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
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2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所有重要电力客户(业扩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要电力客户范围
第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本省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客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5、重要电力客户应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党政机关、国防、信息安全、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公共事业及其他重要客户。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客户根据国网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党政机关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省级各类机关、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市交警指挥中心、市消防指挥中心、市人防指挥中心、县委、县政府、县公安(交警)指挥中心等;国防主要包括:各级部队指挥中心(系统)、雷达机站等;信息安全主要包括:移动、电信、广播、电视、各类网络数据中心、主要银行网点、银行(证券)数据中心、各类大型通讯基站(县级以上)等;交通运输主要包括:重要交通枢纽(机场、码头、车站)等;水利枢纽主要包括:大型翻水站、排涝、泵站及省级以上水利工程等;公共事业主要包括:市政(水、电、气)公用事业、其中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和原水水厂;其他重要客户主要包括: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每县必须保证1-2家重要医院)、血库、疾病控制中心、大型超市卖场、大型购物中心、市县文化活动中心、重要国(涉外)宾馆、重点高校等。
第五条 供电公司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客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每年对本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客户进行梳理,提出重要电力客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源配置
第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三路电源供电方式,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方式,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实现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
5、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必须满足重要电力客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七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2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因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35kV及以上供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的双电源客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两回线路。
第八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1、重要电力客户具有中断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负荷时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2、自备应急电源容量配置
:自备应急电源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3、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4、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四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管理
第九条 供电公司在办理客户业扩过程中,应根据客户提供的主要生产用电设备清单、生产工艺耗电流程简介、重要及保安负荷报装容量、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重要用电负荷的保安措施等相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以确认客户的负荷特性是否属于重要电力客户。确认为重要电力客户的,应出具《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附件一)书面告知客户,客户存在异议的,供电公司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处理。
第一十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方案须符合《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供电方案应经过供电方案审查会讨论,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确定,《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应与《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一并送达客户。
第一十一条 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时,应将重要负荷与其他负荷予以区分,并分开配电。重要客户的保安负荷应实现末端自动切换,其他重要负荷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切换装置应闭锁(电气、机械)可靠。
第一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电气图纸送审)时,客户应提供以下关于自备应急电源的资料:
1、 保安负荷的类型、特性、容量及分布;
2、 自备应急电源的电气接线方式及设计说明;
3、 自备应急电源供电范围;
4、 自备电源投切时间要求;
5、 自备应急电源与市电的切换联锁装置图;
第一十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
期间,客户应提供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供电公司根据审查同意的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标准,对变配电所的土建、接地系统等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发现问题后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客户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供电公司可不接受其竣工验收申请。
第一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时,客户应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变电所管理机构(含联系方式)、电工人员配置、值班制度以及内部应急详细预案作为资料备案。其中,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包含自备应急电源的相关内容,如:切换装置(含末端切换)带电切换试验合格报告、自备应急电源合格证及有关技术参数、生产资质等。竣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供电公司可拒绝验收(竣工报告具体内容清单见附件二)。
第一十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应重点检查防误闭锁装置、保安负荷的供电回路、设备选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电气安装要求、安全工器具配备是否到位、备品备件是否准备充足,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一十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供电公司应与客户签订《供用电
》、《供用电安全协议》、《自发电协议》、《电网调度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一十七条 供电公司应在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及时组织送电工作,督促客户按照事先编制的送电方案有序送电。
第一十八条 在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过程中,供电公司客户经理、用电检查员等相关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对重要电力客户确认有误、重要电力客户电源配置不符要求等问题,供电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当事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 重要电力客户客户端运行管理
第一十九条 营销部应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排查客户内部安全用电隐患,协助制定客户责任隐患整改
,督促客户尽快落实,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二类及以上障碍或较大社会、政治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隐患,应开具《限期整改告知书》(附件三)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对到期拒不整改的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停电,对已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停电信息公告制度,对重要电力客户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满足《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用电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编制典型操作票并坚持“两票”“三制”,定期开展用电设备各项试验,杜绝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
第二十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反事故措施演练,一旦发生用电事故,能及时控制和排除,缩小事故的范围和影响。
第二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按期启动调试自备应急电源并做好记录,及时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 对批准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不得随意更改接线方式、拆除联锁装置和移位,确需变更的应到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和拆除自备发电机,不得将自备发电机并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电工人员管理。
1、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足额的专职电工人员,并明确专人担任电气负责人,电气负责人须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并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2、 不得招用、安排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人员从事进网作业行为。电工人员不能超《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进网作业;
3、 电工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电业作业规定。培训期满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
4、 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必须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5、 电工人员在从事进网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进网作业许可证》。
6、 不得伪造、变造《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进网作业许可证》。《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7、 应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进网作业电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通报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应加强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消缺,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第六章 重要电力客户电网侧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技术部、电力调度中心应分别建立重要电力客户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的电网责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生产技术部主要工作职责:
1、 定期对重要电力客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电网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电力输送安全畅通。
2、 负责电网责任隐患的整改。对发现的电网责任隐患应结合电网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制定整改计划,按期落实。对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预警监控。
3、 制定和完善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进行电网调整时,不应降低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
4、 安排重要电力客户线路检修时,应优化施工方案,重要客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如确有必要应做好临时电力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中心应根据重要电力客户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电网运行方式,编制电网调度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对重要电力客户继电保护定值进行复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 发展策划、基建部门在电网规划设计、重要客户接入系统设计审查、重要客户内部工程设计审查等方面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严格把关,满足重要电力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避免出现电网责任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实施有序用电时,应严格遵照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第七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电公司应按照《江苏省重要客户停电应急预案》(附件四)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重要客户停电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流程,针对每个重要客户编制并完善具体的《事故应急抢修预案》(一馆一册),具体模板见附件五。
第三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警和响应、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供电公司各部门应按管辖范围,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电力客户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和应急救援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供电公司应协同重要电力客户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实施方案(附件六),定期与重要电力客户联合开展反事故措施演练,提高重要电力客户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供电公司应针对重要电力客户相关供电线路、变电设备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重要电力客户也应根据自己的设备情况配备常用的备品备件。发生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时,供电公司应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安排事故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在抢修过程中,现场抢修负责人应组织运行单位、抢修单位及客户迅速确定抢修方案。在抢修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定的抢修方案,服从现场抢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按照现场的指令,迅速到位,投入故障抢修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第三十八条 供电公司应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直接参与指挥处理及上报省电力公司用电安全类应急工作组,上报应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客户户名、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及后果分析、抢修进展等。
第三十九条 针对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应在事后成立调查小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后期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需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八章 重要电力客户管理系统维护
第四十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纳入营销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由分管用电检查人员负责,班组长应定期检查。
第四十一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周期性检查及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开展,现场检查结束应填写《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附件七),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形成记录。重要电力客户用电信息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须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事故处理相关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
客户 : (总户号: )
根据相关标准,依据贵单位提供的用电申请(或用电咨询)中所附材料,下列设备中断供电将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较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环境污染: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容量(kW)
负荷性质
1
2
3
4
5
6
…
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中相关标准以及贵单位行业属性认定为 级重要电力客户,贵单位如有异议,可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电力或安全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告知如下:
1. 重要电力客户在用电申请、审核、施工、报验过程中应根据供电公司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竣工投运前应及时签订各类供用电合同及相关附件。
2. 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工程设计应符合供电公司《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相关要求。
3. 重要电力客户需配置双(多)电源供电。
4. 上表中 等负荷为保安负荷,应配备自备应急电源,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负荷情况如有变动,以最终设计为准。
5. 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注意事项:
1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设备投运后应按期进行电气设备及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
2 重要电力客户应建立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定期切换试验和轮换制度、电工
,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编制典型操作票,坚持“两票”“三制”,制定反事故措施、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反事故措施演练,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并积极组织消缺。
3 对供电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客户应根据《限期整改告知书》或《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内容及时进行整改,避免事故发生。
4 如因客户未按要求提交材料,供电公司无法继续流程运转而中止相关手续办理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5 如因客户未按上述要求履行用电安全管理职责,在发生不可抗力、电力系统瓦解导致供电中断时,造成的人身伤亡、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污染环境等一切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6 如客户未按照《限期整改告知书》内容进行整改,供电公司将汇报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停电。
7 应与具备安装(修试)资质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
供电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告主要内容清单
1. 工程竣工图纸及说明;
2. 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3. 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4. 隐蔽工程施工及试验记录;
5. 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以及“典型操作票”;
6. 电工人员名单以及其《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
7. 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附件三
限期整改告知书
客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要求,国家发改委、江苏省经济贸委于2005年起相继下发了关于落实高危重要客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20 年 月 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 供电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对贵单位进行了安全用电隐患排查,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电力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客户配备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贵单位作为重要电力客户,经检查目前还存在部分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内容告知如下:
1、电源配备不到位:贵单位 设备用电负荷属于重要用电负荷,应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方式,且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并按允许停电的时间,采用双电源互相自动或手动切换的接线方式。
2、应急电源配置不到位:依据《供电营业规则》中“客户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应急电源应由客户自备”的规定,贵单位应自备应急电源,且应急电源属于独立电源。同时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建立完善的规程和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在突发事件情况下能及时投入运行,发挥作用。
3、电工人员配置情况:共有电工人员 人,有电工证、复审合格的 人;无电工证的 人;未年审的 人;劳动局发证 人。
4、其他电气缺陷:
上述缺陷整改请于 月 日前整改到位,以保证贵单位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在发生电力系统瓦解、不可抗力、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等原因导致供电中断时,由于客户原因未按规定采用双(多)电源供电、未配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未正常维护和管理、各类电气缺陷未及时整改到位而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重大政治影响、环境严重污染、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等一切后果,均由贵单位承担。
经济贸易委员会公章 供电公司公章
客户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南京电监办
附件四
江苏省电力公司
重要用户停电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应对重要电力客户在发生电网事故、客户自身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停电现象,正确、有效和快速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将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损失降到最低,保障公司重要电力客户安全、可靠、优质用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结合江苏省电力公司优质服务常态运行机制及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订。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营业区范围内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理,也适用于一般用户事故的应急处理。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依据《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08]43号)文件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自救为主,反应迅速。重要电力用户发生停电事故时,用户应利用自身条件,争取自救。同时立即与各供电企业客户服务中心、电网调度中心联系,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迅速采取应急救援行动。要求做到反应灵敏迅速,处置得当有效。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各类可能造成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的发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事故演练,提高人员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1.4.3.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领导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警和响应、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1.4.4.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司系统各部门应按管辖范围,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领导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和应急救援处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1.1. 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组织机构。各单位分级成立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工作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机制,指挥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下级单位应急组织机构接受上级单位应急组织机构的应急决策和部署,对上级单位负责。
2.1.2. 各单位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工作组,组长由本单位营销部主任担任。根据事故类别和应急工作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各职能部门设立相关的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2.1.3. 根据各类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各单位组建现场处置专业小组,并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1.4. 公司系统各业务部门是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的信息源,负责第一时间接受、了解和汇总重要电力客户停电的有关信息,并向本单位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工作组汇报。
2.2. 江苏省电力公司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2.1.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网安全类应急工作组即为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应急工作组,为省公司系统应急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省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2.2. 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工作组组成
组长:营销部主任
成员:由营销(农电)部、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电力调度中心、监察部、新闻中心等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部门职责:
营销部:在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各类应急预案的准备和执行情况等;协调制订、修订各类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预案及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贯彻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负责指挥公司系统各类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生产技术部:负责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的抢险工作,控制危险点,并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总经理工作部:指导事件发生单位或直接组织开展受伤员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工作。
新闻中心:协调接待、组织和管理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应急处置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1
2
3
3.1 危险源监控
3.1.1 供电侧危险源监控
3.1.1.1 公司系统各级部门应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经常开展反事故演练,避免发生由于人为因素或可靠性降低而造成的电力系统停电事故。
3.1.1.2 公司系统线路运行单位人员应加强对供电线路的巡视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及时处理,如不能及时消除,应该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协调处理,必要时还应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3.1.1.3 公司系统变电运行单位人员要加强对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线路的电源变电所侧设备的监测,一旦发生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同时迅速上报生产技术部,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3.1.1.4 公司系统调度单位必须牵头制定电网反事故预案,并不定期的进行反事故演习,提高电网运行的可靠性。
3.1.1.5 公司系统电力营销部门必须制定并落实重要电力客户的保电措施,制定反事故预案,不定期的进行反事故演习。在政府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时期,电网特殊运行方式、恶劣气候、防汛抗旱等情况下,要会同重要电力客户制定并落实临时保电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3.1.2 重要电力客户客户端危险源监控
3.1.2.1 重要电力客户需设置备用、保安电源,以防一路电源突然失电时,另一路电源能及时投入使用,供电公司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可能性,与重要电力客户协商确定供电方式。
3.1.2.2 重要电力客户的备用、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客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提供:
(1) 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2) 客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3.1.2.3 公司系统向有重要负荷的客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条件。有重要负荷的重要电力客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3.1.2.4 多路电源供电的重要电力客户,在遇供电企业线路停电等情况,只有一路电源供电时,应有应急保安措施。
3.1.2.5 多路电源供电的重要电力客户应在各路进线开关或刀闸处加装连锁装置,按照供用电双方签订的调度协议进行调度操作。
3.1.2.6 有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重要电力客户,应定期对自投装置进行启动试验检查。
3.1.2.7 公司系统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3.1.2.8 公司系统用电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敦促用户整改并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客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3.1.2.9 客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事故发生。
3.1.2.10 客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停运,安排检修。
3.1.2.11 客户电气工作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1.2.12 客户受电装置应当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企业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企业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客户不得擅自变动。
3.1.2.13 重要电力客户变电所应配备足够的值班人员数量,且所有电气工作人员都应定期进行培训,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进网作业电工证,方准上岗作业。
3.1.2.14 重要电力客户受送电装置应具备“五防”功能。
3.1.2.15 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气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制订全面的生产运行、检修试验和事故预防等各种规章制度,并结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1.2.16 重要电力客户有自备发电设备的,其安装、调试必须经电力营销部用电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并签订《自发电协议》后方可投入使用。
3.1.2.17 重要电力客户有并网发电厂的,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与供电公司签订并网协议。
3.2 预警行动
3.2.1 预警状态分级
按照用户事故严重程度,将用户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 )四个状态等级。
(1) Ⅳ级,一般状态
Ⅳ级预警状态条件:对应于用户事故不需要启动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的一般用户事故。
(2) Ⅲ级,较重状态,进入预警状态
Ⅲ级预警状态条件:对应于用户事故需要启动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的一般用户事故或紧急事件。
(3)Ⅱ级,严重状态,进入应急状态
Ⅱ级预警状态条件:对应于重大用户停电事故。
(4)Ⅰ级,特别严重状态,进入应急状态
Ⅰ级预警状态条件:对应于特大用户停电事故,或需要2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处置的重大用户停电事故。
3.2.2 预警行动
3.2.2.1 预警信息收集
重要电力客户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的电力运行、管理人员在客户端发生以下情况下必须报告供电公司:
(1)人身触电死亡;
(2)导致电力系统停电;
(3)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
(4)电气火灾;
(5)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
(6)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接报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向重要电力客户所属地市供电公司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工作组报告。
3.2.2.2 状态评估
重要电力客户地市供电公司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工作组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之后,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后果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等,初步判断是否进入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公司重要电力客户应急救援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
公司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工作组在接到事故报告之后,根据严重程度,提请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进入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在研究决定进入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之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是否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4. 信息报告程序
4
4.1 重要用户停电时,应及时向当地供电公司95598客服人员或用电检查人员报告。
4.2 95598客服人员或用电检查人员向客户了解停电地点、时间、现状和联系人电话,立即向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工作组汇报。
4.3 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工作组判断停电级别,组织处理,并立即汇报应急领导小组。
4.4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停电级别及规定,决定是否直接参与指挥处理及上报省公司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工作组,上报应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停电户名、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及后果分析、抢修进展等。
4.5 省公司重要电力客户停电应急工作组及时将以上信息汇总后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报省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地方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5. 应急处置
5
5.1 响应等级
按照重要用户停电事故严重程度,将事故应急处理分为预警状态、应急状态、紧急状态三个等级。
5.1.1 预警状态: 事故对重要用户危害程度一般、影响范围较小,能够及时处理。
5.1.2 应急状态: 事故对重要用户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较大,能够及时处理。
5.1.3 紧急状态: 事故对重要用户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大或无法控制事态的处理。
5.2 响应程序
5.2.1 当发生重要用户停电事故时,有关人员应将停电情况向重要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负责人报告。重要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接到重要用户停电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范围、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理的需要,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决定启动应急分级状态。
5.2.2 当决定进入预警状态时,应急工作组立即集中,商定处理方案,并根据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可能后果等情况,通知相关专业组赶赴现场,实施事故处理工作。
5.2.3 当决定进入应急状态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集中,商定处理方案,责成应急工作组立即集中办公,并由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具体指挥、协调事故处理工作。
5.2.4 当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时,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现场事故严重程度及事态发展等情况,研究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并具体指挥、协调事故处理工作。
5.3 处置措施
5.3.1 发生重要电力客户停电时,应迅速调度事故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并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
5.3.2 在重要用户停电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服从应急工作组和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应急工作组和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命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5.3.3 各事故处理专业组必须按照应急工作组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迅速到位,投入事故处理行动。
5.3.4 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通过以下办法对故障进行初步判断:
5.3.4.1 召开现场事故分析会,听取客户和目睹者的事故过程介绍,并做好记录。
5.3.4.2 检查事故设备损坏部位、损坏程度。
5.3.4.3 查阅事故现场的保护动作情况和客户事故记录。
5.3.5 在抢修过程中,现场抢修负责人要组织运行单位、抢修单位、客户等尽快研究确定抢修方案,要协调公司各部门之间关系以及与客户之间关系。
5.3.6 在抢修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定的抢修方案,服从现场抢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按照现场的指令,迅速到位,投入故障抢修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5.3.7 施工单位在接到抢修通知后,应立即安排组织抢修,做好抢修现场的工程施工组织工作,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力量,加快施工进度。
5.3.8 调度人员在接到有关抢修工作的停、送电申请时,应抓紧时间、精心安排,满足现场抢修的需要。
5.3.9 参与应急状态和紧急状态抢修工作的各部门都应有部门负责人在场,指挥本部门抢修工作。
5.3.10 当实施停电抢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或占用场地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3.11 在修复过程中,各供电公司视情况请求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供交通、通讯、物资、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5.3.12 当由于供电中断原因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事故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需要,请求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社会应急机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5.3.13 现场抢修时,抢修人员应判断故障原因,明确故障责任,必要时通知公安、消防或相关专家进行现场鉴定。
5.3.14 在抢修过程中,抢修人员应使用录音笔、相机或摄像机等工具,及时记录现场情况以及和客户交流的情况,作为证据保留。
5.3.15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应急工作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1)事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2)人员伤害已经得到控制。
5.3.16 在满足下列之一条件下,应急工作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1)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线路修复送电,企业内部开始恢复生产运行;(2)重要电力客户内部的供电设备恢复正常。
6. 事故调查及后期调查
6
6.1 事故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6.2 调查组织
6.2.1 特大电网(设备)事故
造成的特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报国家电监委备案后组织调查。
6.2.2 重大电网事故
重大电网(设备)事故由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后进行调查。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会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6.2.3 一般电网(设备)事故
一般电网事故由当地市供电公司安监及用电检查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填写事故报告。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会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6.3 调查程序
6.3.1 保护事故现场
6.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6.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6.3.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当地供电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6.3.2 收集原始资料
6.3.2.1 事故发生后,当地供电企业安监部门及用电检查部门应立即与企业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形成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及用电检查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6.3.2.2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6.3.2.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3.3 调查事故情况
6.3.4 电网和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6.3.4.1 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6.3.4.2 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6.3.4.3 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涉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6.3.4.4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6.3.5 分析原因责任
6.3.5.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6.3.5.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6.3.5.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 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6.3.5.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直接确定为企业全部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人员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操作。
6.4 后期调查处理
6.4.1 提出处理意见
6.4.1.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6.4.1.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4.1.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人员,可酌情奖励。
6.4.2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6.4.3 改进措施
事故之后,供电公司应与其他重要电力客户应及时总结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工作经验和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事故应急预案。
6.4.4 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内容包括:
1)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0)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7. 预案培训与演练
7
7.1 预案培训
7.1.1 为全面提高各地供电公司与重要电力客户的应急能力,各单位要将事故应急预案列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考试;要将应急预案作为企业新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各地供电公司要定期组织检查预案落实情况,预案模板详见附件。
7.1.2 企业在岗操作人员应通过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熟练掌握本单位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具有现场应急处置、自救、互助、报警和接受应急响应指挥的能力。
7.1.3 各地供电公司事故应急组人员、事故调查组人员、重要电力客户领导人员应结合本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熟练掌握应急预案中有关报警、接警、处警和组织、指挥应急响应的程序等内容。
7.2 预案演练
7.2.1 预案演练是对应急能力的一个综合检验,每年与当地重要电力客户联合进行一次事故模拟演练,使每个参加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各种事故抢修的基本要领。
7.2.2 预案演练后,应对演练的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不足,并予以改进和完善。
8.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8
8.1 为积极预防和应对江苏省重要电力客户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为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物资供应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社会影响,须制定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预案。
8.2 公司应成立以主管物资部门的领导及物资部门有关人员为主的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应急供应物资的组织、协调工作。
8.3 当发生电力生产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等各类事件引起影响重要电力客户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停电事故时,即进入紧急状态。
8.4 发生事故后领导小组应根据严重程度,立即就应急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物资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8.5 物资公司根据公司下达的事故备品备件计划,及时组织事故备品备件采购,物资存放公司物资仓库保管。根据公司事故备品备件计划,随时掌握下级公司事故备品备件的储备情况。
8.6 加强事故备品备件、事故抢修物资的供应商管理,建立重要事故备品备件、事故抢修物资供应商通信录,及时掌握供应商生产,随时可以做到物资的调剂工作。
8.7 物资公司负责组织和协调事故抢修物资的装卸、运输工作。
8.8 物资公司仓库做好备品备件的保管、保养工作,遇紧急情况按需求量从绿色通道发放。紧急事故抢修急用物资,要求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做好发料工作。 特殊情况应提供配送至现场服务。
8.9 对库存的储备物资做到勤检查、勤核对,保证帐物相符和质量完好。
8.10 物资公司主管领导、仓库保管人员须公示通讯方式,以确保事故应急处理时在职在位。
8.11 所需备品备件:钢芯铝绞线、架空绝缘线、避雷器、箱变、分支箱、电缆、变压器、成套开关设备等。
9. 附则
9
9.1 预案实施要求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内容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分层制定相应的优质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相关部门职责或管理体制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情况,江苏省电力公司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江苏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五
重要客户应急抢修预案模板
一、 客户基本情况:
1、 客户情况简介;(用户编号,户名、联系人及方式等)
2、 客户电源一览表
上级变电所
供电线路
线路性质(电缆、架空)
受电容量(kVA)
运行方式
3、 正常运行方式
4、 自备应急电源情况
5、 一次主接线图
6、 非电性质保安措施
7、 受电端主设备情况
主要设备明细表:
××变电所
位 置
名 称
主要技术规范
生产厂家
8、 继电保护配置情况
××变电所
名 称
保护类型
设备型号
整定值
9、 重要负荷明细表:
重要设备名称
安装(使用)场所
数量
容量(kW)
合计容量(kW)
总计
二、 电力应急抢修组织机构
供电方成员、用电方成员
序号
姓 名
岗位
主联系方式
备用联系方式
1
2
3
三、 客户内部故障应急处理预案
(当出现故障时,应先判断事故类型和故障点,将故障点隔离后,再按故障类别进行以下操作)。
主要故障类型及处理:
1、 进线故障
(1)故障现象
(2)处理步骤及方案(根据资产产权划分确认供电方、用电方抢修职责)
①故障点排查,隔离故障并确定故障状况
②制定应急措施(包括倒闸操作、自备应急电源接入、电网端保障以及其他需要启动的技术支持和措施)
③落实人员抢修(协助客户落实备品备件及抢修队伍)
④恢复送电 (内、外部送电)
2、 主变故障
3、 高压母线及开关故障
4、 低压开关及出线故障
全所失电
附件六
客户停电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方案模板
(XXXX年XX月)
一、 XX单位供电系统简介
(应包含客户厂区平面布置图、供电电源示意图、变电所一次主接线等内容)
二、 演练目的
三、 演练组织措施
(一) 成立XX单位电力故障应急抢修演练总指挥部
(二) 总指挥部下设导演组、技术支撑组、现场抢修组、应急保障组。
四、 演练时间、地点
时间:XXXX年XX月XX日,下午XX:XX
地点:XXXX
主演练场所: XXXX
分演练场所:XXXX
五、 演练背景设定
六、 演练科目
(一) 全场停电情况应急处置模拟指挥系统设置;
(二) 主变电站停电后的故障排查和恢复送电的模拟操作;
(三) 分变电站非重要负荷的切除和恢复的模拟操作。
…………
…………
七、 参演单位及任务分工
(一) 参加演练单位
(二) 任务分工
八、 演练程序步骤
(一) 演练启动
1、现场总指挥向XX单位分管领导报告:“XX单位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演练准备完毕,请指示”。
2、在分管领导下达“按规定课目实施”指示后,返回至现场总指挥席,下令:“XX单位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演练现在开始”。
(二) 事故信息上报
1、 XX单位值班长向供电公司调度汇报事故信息;
2、 供电公司调度向XX单位值班长反馈外部供电系统状态;
3、 值班长向XX单位指挥中心通报事故信息;
4、 XX单位指挥中心下达应急预案启动命令。
(三) 故障点排查
1、 值班员向值班长汇报开关、主变检查情况;
2、 值班长命令值班员操作相应开关隔离故障点;
3、 值班长电话通知XX单位电气维护单位立即查找故障点;
4、 XX单位电气维护单位向值班长汇报检查结果;
5、 值班长向供电公司调度汇报故障点查找情况;
(四) 客户自备应急电源投入
情景地点: XX分配电站
1、 XX分配电站值班站长联络总降值班员,确认事故原因。
2、 应急电源经检查后投入运行工作:
3、 如有需要,值班长向供电公司请求应急移动发电车支援;
4、 供电公司应急移动发电车抵达后,完成电缆接入工作;
5、 应急发电车投入运行。
(五) 供电公司启动应急预案
1、 调度部门依据故障情况启动调度保障预案
2、 抢修突击队启动应急发电机接入预案
3、 生产技术部依据故障情况启动电网保障预案
(六) 故障点排除,恢复送电
1、 XX单位电气维护单位向值班长汇报故障点已修复;
2、 值班长向用电检查员汇报故障点已修复;
3、 用电检查员现场检查并经试验确认;
4、 XX单位值班长(用电检查员)向供电公司调度汇报故障点已修复;
5、 供电公司调度下令生产技术部恢复外部电源供电;
6、 XX单位值班长向XX单位指挥中心汇报故障点已修复,外部电源恢复供电;
7、 XX单位指挥中心向XX单位值班长下令恢复XX单位内部供电;
8、 XX单位值班长命令值班员操作相应开关,恢复供电;
9、 XX单位值班长向供电公司调度汇报内部送电正常。
附件七
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
一、 客户基本情况
1、 户 号:
2、 单位名称:
3、 用电地址:
4、 用电联系人: 联系电话:
5、 单位分管用电领导: 联系电话:
6、 计量方式:高供高计□ 高供低计□ 低供低计□
7、 运行方式:单电源□一主一备□多路同供□一主一备一保安□
8、 1#电源情况
上一级变电站名称: 开关间隔号:
1#电源供电电压: kV ,线路名称:
电源性质:主供□ 备用□ 保安□
1#电源合同容量: kVA,装接变压器 台;
1#电源供电容量: kVA,装接变压器 台;
1#电源进线保护整定值:
1#电源第一路出线保护整定值:
1#电源第二路出线保护整定值:
保护定值与系统是否配合 :是□ 否□
9、 2#电源情况
上一级变电站名称 : 开关间隔号:
2#电源供电电压: kV ,线路名称:
电源性质: 主供□ 备用□ 保安□
2#电源合同容量: kVA,装接变压器 台;
2#电源供电容量: kVA,装接变压器 台;
2#电源进线保护整定值:
2#电源第一路出线保护整定值:
2#电源第二路出线保护整定值:
保护定值与系统是否配合 :是□ 否□
10、 3#电源情况
上一级变电站名称 : 开关间隔号:
3#电源供电电压: kV ,线路名称:
电源性质: 主供□ 备用□ 保安□
3#电源合同容量: kVA,装接变压器 台;
3#电源供电容量: kVA,装接变压器 台;
3#电源进线保护整定值:
2#电源第一路出线保护整定值:
3#电源第二路出线保护整定值:
保护定值与系统是否配合 :是□ 否□
二、 检查内容
1、母联开关: 高压母联□ 低压母联□ 无母联□
2、备自投装置: 有□ 无□ 使用□ 未使用□
说明:
3、第一路正常用电负荷 A(kW),最大用电负荷 A(kW),
变压器是否超负荷 是□ 否□
第二路正常用电负荷 A(kW),最大用电负荷 A(kW),
变压器是否超负荷 是□ 否□
第三路正常用电负荷 A(kW),最大用电负荷 A(kW),
变压器是否超负荷 是□ 否□
是否有冲击负荷 有□ 无□ 冲击负荷最大可到 A(kW)
4、高压进线电缆(架空线) 超负荷□ 未超负荷□
高压出线电缆(架空线) 超负荷□ 未超负荷□
低压出线 路,
供重要负荷的低压出线有 路, 超负荷□ 未超负荷□
5、自备应急发电装置: 有□ 无□ 容量 (kW)
6、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
最近一次试验时间 年 月 试验记录 有□ 无□
试验项目是否齐全 齐全□ 不齐全□ 缺少
超周期试验项目 有□ 无□ ,计划安排预试时间
7、设备运行状况 良好□ 一般□ 差□
8、设备有无误动作记录
处理情况
9、电工管理
电气负责人 电工证号 年审日期
值班电工共 人
其中:有电工证、复审合格的 人,无电工证的 人
未年审的 人,劳动局发证 人
检修电工共 人
其中:有电工证、复审合格的 人,无电工证的 人
未年审的 人,劳动局发证 人
10、规程、制度与记录情况
变电所运行规程 有□ 无□
变电所岗位责任制 有□ 无□
变电所交接班制度 有□ 无□
巡回检查制度 有□ 无□
电气设备定期试验切换制度 有□ 无□
电气设备定期修试制度 有□ 无□
电气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有□ 无□
倒闸操作和停送电联系制度 有□ 无□
变电所出入制度 有□ 无□
运行日志(调度命令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有□ 无□
设备缺陷记录 有□ 无□
设备检修试验记录 有□ 无□
继电保护整改校验记录 有□ 无□
事故记录 有□ 无□
变电所出入记录 有□ 无□
其他规程、制度与记录 有□ 无□
11、典型操作票 有□ 无□
12、配电所及变压器室环境(设备、物品的存放、清洁及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等)
存在问题
13、安全工器具
前一次试验日期 年 月,试验报告共 页
试验记录 有□ 无□
试验记录 有□ 无□
试验记录 有□ 无□
试验记录 有□ 无□
试验记录 有□ 无□
不合格安全工器具件数
14、消防器材
前一次检查日期 年 月,共 处 只
检查记录 有□ 无□
15、防小动物措施
孔洞封堵 已□ 未□
挡板 有□ 无□
鼠药 有□ 无□
鼠夹 有□ 无□
门 严密□ 否□
窗 无洞□ 否□
其它情况:
16、备品备件
熔丝□ 开关□ 灯泡□ □ □
17、事故预案
主供电源故障预案 有□ 否□
辅供电源故障预案 有□ 否□
母联切换操作预案 有□ 否□
非电性保安措施预案 有□ 否□
事故处理预案简要说明:
18、值班名单与联系电话
配电房值班人员:
配电房负责人:
19、供用电合同
已签订□ 未签订□ 超期□ 未超期□
符合现场情况□ 不符合现场情况□
20、电网调度协议 已签订□ 未签订□
21、资产划分协议
超期□ 未超期□ 资产分界点已变更□ 资产分界点未变更□
22、自发电协议 已签订□ 未签订□
23、电费结算协议 已签订□ 未签订□
三 检查结果
1、安全用电检查总体评价
2、检查日期记录
本次安全用电检查为第 次, 年 月 日。
上次检查时间是 年 月 日,应整改 条,已整改 条。
3、安全供用电双方检查人
用电方负责人;
供电方检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