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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网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程(正式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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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网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程(正式版)(1)Q/NDLQ/NDL 2213/004-2008代替Q/NDL-2213/004-2006宁夏电力公司企业标准宁夏电力公司 发布2008-12-29  实施2008-12-29 发布宁夏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目  次前  言  1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职责分工  24继电保护安全运行分析  35微机保护软件版本管理  46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管理  57信息报送管理  68定值管理  79检验管理  910动作统计与评价管理  911缺陷管理  1012资料管理  1013备品备件管理  1014反事...
宁夏电网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程(正式版)(1)
Q/NDLQ/NDL 2213/004-2008代替Q/NDL-2213/004-2006宁夏电力公司企业宁夏电力公司 发布2008-12-29  实施2008-12-29 发布宁夏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目  次前  言  1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职责分工  24继电保护安全运行分析  35微机保护软件版本管理  46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管理  57信息报送管理  68定值管理  79检验管理  910动作统计与评价管理  911缺陷管理  1012资料管理  1013备品备件管理  1014反事故措施管理  1115装置入网管理  1116基建工程管理  1217与相关专业和单位的配合管理  1218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的一般规定  1319线路保护运行规定  1420母线及断路器失灵保护运行规定  1521220kV及以上变压器保护运行规定  1622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运行规定  1623自动重合闸运行规定  1724故障录波器运行规程  1725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定  171前  言为了规范宁夏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宁夏电力调度中心依照国家电网公司继电保护专业会议有关精神,对2006年宁夏电力公司颁布的《宁夏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进行重新修订。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电力公司电力调度中心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夏电力调度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远、蔡乾、李玉芳、温靖华、寿海宁、王杰明、刘大虎、张涛、支占宁、姜建国、张旭宁、王宏伟、刘新建、王宁国、单睿、李靖科、张育生本标准审查人:赵强、周立强、贺文、季宏亮、郑宏彦、张红、周宏文、郭瑞军、杨畅本标准批准人:王向东本标准由宁夏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11 范围本规程就宁夏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在职责分工、安全运行分析管理、软件版本管理、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信息报送管理、专业管理、运行管理、与相关单位的配合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宁夏电网、并入宁夏电网运行的发电公司(厂)、高压大用户等负责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有关设计、基建、安装调试单位及部门应遵守本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本规程安全自动装置指:自动重合闸、故障录波器、继电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DL/T99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Q/GDW161-2007 线路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Q/GDW175-2008 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和母线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330kV变电站二次系统部分典型设计(2007年版)220kV变电站二次系统部分典型设计(2007年版)110kV变电站二次系统部分典型设计(2007年版)DL/T587-200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663-1999  220kV~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装置检测要求DL/T559-94   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623-1997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584-95   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Z886-2004  750kV电力系统继电保护(87)电生供字第254号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宁夏电网调度运行规程宁夏电网参数管理规程13 职责分工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的运行管理工作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3.1 宁夏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中调)继电保护机构13.1.1 负责直接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计算和运行管理。13.1.2 负责全网各种类型保护的技术管理。13.1.3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保护规程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为调度人员制定、修订保护调度运行规程,组织制定、修订全网使用的保护检验规程和微机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指导书。13.1.4 负责保护的动作统计、分析和评价。负责对保护不正确动作造成的重大事故或典型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下发整改措施和事故通报。13.1.5 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型保护的软件版本,及时将对电网安全运行有较大影响的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缺陷和软件升级情况通报有关下级继电保护部门。13.1.6 负责对调度人员进行有关保护运行方面的培训;负责现场继电保护人员的技术培训。13.1.7 参与基建或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核,参加电网远景及近期规划的讨论,对保护的配置方案提出主导意见。13.1.8 协调所辖保护的检修安排并督促落实。13.1.9 负责全网保护备品备件的管理。13.1.10 组织改造旧设备,积极慎重地推广新技术。13.1.11 负责每年提出保护入网厂家名单及型号。13.1.12 组织开展全网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及专业考核评比工作。13.1.13 负责填报全网保护的有关报表并及时上报。13.1.14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反事故文件,监督各发供电企业反事故措施执行情况。13.1.15 提出提高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水平的建议。13.2 各发供电单位继电保护机构13.2.1 负责保护的日常维护、定期检验和定值更改工作。13.2.2 按管辖范围,进行整定计算并定期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13.2.3 根据中调、网调提供的全网母线最大、最小等值阻抗极限值,及时校核所辖范围内保护定值,保证网内保护定值之间的配合,并将校核结果上报中调或网调。13.2.4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保护规程和标准,负责为地区调度及现场运行人员编写保护现场运行规程。13.2.5 管理管辖范围内保护的软件版本。13.2.6 负责对现场运行人员和地区调度人员进行有关保护的培训。13.2.7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反措条款。13.2.8 负责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13.2.9 负责填报管辖范围保护的有关报表并及时上报。13.2.10 熟悉保护原理及二次回路,负责保护的缺陷和异常处理。对所辖的保护设备缺陷情况进行跟踪,对重要缺陷和常发性缺陷组织专项分析和整改。13.2.11 负责所辖保护的备品备件管理。13.2.12 参与有关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与保护有关的设计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13.2.13 执行所辖保护的旧设备改造。13.2.14 提出提高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水平的建议。13.3 调度人员13.3.1 了解保护的原理。13.3.2 批准和监督调管保护的正确使用与运行。13.3.3 系统事故状态或运行方式改变时,应按有关规程、规定对保护使用方式进行变更。13.3.4 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应根据断路器、保护的动作情况处理事故,并作好记录,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根据短路电流曲线或微机保护装置的测距结果,给出巡线范围,及时通知有关单位。13.3.5 熟悉保护调度运行规程和整定方案。13.3.6 负责与现场值班员进行定值核对。。13.4 (电气)运行值班人员13.4.1 了解保护的原理及二次回路,掌握保护打印(显示)出的各种信息的含义。13.4.2 负责与调度人员核对保护的定值,负责保护的投入、停用、校正时钟等操作。13.4.3 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保护规程和规定。13.4.4 负责巡视保护和二次回路,做好保护屏体清扫,打印机纸张更换工作。13.4.5 负责审核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安全措施,审核无误后许可工作。负责对继电保护作业内容及现场进行检查验收。13.4.6 发现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存在缺陷或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调度汇报,做好记录,联系并督促有关单位处理。14 继电保护安全运行分析14.1 分析内容及周期继电保护安全运行分析的内容包括:继电保护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继电保护运行情况。继电保护安全运行分析以月为周期进行,对重大问应立即组织专题分析。继电保护发生不正确动作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整改。继电保护发现严重隐患时,立即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整改。继电保护发现一般隐患时,尽快组织分析,积极采取对策,防止隐患扩大。14.2 分析要求各级继电保护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运行分析制度,强化单位内部体系建设,明确继电保护安全运行分析专责人,按要求定期开展继电保护安全运行分析活动,并做好记录。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调综[2006]290号文的附件《调度生产管理系统数据规范(二)》要求,在本单位继电保护设备台账的基础上,建立或完善继电保护设备基本信息。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应建立继电保护动作记录、缺陷记录、生产工作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每次继电保护动作、缺陷和每项继电保护生产工作进行详细记录。继电保护动作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厂站名称、一次设备名称、系统故障时间、保护装置型号、系统故障和保护动作情况简述、保护评价、不正确原因简述等。继电保护缺陷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厂站名称、一次设备名称、保护装置型号、缺陷发生时间、缺陷消除时间、缺陷累计时间、缺陷分类及原因和处理情况等。继电保护工作计划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厂站名称、一次设备名称、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等。继电保护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继电保护运行情况的分析应在次月3日前完成。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发现的继电保护安全隐患,要重点分析其存在的机理,研究制定预防或消除隐患的措施并落实整改。对继电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重点从工作组织、技术方案、专业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人员行为方面进行分析,查找生产工作全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不完善的问题,研究并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继电保护运行情况分析应对继电保护动作、缺陷异常、一次系统故障、快速保护投运率进行分析。继电保护动作分析应对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发生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继电保护缺陷分析应对缺陷发生的部位和原因,按装置分类进行,研究不同类型保护装置缺陷发生的规律。快速保护投运率分析,要重点从继电保护装置、继电保护通道和外部因素三个大的方面分析引起快速保护退出的原因,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工作中发现的严重隐患、严重缺陷以及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应立即组织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继电保护动作,应及时查看继电保护装置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报告,检查、判断保护动作行为是否正确。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继电保护人员、设备、制度、标准、流程、方案、组织以及环境方面的问题,必须形成闭环控制,应建立详细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等过程记录。15 微机保护软件版本管理15.1 入网及工程管理各继电保护机构应定期发布调管范围内允许入网的微机保护软件版本。微机保护软件应包含软件版本号、校验码及程序生成时间共同构成软件版本的确定标识。微机保护各部分软件(含可编程逻辑)均须有软件版本号、校验码和程序生成时间的完整软件版本信息,并便于现场查对。微机保护入网运行前必须经国家权威机构检测合格。检测报告应注明被检测微机保护的完整软件版本信息。微机保护新型号、新版本入网前,调度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测试。其中,330kV及以上系统的保护测试由网调组织,220kV及以下系统的保护测试由中调组织。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各继电保护机构在微机保护的招投标、订货及验收过程中均应明确微机保护的软件版本。新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按中调或网调继电保护处下发的微机保护软件通知,对微机保护软件版本进行核对。工程投产前,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管理部门移交微机保护软件版本技术资料。15.2 升级管理微机保护软件版本应保持相对稳定和统一。当微机保护存在软件缺陷或调度部门认为需要升级的情况时,应进行软件升级。微机保护软件更换,必须经相应调度部门批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微机保护软件。当软件需升级时,微机保护制造厂家应向相应调度部门提交软件升级申请。申请应包含:软件升级原因、升级涉及的范围、修改内容说明、新软件版本号、校验码、程序生成时间、测试报告、新版本使用说明。调度部门收到微机保护制造厂家软件升级申请,应结合网内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研究决定是否采用新版本软件。事故处理、紧急消缺等现场软件更换,必须经相应调度部门确认,在更换完毕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相应试验。事后应履行软件更换审批程序。软件升级前,相应调管部门应签发微机保护软件版本变更通知单。软件版本变更通知单一式2份,其中签发单位(部门)一份,现场继电保护部门一份。应包含下列内容:a)软件版本变更原因及修改内容。b)作废软件版本号、校验码及程序生成时间,新软件版本号、校验码及程序生成时间。c)新版本软件适用范围及更换时间要求。运行单位收到软件版本变更通知后,须按通知要求执行并负责软件升级后的现场校验工作。执行完毕,应及时将执行结果签字盖章后返回签发部门。制造厂家负责每年10月份向中调提供微机保护软件的有效版本信息。运行单位负责每年11月份校核设备维护范围内微机保护软件版本的有效性。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变更通知单应登记在册、妥善保管。禁止在现场下装程序。15.3 运行管理各级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单位应开展统一全网微机保护软件版本的工作,逐步过渡到相同型号微机保护软件版本保持一致。相同型号的微机保护软件应使用同一或少数几个版本,特殊情况经中调批准备案。同一线路两端型号相同的微机线路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应相同,。新投运的微机保护,有关单位应提供实际使用的保护软件版本、定值清单及使用说明。运行单位必须根据定值单或微机保护软件版本变更通知单核对软件版本号和校验码。运行单位应将110kV及以上系统微机保护的软件缺陷及升级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中调应及时将微机保护软件缺陷及升级情况通报各运行单位。16 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管理16.1 管理要求各继电保护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各继电保护机构应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应包括标准化作业的有关要求和作业指导书范本的编制、审核、批准、执行、评估、修订、废止等管理流程。中调组织编制所辖范围内各类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范本。各继电保护机构应根据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范本,编制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16.2 编制要求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范本应按设备类型(如: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母线保护、电抗器保护、电容器保护、自动装置等)分别进行编制。继电保护现场作业指导书应根据相应的范本、技术说明书、调试大纲及运行规程等进行编制。编制时应重视工作前准备、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等相关内容,达到事前管理、过程控制、事后评估的要求和预控目标。继电保护现场作业指导书应列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定企业标准编号。继电保护现场作业指导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封面及标题;b)工作任务(任务名称、工作内容、被保护设备、装置型号、工作日期等);c)工作前准备(现场使用图纸、资料正确性等的核对);d)工器具及材料表;e)工作人员及分工;f)工作时间;g)危险点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的执行;h)现场工作内容和记录(保护装置、回路作业项目的细化流程、方法、标准、作业结果等);i)工作验收记录(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安全措施恢复情况、检验结论、带负荷检查情况等)。16.3 应用要求列入检修计划的现场工作,必须使用经过批准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若需要修改,应按照标准化作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工作前,工作成员必须认真阅读待检设备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熟悉工作步骤,注意危险点分析及安全措施。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正确执行负全面责任。工作负责人应亲自或指定专人根据执行情况逐项打勾或签字,不得跳项和漏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经作业指导书审批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应用情况作出评估,及时修订或完善。事故抢修、紧急缺陷处理等突发性、临时性工作,可不使用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但应按照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危险点分析,并按照安全措施票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工作完成后,补充编写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过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应经评估、签字后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检验周期。各单位应按分层管理原则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进行管理,定期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17 信息报送管理17.1 信息分为下列几类:a)事故(件)报告;b)动作报表;c)月度统计报表;d)缺陷快报;e)缺陷月度汇总报表;f)检验周期表;g)年度专业#工作总结#;h)其它信息报表。17.2 事故(件)报告事故(件)快报17.2.1.1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故(件)时,运行单位应立即了解现场有关情况,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设备直接调度单位汇报。西北网调直调设备由运行单位负责向西北网调继电保护处和宁夏中调继电保护处汇报。a)由于继电保护原因,造成《国家电网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规定》中所规定的一般及以上汇报类事件;b)由于继电保护原因导致110kV及以上变电站失压、220kV及以上变压器停电事件;c)其它对电网安全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17.2.1.2 快报内容要求事故(件)前运行方式、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设备、继电保护动作情况、断路器跳闸情况和初步检查结果等,必要时应提供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报告和录波器动作报告。事故(件)分析报告17.2.1.3 发生7.2.1.1所列任何一种事故(件)或110kV及以上系统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时,运行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编制分析报告。事故(件)原因查清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相关继电保护主管单位。17.2.1.4 报告内容要求a)事故(件)发生时间、地点、设备及事发前系统运行方式(必要时附图说明);b)情况简述、继电保护装置和断路器动作情况(需附继电保护动作报告和故障录波报告);c)原因分析与设备检查、试验结果;d)存在和暴露的问题;e)采取的处理措施、整改及反措计划。因保护不正确动作引起或扩大电网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运行单位及时将事故分析报告上报中调保护处,由中调汇总上报西北网调和国调中心。动作报表中调直调设备发生继电保护动作后2个工作日内,运行单位应填写继电保护动作分析表,经运行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中调继电保护处,并将继电保护装置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报告作为附件上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详细继电保护动作分析报告。月度统计报表每月3日上午12:00前(如遇节假日顺延),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以传真形式上报快速保护投退统计报表每月3日上午12:00前(如遇节假日顺延),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以传真形式上报缺陷快报24小时内无法消除的严重和危急缺陷,运行单位立即向中调继电保护处电话汇报,必要时以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汇报,并做好预防措施。缺陷月度汇总报表每月3日前,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以传真形式和电子邮件上报。检验周期表每年1月20日前,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以传真形式和电子邮件上报。年度专业工作总结各运行单位按照中调继电保护处通知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上报。其它信息报表根据工作需要,各运行单位还应按照中调继电保护处要求上报其它专项信息。17.3 信息报送要求各运行单位应指定继电保护专业信息报送专责人,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单位部门、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报中调继电保护处。各运行单位应确保继电保护专业信息报送及时、准确。18 定值管理18.1 交界面定值管理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及管理范围一般应与调度操作范围相适应,特殊情况调度机构与各发供电企业协商后,书面明确。发电企业自行负责电厂内发电机、变压器及相关辅机设备保护定值的整定工作。各变电所、发电厂断路器本体三相不一致保护、变压器非电量保护定值由所属局、厂生技部门负责。机组涉网保护(不含零序保护)的定值由有关调度运行方式部门负责管理。330kV及以下录波器定值由运行单位负责整定。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及规程、规定要求。原则上,局部电网应服从整个电网,下级电网服从上一级电网,可能条件下尽量照顾局部电网和下级电网的需要。中调、地调每年应编制调管范围内的母线综合阻抗表,书面下发各运行单位,遇电网结构变化较大时及时更新。中调与西北网调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按照《西北电网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办法》执行。中调、地调交界面及地调间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18.1.1.1 地调根据定值计算、校核工作的需要向交界面单位提请系统网络等值时,应书面明确等值点以及需断开的线路、元件,交界面单位应在一周内回复,并适当考虑近期电网基建项目的影响。18.1.1.2 调管单位应在变电站带电前10天向运行单位提供新建变电站母线等值阻抗。18.1.1.3 对于交界面上有定值配合关系的各方,应及时向对方提供本方所辖有关保护定值。18.1.1.4 变电站出线定值发生变化时,变压器调管部门应及时校核、调整变压器保护定值。18.1.1.5 当线路与相应断路器调管部门不一致,重合闸功能由断路器保护装置实现时,线路调管部门应书面明确重合闸定值整定要求,断路器调管部门按要求负责重合闸定值整定,并向线路调管部门提供正式定值单。网、厂及重要用户交界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18.1.1.6 发电企业及重要用户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保护定值整定人员。18.1.1.7 调度部门负责向发电企业及重要用户提供保护定值整定所需有关参数,主要包括母线等值阻抗、发变组对出线正序、零序分支系数等。18.1.1.8 涉网机组及变压器后备保护定值,如发电机复压过流保护、变压器零序过流保护、阻抗保护、复压过流保护等有关定值,应按规程规定与出线保护定值配合。18.1.1.9 当交界面出线保护定值变动时,发电企业及重要用户应及时校核、调整厂内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定值。发电厂涉网机组及变压器保护定值需报调度部门备案。18.2 定值计算管理全网各级继电保护定值要求严格地进行配合整定,实行分级整定管理,各级管辖范围内的定值计算基本原则必须统一。新设备投运、系统接线或运行方式改变时,必须对涉及范围的有关保护装置定值进行计算。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整定计算并编制整定方案。应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对不满足部颁整定规程、规定的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讨论决定。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后实施。各单位整定计算原则应依据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程以及上级颁布的各种规程、规定,结合管辖范围实际情况制定。整定计算原则必须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备案。定值计算过程应严格遵循整定计算流程,实行闭环管理,杜绝误整定。整定计算的基础资料18.2.1.1 110kV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应采用实测值。18.2.1.2 由运行或基建单位提供符合现场实际的继电保护设计图纸、电流互感器参数、电压互感器参数、线路电压抽取相别、变压器过激磁曲线、设备开箱技术说明书等相关资料。18.2.1.3 由调度方式部门提供系统运行方式及有关数据,包括正常和可能出现的检修方式、最大潮流、电势摆角、振荡时的最大滑差、重合闸使用方式和重合闸时间及系统稳定的具体要求等。18.3 定值通知单管理定值通知单(以下简称定值单)实行三级责任制,定值单经计算人、校核人、审核人签字并盖有继电保护部门整定计算专用章方能生效。计算人员负责填写定值单并对原始参数及保护定值的计算数据和计算方法的正确性负责;校核人员校核计算人员所考虑的计算原则、运行方式及有关保护配合问题是否妥当;审核人员对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审批。定值单是现场整定试验的唯一依据。定值单按年度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相应作废定值单号(新设备装置无作废定值单号)。编号必须唯一,不得重复。定值单一式四份,继电保护整定部门一份,调度部门一份,现场值班部门一份、维护班组一份(新投设备定值,由基建单位随着设备投运后移交给运行单位)。凡列入运行调度的保护装置,必须以正式定值单为凭。未经核对定值单的保护不允许投入运行。定值单执行后,必须有同级调度部门当值调度员的签字,以证生效。可根据基建工程、系统运行及试验等需要,签发短期使用的临时通知单。临时通知单单独编号,除按上述正式通知单管理外,还必须注明该通知单的有效日期及执行条件和作废条件,并认真监督其执行及作废情况。作废的临时通知单不允许再次执行。定值单应妥善保管,便于查找。执行定值单、未执行定值单、作废定值单应分别存放,根据变动随时撤旧换新,以保证正确性和唯一性。定值单应定期进行整理,保证定值单与现场装置实际整定值一致。新定值通知单执行后,作废的通知单应及时撤下同时加盖作废章,作废的通知单保存至下一通知单作废为止。18.4 定值运行管理因新建、扩建工程使系统有较多定值需要更改时,运行维护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更改顺序执行,以保证各级保护相互配合。未按期完成应向整定部门提出。涉及到线路纵联保护定值更改工作,应两侧配时进行。新定值投运前,当值调度员必须与现场运行人员核对定值,核对无误后,在通知单上“实际执行日期”栏签字并注明执行日期和双方姓名,并做好记录。事故或紧急情况需改变保护定值,整定部门可先行口头通知调度部门(调度员应做好记录)和运行单位,随后补发定值单。现场接到定值单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定值单备注说明栏中有正常检修方式下需要调整的个别定值项,在检修方式时按定值单的要求执行,检修方式结束后根据调度令按定值单的要求恢复改动的定值项。并网电厂及重要用户的定值管理,应列入并网调度协议。19 检验管理19.1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遵照行业标准《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2006)和国家标准《保护技术规程》(GB/T14285-2006),并按照宁夏电网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检验工作。19.2 检验计划各运行单位应根据二次设备检验周期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二次设备检验计划并及时上报。调度部门应组织召开检修平衡会,对检验计划统筹安排,使二次设备检验工作有序开展。凡涉及两个运行单位的纵联保护检验工作,若其中一侧不能按检验计划执行,须提前向调度部门说明原因并向调度部门申请重新安排检验时间。19.3 检验分为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运行中装置的定期检验、运行中装置的补充检验。所有检验均应严格遵照《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2006)中检验内容的要求执行,保证检验项目完整,不得以分段试验代替整组试验。19.4 检验周期按照《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2006)中规定执行。19.5 现场检验作业时须严格执行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二次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19.6 现场检验时应认真做好记录,检验结束时应及时向运行人员交代,并认真填写继电保护工作记录,检验结束后依据《宁夏电网继电保护标准化试验报告范本》编写检验报告。19.7 保护定检工期表保护类型装置检验分类全检周期(年)部检周期(年)新设备(投运1年内)6年(微机)2-3年330kV线路保护4-6天4-6天1-2天220kV线路保护3-5天3-5天1-2天110kV线路保护2-3天2-3天1天母差失灵2-4天2-4天1-2天微机故障录波器2-4天2-4天1-2天330kV变压器保护5-8天5-8天2-4天220kV变压器保护4-6天4-6天2-4天110kV变压器保护3-5天3-5天1-2天发变组保护随大修进行19.8 当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应及时向上级继电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现场原有状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进行事故后的现场检验。检验项目视不正确动作情况而定。19.9 设备检修时,应做好二次安全措施,防止录波器频繁启动,影响监控、保护故障信息等系统的正常运行。110 动作统计与评价管理110.1 中调对全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动作情况分析评价。110.2 动作统计分析工作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动作指标统计,二是动作报告分析。根据《电力系统保护运行评价规程》,保护装置的动作统计分析和运行评价实行分级管理,并逐级上报。110.3 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应对所辖的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本身进行评价。对不正确动作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报主管部门。110.4 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对经过调查、试验、分析仍不能确定不正确动作原因的,则需要写明完整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中调认可,才能确定为“原因不明”。110.5 因保护不正确动作引起或扩大电网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运行单位应积极配合中调开展事故调查。110.6 各运行单位按照保护信息报送规定及时上报保护装置运行情况综合分析。111 缺陷管理111.1 继电保护缺陷系指由继电保护装置本身、继电保护二次回路以及继电保护通道本身存在问题而引起的保护异常。111.2 按照缺陷对设备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程度,将缺陷分为三类:危急缺陷、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危急缺陷是直接危及设备或电网安全运行,须立即进行处理的缺陷;严重缺陷是指直接或间接威胁设备或电网安全运行,需要尽快处理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不符合运行要求但又不影响设备和电网本身安全运行的缺陷。111.3 各运行单位应建立并完善继电保护缺陷管理制度,提高保护装置的投入率。111.4 保护装置发生异常时,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值班员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以尽快通知运行维护部门消缺。调度部门应配合安排系统运行方式,便于消缺工作。如装置存在重大缺陷,应由上级继电保护部门组织运行单位、生产厂家等部门共同处理。111.5 各运行单位接到缺陷通知后,应尽快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消缺,尽快恢复装置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缺陷处理记录。112 资料管理112.1 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设备必须具备完整的资料及参数,包括现场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及与实际设备相符的原理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调试大纲、定值通知单等。112.2 各级继电保护整定计算部门之间应互相提供和保存相关交界处的有关参数及资料,包括短路参数、系统一次接线图、整定方案、保护配置图、保护型号、定值等。112.3 电气设备参数永久保存备查。112.4 妥善保管整定计算的基础资料(整定计算原始底稿、定值单、设备参数等)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112.5 各运行单位对所辖保护设备的保护动作报告、事故分析报告、检修试验报告、故障录波图、设备台帐、备品备件统计资料应妥善保管,电子文档应有备份。112.6 各运行单位对设备台帐、备品备件等资料应定期进行更新,并于每年12月中旬上报中调,由中调进行设备台帐、备品备件等的更新工作。112.7 新建工程基建单位应向运行单位提供电子版图纸,各运行单位应核对新投产设备竣工图是否与现场一致,并将图纸录入电子图档管理系统。112.8 保护图纸发生变化后,应履行有关签字、审核手续,并对相关图纸进行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112.9 妥善保管上级下发的安全文件、反措文件或其它专业性文件。113 备品备件管理113.1 储备各运行单位对所维护的保护装置,均应配置相应的备品备件,以满足运行消缺的需要。备品备件采用两级管理制度:一级中调,一级各运行单位。备品备件实行动态滚动管理。中调原则上储备220kV及以上(包括110kV联络线)保护装置的备品备件。中调储备原则为用量大,共性强的继电保护装置,以整机、整屏为主;各运行单位储备原则以单装置插件为主。113.2 保管各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备品备件履行出入库验收手续,建立台帐,验收不合格不准入库。各单位备品备件设专人保管,建立领用记录,做到帐物相符。各单位做好备品备件的经常性检查保养工作,保证备品备件完好,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时返厂维修。每年各运行单位备品备件清单统一报中调,中调编制全网的备品备件清册,并下发各运行单位。退出运行和无法修复的备品备件,应通过相应的手续进行报废。113.3 采购各单位每年按照生产运行情况及消耗情况及时采购补充。备品备件购置应采购正规、专业厂家产品。113.4 使用借用备品备件,须履行借用手续。借用备品备件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完好无损,并于借用之日起十五天内返还。各运行单位间借用备品备件时,应服从大局,听候调用。113.5 退役设备退役的保护设备如网上仍有使用,应作为备品备件妥善保管,并编入年度备品备件清册。114 反事故措施管理114.1 中调积极宣贯部颁《电力系统保护反事故措施要点》、国电公司颁发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国网公司颁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指导、督促各运行单位执行反措,负责组织检查反措的落实情况。114.2 各运行单位应落实部颁《电力系统保护反事故措施要点》、国电公司颁发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国网公司颁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以及网调、中调的各项反措要求,确保网内的各项反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114.3 各运行单位必须建立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的专项档案,并结合基建、定检、技改等工作制定具体反措实施计划,并予以落实。114.4 各运行单位在完成反事故措施工作后,应将反措执行情况上报调度部门备案。114.5 各运行单位在日常维护工作中,对发生误动的保护装置在查明误动原因后须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如问题具有普遍性,由中调对全网提出反措意见,并督促各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114.6 各运行单位反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继电保护专业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115 装置入网管理115.1 首次入网继电保护装置,必须经部级及以上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115.2 新建扩建工程必须严格按技术规范审查意见,采购继电保护装置及备品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换设备型号及制造厂商。115.3 保护制造厂家与设备使用单位签订定购合同后,应组织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基层运行单位、基建调试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与的继电保护设计联络会。保护制造厂家应对资料和图纸进行详细的解释,并解答买方对这些资料和图纸所提的问题,经过双方共同讨论并签字确认,以便供方绘制最终版正式图纸给买方;保护制造厂家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生产制造、组屏接线、保护功能特性试验和单元继电器试验。115.4 凡部、网省公司明令停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行业整顿中,不合格的;根据运行统计分析及质量评议提出的事故率高且无解决措施的;不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的;未经鉴定的;经质检不合格或拒绝质量监督抽取(检查)的产品,应禁止入网运行。115.5 第一次采用的国外保护装置,必须经部级质检中心进行动态模拟试验,确认其性能、指标等能够满足宁夏电网对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方可选用,否则不得入网运行。115.6 对入网运行的设备进行必要的跟踪抽查,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厂家及其产品给予通报。115.7 对普遍存在的保护装置质量问题,由中调向制造厂家质询。发生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制造厂家赔偿一定损失。对已运行的设备,要求厂家限期改进。115.8 严格落实继电保护装置入网管理,推广典型配置。116 基建工程管理116.1 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应参与电网规划及初步设计的审查会,规划与设计单位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保护装置的技术性能及运行经验,听取继电保护专业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到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116.2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相应的变化,做出安排。继电保护系统设计应符合技术规程、设计规程和“反事故措施”要求,方案应由相应继电保护机构审查同意。116.3 保护制造厂家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定购合同后,应组织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单位、运行单位、基建调试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与继电保护设计联络会,对工程资料及图纸进行确认。116.4 工程管理单位接到保护生产厂家书面通知后,应组织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单位、运行单位、基建调试单位共同参加保护装置出厂验收。116.5 工程投产前三个月,工程管理单位向整定部门提供工程设计参数、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工程投产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工程管理单位向整定部门提供线路实测参数、现场打印的定值清单以及版本号。116.6 运行单位提前介入工程安装、调试、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协议和技术说明书及有关规程进行验收。116.7 基建调试单位应根据定值单,验证保护逻辑功能和定值的准确性,对调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116.8 新设备投产前,工程管理单位应向运行单位移交运行维护所必需的资料、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新设备投产一个月内,工程管理单位正式向运行单位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竣工图纸。116.9 新装保护在投入运行后一年以内,未经打开铅封和变动二次回路以前,经过分析确认系由于调试和安装质量不良引起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或造成事故时,责任属基建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在设备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进行第一次定期检验,检验后或投入运行期满一年以后,保护装置因安装调试不良发生不正确动作或事故时,责任属运行单位。117 与相关专业和单位的配合管理117.1 与设计单位继电保护部门必须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跟踪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工程设计必须从整个系统出发,统筹考虑保护及其回路、动作逻辑。117.2 与制造单位制造单位设计、质检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在宁夏电网内使用的继电保护装置应能满足本规程要求。制造单位配合继电保护机构开展与本单位产品有关的事件调查、培训、试验等活动,及时提供产品信息,对产品的运行、维护及备品、备件工作提出建议。117.3 与基建单位基建单位提前提出确切竣工日期,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安排定值计算。基建单位在工程投产前提供实测参数报告。117.4 与调度专业应有明确的工作联系制度。继电保护专业配合调度部门安排日检修工作和月检修计划,并协调现场继电保护的配合工作。117.5 与方式专业方式专业应及时提供定值计算所需的资料,包括设备计算和实测参数、线路过电压、重合闸方式及时间等。117.6 与自动化专业涉及到继电保护信息系统通道、IP地址分配等方面进行配合。当在电量计量网络设备上工作,影响保护及故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保护专业。117.7 与通信专业继电保护专业应加强与通信专业配合,防止因两专业职责不清造成继电保护装置异常停运或不正确动作。通信人员在通道设备上工作影响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应通知保护专业采取措施,经调度批准后方可工作。通信部门应定期对与保护装置正常运行密切相关的光电转换接口、接插部件、PCM、光端机、通信电源的通信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可结合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同时进行,确保保护装置通信通道正常。通信专业与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界面划分a)继电保护复用光纤通道以通信机房内复用接口装置(MUX机)划分。继电保护专业负责复用接口装置及其到保护装置之间光缆的运行维护工作,通信专业负责复用接口装置到数字配线架2M电缆及数字配线架的运行维护工作。b)继电保护专用光纤通道以通信室光配线架划分。继电保护专业负责光配线架至保护装置之间光缆的运行维护。c)通信专业负责通信机房公用设施、设备(机架、电源等)的运行维护。118 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的一般规定118.1 任何电力设备和线路,不得在任何时候处于无继电保护的状态下运行。118.2 一次设备配置的所有继电保护装置应按调度要求投入运行。118.3 电力系统主保护和后备保护的划分发电机-变压器组主保护为发-变组差动、发电机差动、主变差动、定子接地保护、电流速断保护,变压器(含厂高变)主保护为变压器差动保护、瓦斯保护、电流速断。110kV联络线和220kV及以上线路主保护为高频保护、纵联差动、相间距离I段、零序I段、接地距离I段,其余为后备保护。母差保护为主保护,失灵保护为后备保护。118.4 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微机保护装置与GPS对时装置是否正确对时,无GPS对时装置的厂站,应每周进行一次时钟校对工作。118.5 现场运行人员应保证打印报告的连续性,严禁乱撕、乱放打印报告。118.6 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时,运行人员应向主管调度汇报,根据现场运行规程无法处理时,及时通知继电保护人员。118.7 220kV及以上变压器(含发变组)、线路全线无主保护时必须停运。118.8 在下列情况下应停用整套继电保护装置:a)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断路器量输入、断路器量输出回路作业;b)继电保护装置内部作业;c)继电保护人员输入定值;d)继电保护装置发生影响到装置功能及出口的缺陷时。118.9 线路纵联保护装置如需停用直流电源,应在两侧纵联保护装置退出后,才允许停用直流电源。118.10 在系统运行方式允许时,不宜采用联变220kV侧断路器代路运行方式。118.11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保护装置定值更改时,要求双套保护装置轮流退出进行定值更改,线路另一侧对应的纵联保护装置同时退出。118.12 新投入的保护装置或保护用的电流、电压回路有变动,须做相位测定。设备带负荷后必须分析相位是否正确。118.13 运行中的二次电压切换把手或小刀闸,只能由运行人员操作,其它任何人员无权操作。118.14 微机保护装置可由继电保护人员预先输入多套定值(如旁路保护),继电保护人员将对应关系交待清楚。运行中可由运行人员进行定值切换,并由现场装置打印出所选定值清单,与定值单和调度人员核对无误后执行该定值单,清单留存备查。118.15 凡带有交流电压的保护装置,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电压互感器倒闸操作)不得失去交流电压工作,若发生交流电压断线必须退出相应保护功能。118.16 在发生CT断线故障时,相应继电保护装置必须退出运行。118.17 220kV双母线各有一组电压互感器,在母线倒闸操作时,继电保护装置所有的交流电压应与被保护线路所在的母线一致,两组电压互感器的并联时,必须在一次侧先并联后才允许二次侧并联操作,防止因PT反充电造成电压回路保险熔断或空气断路器跳闸。118.18 当二次电压使用中间继电器,由隔离刀闸辅助接点联动实现自动切换方式时,电压互感器刀闸辅助接点维护工作应明确责任,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刀闸辅助接点不应进行任何作业。118.19 超越年度运行方式规定的220kV、110kV系统运行方式及中性点接地方式,须由调度中心主管领导批准。118.20 各运行单位应配备专用试验仪器,检验用仪表的精确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所有测试仪表均需定期校验,以确保检验质量。118.21 积极推广使用光纤通道的纵联保护,有条件的尽可能使用专用通道,选择了复用通道的应选用220kV及以上的骨干网,若条件具备,应将复用通道改至专用通道。118.22 加快早期的、运行不稳定的保护装置改造。119 线路保护运行规定119.1 配置原则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保护按双重化配置。配置方式可以为高闭高方、高闭光纵、光距光纵、光纵光纵等方式。每套保护均应配置完整的后备保护。对双母线接线方式,两套主保护合用电压互感器的同一个二次绕组时,至少应配置一套分相电流差动保护。在光纤通道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纵联保护的通道方式优先使用光纤通道方式。110kV及以下线路保护原则上按单套配置。119.2 光纤保护220kV光纤保护传输通道应统一规划设计。保护专业和通信专业应密切配合,使光纤保护通道在应用的方式、通道的路径、通道的数量及其它方面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反措文件要求。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用两侧光纤主保护,并通知继电保护人员处理:a)光纤保护装置异常告警;b)直流电源消失。光纤通道使用注意事项:a)运行中应注意通道有无告警、两侧信息、数据是否正确,还应核对两侧通道校验码是否一致;b)当发生电压回路断线时,分相电流差动不必停用;线路充电时,允许式纵联保护和分相电流差动保护两侧应同时投入,作为线路的快速保护。119.3 高频保护线路充电时,高频保护在电源侧单独投入运行,另一侧应将收发信机电源关闭,线路两侧不得同时投入,充电正常后,正常投入。天气恶劣时,应增加高频通道检查次数。系统发生故障或振荡时,高频收发信机如有信号,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并判断是否正确。系统发生故障,确认是高频保护误动时,应立即停用两侧高频保护并通知继电保护人员处理。运行中应注意检查紧邻高频电缆敷设的100mm²接地铜排在电缆沟、结合滤波器等处的连接是否可靠牢固。不允许用电缆并接在收发信机通道入口引出高频信号进行录波。不允许在继电保护高频通道中接入带电监测设备。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用两侧高频保护,并通知继电保护人员处理:a)当发生电压回路断线时;b)高频通道异常;c)收发信机或高频保护装置异常告警;d)直流电源消失。高频通道作业时注意事项:a)在高频通道上工作前,先测试记录相关的数据,再将结合滤波器接地刀闸合上,以保证人身、设备的安全;b)两侧高频电缆所接相别应保持一致,禁止随意改动所接相别;c)工作结束后,应实测高频通道参数,并与检验前对比,如变化较大时分析原因。严禁通道作业后不经测试即将高频通道投入运行。119.4 代送线路代送线路前将被代线路两侧高频闭锁保护停用,切换高频通道结束后,测试高频通道正常,投入高频闭锁保护。旁路代路前,需将线路两侧光纤差动保护退出运行,避免因旁路支路分流引起两侧差流过大,造成线路跳闸。120 母线及断路器失灵保护运行规定120.1 允许所连各支路的电流互感器变比不同。120.2 当电流回路断线信号发出时,母差保护被闭锁退出,应立即汇报调度,并通知保护人员处理。120.3 断路器停电后,断路器的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有作业时,必须将该电流互感器所接母差的二次线自母差回路中断开后,方可工作。120.4 母差保护二次回路有较大变动时,必须检查回路接线的正确性,特别是出口跳闸回路和交流回路接线的正确性。然后用负荷电流核对各单元的相位和极性。上述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120.5 新投线路或元件必须接入母差回路。在新元件充电试验时,母差保护只投新元件和与之串带断路器的跳闸压板,母差保护跳其它元件的压板全部打开。充电完毕后,新元件带负荷前,断开母差保护的所有跳闸压板,然后利用负荷电流测量母差保护相位,确认相位正确后,母差保护方可投入运行。120.6 双母线或双母分段接线方式运行规定母差保护根据母线上所有连接元件电流计算出大差电流,构成大差比例差动元件,作为差动保护区内故障的判别元件;根据连接元件隔离开关位置计算出两条母线的小差电流,构成小差差动元件,作为故障母线选择元件。母线保护应设置复合电压闭锁功能。保护不受一次元件连接方式的影响,一次元件连接改变时,母差保护通过引入的隔离开关辅助接点实现对母线运行方式的自适应。当某隔离开关进入母线保护装置的位置与实际不符时,可通过运行人员对其位置进行强制设定,但当上述位置接点恢复后必须及时取消强制,运行中应注意隔离开关位置开入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母联断路器的分断与闭合不影响母差的投入与退出。下列运行方式下母线发生故障,母差保护无选择跳闸,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投入相关压板保证两段在母线互联状态。a)母线倒闸操作时,隔离开关双跨母线;b)当运行方式需要时,如母联操作回路失电或要求双母线按单母线方式运行时。用母联兼旁路断路器代线路时,母差保护应注意投入相关压板和控制字,并注意对CT极性有无特殊要求。当任一组母线检修后再投入之前,利用母联断路器对该母线进行充电试验时可投入母联充电保护。充电完毕后及时退出充电保护。用母联断路器向主变或线路充电时,投入微机母差保护中母联过流保护,母联过流保护可作为线路的临时保护。母联断路器发生失灵或死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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