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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资料

2021-10-12 84页 ppt 456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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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资料第二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一)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预约合同和本合同利己合同和利他合同(三)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
《合同法》(论文资料
第二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一)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二)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预约合同和本合同利己合同和利他合同(三)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关于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合同效益原则(鼓励交易原则)请看法律规定----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某种协议的过程,即缔约人相互为意思示并达成协议的状态。2.合同成立的条件存在两个以上订约人;订约人须为意思表示且须各意思表示一致。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AB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是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方式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而对于意外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现实生活分析你到服装商店买衣服----衣架上衣服均标明了价格,你看中了某款服装,提出要以8折的价格购买,商店营业员同意了你的还价,并把服装卖给你。这里,商店的标价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你的还价属于要约,营业员的同意属于承诺。要约与承诺----案例广州A公司2009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9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不予理睬。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题:要约与承诺----案例(1)2009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2)A公司对2009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3)2009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4)2009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5)2009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1.要约.2.不违约.因为B公司的电话内容实质是发出新要约,A不理睬即并未对此要约有承诺的意思表示更谈不上违约.3.要约.因为A公司的要约已过期限.4.要约.数量变化属于实质性变更,已构成新要约.5.承诺.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案例)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二)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三)确认书的合同成立时间(四)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当事人采取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请看案例:缔约过失责任)小知识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注意义务。第三节合同内容和形式一、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节合同内容和形式二、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合同是指当时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如前所述,格式条款中作为消费者一方,没有选择余地,身处弱势,因此各国法律大都给以特殊的保护,以调整这种不平等,我国的合同法亦是如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格式合同的使用者有提示或说明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诉称,一天晚上,其家中的电话突然不能通话,十分着急,便立刻与被告(该市电信局)联系,经查询得知因其逾期交费而被停机。李某认为电信局停机不合理,电信局提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在用户安装电话时,电信局曾给每个用户开出一个收据,收据的反面都印有“用户须知”,其中便有“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李某提出自己从没注意到收据的反面印有“用户须知”,即使知道这一规定,停机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停机前未通知李某,也没有催促其交费。由于突然停机使其遭受巨大损失,要求电信局赔偿损失,电信局拒绝赔偿,李某便诉到法院法理评析该规定应为格式条款由有关政府部门制订的规定,能否作为格式条款对待,并可以由法院审查其效力用户须知的规定是否纳入到合同中2、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歧义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4、个别条款优先原则如果个别商议的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那么个别商议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应当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这也充分地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三)热点问题讨论------关于提前还贷的问题讨论[背景资料][事件回放][各家银行的反映][消费者的看法][消协的意见][法律专家的声音]我的观点首先,必须明确合同是基础其次,是格式合同,但不是“霸王条款”第三,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第四,银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合同是借款合同第五,在合同基础上衡量个人得失第六,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考量银行的行为第七,解决问题的路径合同责任图示本节关键术语诚实信用原则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成立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思考题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第四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一、合同生效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以下几项:(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用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案例)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来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其中包括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三、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能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来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三)无权处分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情形(一)表见代理(二)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小知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表见代理(Apparentauthority,又称ostensibleauthority),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的可信度。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4.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1-4)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实际上是加大了被代理人的责任)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1-4)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就此形成了连环民事赔偿责任)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1-4)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案例:11.表见代理四、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种类(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案例2008年3月,甲公司与乙企业订立一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5月份交付新卡车一辆,价款12万元,合同订立10日内,乙方交付定金4万元,余款提货时一次付清。5月份乙方付款提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该车系旧车翻新,主要部件经常发生故障,遂于7月份向甲方提出退货。甲方拒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返还订金8万元。经查,甲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无经销汽车一项,乙方对此不知情,该车确系旧车翻新,但经过维修尚可使用。问题:1.该合同是否有效?2.甲乙双方各应承担什么责任?合同无效---案例分析1.该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因为:1)甲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超范围经营;2)甲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由于甲方订立合同属故意违规,乙方属非故意一方,因此,甲方应返还乙方12万货款,并处罚款;乙方从甲方取得的汽车应收缴国库,其提出双倍返还订金的要求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五、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六、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无效合同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被撤销的合同也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 第一、返还财产 第二、赔偿损失 第三、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可以有效合同中独立的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第五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及特征合同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合同履行的特征(一)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三)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四)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二、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参见《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参见《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参见《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四、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意义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一种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二)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案例甲欠乙200万,债务到期,甲未还款,而且甲无其他财产,丙欠甲200万,债务亦到期,甲未向丙追索,此时乙有代位权向丙追索甲的欠款(三)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如果是无偿处分行为,则不以受让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过错为要件。(四)情势变更制度(案例)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或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结果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上节课内容的回顾--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及特点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情势变更制度的使用第六节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是指为保障合同履行而设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确保合同债权实现的制度。合同担保具有以下特征:(一)合同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定的(二)合同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设定的(三)合同担保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补充和加强合同担保的种类(一)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三)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方式(案例)(一)连带责任保证(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到了还款期后,甲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定金定金:是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未履行前,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可分为以下几种: 1.立约定金 2.成约定金 3.证约定金 4.违约定金 5.解约定金问题: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其财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以供作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出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发生须具有以下条件:第一,须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第二,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发生的。第三,须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第四,须留置财产不违反双方的约定并符合法律规定。第七节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一、合同变更这里所说的合同变更是就狭义的合同变更而言的,是指合同主体不变,而变更合同的内容。(一)合同变更的程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二)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生效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即取代原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不能再按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二、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终止的原因(一)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三)负债字据的返还(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清偿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的基本要求(一)清偿的主体(二)清偿的标的(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清偿的抵充(一)清偿抵充的概念(二)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三)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四、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解除的种类(一)协议解除(二)约定解除(三)法定解除抵销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的种类(一)法定抵销(二)合意抵销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提存的条件(一)提存主体合格(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三)提存原因合法债务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无偿行为。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2.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债务免除的效力债务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债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合同于免除的范围内部分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免除。债务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二是特定承受,即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与义务。混同的效力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第八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及特征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债务为基础的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根据或准则。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特点在于:1.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是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而过错责任原则承认“无过错即无责任”。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又称为违反合同的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现象。违约行为可分为: 预期违约     不履行合同          不适当履行四、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概念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不可抗力债权人的过错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定金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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