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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规划管理用图管理办法

2020-03-08 8页 doc 22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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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规划管理用图管理办法武汉市城乡规划管理用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城乡规划管理用图(以下简称“一张图”)的建立、维护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二级单位,开发区、远城区规划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规划编制机构,在“一张图”的建立、维护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一张图”是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执行和监督的重要依据,由具有合法审批文件或局技委会、业务例会等相关会议审查通过后的规划图...
武汉市城乡规划管理用图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乡规划管理用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城乡规划管理用图(以下简称“一张图”)的建立、维护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二级单位,开发区、远城区规划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规划编制机构,在“一张图”的建立、维护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一张图”是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执行和监督的重要依据,由具有合法审批文件或局技委会、业务例会等相关会议审查通过后的规划图件和相关成果以及各类现状信息组成。 第四条市规划局统筹负责“一张图”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市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监督和发布等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一张图”的相关内容,与“一张图”不符的规划信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章“一张图”的构成 第五条“一张图”由“一图三库”构成,“一图”是覆盖武汉规划区范围的法定规划图,图中要素必须清晰、明确、完整,互不冲突;“三库”分别为法定规划库、专项规划库与现状信息库三个数据库。“一图”是“三库”中法定规划信息的集成,是“一张图”辅助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执行及对外发布的核心内容。 第六条法定规划库由经合法审批、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细则和大型单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构成。没有编制或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的区域,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或分区规划代替。 根据入库项目的审批情况,法定规划库分为审批层、审查层和历史层。其中,审批层为具有合法审批文件的规划成果,是规划审批的法定依据;审查层为局技委会、业务例会等相关会议审查通过、但尚未正式审批的规划成果;历史层为被新的规划成果取代的原信息内容,历史层的规划成果不作为规划编制与管理依据。 第七条专项规划库由通过合法审批或局技委会、业务例会等相关会议审查同意的综合交通规划、市政规划、城市设计、历史街区及风貌区规划、地下空间规划、旧城改造规划以及其它专项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规划咨询等支撑性规划编制成果构成。 1 专项规划库根据入库项目的审批情况,分为审批层、审查层和历史层。其中,审批层为具有合法审批文件的规划成果;审查层为局技委会、业务例会等相关会议审查通过、但尚未正式审批的规划成果;历史层为被新的规划成果取代的原信息内容,历史层的规划成果不作为规划编制与管理依据。 第八条现状信息库由用地现状信息、审批信息、地形图、影像图、地下管线、地籍权属信息以及社会、经济、人口等基础性信息构成。 第三章“一张图”的数据入库 第九条经局技委会、业务例会等相关会议审查同意入库的规划编制成果,由规划编制处填发《武汉市“一张图”入库(更新)通知单》,报经分管副局长、局长签发后方可组织入库工作。 第十条规划项目在提交局技委会、业务例会等相关会议审查之前,项目编制单位须向规划编制处提交规划数据成果。在项目经审查通过后,规划编制处组织成果数据入库。 第十一条经过局技委会、业务例会等相关会议审查同意的规划编制成果,纳入审查层管理;在审批完成后转入审批层管理;被新的规划编制成果覆盖后转入历史层。 第十二条数据入库完成后,由规划编制处组织进行验收,并将入库成果数据归档备案。 第四章“一张图”的数据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一张图”数据的更新与维护包括替换、调整与更正。 第十四条“一张图”中的规划编制成果发生修编时,应在修编完成后重新组织数据入库,原数据纳入历史层。 第十五条“一张图”的数据调整要求: (一)新的审批、审查规划项目导致“一张图”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对“一张图”中的数据进行调整。 (二)“一张图”的调整程序在规划编制成果调整完成后进行,根据经过审查或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中发生调整的地方进行调整,调整前的数据转入历史层。 (三)“一张图”的数据调整由综合处、规划处、建管处、市政处等相关处室和各分局以及开发区、远城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填写《武汉市“一张图”数据调整申请单》,经局技委会、业务例会等相关会议审查同意,局长签发后,由规划编制处组织实施。 (四)调整完成的规划编制成果纳入“一张图”数据内容后,规划调整生效。 第十六条“一张图”的数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进行更正: (一)因规划编制的基础数据(包括地形图、地籍图、土地使用证、红线图等)不准确、缺失或笔误等原因,需要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更正时。 (二)因数据录入时的笔误等原因造成“一张图”信息不准确时。 第十七条规划编制处负责组织对“一张图”进行长期的数据入库、维护、备份和管理以及软件平台的升级维护工作,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一张图”的信息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一张图”的使用 第十八条“一张图”是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相关处室、各分局以及开发区、远城区规划管理部门在依法行使组织、管理、审查职能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要求。 第十九条根据规划编制、管理与社会公众对“一张图”的使用要求与特点,按照权限通过网络使用“一张图”成果,使用方式如下: (一)市局日常业务审批可使用“一图”中全部信息。 (二)各分局及开发区、远城区规划管理部门可使用所属行政区范围内的“一图”信息。 (三)规划编制单位可使用规划编制项目所需的“一图三库”中相应信息。 (四)社会公众可使用“一图”中的法定要素信息。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在使用“一张图”的过程中,应当对“一张图”的信息内容保密,不得进行复制、传播、出版等行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数据或者开发、生产产品。 第二十一条调用“一张图”相关规划成果数据,应向规划编制处提出申请,报局领导同意后,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由规划编制处组织数据提供。 在数据使用完成后,应将调用的原始数据删除,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第二十二条“一张图”的对外发布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张图”中“一图”的法定数据,为对外发布内容,由信息中心负责对外发布; (二)对外发布的数据,不得有任何涉密测绘成果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规划编制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城乡规划管理用图使用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城乡规划管理用图(以下简称“一张图”)的使用,根据《武汉市城乡规划管理用图管理办法》,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二级单位,开发区、远城区规划管理部门及各规划编制机构使用“一张图”,应当遵循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市局统筹负责“一张图”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规划院、勘测院、交通院、信息中心、咨询中心等相关编制单位共同参与“一张图’,建设。按照“一张图”的“一图三库”数据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如下: (一)规划编制处是“一图三库”中的“一图”内容的责任部门,全面负责“一图”维护和实施管理。 (二)规划院、咨询中心、交通院及相关编制单位共同参与法定规划库和专项规划库的建设。 (三)信息中心是现状信息库中用地审批、选此定点等规划审批数据的责任单位,承担规划审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入库工作。 (四)勘测院是现状信息库中1:500、1:2000、1:10000等比例尺地形图、各类正射影像图及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信息的责任部门,承担基础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建库及入库工作。 (五)规划编制处负责“一张图”中所有数据成果的集成,各责任部门(单位)按照“一张图”的格式要求进行数据整理、入库工作,并以数据文件的方式向编制处提交成果。 (六)各责任部门(单位)必须确保提交数据成果的准确性、现势性,并承担因其维护的信息不准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第四条规划编制中的使用要求: (一)规划编制处在组织拟定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时,应明确项目范围,并将项目范围和相关信息保存到“一张图”中。 (二)规划编制处在下达规划编制项目时,应同步提供“一张图’’中该项目涉及的未涉密的相关规划要求及基础资料,涉密信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各编制单位必须按照相关保密条款严格依法依规使用相关数据。 (三)编制单位应按照该项目涉及的相关规划要求及现状资料进行规划编制,当编制成果与“一张图”中内容不符时,应对其进行专说明。编制单位在完成项目编制后,向规划编制处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符合“一张图”相关制图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规划成果审查的使用要求: (一)规划编制处在对编制单位提交的成果进行审查时,应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电子文件校核,确定其是否与“一张图”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保持一致,若不一致,应反馈至编制单位进行修改。 (二)规划编制处在确认编制单位提供成果满足相关要求后,应及时组织编研专班对规划成果进行预审。编研专班对编制单位提交的成果进行审查时,应将编制成果与“一张图”内容进行详细校核,并对不符之处进行,纳入预审意见表。预审中需严格审查规划成果的现状情况是否与“一张图”中的现状信息库吻合、规划成果是否与“一张图”中规划内容吻合。 (三)编制成果在报经局技委会、业务例会等相关会议进行审查通过后,按规定组织数据入库工作。 第六条选址定点的使用要求: (一)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时,应依据“一张图”信息核实该建设项目选址点的具体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周边市政配套等相关信息后,核发相关文件。需要编制规划咨询的选址定点项目,各编制单位在进行规划咨询时,应依据“一张图”的要求进行规划编制咨询。 (二)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在按照“一张图”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相关文件后,应将建设项目选址定点信息反馈至该数据责任部门,组织现状信息库的数据入库工作,确保数据及时更新。 (三)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单位)所受理建设项目选址定点位置涉及到“一张图”中进行虚线或虚位控制的绿地、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要素时,应将审批确定的范围及时反馈至相关数据责任部门,对应责任部门(单位)组织完成数据入库、更新后,将数据提供至规划编制处,由其依据此进行“一张图”中虚线或虚位控制内容的落实,组织数据更新维护工作。 第七条设计条件核发的使用要求 (一)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在核发建设项目设计条件时,应将该建设项目所属用地的设计条件与“一张图”进行合适后,核发该建设项目设计条件。 (二)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在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后,将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及时反馈至相关数据责任部门组织数据入库工作,确保“一张图”数据及时更新。 第八条建筑审批的使用要求: (一)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时,应依据“一张图”记载的该建设项目设计条件,对建筑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落实“一张图”中各类规划要求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审批后,应将审批信息及时反馈至相关数据责任部门组织数据入库工作,确保“一张图”数据及时更新。 第九条各开发区、远城区应参照本细则建立各自所属行政区范围内的“一张图”,市局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规划局规划编制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编制处有权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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