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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风险安全包保责任制

2022-08-09 5页 doc 27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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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风险安全包保责任制较大风险安全包保责任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较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条例》《较大风险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较大风险(以下简称较大风险)的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公司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企业),不含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第三条 公司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较大风险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
较大风险安全包保责任制
较大风险安全包保责任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较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条例》《较大风险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较大风险(以下简称较大风险)的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公司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企业),不含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第三条 公司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较大风险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较大风险实行安全包保。第二章 包保责任第四条 较大风险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较大风险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组织建立较大风险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较大风险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二)组织制定较大风险安全生产规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三)组织对较大风险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四)保证较大风险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五)督促、检查较大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六)组织制定并实施较大风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组织通过公司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较大风险有关信息,保证较大风险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第五条 较大风险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较大风险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组织实施较大风险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组织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三)对于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限值标准的较大风险,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直至风险满足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四)组织审查涉及较大风险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较大风险的变更管理;(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对较大风险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较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较大风险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并监督落实;(六)组织演练较大风险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六条 较大风险的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较大风险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执行较大风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涉及较大风险的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三)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较大风险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四)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较大风险事故隐患。第三章 管理措施第七条 公司企业应当在较大风险安全警示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较大风险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较大风险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公司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公司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第八条 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公司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有关要求,向社会承诺公告较大风险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在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较大风险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第九条 公司企业应当建立较大风险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第十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保证较大风险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司企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工具,加强较大风险安全管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较大风险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较大风险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较大风险安全进行监测监控的,未明确较大风险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未对较大风险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较大风险的公司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做好较大风险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等工作,并及时通过公司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较大风险有关信息。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安全包保,是指公司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专门为较大风险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较大风险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较大风险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公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三)较大风险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公司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四)较大风险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较大风险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附件较大风险安全包保公示牌(示例)较大风险安全包保公示牌编号:(公司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手机号码)(在企业的职务)技术负责人(姓名)(手机号码)(在企业的职务)(较大风险级别)(最大数量/吨)操作负责人(姓名)(手机号码)(在企业的职务)监督举报电话(企业电话),(企业邮箱),12350主要负责人职责1.(包保责任原文)2.3.4.5.技术负责人职责1.2.3.4.5操作负责人职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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