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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5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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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50096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黄佳20130522住宅设计规范修订背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已执行10年,已到改版周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市垃圾站设计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颁布实施或修订。住宅高速发展15年,出现多种住宅形式,如公寓、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豪宅、别墅等。国土政策、90/70、资本市场、邮政法等相关方针政策变化。社会发展及消费者生活品质的提高。住宅设...
住宅设计规范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黄佳20130522住宅设计规范修订背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已执行10年,已到改版周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市垃圾站设计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颁布实施或修订。住宅高速发展15年,出现多种住宅形式,如公寓、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豪宅、别墅等。国土政策、90/70、资本市场、邮政法等相关方针政策变化。社会发展及消费者生活品质的提高。住宅设计规范修订主要内容住宅套型分类房间最小面积技术经济指标楼电梯设置信报箱设置术语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排气道附建公共用房新旧规范对比—术语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1.0.3取消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低规合并征求意见稿)2.0.2调整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2调整套型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明确住宅基本使用空间名称新旧规范对比—术语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2.0.6取消吊柜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基本不设2.0.19增加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经济技术指标普遍采用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2.0.9(取消)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1经济技术指标2不再出现标准层面积指标2.0.12(调整)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1(调整)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功能多样化经济技术指标2.0.15(增加)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经济技术指标普遍采用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2.0.20(取消)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2代替原概念不清,过多歧义,原高规相关内容被住宅建筑规范取代2.0.21(取消)塔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代替原概念不清,过多歧义,原高规相关内容被住宅建筑规范取代2.0.22(取消)通廊式高层住宅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代替原概念不清,过多歧义,原高规相关内容被住宅建筑规范取代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2.0.21(增加)联系廊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无消防意义病床电梯及少设电梯的补救办法2.0.22(增加)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的安全出口进行疏散。住宅消防单元2.0.25(增加)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音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住宅建筑规范高规商住楼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2.0.26(增加)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经济技术指标3.1.2(调整)对应5.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的规定。表3.1.2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5.1.2(调整)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1.家具及电器尺寸减小,功能集成化,如组合家具、一体化厨卫等2.保障性住房3.总面积非各面积简单叠加,鼓励面积“借用”4.取消住宅分类标准5.套型最小面积30/22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2)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3.2.1(调整)对应5.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10m2;2单人卧室为6m2;3兼起居的卧室12m2;5.2.1(调整)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3.2.2(调整)对应5.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5.2.2(调整)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3.3.1(调整)对应5.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5.3.1(调整)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取消住宅分类标准3.3.2(取消)对应5.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5.3.2(调整)厨房应有直接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通风采光另有条文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3.3.3(调整)对应5.3.3对应5.3.4对应5.3.5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米。5.3.3(调整)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城镇燃气规范机械排烟5.3.4(调整)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接。5.3.5(调整)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3.4.1(调整)对应5.4.1对应5.4.2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4、单设便器的为1.10m2;5.4.1(调整)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最小要求适当考虑无障碍5.4.2(调整)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最小要求适当考虑无障碍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3.4.3(调整)对应5.4.4对应5.4.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5.4.4(调整)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严格,有“措施”也不允许5.4.5(调整)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5.3.6(调整)对应4.0.3.6利用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中,需计算建筑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4.0.3.6(调整)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3.5.4(取消)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5.1(调整)对应4.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套内使用面积(m2/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2/套);—套型阳台面积(m2/套)。4.0.1(调整)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套内使用面积(m2/套);—套型阳台面积(m2/套);—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1取消标准层面积指标2仅计算套型面积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3.5.2(调整)对应4.0.2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4.0.2(调整)1、各功能空间面积应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1.取消标准层建筑面积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4.0.4(增加)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1.发展商公摊面积纠纷2.含地上机房3.含地上门厅及交通面积4.不含地下室和半地下室5.不含阳台6.整栋楼计算实用率,不计算标准层实用率7.《房产测量规范》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4.0.5(增加)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当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进行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应按1层计算。3层高小于2.0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3.7.3(调整)对应5.6.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5.6.3(调整)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1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再区分阳台类型。2取消封闭阳台的说法。3.7.5(调整)对应5.6.6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5.6.6(调整)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均应做防水通用大样修改含中南标、国标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5.6.7(增加)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雨污分流5.6.8(增加)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3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3.8.1(调整)对应5.7.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5.7.1(调整)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入户门多1100或1200子母门3.8.2(调整)对应5.7.2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5.7.2(增加)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取消吊柜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3.8.3(调整)对应5.7.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5.7.3(调整)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3.9.1(调整)对应5.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5.8.1(调整)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明确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3.9.4(调整)对应5.8.5户门应采用安全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5.8.5(调整)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安全防护门的定义3.9.5(调整)对应5.8.7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的规定。其中户(套)门洞口宽度0.90m5.8.7(调整)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的规定。其中户(套)门洞口宽度1.00m通常1100或12004.1.1(取消)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4.1.7(调整)对应6.4.2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6.4.2(调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问另述4.1.6.4(调整)对应6.4.1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6.4.1(调整)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1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3底层做架空层或储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式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明确任何情况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4.1.8(调整)对应6.4.3对应6.4.4对应6.4.5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6.4.3(调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联系廊无消防概念6.4.4(调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6.4.5(调整)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布置。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4.2.1(调整)对应6.1.1对应6.1.2对应6.1.3对应6.1.4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6.1.1(增加)楼梯间、电梯间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措施。明确6.1.2(增加)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住宅建筑规范6.1.3(增加)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明确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6.1.4(增加)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老人建筑设计规范4.2.4(调整)对应6.5.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6.5.3(调整)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高层住宅应设门厅4.2.5(取消)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无障碍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4.3(取消)垃圾收集设施不宜设垃圾道6.2.1(增加)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住宅建筑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低规合并征求意见稿)6.2.2(增加)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住宅建筑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低规合并征求意见稿)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6.2.3(增加)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特别注意首层6.2.4(增加)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住宅建筑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5(增加)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住宅建筑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6.2.6(增加)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注意门不得锁6.2.7(增加)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面相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2、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坡屋面闷顶层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6.3.4(增加)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低规合并征求意见稿)宽度1.20m。2住宅建筑规范4.4.1(调整)对应6.9.1对应6.9.2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6.9.1(调整)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卧室、起居室(厅)、厨房6.9.2(调整)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卫生间、储藏室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4.4.2(调整)对应6.9.1对应6.9.2地下室、半地下室做储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做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6.9.3(调整)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6.9.4(调整)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6.9.5(增加)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防盗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6.9.6(增加)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住宅建筑规范4.5.3(调整)对应6.10.3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6.10.3(调整)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震处理。住宅建筑规范首层设设备房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音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6.10.2(增加)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5.1.1(调整)对应7.1.1对应7.1.2对应7.1.3对应7.1.5对应7.1.6对应7.1.7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7.1.1(调整)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2另述7.1.2(增加)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住宅建筑规范满窗日照7.1.3(增加)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厨房要求等同客厅、卧室7.1.5(增加)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7。窗尺寸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7.1.6(增加)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注意楼梯间住宅建筑规范7.1.7(增加)采光窗下沿离楼地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住宅建筑规范7.1.7(增加)除严寒地区外,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用外遮阳措施,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住宅建筑规范注意天窗、斜窗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5.2(取消)5.2.15.2.25.2.35.2.4保温、隔热专门的节能规范5.8.6(增加)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的固定百叶0.020㎡,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住宅建筑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3.3(调整)对应6.4.7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6.4.7(增加)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5.8.2(增加)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3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可踏面概念比公建严格,任何情况栏杆都是900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6.6.1(增加)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候梯厅;4公共走道。1不含电梯2单体住宅的规范,不描述无障碍住房3《无障碍规范》改版6.6.2(增加)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略)《无障碍规范》改版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6.6.3(增加)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无障碍规范》改版6.6.4(增加)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无障碍规范》改版6.7.1(增加)新建住宅应每户配套设置信报箱。《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6.7.2(增加) 设在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6.7.4(增加)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计算。《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6.7.5(增加)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6.7.6(增加)信报箱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6.7.7(增加)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位置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6.7.8(增加)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6.8.1(增加)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6.8.2(增加)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国标省标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6.8.3(增加)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国标省标6.8.4(增加)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国标省标6.8.5(增加)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同排水通气管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 5.1.4 (调整) 对应7.2.1 对应7.2.2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7.2.1(调整)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7.2.2(调整)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7.2.3(调整)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住宅建筑规范》门窗表、门窗大样制图深度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5.1.5(调整) 对应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7.2.4(调整)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5.1.6(取消)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新规不分气候区 5.3.1 (调整) 对应7.3.1 对应7.3.2 对应7.3.3 对应7.3.4 对应7.3.5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7.3.1(调整)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1.卧室,分户墙、厅的隔墙厚度大于2002。厨厕隔墙可以100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 5.3.1 (调整) 对应7.3.1 对应7.3.2 对应7.3.3 对应7.3.4 对应7.3.5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7.3.2(调整)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大于40dB。2分隔住宅和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1.墙厚大于2002.完成楼板厚大于1507.3.3(调整)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预留条件柔性层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 5.3.1 (调整) 对应7.3.1 对应7.3.2 对应7.3.3 对应7.3.4 对应7.3.5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7.3.4(调整)住宅建筑的形体、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音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音源一侧时,外窗应采用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及分隔楼板应采用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比邻水泵房、变电房等室外声源7.3.5(调整)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7.4.1(增加)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进入室内的措施。1《住宅建筑规范》2原只对地下室有要求7.4.2(增加)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1北纬40以上地区或冬季湿度大于90%的地区2冬季采暖3正常条件下,不含南方梅雨季节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7.5.1(增加)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7.5.2(增加)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7.5.3(增加)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氡200游离甲醛0.08苯0.09氨0.2TVOC0.5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3《新建地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8.1.6 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话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计量仪表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4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管线综合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8.1.8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音、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8.28.2.6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8.2.7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8.2.8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8.2.9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8.2.13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8.58.5.1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8.5.3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8.68.6.2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8.78.7.9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住宅建筑规范的消防部分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5.1.1保留强文1独门独户2必须包含空间3空间不等于房间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5.5.2保留强文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5.5.3保留强文3.7.2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6.2保留强文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6.3.1保留强文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6.3.2保留强文4.1.5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6.3.5保留强文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说明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6.5.2保留强文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6.10.1保留强文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6.10.4住宅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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