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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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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第三条 房产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
2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湖北省房产税鄂政发[1987]64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第三条 房产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 适用税率(一)房产部门(公司)及个人出租的房屋,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二)应税非出租房产,税率为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的1.2%。第五条 计征办法(一)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车间、仓库、机房、车库、办公室、宿舍等房屋本身原价;(二)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是:城市为20%;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况,在上述标准增减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但最高减除不超过30%。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三)计算公式:1.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1.2%;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第六条 计税时间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征税;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旧房从调入的次日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之日起停止征税。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征或减征房产税(一)免征和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范围:l.各级党、政、军(警)机关自用的房产,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用的房产,不包括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寺庙、教堂、公园自用的房产以及保护、管理名胜古迹所用的房产(不包括附设的商店、餐厅、旅社、照相馆、影剧院、茶社等营业用房)。4.属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对营业和居住用房不易划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使用情况核定比例征收)。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的房产。6.经有关部门鉴定,毁损或危险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7.孤老、残疾、烈属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有房产,以及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8.可作为房屋使用的人防设施。9.房管部门(公司)每平方米收取六分钱以下月租金的房产。10.微利和政策性亏损企业无力缴纳本税的房产。11.企业停产、停办、撤销后,闲置未用的原有房产。12.实行自收自支后,从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以上9、l0、11、12项须事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或暂免征房产税手续。(二)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半征收房产税。住房和其他用房不易划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三)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务管理体制经过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第八条 企业不付租金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免税单位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第九条 免税单位和应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不易划分产权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双方占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征税额。第十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一条房屋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以后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应按月换算计征,超过千五天的按全月计算,不满十五天的免予缴纳。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一并施行。一九五二年十月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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