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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1-11-17 29页 doc 71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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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天河区科技园AT、AT地块)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510030;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
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天河区科技园AT、AT地块)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510030;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01,宗地总面积大写壹拾贰万柒仟叁佰壹拾玖平方米(小写127319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壹拾壹万零肆佰捌拾伍平方米(小写110485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天河高唐新建区云溪路以南、高唐路以东。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051)、住宿餐饮用地(052)、商务金融用地(053)、其它商服用地(054)。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由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按现状交地。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两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出让价款的50%。)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201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全部出让价款的50%)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商业;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AT地块≤155909平方米,AT地块≤201554平方米;建筑容积率AT地块≤3.12,AT地块≤3.33;建筑限高不大于40米;建筑密度≤40%;绿地率≥35%;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见附件3)。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二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六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第三十七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份,受让人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条根据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具体情况,出让人、受让人双方补充约定以下条款,以下补充条款与上述条款不符的,以补充条款为准:一、第四条补充:本合同项下用地范围内代征道路用地面积4159平方米,城市绿地面积9974平方米,河涌用地面积2701平方米,并按照本款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一)按规划实施建设并无偿移交有关部门。(二)无偿移交有关部门实施建设。二、第六条补充:出让人在拆迁、平整本合同项下土地过程中,因下列任一情况,需经相关部门、单位批准、许可或确定保护措施后才能实施,影响拆迁、平整工程进度,导致出让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全部或部分交付土地的,不视为出让人违约,但本合同第十条项下约定未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及第十六条项下约定的受让人开工和竣工期限可顺延:(一)出现人防等隐蔽设施;(二)发现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三)发现军事设施或出现影响军事设施的正常使用的情形;(四)发现具有特殊用途的管线,存在其他共有权人,需经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才能迁移或继续施工。(五)发现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等地下设施的。三、第七条补充: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出让年期自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四、第八条补充第二款,按本款第(一)项约定履行:(一)本合同项下建筑面积未包括地下空间建筑面积〔本合同项下地下建筑面积未计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款〕。待地下空间规划方案明确后,地下商业、商务办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部分,按成交楼面单价(成交总价/地上可销售建筑面积)的50%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除依法可划拨及地下商业、商务办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部分,其他新建地下建筑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本合同项下建筑面积未包括地下空间建筑面积〔本合同项下地下建筑面积未计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款〕(除地下商业外)。待地下空间规划方案明确后,地下商业、商务办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增加建筑面积的按成交楼面单价(成交总价/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除依法可划拨及地下商业、商务办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部分,其他新建地下建筑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三)本合同项下出让价格不包含地下空间价格,建筑面积未包括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待地下空间规划方案明确后按相关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五、第九条补充,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后,若受让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构成违约的,除本合同对违约金的收取另有约定外,出让人仍可在土地出让价款中扣除应没收的定金作为违约金,受让人应补交被抵扣为定金的土地出让价款。六、第十三条补充,按本款第(一)项约定履行:(一)本合同项下建筑面积为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含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二)本合同项下建筑面积为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含地下空间建筑面积(除地下商业外)。七、第十五条补充: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按照附件3所确定的规划条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工程配套项目,并按照穗府办〔2010〕15号文、穗府办〔2012〕62号文等有关规定移交;配套建设的肉菜市场和公交站场,应无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产权归政府所有。八、第十六条补充:受让人须在取得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出让人申报开工情况;受让人须在取得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5日内向出让人申报竣工情况。九、第十七条补充:经规划批准,市政设施可局部占用本合同项下地块的退缩用地。十、第十八条第(二)项补充:受让人依法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开发强度、减少公建配套等出让条件的,应征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调整出让价款的,按照本款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但涉及出让金减少的,不予退减。(一)增容面积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单价标准有如下两种方式:1.按照本合同项下地块成交楼面单价(成交总价/地上可销售建筑面积)。2.按照申请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的市场价格单价。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确认按照以上两种方式中价格高的方式由受让人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改变出让条件时执行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十一、第三十一条补充第二款: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拒不履行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受让人已支付的定金及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予返还。十二、车位销售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十三、交付土地后,对地表以下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人防、文物、军事设施、电缆、通信设备、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隐蔽专业管线和地质情况造成受让人施工困难的,由受让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的开发经营风险。十四、受让人须在受让宗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并不得对周边市政道路及相关市政设施、管线、绿化等造成损坏。否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受让人在开发建设中,需临时占用受让宗地以外场地时,不得自行占用,必须经得场地所有权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十五、受让人须在取得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完成对开发项目的白蚁预防处理并取得《广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十六、本合同项下宗地须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不少于/套)。受让人须同意按照《广州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指引》(2013版)规定要求进行建设,本款上述约定的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包含在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计算面积范围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成本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该地块受让人承担。该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须按出让人要求无偿移交给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本款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须与本合同项下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本合同项下主体工程在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首次办理初始登记手续时,必须包括本款约定配建的全部公共租赁住房。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动工及竣工时间履行本款项下义务的,适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未按照《广州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指引》(2013版)规定的任一项标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整改费用。因此造成迟延竣工交楼的,适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公共租赁住房及其档案的移交,由受让人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移交确认书,确认移交事宜。受让人须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立案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将产权登记至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名下。本款项下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包含在本合同第八条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中。十七、本合同项下宗地须配建拆迁安置房/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套数不少于/套)。受让人须同意参照《广州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指引》(2013版)规定要求进行建设,本款上述约定的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开发建设总面积包含在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计算面积范围内。配建的拆迁安置房的开发建设成本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该地块受让人承担。该拆迁安置房建成后须按出让人要求无偿移交给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本款约定配建的拆迁安置房须与本合同项下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本合同项下主体工程在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首次办理初始登记手续时,必须包括本款约定配建的全部拆迁安置房。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动工及竣工时间履行本款项下义务的,适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未参照《广州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指引》(2013版)规定的任一项标准配建拆迁安置房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整改费用。因此造成迟延竣工交楼的,适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拆迁安置房及其档案的移交,由受让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移交确认书,确认移交事宜。受让人须在取得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立案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将产权登记至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名下。本款项下拆迁安置房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包含在本合同第八条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中。十八、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比例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适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的约定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十九、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须按照规划建设要求,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二十、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有建筑物设计应符合本地区的总体城市设计控制要求,并按照兼顾时代性、地域性、文化性的要求,做好景观园林设计和建设。二十一、出让人鼓励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地块的设计、开发、建设、经营中引入以“绿色、低碳、生态”的理念,通过科学的整体设计,集成绿化配置、自然通风与采光、低能耗围护结构、太阳能利用、中水利用等技术,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单体。在此基础上推进区内绿色建筑规模化建设,按照国内外领先水平,共同建设城市重点功能区内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低碳示范区”。二十二、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建筑方案及地下建筑布局设计施工须服从∕项目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各类市政管线地下共同管沟,优化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节约集约利用城市土地。二十三、本合同项下地块所开发项目的产业业态为∕。二十四、本合同项下地块内须保留永久使用的管线,由相关部门组织迁移。属受让地块范围内的管线迁移费用,经财政评审后由受让人支付。二十五、本合同项下地块内须规划建设8万平方米以上商业零售用房(含地下空间),其中不小于5万平方米须由本地块受让人长期持有,不得分割转让。(以下无正文)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refSHAPE\*MERGEFORMAT界址图粘贴线比例尺:1:下界限高程粘贴线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refSHAPE\*MERGEFORMAT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点h=mh=m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广州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关于申请确认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复函》(穗规函【2013】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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