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7/2008 號法律
勞動關係法
第七十條
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一、在任何時候,僱主得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而僱員則有權收取以下數額的賠償:
(一)勞動關係的期間超過試用期至一年,七日的基本報酬;
(二)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一年以上至三年,每一年獲十日的基本報酬;
(三)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三年以上至五年,每一年獲十三日的基本報酬;
(四)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五年以上至七年,每一年獲十五日的基本報酬;
(五)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七年以上至八年,每一年獲十六日的基本報酬;
(六)勞動關係的期間為八年以上至九年,每一年獲十七日的基本報酬;
(七)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九年以上至十年,每一年獲十八日的基本報酬;
(八)勞動關係的期間為十年以上,每一年獲二十日的基本報酬。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僱員於勞動關係終止的年度的年資按月數計算,每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但足十五日計算十二分之一。
三、無論勞動關係的期間多長,第一款所指賠償的最高金額以在解除合同之月僱員的基本報酬的十二倍為限。
四、為適用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除僱主與僱員另有協定更高金額的情況外,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壹萬肆仟元($14,000.00);該金額可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
五、如僱主於合同期限屆滿前,並非以合理理由解除具確定期限合同,須向僱員支付一項賠償,該賠償按解除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間的時間計算,每滿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須支付相應於三日的基本報酬。
六、自通知勞工事務局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的降低基本報酬的協議起計兩年內,如僱主並非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則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條第四款所規定的賠償按有關僱員在簽署該協議書之前所收取的基本報酬金額計算。
第七十一條
僱員解除合同
一、如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在知悉有關事實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將終止勞動關係的決定通知僱主,並須對歸責於僱主的事實作出簡述。
二、下列情況尤其構成僱員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一)屢次不按時以雙方協定或法定的形式支付報酬;
(二)因過錯而違反對僱員的權利及保障;
(三)因過錯而違反工作上的衛生及安全規定;
(四)因過錯而侵害僱員的財產利益;
(五)僱主或其正當代理人作出法律所處罰的侵犯僱員的身體完整性、自由、名譽及尊嚴的行為;
(六)轉讓公司;
(七)對合同訂定的勞動條件作重大的更改。
三、僱主連續兩次未在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全部或部分報酬,即被視為屬上款(一)項所指的情況。
四、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按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出反對,視為具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情況。
五、如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則有權獲得按上條規定計算的賠償。
第七十二條
預先通知
一、屬具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情況,提出解除的一方無須為終止勞動關係作出預先通知。
二、屬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情況,必須按合同所定的預先通知期作出有關的通知,但僱員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期間不應超過僱主須遵守的期間。
三、如合同中沒有規定預先通知期或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少於本款的規定,則解除合同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期為:
(一)僱主提出時,提前十五日通知;
(二)僱員提出時,提前七日通知。
四、如僱主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則僱員有權收取相應於所欠的預先通知期日數的基本報酬;該期間須計算在僱員的年資內。
五、如僱員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則僱主有權收取一項相應於所欠的預先通知期日數的基本報酬的賠償。
第七十五條:尚未享受的年假的補償
一、勞動關係終止時,僱員有權收取以下補償:
(一)相應上一曆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的基本報酬;
(二)在勞動關係終止的年度按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計算的應有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勞動關係在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的僱員,工作每滿一個月於翌年享有半日年假,餘下時間滿十五日亦可享有半日年假。)
二、屬首年工作的僱員,有權收取按上款(二)項的規定計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
四、在無第一款規定的書面通知或所引用的理由缺乏根據的情況下,終止勞動關係的理由被視為不合理,而僱員則有權收取下條規定的賠償的兩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