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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异地遗体接运审批信息表

2020-04-16 1页 doc 55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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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异地遗体接运审批信息表国内异地遗体接运审批信息表 事项名称 国内异地遗体接运审批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政策支持类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是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办理主体 民政局 申请主体 死者家属 申请条件 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数量限制 无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发文单位: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文  号:民事发[...
国内异地遗体接运审批信息表
国内异地遗体接运审批信息 事项名称 国内异地遗体接运审批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政策支持类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是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办理主体 民政局 申请主体 死者家属 申请条件 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数量限制 无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发文单位: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文  号:民事发[1993]2号发布日期:1993-3-30执行日期:1993-3-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航部门,各铁路局: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五、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规范治丧活动和加强遗体运输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宁民发〔2012〕7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现将《关于规范治丧活动和加强遗体运输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本地区开展治丧活动和遗体运输的情况进行一次排查,依照本规定精神进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广大逝者及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规范治丧活动和加强遗体运输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治丧活动和逝者遗体的管理,保护广大逝者和亲属的切身利益,维护公共安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对规范治丧活动和逝者遗体运输管理有关事项做出如下规定:一、各类人员亡故后,其治丧活动应在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举行,无殡仪服务机构的地区可在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中办理治丧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街道、小区和医院太平间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开展治丧活动。医院太平间由当地殡仪服务机构派人会同医院工作人员管理,停放尸体通常不得超过12个小时。二、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治丧活动,可按民族习俗在回民殡仪馆或清真寺办理。三、逝者遗体运输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其遗体运输工作应由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承办,凭卫生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报告”办理运送遗体手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办遗体运输工作。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逝者遗体,应由回民殡仪馆或归口清真寺等殡仪服务单位接运。公墓经营单位为在本墓区安葬人员提供治丧服务的,其遗体接运车辆须报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公安、交通部门备案,发给相关证件。四、运送逝者遗体必须使用化专业接运遗体车辆。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必须购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专业接运遗体车辆,按规定做好车辆和遗体的消毒工作,确保公共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接运遗体车辆进行改装。五、各地卫生、公安、交通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遗体运输管理工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遗体的管理,严禁私自接运遗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的遗体要进行卫生处理。无死亡证明和殡葬管理部门接运遗体证明的不得将遗体运往异地。六、对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逝者家属要向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的专用车辆运输。七、未设立殡仪服务机构的地区,逝者遗体运输工作可由公墓经营单位的专业接运遗体车辆接运,按规定做好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八、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遗体运输工作的管理,严格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争抢、接运遗体等损害群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九、各类接运遗体车辆都应在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登记注册。对接运遗体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接运遗体中出现传染病扩散和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问题的,依法进行查处。 申报 1.申请表;死亡证明;3.户口注销证明;4.尸体检疫证明;5.逝者身份证、户口本;6.逝者家属身份证;7.《尸体运输申请表》。 服务表格 《尸体运输申请表》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尸体检疫 事项公示 无 办理地点 大武口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 0952-2668005 监督电话 0952-2668008 办理查询 无 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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