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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新

2021-01-27 7页 doc 2M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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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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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新太原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新太原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
太原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新
太原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新太原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等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太原市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建设项目拟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托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应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托负责预审;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环节: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程序:建设单位提交预审申请报告,主送单位为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应抄送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后,按用地预审备案系统要求及时备案。应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并在预审申请表中填写初步审查意见。意见除按预审审查的5项填写外,还应说明拟用地面积、地类、权属、现状、有无违法行为及补充耕地方式等情况。应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并按上款要求填写初审意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复审。如项目位于开发区四至范围内,预审申请表上的初审意见由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十一)涉及征地的,应提供征地补偿费用安排情况的承诺;涉及矿山项目的,应提供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的承诺;(十二)申请矿山建设用地预审,应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或采矿许可证;(十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可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提供规划修改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包括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补划位置图)、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完成的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完成的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十四)经济适用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十五)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十六)会审过程中提出的其他相关资料。上述资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经核实后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预审单位公章。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不提交前款第(三)(八)(九),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预审意见,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第九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大或占用基本农田较多(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占用基本农田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建设单位应编制土地保护专题报告,随预审申报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在预审批复前,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第十条预审应当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行业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和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五)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预审时限(一)收到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后,对缺少用地预审要件或不符合用地预审条件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二)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三)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十二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第十四条已预审的项目,若建设项目相关内容已进行重大调整,应当重新申请预审。第十五条工业用地及经营性用地项目,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由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预审批准文件。上述项目在供地阶段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供地的业务部门形成预审意见,并与供地方案同时提交会议议定。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后,按有关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材料向竞得人或中标人核发预审意见。核发预审意见应提供的材料:(一)工业用地及经营性用地项目预审申请表(统一表格);(二)《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竞得人或中标人公章)。第十六条具体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第十七条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已核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用地预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预审文件有效期届满,但在预审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已经批复(核准)的,且建设用地报批时,建设项目选址、土地用途、用地规模等相关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重复办理预审手续,也不需办理延期手续。预审文件有效期届满,但在预审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经批复(核准)的,若建设项目选址、土地用途、用地规模等相关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申请对预审文件进行延期,延期期限为一年。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备案的建设项目,超过用地预审有效期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由建设用地单位直接报送国土局窗口,窗口接收时,要开据收文回执,并告知办结时限。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集体会审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印发的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国土资字[2008]245号)同时废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国土资源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是列入(为实施)《×××》规划的×××类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拟由×××审批(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千瓦、公里等),建设内容主要为×××,拟定总投资为××万元。拟选址情况:×××项目位于××县(市、区)××乡(镇)××村。选址比较的简况和拟选址用地的充足理由,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的情况,等等。拟建项目用地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公顷,拟占用农用地××公顷,拟占用的农用地中耕地××公顷(其中拟占用基本农田××公顷);拟占用建设用地××公顷;拟占用未利用地××公顷。总用地中:××部分占用××公顷,××部分占用××公顷,¨¨¨等等(根据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各组成部分填写)。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依据什么确定的用地面积,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规定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填写):是否已经将补充耕地的资金列入工程投资(预算);拟采取(自行组织开垦、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开垦)的方式补充耕地,委托开垦的是否承诺按照当地××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等等。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是否已经将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列入工程投资(预算);是否出具有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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