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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卷第 # 期 $%&’!" (%’#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 /0-,1 /0*, 23-403+5 /%&&313(6*7-,89835 : ;%48-& ;483,435) !<<= 年 >> 月 !!!!!!!!!!!!!!!!!!!!!!!!!!!!!!!!!!!!!!!!!!!!!!!!!!!!!!!!!!!!!!!! (%?’!<<= 从“性骚扰”法案的出台看女性权利的保护 田 雨 (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北京 ><<<@") [摘 要]女性权利的关切是人类文明的共同产物,女性权利的提升以女性在社会领域中的参与程度 来界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权利逐渐成为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尽管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在法 律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但是“性骚扰”法案的出台,为女性权利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关键词]性骚扰;法律;社会性别;女性权利 [中图分类号]AB!@ ’C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FCG(!<<=)<# E <<@!H<@ [收稿日期]!<<= E B#@ E),女,吉林长春人,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 博士,从事法学研究。 多年来女性权利问题一直不被当成正宗的法律问题,有的甚至还认为把与女性权利相关诸如性 别自觉等看成是哗众取宠,无关紧要。然而,正像历史的车轮不能倒退一样,对女性权利的关切是人 类文明的共同产物,是人类人权观念与法治观念在当代的必然表述。随着“婚内有奸”在学界和实务 界的讨论和承认,反性骚扰也已进入立法程序。表明当代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微观的权力层面,也就 是说,在芸芸众生的权力场域,强权和任何带有强迫意味的权力渗透,都将是文明社会的罪恶。 一、“性骚扰”世界通用的新罪名 美国是反性骚扰的发源地,同其他国家一样,性骚扰在美国最初也是由道德调整而不是由法律调 整。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的第一人是美国女权主义者法学家凯瑟林·D·麦金侬。她致力于女权主 义法学理论的创造,推动法律的改革。她使性骚扰成立为犯罪,彻底改变了美国法律对待女性的态 度。 由于性骚扰在侵害和强迫的程度上很难在法律上定性,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也无法界定它到底 侵犯了受害者什么权利,于是麦金侬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她把性骚扰定义为: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力 不平等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 使雇佣失去工作的威胁做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按照麦金侬的观点认为,性骚扰 的实质是一种性别歧视。女性因为女性身份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受害人理应可以提起性别歧视之 诉。 在麦金侬等女权主义法学家的努力,将性骚扰行为定位为性别歧视逐渐成为司法中的主流观念。 对骚扰者提出性别歧视之诉,已经成为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济的主要手段,依据民权法设立的平等就业 委员会也成为政府规制性骚扰问题的主要机构。 在随后的几年中,许多国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国,>BB! 年法国通过了妇女权利国务秘书韦罗尼 克提出的制止性骚扰的法案草案。各国都有许多关于性骚扰状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性骚扰正在成为 世界通用的一种新的罪名。 迄今为止,美国最大金额的性骚扰赔偿案发生在 >BBC 年,这一年对于美国三菱发动机制造公司 来说是一个灾难之年,为解决 @<< 多名女工对公司性骚扰的起诉,三菱公司向平等就业委员会代表的 受害者支付了 @"<< 万美元的赔偿金。之后的美国大型超市劳夫连锁店也因性骚扰向原告支付了 @<<< 美元的惩戒性赔偿金。在美国如果老板没有管好自己的员工,他们在工作场合对女性所发生的不规矩 行为,最终要老板承担责任。有了这次的惨痛教训,三菱公司专门成立了机会就业部,还制定了一套 完整的员工反性骚扰培训,采取一系列措施反骚扰。现在反性骚扰已经成为美国企业管理中的一 项重要内容。 二、“性骚扰”在中国 ·!@· 对于中国人来说,熟悉性骚扰这个词汇还是与美国总统克林顿联系在一起的,克林顿被性骚扰指 控搞得焦头烂额,国人才知道性骚扰的厉害,大概与“流氓”差不多,否则总统怎么会这样揪心。由 于在 !" 世纪的中国只有“流氓罪”,没有“性骚扰”,所以,尽管有关性骚扰的报道不绝于耳,但性 骚扰究竟是怎样一个概念,中国到底有多少女性遭受过性骚扰一直是个谜。 #$$$年新版《辞海》首次对性骚扰进行了介绍。其解释为:性骚扰是 !" 世纪 %" 年代出现于美国 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力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 出性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虽然,《辞海》里收录了性骚扰这 一辞条,但什么叫“不平等权力关系”,什么是“性别歧视”,大多数人是不懂的,因为直到 !""# 年 以前,还没有哪个中国人被戴上性骚扰的“高帽”。 !""#年 % 月西安第一例性骚扰案件的出现唤醒了人们用法律武器应对性骚扰的愿望,对中国性 骚扰现状的调查也在全国各地进行。!""! 年 & 月,勺海市场研究公司(’()(*+()采用配额抽样的 方法,从北京市民家庭中抽出了 !"" 位居民,了解他们对性骚扰的态度和看法。接受调查的女性中, 曾经遭遇过性骚扰的人高达 %#,。⋯⋯七成以上的女性遭遇过性骚扰听起来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 在中国两性关系一直都是非常敏感的问题,尤其是女性,只要你与有关性的问题沾边以后,这个 女性就会面临巨大的、无形的压力,人们会对你的生活作风问题指指点点,即使不是你的错,也说你 轻浮,不自重,因为古训说的好:“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即使遭遇性骚扰也是能忍则忍,否则,一旦 性骚扰告不成,还落得个坏女人名称。一个女人一生遭遇一两次性骚扰绝不是耸人听闻。对某些人来 说,性骚扰只是一次不愉快的经历;对某些人来说可能是一场噩梦;还有的女性因此家人不理解,夫 妻反目,夫离子散;更有人不堪忍受舆论压力或亲人责骂而自杀。在文明的社会里,法律保护每一个 人合法权利,但是面对性骚扰法律却显得苍白无力,特别是全国第一性骚扰案被法院败诉后,法律如 何关注性骚扰,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等等与此相关的问题在全国各地展开讨论。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癸尊第一次在立法机构中提出了“性 骚扰”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 年 & 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陈癸尊等 &! 名代表正式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骚 扰法》的议案。 !""! 年 & 月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授陈大鹏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九份议案, 其中《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议案》引人注目,建议尽快制定有关反性骚扰的法律,给性骚扰受害 者一个说法。 !""&年 % 月新浪网与《半月谈》杂志联合推出专题调查:性骚扰是否亟待立法?在网上调查者 中有 %.,的女性呼吁加快立法。同年,媒体传出消息,性骚扰将写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法律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年 &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将性骚扰列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性骚扰在我国终 于有法可依。 三、“性骚扰”引发法律的性别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性骚扰”内容沿用了国外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的思路。但由于 我国法律对性骚扰行为的还没有明确的定性,性骚扰究竟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性骚扰 行为是否依据情节的轻重,对其进行刑事制裁还是民事制裁或是行政制裁?如果性骚扰是民事侵权行 为,它究竟侵犯了受害人的那些权利?证据如何取得等等。这些具体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 部保护特殊弱势群体的法律恐怕是难当重任。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让法律对性别做出反应。 按照西方女权主义的观点,法律不是中立的。法律的性别是男性。现有的法律,无论是大陆法系 还是英美法系,都是男权政治的表现。女权主义认为,法律的语言、逻辑和结构是男性建造的,因而 强化男性的价值。法律将男性特质认定是“”,而将女性特质界定为背离“规范”,法律的种种规 范强化了父权及其制度,法律的这种单一的性别模式,恰如其分地将妇女控制在被统治地位。在这样 的社会结构中,权利唯一的始终不变的功能是保护上层社会最特权的阶层,妇女的经历和关注的事项 很难转化为狭义的侧重个人的权利话语,法律对妇女权利的许诺因权力结构的不平等而大打折扣。法 律和法律实践必须对妇女的经历做出充分的回应,以保证法律具有性别正义。要对现有的法律理论进 行重新评估,以澄清传统社会结构中的男权倾向,进而建立一种具有真正包容性、多元性的法律理 论。西方女权主义者对法律的批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美国等西方国家对性骚扰 ·&&· 的定性及处罚正是法律对性别问题所作出的反应。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使妇女从根本上获得自由的必然选择,它从根本上铲除了妇 女受压迫、受歧视的阶级根源,为男女平等的实现,从物资到精神、从理论到实践提供了充分的有利 条件。新中国成立以后,从法律上保证了男女平等的权利。因此,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讲,我国不存在 性别歧视,因此,在反性骚扰问题上,如果一味的效仿西方国家的做法,显然不适合我国国情。 另外,在中国的妇女解放理论中,妇女解放是以女性在社会领域中的参与程度来界定的,这套理 论没有涵盖女人生活的每一个场所。在男权文化积累深厚的社会,女性经验一直是被遮蔽的死角地 带。在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对资源的占用不公所导致的分配倾斜时,当我们为暴力执法导致一个年轻 生命突然消失而痛心疾首的时候,当我们集中火力声讨腐败的时候,公共舆论的良性资源里,性别视 角处于长期缺失的状况。这就导致了社会有一半的人群,她们的困境、她们的焦虑、她们的尴尬等等 在某种程度上,被舆论和法律所忽略,而这种忽略一旦被装订在常识领域的清单上的时候,对女性的 合法性伤害就成了一种积习,成了日常化的权力运作。 中国缺乏社会文化对男女行为界定和规范的任何范畴、概念语言,仅仅信奉男女平等显然并不足 以使我们有识别不平等的火眼金睛。事实上男女的法定平等权利在政策、法规和社会行为中也没有得 到充分的落实(主要是政策、法规和社会行为的滞后性所致),从而导致“男女平等”问题上的“性 别亏损”。中国缺乏社会性别意识。而女性的发展要求将作为批判性思维力量的“社会性别意识”纳 入各级政府决策,成为社会主流意识。让女性重新审视国家政治文化中关于私人领域的意识形态,并 从妇女群体经历中揭示妇女问题的非个人性质和非自然性质。在家庭、婚姻、性生活、家务劳动、育 儿等领域都存在基于性别的权力关系以及这些领域对形成和复制社会性别等级制度的重要性。 运用西方女权主义的社会性别理论和方法检审、清理和分析我们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中的性别歧 视和表面中立的规定刚刚起步。在立法方面,在讨论和检审《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及修改时, 亦有对该法进行性别分析以期使立法修改能够纳入性别视角的努力。在司法方面也有了运用女性视角 的理论与实践,如利用“受虐待妇女综合症”尝试为受虐待妇女做减轻刑罚的辩护。遗憾的是,近几 年虽然学者们努力通过各种学科和渠道探讨运用社会性别视角来分析社会中的各种问题的可能性,但 是从社会性别角度对法律制度进行细致的性别分析和深入研究还没有纳入法学界主流。在促进妇女权 利与性别平等和促进人权这两个全球运动汇聚之际,让法律具有性别敏感度既是我们的迫切需要也是 我们面临的挑战。联合国前秘书长 !" !" 加里明确阐述了社会性别与人权的关系,他说:“在里约、 维也纳、开罗和哥本哈根,历次会议均强调与提升妇女地位相关的那些重要议题。每一次全球会议都 明确承认妇女在可持续发展与保护环境中的重要角色;承认妇女人权是普遍人权不可分割和不可剥夺 的组成部分;承认对妇女的暴力是不能容忍的对这些权利的侵犯;承认健康、分娩保健、计划生育门 诊设施、接受教育和获得信息是妇女行使基本人权必不可少的”。制定具有性别敏感度的法律要求采 纳基于权利的方法。让法律对社会性别做出回应是对“妇女与女童的人权是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这一理念的现实解读。 从前美国总统克林顿到澳大利亚总督霍林沃斯,这些一国之尊在反性骚扰的浪潮面前都不得不低 头,如今性骚扰法案的出台,尽管还有许多实际操作问题亟待解决,但它至少昭示这样一个道理:性 骚扰在当今社会绝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你是名人要人,性骚扰足以让你身 败名裂;如果你是普通人,性骚扰就会让你官司缠身;如果你是老板,性骚扰可能让你破产。在文明 社会,远离性骚扰,做个文明人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在法律越来越保护人权的今天,尊重女性,尊重 他人也就是尊重你自己。 当今世界是个人权利得到最大程度保护的世界,也是女性个人意愿和自由得到最大发挥的时代。 尽管中国所有遭遇性骚扰的女性大多数还不能对骚扰者勇敢的说“不”,尽管说“不”的女性她的不 愿意还不能成为法律,成为禁令,但是至少反性骚扰的序幕已经拉开,法律对性别做出反应的大戏即 将开始,精彩还在后面。 [参 考 文 献] [#]张绍明 $反击性骚扰[%]$中国检察出版社,&’’(,),*+ $ [&]黄列 $环球法律评论[,]$ &’’-,#,())$ [(]美国一名叫葆拉·琼斯女子告前总统克林顿在其担任阿肯色州州长期间,在一家旅馆对她进行性骚扰。为此克 林顿向琼斯支付 .- 万美元的赔款。 [*]澳大利亚总督霍林沃思因在早年任大主教期间曾包癖手下有儿童性骚扰的牧师而宣布辞职 $ ·*(· 从"性骚扰"法案的出台看女性权利的保护 作者: 田雨 作者单位: 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4 刊名: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 JOURNAL OF CHANGCHUN TEACHERS COLLEGE(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005,24(6) 被引用次数: 0次 参考文献(2条) 1.张绍明 反击性骚扰 2003 2.黄列 查看详情 2005(06)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 李文康.LI Wen-kang 论我国反性骚扰立法的法律实效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反性骚扰立法,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对保障妇女权益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但是该项规定过于 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其法律实效令人担忧.为解决这一问题,现阶段首先应当以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为切入点,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修订<劳动法 >、完善证据规则,建立健全反性骚扰法律制度,以保障反性骚扰条款的实现. 2.学位论文 高燕竹 性骚扰的法律问题 2004 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性骚扰的概况,包括各种关于性骚扰的定义以及目前国际上关于性骚扰的理论研究.在介绍了性骚扰的概况以后,本文第 二章在介绍世界各国性骚扰的现状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了美国、英国、欧盟、以色列、香港、台湾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性骚扰的立法对策,西方 国家自70年代起开始了对性骚扰的研究,其立法已比较成熟,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对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予以借鉴.困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性骚 扰,在我国同样存在,而且有着愈演愈烈之趋势,然而,与这种现状不相适应的是,我国法律迄今未对性骚扰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第三章针对我国性骚扰 的现状及我国现行立法状况,论述了性骚扰立法的必要性.为性骚扰立法,是人权运动和女权运动的重要内容,是现实提出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立法 与世界法制接轨的必然要求.明确了性骚扰立法的必要性之后,本文第四章讨论的问题是性骚扰应由何种法律规制.目前,关于此问题争论最激烈的是 适用反歧视法与适用侵权行为法之争,本文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笔者认为,此争论事实上是关于性骚扰是什么的争论,即性骚扰的性质问 题,性骚扰究竟由何种法律规制,是由其性质和侵犯的客体决定的.性骚扰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应由侵权行为法规制,而且 ,侵权行为法规制性骚扰具有根本法上的依据,易于为民众的观念所接受,并具有反歧视法所不具有的优点.但性骚扰这种侵权行为有其特殊性,仅仅 将其作为一种普通侵权行为规定于民法中,可操作性不强.将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欠妥当.笔者主张,为性骚扰单独设立一部特别侵权 法——《反性骚扰法》.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在本章中,笔者为性骚扰立法设计了法律框架.第一节从主体、客体、内容、后果及判定几个方面 讨论了如何界定性骚扰;第二节对性骚扰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最复杂的形式——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进行了探讨,除了西方法律中确认的两种类型 的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仍然存在其他类型的性骚扰.第三节是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不同类型的性骚扰,责任承担者是不同的,工作场所 中的性骚扰可能会产生雇主的代理责任,这也是第二节探讨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类型的意义之所在.第四节是性骚扰法律救济的形式,其中重点探讨了 性骚扰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随后几节分别涉及性骚扰案件的取证及举证责任,诉讼时效以及雇主有合理预防和救济性骚扰的义务等问题. 3.期刊论文 郭慧敏.于慧君.GUO Hui-min.Yu HUI-jun "禁止性骚扰"法律成本的性别分配——新修《妇女权益 保障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妇女研究论丛2006,""(5) 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由于法律要件不完全,其它法律法规不配套,产生了法律制度供给的局 部不足,立法仅具倡导意义,很难实现法律的预期效益.不仅如此,性骚扰人身权属性的立法设计,在事实上可能产生雇主和其他责任主体的缺位,而仅 靠受害妇女投诉禁止性骚扰,在法律文化和程序障碍共存的情况下,等于将救济成本和诉讼风险同时分配给可能是潜在受害人的女性,这可能导致权 利的义务化逆转,造成新的法律成本分配的性别不平等. 4.期刊论文 张荣丽.ZHANG Rong-li 遏制性骚扰的法律对策研究 -妇女研究论丛2006,""(z1) 随着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有关性骚扰的诉讼,立法惩治性骚扰的呼声越来越高.文章在借鉴其他国家反性骚扰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制定反性骚扰 专项立法的建议,并主张性骚扰定义宽泛化、强调对性骚扰重在预防;建议在一些法律的修订或者制定时增加反性骚扰的条款.文章还对专项立法出 台前如何适用现有法律遏制性骚扰提出了一些建议. 5.学位论文 辛世艳 性骚扰法律问题探析 2007 “性骚扰”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19世纪中叶美国妇女运动高涨,先后经历了两次运动高潮,其中爆发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第 二次妇女运动高潮,将重点更多集中在性的问题上。在妇女运动的影响下,女权主义法学应运而生,它重在批判男权话语下的法律制度。性骚扰概 念就是在这样的背景由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首先提出的。她认为性骚扰是女性处于权利不平等条件下被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并认定性骚扰 就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美国立法一直以民权法禁止歧视雇佣的规定来规制性骚扰行为,由此形成了一种主流的性骚扰立法模 式,即职场主义立法模式。世界上很多国家在构建本国的性骚扰立法时都或多或少地受到美国立法的影响。 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性骚扰立法起步较早。早在1995年香港地区就制定了重在规制性骚扰行为的《性别歧视条例》;台湾地区于2002年 制定了《两性工作平等法》用以作为规制性骚扰行为的依据,又于2006年制定了专门规制性骚扰行为的《性骚扰防治法》,这些立法为我国大陆地 区防治性骚扰提供了有益的立法经验。我国大陆地区的性骚扰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虽2005年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性骚扰 的规定,但至今尚未制定专门规制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性骚扰研究不断深入。从1990年到1995年,介绍、研究国外一 些国家防治性骚扰问题的文章,已翻译成中文并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就有40多篇,其中研究最多的就是美国的性骚扰立法。1993-1994年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员唐灿就性骚扰问题所做的一份#调查报告#,开启了我国大陆地区通过调查方式进行性骚扰研究的先例。1995年在我国北京召开的第四次 妇女大会NGO论坛“妇女群体与社会救助”研讨了性骚扰的内容,使我国大陆地区的理论研究加快了步伐。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首例性骚扰案件 浮出水面,性骚扰问题成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关注的热点之一,相关著述、文章层出不穷。我国大陆地区的性骚扰研究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时间 ,虽然在一些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但依然还有一些问题存在争议,包括性骚扰的侵权客体问题,性骚扰的雇主责任问题,性骚扰的认定标准问题 ,性骚扰的责任承担方式问题等。 本文从权利保护的视角出发,通过对国内、外有关性骚扰理论的研究,并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拟对现存的性骚扰争议问题 作出阐释,并对我国大陆地区的性骚扰立法提出设想。以期有助于我国大陆地区的性骚扰立法及司法实践。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共计 四万字。 第一部分,主要研究性骚扰概念和性质,并介绍性骚扰问题在国内、外的现状。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阐释性骚扰概念的起源及其发展 ;在对性骚扰概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性骚扰在性质上是侵犯性自主权的侵权行为,并对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为了凸 现出研究性骚扰问题的意义,本文将目前国际和国内的性骚扰现状作出展示,并在此之上对其进行总结,归纳出目前我国性骚扰问题呈现出的特点 。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性骚扰法律规制的比较法研究。作者首先对国外现存的一些典型法律规制作出阐释,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法律规制的利 弊作出评析;随后,作者又对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性骚扰法律规制进行考察,认为二者在立法模式上存在差异,基于此,本文分别就两种性骚扰 规制的法律作出评析;最后,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性骚扰法律规制的现状作出分析,并结合对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立法例的比较研究,指出 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对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的立法设想。这部分从分析性骚扰立法规制的理论瑾础出发,提出我国进行性骚扰法律规制应以私 权利保护为中心;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性骚扰立法分三步走的立法构想,并认为我国目前制定规制性骚扰单行法的时机尚不够成熟;最后,本文 对我国的性骚扰防治提出了立法设想并阐释其理由。 综上所述,本文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认识性骚扰概念、性质,分析性骚扰立法现状和提出性骚扰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今后性骚扰的 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6.期刊论文 王金莲.张陆庆.WANG Jin-lian.ZHANG Lu-qing 我国反性骚扰法律体系构建初探 -河北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2006,6(4) 《妇女权益保护法》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首次将反性骚扰写进立法,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 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性骚扰的由来、我国反性骚扰的现状及如何构建我国反性骚扰立法体系等问题进行阐述. 7.期刊论文 刘慧.陈红元.Liu Hui.Chen Hongyuan 反性骚扰的法律之维 -行政与法2009,""(9) 性骚扰,一个古老又现实的社会问题,它既包含道德考量又包含法律约束.性骚扰行为的实施,是对他人人格尊严和性权利的侵害.目前,应明确与 细化性骚扰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构筑预防和打击性骚扰行为的法律维权路径. 8.学位论文 欧阳倩 性骚扰的法律问题探析 2006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性骚扰一直都被法律各界人士所关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规制性骚扰,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惩治性 骚扰,保护受害人。但是,中国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对此问题一直避讳,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中国也开始以开放的眼光来正视这个问题。 2005年8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通过,性骚扰第一次以法律概念的形式在中国出现,这一步的迈出令人欢欣鼓舞,但仅仅是《妇女权益保 障法》的简单规定无法对性骚扰受害人提供有力保护。 本文第一节介绍了有关性骚扰的理论概述,包括性骚扰的理论,涵义,种类,特点,社会危害性的等等。指出性骚扰在本质上是建立在权力配 置上的性别歧视只有在理论上彻底了解性骚扰的本质,才能准确立法。 本文第二节介绍了性骚扰在全世界各国的严重程度,以及在我国的现状。指出了性骚扰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第三节介绍了联合国和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我国台湾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性骚扰的立法例。希望通过各国的立法可 以对我国性骚扰立法提供经验借鉴。 本文接下来探讨了性骚扰立法的必要性,人权运动的发展,现实的急迫要求和性骚扰带来的严重危害都了性骚扰立法是必要的,而且也是 我国法制同世界法治相接轨的要求。然后再对我国反性骚扰的立法框架提出了建议。性骚扰是建立在权力配置上的性别歧视,消除这种性别歧视 ,光依靠《妇女权益保障法》或者是民法侵权行为法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给予受害人更周延的保护,中国应该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给予受害人最全面 的保护,因此建议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免予性骚扰是一项基夺的人权,然后在相关的各个法律中如行政法、劳动法、教育法等都对反性骚扰 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由于女性和男性对性骚扰的构成的认定方面大相径庭,且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成为性骚扰行为的被害人,因此在全面立法保 护性骚扰受害人的同时,应该正视这种差异,通过把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来实现女性群体有倾向性的保护,以达到真正消灭歧视,实现 两性的实质平等的目的。 第四节重点介绍的是对于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应该如何对性骚扰行为作出规制。 从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雇主责任的建立,和实践中的证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9.期刊论文 曾琳.ZENG Lin 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研究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1) 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在我国已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很大影响且有愈演愈烈趋势,目前我国对其的认识也已突破"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的争论趋向于采用法律手段对它进行规范,并且已经出现受害者胜诉的案例. 10.期刊论文 孟金梅.Meng Jinmei 澳大利亚关于性骚扰的立法发展及法律原理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05,""(1) 澳大利亚关于性骚扰的立法发展历程为:20世纪70年代性骚扰的提法在澳大利亚出现,但法律未明确规定;1984年奥可拉汉(O'callaghan)诉罗德 (Loder)案的判决是法律对性骚扰的首次界定;1984年澳大利亚制定<性别歧视法>专章规定性骚扰,1992年该法经过修正.本文亦对性骚扰的概念、性 质及表现、责任人和赔偿等的法律原理进行了探讨.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ccsfxyxb200506011.aspx 授权使用:湖北民族学院(hbmzxy),授权号:9ccdafbe-2c30-4a0f-9941-9dec000cba8c 下载时间:20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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