公室及时将签有领导批示的《文件处理标签》及信访件转相关股室或承办人,办理签收手续。原则上一周内办结,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局信访室。 六、办理人员应根据国家、省、市、县规定的信访办理要求对所办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全面的调查。调查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以听汇报代替调查。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和上级交办的事项逐项调查处理,逐项做出处理答复意见。 七、加大对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的查处和督办力度。建立查处责任制,实行分管局领导包案,责任到人。查处结果由包案局领导审核把关、签批、一周内上报。 八、提高报结信访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交办的报结信访件,要认真审理,严格把关,并有明确处理答复意见。严肃报结时限,提高办结效率,所有信访事项必须在局领导要求和上级交办的规定时限内完成。 九、信访案件办结报告内容: (一)上级交办函号,案件办理基本情况。 (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案件调查情况,包括查明的情况,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是否 属实,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以往处理情况。 (四)处理意见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对信访人回访情况。 (六)采取稳控措施情况,信访人要求不符合政策仍然坚持无理上访的,应当落实稳控措施。 (七)局领导审批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附件,包括证明事实的主要证明材料,以往处理意见,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案件研究、请示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材料,信访人见面和回访材料,书面答复信访人的材料。 十、处理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内容: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处理结论情况); (三)信访人的信访诉求; (四)信访事项的现办情况(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五)办理意见; (六)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复查途径。 书面答复意见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在告知信访人的同时,应向信访工作机构、交办机关备案和留存。 十一、信访事项完毕后,办理人员签名,将所有资料交局办公室。 十二、局办公室负责将信访事项按一事一档整理归档。 十三、整理归档内容包括: (一) 信访办理单、批示意见; (二) 办理单位签收单; (三) 信访件办结报告或处理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等 领导包案制度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和案件,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把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信访问题和一些久拖未决的问题解决在基层,保障和促进民政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决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单位党政领导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处理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包案范围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领导包案处理: 1、群众到县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反映重要信访问题; 2、中央、省、市、县领导批示交办需报结的信访案件; 3、经排查,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 4、群众20人以上联名信反映的重要问题; 5、上访老户及重复上访和其它信访热点、难点问题。 三、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所属系统,分别由有关局领导实行包案,其他相关股室协办。对重大信访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包案。 四、包案问题的处理要求 1、包案领导要落实“五定三包”责任,即定牵头领导、定负责人、定具体办案人、定结案和汇报时间、定回访巩固率;包案、包人、包落实。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及思想教育等手段,各协办股室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就地稳定,妥善解决问题。 2、按照法律法规、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合理的要求,要尽快解决落实;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宣传政策,讲明情况;对个别坚持过高要求、无理取闹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和依法处理。 3、落实包案时间,确保办案质量。一般问题应在60天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特别重大问题的处理时限不得超过90天。 4、对本单位处理不了的问题,应主动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并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稳定工作,不得放纵其越级上访。 五、责任追究 对已确定为包案的信访问题,如因工作不力,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引起越级、集体、重复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信访条例》 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追究有关包案领导、责任股室的责任。 包案处理完毕,及时报告结果,并注意回访,防止重复信访。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树立民政系统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针对群众对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而采取的一项便民工作制度。首问责任人是第一位被办事人或办事电话咨询到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主要业务部门都要设立专(兼)职首问责任人岗位,首问责任人应当由部门当中业务全面、熟练,服务态度好的工作人员担(兼)任。 第四条 来访人到单位办事,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问责任人一窗式、一岗式服务;不属于本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明确告知对方到相关的承办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来访人与承办部门取得联系。来电、来函咨询的有关事宜,由首问责任人按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五条 设立首问责任人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民政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服务行为的便民措施;要改善内部管理,优化业务流程,通力协作,积极配合、支持首问责任人的工作。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履行首问职责的, 应向来访人作好解释工作,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理。绝不可不理不睬,冷漠对待或听而不闻、视而不见。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好首问职责,造成来访人有较大意见的,部门领导应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应报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首问责任人责任。有意不配合首问责任人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民政局机关作风和全系统行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强化民本意识。牢记为人民服务是民政机关的宗旨,为全县民政对象服务是民政局机关干部的天职,让群众满意是衡量机关工作的根本标准,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准,改善服务作风,优化服务环境”为重点,努力建设“服务型”机关。 第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通过祁阳民政网公开民政局机关各股室的工作职责、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和期限。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发现有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凝聚力、创新力、执行力建设,合理简化办事手续,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属于县民政局审批、审核、核 准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改善服务态度。接待来访或接听电话,要做到:语言举止文明,态度热情礼貌,答疑耐心细致,服务细心周到,受理认真快捷。 第六条 公平公正办事。各股室政策公开、办事公平、处事公正。确保整个民政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 规范民政收费。有收费职能的股室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严格按公示标准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收费,严禁其他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第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办事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依法廉洁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重视信访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民政局建立群众接待日制度,在“祁阳民政”网站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对群众给民政局的署名初信和来访,要及时答复。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服务对象来我局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二)一次性告知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 理手续、办理时限;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部门、哪位同志办理。 (四)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服务对象明白。 (五)全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办事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发文数量,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文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函、电、来文,同级函、电、来文,本单位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 按照党政分工的原则,本单位各类文件党组和行政统一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二收文的管理 第四条 公文的签收 1.单位所有文件除领导订启的外均由收发员文书登记签收、拆 封由上级或邮电局机要通讯员直送的机要文件除外。在签收和拆封时,收发员文书需注意检查封口,对开口和邮票撕毁函件应查明原因。 2.对上级部门发来的文件,要进行文件、文号、机要编号的核定,如果其中一项不对口,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登记差错文件的文号。 第五条 公文的编号保管 1.收发员文书拆封和签收后应及时附上文件处理传阅单,作分类登记编号、保管。 2.本单位外出人员开会带回的文件及资料应及时送交收发员文书进行登记编号保管,不得个人保存,如职工工作需要借阅的可复印或借用。 第六条 公文的阅批与分转 1.凡正式文件均需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由收发员文书分送领导和承办部门阅办,重要文件或急件应立刻呈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为避免文件积压误事,一般应在当天阅签完。 2.一般礼仪性质的函、电、单据等,可由办公室直接分转处理。如涉及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件,应同各单位联系后再分转处理。 3.为加速文件运转,收发员文书应在当天或第二天将文件送到领导和承办部门,如关系到两个以上部门,应按批示次序依次传阅,最迟不得超过两天特殊情况例外。 第七条 文件的传阅与催办。 1.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宿舍和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2.阅读文件应抓紧时间,当天阅完后应在下班前将文件交收发员文书,阅批文件一般不得超过两天,阅后应签名以示负责。如有领导批示、拟办意见办公室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有关事宜。 3.阅文时不得抄录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夹内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确系工作需要,要办理借阅手续,以防止丢失泄密。 4.文件阅完后,应交收发员文书,切忌横传。 5.办公室对文件负有催办检查督促的责任,承办部门接到文件、函电应立即指定专人办理。不得将文件压放分散,如需备查,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并征得办公室同意后,予以复印或摘抄,原件应及时归档周转。 6.按照阅文范围,离、退休干部,一般由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或由办公室通知到单位阅文。 三发文的管理 第八条 发文的规定 1.单位上报下发正式文件的权力分别集中党组和行政办公室,各群众团体和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 2.各群众团体、部门需要向上反映汇报重要情况或向下安排布置重要工作要求发文应分别向党组、行政办公室提出发文申请,并将文件底稿分别交党组、行政办公室审核。党组、行政办公室同意发文,方可按党、政机构设置与业务分工统一归口以祁民党×字、祁民×字发文。群众团体文件由党组批转。 3.对单位影响较大,涉及多个以上领导分管范围的文件,须经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批准签发。其余文件均由主要领导批准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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