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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广东林业厅

2019-01-16 4页 doc 16KB 9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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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广东林业厅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加大公益林培育力度,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生态省建设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不包括市、县级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与公益林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涉及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
广东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广东林业厅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征求稿)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加大公益林培育力度,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生态省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不包括市、县级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与公益林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涉及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公益林的更新改造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益林更新改造在实施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时,应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相关。 第六条更新改造采伐公益林条件: (一)更新:公益林达到更新林龄申请更新采伐的。主要树种的更新年龄按我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达成熟林标准的年限执行。 (二)抚育:符合《森林抚育规程》条件申请公益林抚育采伐的。 (三)疏残林改造。对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或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郁闭度小于0.3,林分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系统功能退化,没有培育前途的林分,采取保留有培养前途的乡土阔叶树种,伐除疏林、残林中非乔木杂灌、小老头针叶树、短轮伐期速生树种的萌芽树、病腐木等,补植套种乡土阔叶树的。 (四)低效纯松林改造。林木生长不良、生长状况较差、林分结构(如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已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生态功能等级为三、四类林的纯松林;或者松材线虫病旧疫区范围内感病严重的纯松林;松材线虫病新增疫点实施根除性采伐的。 (五)桉树林改造。交通干道(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主要河流两侧(岸)第一重山或1公里可视范围内,以及布局不合理并已列入当地市、县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范围公益林中的桉树纯林。 (六)救灾复产林改造。因台风、火烧、雨雪冰冻、干旱、洪涝、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导致林木倒伏、折断或死亡,其中受害林木株数占单位面积株数30%以上且难于自 然恢复的林分,实行皆伐改造的,或受害林木不足30%的择伐受害林木。 (七)自然保护区林分改造提升。为提升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景观协调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未签订管护协议人工种植的桉树、松、杉林进行改造提升的;自然保护区内的竹林可以按照当地经营习惯实施择伐,但是不得扩大原有竹林的范围。 (八)其它因减灾防灾、抢险救灾、林业科学研究等需要采伐公益林的。 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含临时使用林地)、修建防火通道、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等特殊原因,已办理林地使用或者审批手续的,按商品林规定进行采伐审批,不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公益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专项管理。年公益林采伐限额是国务院批准下达给我省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公益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量。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有4个分项组成,分别是更新采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低效林改造限额、其他采伐限额,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公益林采伐限额由省统一管理,不再分解下达到各编限单位,年初由省林业厅统一录入《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 第十条公益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不得结转使用。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采伐林木且编限单 位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省林业厅可在公益林总限额内统筹解决。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采伐林木且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公益林采伐更新改造须经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采伐许可制度。公益林行政许可采取会审制度,由审批单位相关业务处(科)室组成会审小组。原则上会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在月底进行。省林业厅对连片皆伐面积大于300亩的,原则上派员现场调查核实,并附现场调查报告;对连片皆伐面积超过500亩以上的,还需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实行采伐公示制度。公益林更新改造单位和个人申请采伐情况、林业主管部门的采伐审核情况等,应在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国有林场)、村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牌(栏)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益林更新改造审批结果在审批单位门户网公开。 第十四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伐区作业质量的管理,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进行采伐作业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责令停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十五条按照适地适树、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分状况、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效益功能发挥的原则,将公益林采伐迹地纳入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范围,科学合理地进行作业设计与施工,在采伐当年或次年限期完成造林更新。 第十六条每年省林业厅组织检查组对采伐公益林情况和迹地更新情况分别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采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程规定采伐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粤林〔2013〕43号文件延期的通知》(粤林〔201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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