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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改稿)(彭林)中华讲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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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改稿)(彭林)中华讲师网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改稿)(彭林)中华讲师网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方针和治理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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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改稿)(彭林)中华讲师网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方针和治理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第五条【政府及其部门和负责人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职责】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支持开展安全生产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公益宣传,弘扬安全生产文化,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单位有权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确保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安全生产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安全生产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以及应急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一次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组织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 (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堆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风险告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一)参加工伤保险,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在报批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险】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监控和事故预警】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并保证紧急情况下的正常识别;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备及其安全设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二)电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线路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要求;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四)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者其它事故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五)特种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宿舍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第三十条【现场作业的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项目场所出租和物业委托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工作要求】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防范、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等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四)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管部门的重点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一)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生产经营单位;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二)涉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五条【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重大隐患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第三十七条【检查、整改情况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的安全生产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和诚信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条【举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政府及部门的事故应急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二条【事故报告及救援】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组设置】事故调查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三名。事故调查组组长和副组长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事故的,组长由其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组织调查事故的,组长由其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事故发生单位受委托组织调查事故的,组长由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担任。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第四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第四十六条【事故责任处理及整改落实、检查】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第四十七条【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监控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生产经营场所、宿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一条【吊销营业执照和无证照经营的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政府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事故隐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责令排除隐患、督促落实整改等措施的;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依法查处的; (五)未依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或参加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工作和督促落实事故处理有关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用语含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第五十四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找讲师 www.jiangshi.com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EHS-010-00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2年7月1日发布 2012年8月1日实施 29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 责任 公司各部门。 4 程序 4.1 高危险性作业: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 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 动火作业: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 有限空间作业: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 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 临时用电作业: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 拆除(工程)作业: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 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 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 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 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 30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火作业。 4.3.2.3 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 4.3.2.3.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 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 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2.3.5 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 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2.4.1 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 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 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 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 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 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4.3.2.5.1 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 31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 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 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 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 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3.1 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2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3.4 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 4.3.3.5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2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4.3.3.6 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3.7 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4.3.3.8 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3.9 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3.3.10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3.10.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 4.3.3.10.2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 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4.3.3.10.4 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 4.3.3.10.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3.10.6 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 33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4.3.3.10.9 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 4.3.3.10.10 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准进入。 4.3.4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4.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4.2 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4.3 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 4.3.4.4 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4.5 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4.6 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4.7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4.3.4.8 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4.3.4.9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角应扎紧,穿软底鞋。 4.3.4.10 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酒后人员、年老体弱、视力不佳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11 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3.4.12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材料、边角余料应用绳系牢上、下吊送。严禁上、 34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下抛掷物品或工具。 4.3.4.13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4.3.4.14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3.4.15 高处作业时应避开电气线路,无法避开时,必须停电后进行作业。 4.3.4.16 遇有6级及6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雷电、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3.4.17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4.3.4.18 高处作业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状况,并做好记录。 4.3.5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5.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临时用电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4.3.5.2 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5.3 申请人持合格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临时用电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临时用电作业人持证上岗。 4.3.5.4 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5.5 临时用电作业人接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临时用电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临时用电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35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4.3.5.6 临时用电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5.7 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禁止无证电工安装、修理电气设施。 4.3.5.8 施工场地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离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4.3.5.9 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4.3.5.10 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4.3.5.11 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4.3.6 拆除(工程)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6.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办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拆除(工程)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由申请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4.3.6.2 办理,应按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6.3 申请人持合格的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到拆除(工程)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拆除(工程)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拆除(工程)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交拆除(工程)作业人持证上岗。 4.3.6.4 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拆除(工程)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拆除(工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拆除(工程)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拆除方案,参与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6.5 拆除(工程)作业人接到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拆除(工程)作业条件时, 36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有权拒绝拆除(工程)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6.6 拆除(工程)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6.7 重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4.3.6.8 拆除区域周围应设围栏,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或逗留。 4.3.6.9 拆除工作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先外后内,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倒塌。 4.3.6.10 拆除时,设备上或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来的材料,拆除物应及时清理。 4.3.6.11 拆除作业要设置溜放槽,将拆下的散碎材料顺槽溜下,较大的承重材料,应用绳或起重设备吊下或运走,严禁向下抛掷。 4.3.6.12 遇有6级强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停高处拆除作业,在高压线路附近的拆除工作,应在停电后进行。 4.3.6.13 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3.6.14 在生产运行区域内进行拆除作业,还应遵守生产车间的有关特别规定。 4.3.7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7.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起重吊装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7.2 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由申请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7.3 申请人持合格的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到起重吊装作业现场,认真检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起重吊装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交起重吊装作业人持证上岗。 4.3.7.4 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起重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起重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起重吊装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参与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7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4.3.7.5 起重吊装作业人接到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起重吊装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起重吊装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7.6 起重吊装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7.7 指挥人员应正确按照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4.3.7.8 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 4.3.7.9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严禁偏拉斜吊。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转、摆动。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4.3.7.10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4.3.7.11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严禁从人头上方越过,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4.3.7.12 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 4.3.7.13 不明重量、重心位置不清、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物件不得起吊。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4.3.7.14 当多人吊挂同一吊物时,应由一专人负责指挥,在确认吊挂完备,所有人员都离开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能发出起钩信号;起钩时,地面人员不应站在吊物侧翻、坠落可波及的地方。 4.3.7.15 摘钩时应等所有吊索完全松驰再进行,确认所有绳索从钩上卸下再起钩,不得抖绳摘索,严禁利用起重机抽索。 4.4 高危险性作业事故应急救援 4.4.1 发生高危险性作业应急事故,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区域班组长应立即向 38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上级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 附件 4.5.1 附件一《高危险性作业许可证》 5 其他 5.1 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 本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39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证 编号: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止。 申请部门 作业负责人: 及申请人 作业具体场所: 应急电话: 作业类型 ? 临时动火(?一级 ?二级 ?三级)?登高 ?有限空间 ?临时带电 ?拆除工程 ?起重吊装 申请作业理由: 注意:申请高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部门要认真阅读公司《高危险性作业作业人员签名: 许可管理规定》,遵守规定要求,落实好作业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 发生安全事故。如违反规定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监护人签名: 应急电话: 作业区域班组长签名: 应急电话: 申请部门(施工单位)审核意见: EHS部门审批意见: 总经理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应急电话: 应急电话: 应急电话: 注:此证一式两份,申请人和EHS部门各一份。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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