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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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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谭万霞 【内容提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本文通过对西方法治思想的阐述,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分析其“法治”思想对我们的启示。其目的是借鉴西方法治思想的精髓,结合本土资源,培育国人的现代法治意识,明晰权力(利)关系,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键词】西方法治思想 现代法治 君主专制 【关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China's impl...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谭万霞 【内容提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本文通过对西方法治思想的阐述,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分析其“法治”思想对我们的启示。其目的是借鉴西方法治思想的精髓,结合本土资源,培育国人的现代法治意识,明晰权力(利)关系,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键词】西方法治思想 现代法治 君主专制 【关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China's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s imperative. In this paper,the rule of law of Western thought from ancient to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exposition,combined with China's specific situation analysis of their“rule of law”thinking of our inspiration. Hopes to study the idea of Western rule of law,combined with our local resources and foster the modern sense of the rule of law,clear power,right relationship,to build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The West;rule of law thought;Inspiration. 法治作为一种关乎人类福祉的理论学说,从产生至今一直为古今中外众多的思想家、法学家所关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一、西方的法治思想 法治是西方国家献给人类的一项法律成果,它对整个世界都产生了深刻的理性影响。它贯穿于理论上关于统治、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主张、思想、价值和意识,制度上各项在法律基础上建立的程序和原则。西方的法治思想产生于古代,于近现代经过一批伟大的思想家不断追求和探索而形成。 (一)古代西方的法治思想 古希腊、罗马已被公认为西方现代文明的家园。在法治观方面,这个古典年代已成为近现代法学家、政治学家们追根溯源的宝岛。充满智慧的古希腊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与自由是最伟大的理想。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确立一种国家统治形式,即“法治国”。他认为,在法治国家中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一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1](p230-238)亚里士多德站在其老师柏拉图的肩膀上,对法治做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他的《政治学》指出了法治的含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为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p152-153)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必须根据法律,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尊重,人们的活动要服从法律才能实现法治。同时,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是良法而非恶法。良法是法治的基础,恶法的统治不是法治。由此奠定了西方法治主义传统的思想理论基础。 (二)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 1 在西方中世纪时期,法学被合并到神学当中,丧失了独立地位,但法治的思想并没有因为神学的统治而消亡,反而在这个时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例如对法律的信仰,因为基督教徒们对教义的信仰而接受了其中法律至高的观念;又如权力分立的传统,中世纪时期的政治主体是多样的,整个社会的权力不是独享的,进而形成分权的传统。进入到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先后涌现了一批知识渊博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在继承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基础上,认识到至关重要的是将这些法治思想转化为治理国家的实践。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佛逊、戴雪等思想家们都强调法律至上的权威,强调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个人,包括君主本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做法律的臣仆,“共和国里对行政官员们设下的全部障碍,都是为着保障法律的神圣堡垒的安全而建立的。他们是执行者而不是仲裁者,他们应该保卫法律,而不是侵犯法律。”[3]强调公民权利高于国家权力,法治的主要任务在于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三)现代西方的法治思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法治思想获得了进一步的深化。近代以来所推崇的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形式法治逐渐向以社会福利为中心的实质法治过渡。政府逐步加强了对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干涉,扩大社会福利。如1920年美国总统罗斯福上台后实行的“新政”及西方各国确立的“社会化”原则。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所有权的行使同时应当增进公共福利。西方法治思想实现了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变。当代西方出现了如新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等在法学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学术流派,它们都不同程度地继承和发展了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在主张国家应保障个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强调立法、司法和行政中都要体现法治原则。 二、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法治思想一直是西方治理国家的主旋律,相比之下,我国社会则一直是人治传统贯穿始终,其中偶有法治理念崭露,终也被强势的人治所淹没。最早提出“依法治国”的是《管子》,中对“法”与“治”的关系进行了阐述,“不厌其烦反复劝告君主‘依法治国’„„还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然而现实中还是不能达到‘法的通知’,原因在于《管子》的作者们自己给法治设定了一个最终的界限。即法出于权,这就决定法治一旦遇到‘权’就会止步。《管子》的法治只能是作为统治者的‘人’的工具的‘法治’,实际上还是人治——君主专制”。[4](P5)可见,中国古代宣扬“以法治国”的法家的“法治”最终还是人治,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达到人治的目的,其所谓的法始终屈居于君主的权威之下,只是君主权力的保障工具而已。 西方国家在深厚的法治思想指导下至今仍然在不断地探索,这对我国的影响是显著的。学术界的探讨与争鸣,先进的理念和制度的借鉴与引进,无不在改变着我们的社会和生活。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中我们看到党摒弃陈旧的人治实行法治的决心,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悠久的中华法律传统影响之下的现代中国进行法治的建设是十分艰辛的,这就需要我们立足现实,大胆借鉴西方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实践中的经验。 (一)培育现代法治意识 我国是一个长期实行人治的国家,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法治的思想直到近代才逐渐传 2 入,国人的法治意识非常淡薄。因此,我们必须从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树立出发,重构国人的现代法治观念。 1(增强权利意识。中国的传统思想中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德性的提升,强调尊卑贵贱、宗法等级名分,究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家天下的专制统治,为了某一姓氏王朝的千秋万代。因而中国的传统一向不重视人的固有价值,主导的儒家思想宣称“仁者爱人”,同时又提出“人之为人,礼义也”。礼者,人伦为奉,知礼法、知长幼尊贵;义者,等级名分。强调人的根本在于具有礼义的美德,能够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导致个人在政治、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人格,在任何场合都是从属于一定的群体,形成中国特色的团体本位的特点。正如梁漱溟所说:“在中国没有个人观念,一个中国人从不为自己而存在。然而在西洋,则正好相反„„。在中国几乎看不见自己,在西洋恰是自己本位,或自我中心。”[5](p90)西方法治思想则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强调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法治的核心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6](p91)因此,我们必须增强人们的权利意识,使公民有“尊重权利”的意识。当权利文化根植于法治土壤的时候,法治就会健康成长。如同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的: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予法律以生命。要使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就必须培养普通公众全面的权利观念,这一观念在我国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 2(消除权力崇拜的思想。从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到孔子将礼发扬光大,成就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也成为了中国封建法律所追求的目标,而礼的本质在于维护君权、父权、夫权,是为了权力得以正常行使的保障,由此形成国人对权力的极端崇拜思想。一旦拥有权力,便可以带来荣华富贵,可以“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从此光宗耀祖,荫蔽子孙后代。正是这种权力崇拜思想,导致封建士子们热衷于科举取士,导致现代国人奋力地挤进公务员行列,导致为获取权力不惜一切代价,导致一旦手握权力便要将它发挥运用到极致等等现象的存在。权力崇拜的今天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按照博登海默所说,在有组织的社会的历史上,法律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一直发挥着巨大的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任何这样的社会中,都不仅只有法律这样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在发挥着作用。权力便是除法律以外的其它社会控制力量之一,它应当是在实现社会目标的过程中,用以补充和部分替代法律手段的工具。[7]因此,我国进行法治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消除长期以来的权力崇拜思想,给权力一个准确的定位,将它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来行使。 根据意识具有的外生性、反射性和接受性的特点,法治意识通过教育、观念更新等方式进行培育是完全可能的。因为,第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日趋完善和成熟,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为我国法治意识的培养提供了经济基础。第二,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不断加快,从制度上彻底否定了专制,对自由、平等、权利等的追求促成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遵守和运用,为法治意识的培养提供了政治基础。第三,思想的不断解放使我们得以学习西方的法治思想,得以将其先进制度移入我国。因此,政府应继续加大对法治的和普及力度,加强人们对于法律的学习,在接受知识的基础上形成观念上的统一、认识上的共识。 (二)明晰权力与权利 1(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对国家权力(尤其我国比较突出的过分强大的行政权力)的控制必须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进行,明确权力的范围,将国家机关的权力采用明示列举的方式一一列出,没有列出的不得行使。再者,可以通过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使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实现有效的监督,促进彼此的协调发展。 3 2(培育社会权力。“社会是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中间环节,社会组织兼顾着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它一方面对社会成员的私人事务和权利进行协调管理,另一方面对国家主张社会个体权利的实现,以保障私人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并且在其受到侵害时有效地运用救济手段。”[8](p211-212)完整的社会权力系统可以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和限制。社会权力的主体包括人民及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民族、阶级、阶层、利益群体及政党、企业事业组织等。建设和推行社会权力的过程就是建设上述社会权力载体自身的过程,各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权力作用,主动参与到社会管理和提起建议当中来,重视反映底层社会阶层的愿望。在合法的前提下,实践公民的政治权利,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开展利国利民的社会活动,进一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3(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现代法治社会,个体权利的多少体现出社会的法治状况和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法律没有给予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其财产利益、经济利益将时刻面临危险。正如有学者所言,“权利是社会生产的产物”,“权利的初级本质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个体利益”,“权利的深层本质是社会个体所有之财产”,“权利、个体利益、个体财产具有一一对应和转化还原关系”。[9]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必须用法律来保护个体权利。从法律上明确个体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并具体规定各项权利的行使,个人权利行使时对方所应履行的相应义务等,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现代基本法治原则,还应给被侵犯的个人权利以法律上的救济。 (三)实现中国特色的法治 法治没有固定的模式,不同的社会情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国进行法治建设应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治理念,但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立足本土资源,根据具体国情进行有鉴别的吸收,实现中国特色的法治。 1(加强党的领导。根据自身独特的国情,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加强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代表,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我们在进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党要自觉地把自己的领导纳入到整个国家法治化的轨道,理顺党的领导和法律实践的关系,加强对法律的指导,减少对法律实践的干预,尊重法律。 2(加强民主立法。良法之治在西方和中国都是实施法治的重要,要保证制定的法律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就必须加强民主立法。因此,人们才乐意遵守法律、信仰法律,法治才具有最广泛的民众基础。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在立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将其中可行的内容予以法律化、明确化。 3(在移植西方法治思想的同时,重视本土资源的扬弃。依法治国,是以法律作为管理国家的治国方略,是人类调控社会的主要手段。而除了法律外,道德也是自古以来人类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的调节器。法治和德治相互配合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江泽民同志2001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曾强调:“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在“以德治国”的理论方面,我国具有丰富的本土资源。儒家的以人性沦为基础的“德教为先”思想涵盖了从政治到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秩序的内容,是与儒家的“德治”思想及 4 治国方略紧密相连的。在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德治”的根本目的则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服务,在于通过道德和法律两种手段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因此,我们要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使传统美德和新型法律规范相互渗透,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营造一个人心思进的良好社会环境。 4(走“推进型”法治道路。“推进型”法治模式认为,一国的法治应该在国家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执政党等推动下启动和进行,由它们作为法治推行的主要力量。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法治道路适合采用“推进型”模式。在长达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中形成的封建思想对国民的影响并非一朝一夕可以消除,法治意识的形成讲究潜移默化。现代法治的建设没有时间允许我们慢慢积淀,因此,我国法治道路的建设必须依靠政府的推进,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权威,长期保持“政府”强大的推动力,同时依法加强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最终实现“政府权力”和对“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和民主化,保障法治方向不变。 西方法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和改良,并在西方世界经历过多次的实践和尝试,人们对法律形成了相当程度的认可,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执政党和政府部门具有浓厚的法治意识,保证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反观目前法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仍存在很多不足,法治建设的道路任重而道远,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深刻而丰富,法治建设必须循序渐进,依发展的规律而行。 【作者介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理论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M](人民出版社,2000(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澎译(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0( [4]孙国华(社会主义法治论[M](法律出版社,2002( [5][6]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学林出版社,1987(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9]童之伟(法权与宪政[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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