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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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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薁蚈膃莇蒇蚇芆薃螅螆 北京市建设工程技术企业标准 QB 编 号:QGD-013-2005 备案号:JQB-053-2005 轨 道 交 通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groundwater lowering engineering 2005-08-01 发布 ...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薁蚈膃莇蒇蚇芆薃螅螆 北京市建设工程技术企业 QB 编 号:QGD-013-2005 备案号:JQB-053-2005 轨 道 交 通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groundwater lowering engineering 2005-08-01 发布 2005-09-01 实施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前 言 为了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新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北京交通大学和参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了《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和实际,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轨道交通施工质量管理、控制及验收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内容包括:工程划分、统一标准、施工降水、车站、隧道、盾构隧道、桥梁及涵洞、路基、道路、车辆段及综合基地、防水、轨道和装饰装修工程等专项标准。 《轨道交通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是《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的专项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降水工程。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 本标准由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编写组负责具体解释。 主编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地矿奥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地质工程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 北京地铁监理公司 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方达致远建设监理公司 主 编:罗富荣 副主编:侯景岩 叶锋 贺少辉 主要编写人:罗富荣 侯景岩 叶锋 贺少辉 佟丽华 白术德 刘鑫 潘秀明 雷军 吴精义 张学文 何运晏 孙长军 孙健 葛素梅 谢瑛 徐秀初 周锡九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8月 关于同意北京市工程建设专项技术标准 《轨道交通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备案的函 建企标备函[2005]17号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备案的函收悉。经有关专家审查通过,同意所报技术标准《轨道交通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QGD-013-2005)作为北京市工程建设专项技术标准在北京市建委备案,备案号为: JQB—053—2005。 北京市建委科教处 2005年8月10日 目 次 11 总 则 22 术 语 33 基本规定 33.1 一般规定 43.2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53.3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63.4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74 降水工程 74.1 一般规定 84.2 管 井 114.3 引渗井 134.4 轻型井点 164.5 喷射井点 184.6 辐射井 244.7 回灌井 274.8 集水明排 294.9 排水管线及检查井 314.10 降水维护及监测 34附录A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3附录B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4附录C 降水记录 47本标准用词说明 48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降水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降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降水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降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凡未做规定的,应按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0.3 降水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执行本标准;当本标准与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不一致时,应按最严格标准执行;本标准未含部分执行国家、行业及北京市有关标准。 2 术 语 2.0.1 降水井点 dewatering well point 指井的直径接近600mm的降水井。按抽水原理和方式不同, 可划分为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和管井等。 2.0.2 轻型井点 Vacuum well point 由真空泵、射流泵、往复泵运行时造成真空后抽吸地下水的 井,可分单级井点(垂直、水平、倾斜)、多级井点、接力井点三种。 2.0.3 喷射井点 ejector well point 通过井点管内外管间隙把高压水输送到井底后,由射流喷嘴高速上喷,造成负压,抽吸地下水与空气,并与工作水混合形成具有上涌势能的汽水溶液排至地表,达到降低地下水位的目的。 2.0.4 电渗井点 electro-drainage well point 应用电场作用,金属棒插入地中做阳极,使弱含水层中带正电荷的水分子(自由水及结合水)向做阴极的井点管运动,由泵排出。 2.0.5 管 井 tube well 由一台潜水泵或离心泵抽水,以降低地下水位的井。 2.0.6 引渗井 self absorbing well 重力水通过无管裸井或无泵管井自行或抽水下渗至下部含水层的井,分为引渗自降和引渗抽降两种。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为便于资料管理和资料归档,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表格,是按北京市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的要求的补充编号。 3.1.2 参与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降水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一级专业资质,施工前应编制降水工程的施工设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3.1.3 降水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1.4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项)验收标准的规定; 2 降水工程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降水效果的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9 降水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1.5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根据施工连续性和过程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其它抽样方案。 3.1.6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施工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3.2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 按轨道交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标准(试行)》的规定,降水工程应为土建工程的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 3.2.2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降水工程作为土建工程的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可划分为:管井、引渗井、轻型井点、喷射井点、辐射井、回灌井、降水维护及监测、集水明排、排水管线及检查井。 3.2.3 检验批一般可按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风井风道、车站或区间的降水施工段进行划分,并应满足表A.0.1的要求。 3.3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3.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偏差1.5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3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附录A进行;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附录B进行。 3.3.4 当降水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施工安全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2 经返修或返工处理的检验批,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重新进行验收。 3.3.5 通过返修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降水工程,应不予验收。 3.4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 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A的表式C7-8-1~表式C7-8-8填写。 3.4.2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附录B的表式C7-9填写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4 降水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降水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构)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应作补充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4.1.2 应根据降水深度、含水层岩性和渗透性,按表4.1.2确定降水工程类型。 表4.1.2 常用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降水类型 适合地层 渗透系数(m/d) 集水明排 粘性土夹砂土 <0.5 <2 轻型井点 粘性土、粉质粘土 0.1~20.0 单级<6,多级<20 喷射点井 砂 土 O.1~20.0 8~20 引渗井 或抽渗结合 粘性土、砂土 0.1~50.0 由下伏含水层的埋 藏和水头条件确定 管 井 砂土、碎石土 1.0~200.0 5~40 辐射井 粘性土、砂土、砂砾 0.1~50.0 40~50 4.1.3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安全和质量隐患,并形成文件资料。 4.1.4 降水井施工前,应根据土建总包单位测放出的基坑(或暗挖隧道)平面位置施放井位;特殊情况下,井位可作适当调整,当井距调整的距离不大于5倍设计井径时,施工单位可作调整;当井距调整的距离大于5倍设计井径时,应作变更设计。 4.1.5 填入降水井的滤料应洁净,符合设计要求,其规格为含水层筛分粒径d 的5~10倍。投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料前应替浆,清水替换量应满足泥浆比重要求; 2 滤料应沿井管周围均匀投放,投放量不得小于计算量的 95%; 4.1.6 排水管路断面应根据排水流量确定并连接严密。经洗井后水清砂净的水,才可排入河、湖及市政雨水管道。 4.1.7 降水工程应有防止降水区域内建筑物和构筑物产生沉降的措施。当采用回灌措施时应化验水质,不得污染地下水。 4.1.8 降水过程中应使地下水位保持在距基底0.5m以下。隧道结构二衬施工结束后,可停止降水,但对于明挖隧道或车站必须进行抗浮验算,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停泵。 4.1.9 降水过程应进行地面沉降和重要建(构)筑物变形观测,并应严格控制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变形。 4.1.10 降水工程应有完整的过程记录,并应按附录C的表格填写降水记录。 4.1.11 降水结束后,应及时用级配砂石将井孔回填密实,并按原状恢复地面。 4.2 管 井 4.2.1 施工要求: 1 管井施工方法同供水管井,根据地层条件可选用冲击钻、回转钻钻进,有条件时宜采用泵吸反循环钻井法,特殊条件可人工成孔; 2 布设井位时,应先探查地下管线情况; 3 上钻前应先人工挖探井,探明地下无管线和构筑物后方可上钻施工; 4 钻进深度应比设计深度大0.5~1.0m,井径大于管径不小于150mm。停钻后应及时进行替浆,注入清水用泵吸出,待稀释后的泥浆比重接近1.05后立即下管; 5 下管时井管要正中垂直、连接牢固,严禁井管强行插入沉淀的孔底。下管后井管周边应立即均匀填充滤料,防止堵塞,必要时可用水冲。滤料应填到检查井底部,即地面下1m左右,上部用粘性土封堵。 6 成孔后应及时(不超过7h)洗井,并应从上而下分层洗井,洗上部潜水层时,如沉没比不够要注清水洗井,洗下层承压水层时要冲洗到井底,直到水清砂净,上下水位连通。 7 开始抽降水之前应进行单井试验性抽水; 8 做好钻井施工描述记录。 4.2.2 安装要求: 1 管井抽水宜采用潜水泵,安装前应检查各部件是否良好,并注水试转正常; 2 电缆必须绝缘,并牢固地捆绑在泵管上; 3 水泵就位后应固定牢固; 4 水泵试抽水合格后方可正式抽水。 主 控 项 目 4.2.3 管井井深:以深度控制的井孔,其允许偏差应为-200mm、+1000mm;以井底地层控制的井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4.2.4 管井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滤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4.2.5 管井直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2.6 成井后应用清水洗井至水清砂净或上下含水层串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水位观测和检查洗井记录。 一 般 项 目 4.2.7 管井井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下列规定:以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围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5m;以土钉支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基坑边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m;降水井与暗挖结构之间的净距离应不小于2m;特殊环境可作适当调整,但应征得设计、监理单位的同意。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2.8 管井滤水管孔隙率:钢管应不小于10%,无砂水泥管应不小于1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 4.2.9 管井实际填料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4.2.10 管井滤水管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垂球测量。 4.2.11 管井滤水管下管应居中,其轴线位置与设计井孔轴线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钢尺量测。 4.3 引渗井 4.3.1 施工要求 1 引渗井施工宜采用螺旋钻、泵吸反循环钻机成孔; 2 孔径应不小于300mm,孔底深入下部含水层应不小于1m; 3 其它施工要求同管井。 4.3.2 安装要求 1 不下管引渗井:成孔直径为300~600mm,直接填入洗净的砂、砾或砂砾混合滤料; 2 下管引渗井:成孔后置入无砂混凝土滤水管或其它滤水管,井周根据地下含水层情况确定填入滤料的粒径。 主 控 项 目 4.3.3 引渗井井深:以深度控制的井孔,其允许偏差应为-200mm、+1000mm;以井底地层控制的井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4.3.4 引渗井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滤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4.3.5 引渗井直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3.6 成孔后应用清水洗井至水清砂净或上下含水层串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水位观测和检查洗井记录。 一 般 项 目 4.3.7 引渗井井位:以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围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5m;以土钉支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基坑边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m;降水井与暗挖结构之间的净距离应不小于2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3.8 引渗井滤水管孔隙率:钢管应不小于10%,无砂水泥管应不小于1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 4.3.9 引渗井实际填料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4.3.10 引渗井滤水管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垂球测量。 4.3.11 引渗井滤水管下管应居中(与井孔轴线比较)。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钢尺量测。 4.4 轻型井点 4.4.1施工要求: 1对易塌、易缩孔的松软地层,钻探施工应采用清水或稀泥浆钻进或高压水套管冲击施工,达到设计孔深后,应加大泵量、冲洗钻孔、稀释泥浆; 2对于不易产生塌孔、缩孔的地层,可采用长螺旋钻机施工成孔; 3滤料应填至地面以下1.0~2.0m,再用粘土封孔;滤料以中粗砂为宜。 4.4.2安装要求: 1 每一机组应根据泵型配用功率确定井点数量,并在井点管施工完毕后安装。 2 分节组装的井点管直径应一致。钢管井点管的滤管应采用穿孔钢管,孔隙率不应小于15%,外壁垫筋缠镀锌铅丝后并包土工布滤网。 3 泵组应稳固地设在平整、坚实、无积水的地基上。水箱吸水口与集水总管、井点管口高程宜一致; 4 泵组宜置于集水总管中部; 5 管路系统各部件应连接严密; 6 集水总管与井点管应采用高压软管连接; 7 各组集水总管之间宜采用阀门隔开; 8雨季施工时,降水井点泵组应搭设防雨设施。寒冷地区冬季施工时,对泵组和管路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9 各组井点系统安装完毕,应及时进行试抽水,全面检查管路连接质量、井点出水和泵组工作水压力、真空度及运转等情况。 主 控 项 目 4.4.3 轻型井点井深应不小于设计深度,且应比井点管深50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4.4.4 轻型井点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4.4.5 轻型井点真空度应不小于60KPa。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真空度表量测。 4.4.6 成孔后应用清水洗井至水清砂净。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水位观测和检查洗井记录。 一 般 项 目 4.4.7 轻型井点井位:以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围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5m;以土钉支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基坑边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m;降水井与暗挖结构之间的净距离应不小于2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4.8 轻型井点实际填料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4.4.9 轻型井点直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4.10 轻型井点滤水管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垂球测量。 4.4.11 轻型井点滤水管下管应居中(与井孔轴线比较)。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钢尺量测。 4.5 喷射井点 4.5.1喷射井点施工要求同轻型井点。 4.5.2安装要求: 1 井点管组装前应检查井管、连接件及喷射器的喷嘴混合室、支座环和滤网等,组装后应做泵水试验和真空度测试; 2直接利用井点管水冲孔下沉时,应先沉设外管后再安装内管; 3喷射井点的进水总管与井点管位置应正确,管路连接严密,各井点管的连接管应安装阀门,每组进水总管应用阀门隔开,回水总管应分开; 4高压水泵出水管必须安装压力表和调压回水管路; 5喷射井点内外管底座安装应严密,顶端接头处应用油封装置连接;抽水时,当发现个别井点管的周围翻砂、冒水时,应立即关闭进行处理; 6井点管试抽水时排出的混浊水,不得回入循环管路系统,试抽水延续时间,应根据井点水由浊变清程度确定; 7工作循环水应保持清洁,全面试抽水2d后应采用清水更换,降水过程中应根据水质混浊程度定期更换; 主 控 项 目 4.5.3 喷射井点井深应不小于设计深度,且应比井点管深50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4.5.4 喷射井点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4.5.5 喷射井点真空度应不小于93KPa。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真空度表量测。 4.5.6 成孔后应用清水洗井至水清砂净。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水位观测和检查洗井记录。 一 般 项 目 4.5.7 喷射井点井位:以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围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5m;以土钉支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基坑边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m;降水井与暗挖结构之间的净距离应不小于2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5.8 喷射井点实际填料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4.5.9 喷射井点直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5.10 喷射井点滤水管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垂球测量。 4.5.11 喷射井点滤水管下管应居中(与井孔轴线比较)。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钢尺量测。 4.6 辐射井 4.6.1 一般要求 4.6.1.1 施工要求: 1集水井施工当场地狭小时宜采用沉井法或人工挖井法,有场地条件时宜采用泵吸反循环钻进法,井深应超过最底部降水目的含水层1.0m以上,钻进井径应大于3.0m,并以满足井内水平井施工为准; 2水平井施工宜采用水力双壁钻杆反循环法或顶进水力正循环法,垂直方向上水平井沿各含水层底部施工,平面上水平井沿结构外缘及不同方向上布设。 4.6.1.2 安装要求: 1集水井安装要求: 集水井井壁管可采用预制钢筋水泥管,壁厚0.15~0.2m,每节管长1~2m,管节之间做防水处理,并连接牢固,沉井法采用自重整体均匀润滑下沉,井底用砼封闭;反循环钻进法的井管安装采用漂浮法,最底节为封闭的圆底。沉井法下端带有刃角,施工到设计井深后用混凝土封底,并处理刃角周围; 2水平井管安装要求:成孔后立即安装水平井管,或随钻安装,水平管均为滤水管,可用PVC波纹缠丝管、钢丝骨架缠土工织布管和钢管打眼缠丝包网管,全孔下入井管,井管顶端封闭,井管口周围应做密封处理。 4.6.2 辐射井竖井沉井法施工 主 控 项 目 4.6.2.1 沉设时,沉井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及以上,或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4.6.2.2 封底前,沉井的下沉稳定:其下沉速率不大于10mm/8h。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水准仪测量。 4.6.2.3 封底结束后的位置:刃脚平均标高与设计标高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0mm;刃脚平面中心线位移应不大于1%H( H为下沉总深度),H<10m时,应不大于100㎜。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水准仪、经纬仪测量。 一 般 项 目 4.6.2.4 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抽样送检。 4.6.2.5 沉井外观质量:无裂缝,无蜂窝、空洞,不露筋。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2.6 结构平面尺寸允许偏差:曲线半径应不大于±0.5%,预埋件应不大于±1%;平面尺寸的最大偏差应不大于5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6.2.7 沉井下沉过程中的允许偏差:高差应为1.5~2.0%,平面轴线应不小于1.5%H(H为下沉总深度)。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水准仪、经纬仪测量。 4.6.2.8 封底混凝土的坍落度宜为180~2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坍落度测定仪量测。 4.6.2.9 沉井封底后应满足抗浮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作抗浮检算。 4.6.3 辐射井竖井钻井法施工 主 控 项 目 4.6.3.1 预制混凝土井管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抽样送检和钢尺测量。 4.6.3.2 井径应不小于设计值。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6.3.3 井深的允许偏差应为±50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测量。 4.6.3.4 辐射井竖井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垂球测量或目测。 4.6.3.5 混凝土管节接头应密封,不透水。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4.6.3.6 混凝土井管使用的钢筋、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4.6.3.7 混凝土井管外观应无裂缝、无蜂窝、空洞,不露钢筋。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4 辐射井竖井人工挖井施工 主 控 项 目 4.6.4.1 人工挖井护壁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分段挖土的分段高度应不大于1.2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6.4.2 人工挖井井径应不小于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6.4.3 人工挖井深度应不小于设计深度。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测量。 4.6.4.4 人工挖井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垂球检查。 4.6.4.5 人工挖井封底: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0;厚度应不小于200mm或按设计要求;封底后井底应不出现冒水现象,如需要特殊考虑承压水抗浮,尚应满足抗浮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试验报告、钢尺测量和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4.6.4.6 人工挖井使用的钢筋、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抽样送检。 4.6.4.7 人工挖井护壁应无裂缝、蜂窝、空洞,不露钢筋。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4.8 封底混凝土的坍落度宜为180~2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坍落度测定仪量测。 4.6.5 辐射井水平井施工 主 控 项 目 4.6.5.1 水平井井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位于相应的含水层中。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5.2 水平井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6.5.3 水平井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6.5.4 水平井井数、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4.6.5.5 水平井出水含砂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取样实验测定。 一 般 项 目 4.6.5.6 水平井孔方位角应符合不影响降水范围和结构施工的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4.6.5.7 水平井井管应采用通长滤水管,管材应满足施工工艺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 4.7 回灌井 4.7.1 回灌井结构与管井相似,但如存在非回灌层则需用粘土或粘土砾石混合料封住。 4.7.2 回灌井间距应大于10m,回灌井井径宜大于600mm,井深应根据回灌目的层而定,一般应穿透目的层不小于1m。 4.7.3 回灌井管选用:当回灌时间大于2年时,宜采用打眼缠丝钢管,小于2年的回灌也可采用水泥砾石滤水管和水泥井壁管,但井深超过50m的不宜采用。 4.7.4 钻孔到设计深度后,应根据钻孔揭示的具体回灌层部位排好管,然后按顺序下管,确保滤水管下入到回灌层,井壁管下入到非回灌层。在回灌层与非回灌层之间应用粘土封填。 4.7.5 井管外侧应下入一根观测管,以观测回灌水头变化。 4.7.6 成井后应进行简易抽水试验,回扬泵务必下到回灌层中。 4.7.7 回灌水应采用清水,并在回灌前进行水质化验,回灌水应与回灌层水质基本一致,如出现有超过饮用水标准的毒理性指标,不允许直接回灌。如回灌层与降水层位一致,则降水抽出的水可直接用于回灌。 4.7.8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自流回灌和有压回灌,当采用自流回灌时,应设置高位水箱或水量调节阀,并通过调节水箱高差控制回灌水量。 4.7.9 为确保回灌持续有效,应对回灌井进行定期回扬处理,每次回扬的时间不宜小于4小时。回扬周期视回灌水量衰减情况确定,一般宜每周回扬一次。 4.7.10 回灌井的施工要求与管井一致。 主 控 项 目 4.7.11 回灌井井深:以深度控制的井孔,其允许偏差应为不大于200mm;以井底地层控制的井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4.7.12 回灌井滤水管孔隙率:钢管应不小于10%,无砂水泥管应不小于1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 4.7.13 回灌井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滤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4.7.14 回灌井实际填料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4.7.15 回灌层与非回灌层之间封填的粘土用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回填粘土施工记录。 4.7.16 成孔后应用清水洗井至水清砂净。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洗井记录。 4.7.17 水质与回灌层水质基本一致,不出现超过饮用水标准的毒理性指标。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化验单和送样检验。 4.7.18 回灌井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供水管路必须密封。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4.7.19 回灌井直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7.20 回灌井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垂球测量。 4.7.21 回灌井滤水管下管应居中(与井孔轴线比较)。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钢尺量测。 4.8 集水明排 4.8.1 排水沟宽0.3~0.6m,深度应比挖土底面低0.4~0.5m,集水井应比排水沟低0.6~1.0m。 4.8.2 排水沟边坡1.1~1.5,沟底应设一定纵坡以有利于排水。 4.8.3 一般采用人工开挖集水井,下入钢护筒或水泥砾石滤水管护壁,下入滤水管时,滤水管外围应回填滤料。 4.8.4 宜采用污水泵抽水,泵头应包以滤网,以防泥砂进入水泵。 4.8.5 基坑侧壁如有渗水,应设置导管,将水导出。 主 控 项 目 4.8.6 排水沟的位置距坡脚应不小于300mm;排水沟深度应为400~500mm;排水沟应设一定纵坡,坡度应不小于3‰。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和观察检查。 4.8.7 集水井位置距坡脚应不小于400mm,深度应不小于60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8.8 导流管导管长度应为500~1000mm;导管滤管部分孔隙率应不小于10%,且应缠尼龙纱网防止出砂;导管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或渗水处。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4.8.9 排水沟沟底防水施作前,槽底土体应不受长时间浸泡;排水沟宽度应保证水不溢出泡槽。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8.10 集水井滤料粒径宜为2~7mm,含泥量应不大于3%;实际填料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检验报告和填料施工记录。 4.8.11 集水井潜水泵的泵量和扬程应保证集水井内的水及时排出。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4.9 排水管线及检查井 4.9.1 排水管线施工 1 排水管线应根据市政排水口的具体情况选用主联络管联接多个抽水井排水,或是每个抽水井埋设单根排水管就近与雨污水井相接排水,但在接入前应征得市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2 排水管宜暗埋于地面以下800mm,挖槽宽度0.4m;排水管安装完后,应按原状恢复地面。 3 临时排水管采取防冻措施可布在地面,但不得影响交通或其它工程施工。 4.9.2 检查井施工 1砌筑用砖可采用烧结普通砖、粉煤灰砖等,其强度等级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2 砌检查井前应将砖用水浸透,当混凝土基础验收合格,抗压强度达到1.2N/mm2,基础面处理平整和洒水湿润后,方可铺浆砌筑。 3砌筑检查井时,应随时检测直径尺寸,当四面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30mm; 4检查井砌筑至规定高程后,应及时浇筑或安装井圈,盖好井盖。 主 控 项 目 4.9.3 排水管线的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排水量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和观察检查。 4.9.4 排水管线的接头应不漏水。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5 检查井井身尺寸(直径)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9.6 检查井井盖与地面高程差(限值):路面应为±5mm,非路面应为±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一 般 项 目 4.9.7 排水管线铺设应不影响交通和其它工程施工。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8 排水管铺设坡度应不小于3‰;如为单井直排,排水管线可不考虑铺设坡度。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水平尺、钢尺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4.9.9 检查井井底高程允许偏差:D(直径或最大宽度)≤1000时,应为±10mm;D>1000时,应为±15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10 降水维护及监测 4.10.1 降水系统应设有备用电源。 4.10.2 降水观测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孔应沿车站及区间隧道两侧均匀布设,尽量利用引渗井兼作观测井; 2 降水基坑为二个以上含水层时,应分层设置专用观测孔; 3 临近地表水体和地下管道渗漏水处,应增加观测点。 4.10.3 试抽水后应测定抽水井出水含砂量; 4.10.4 降水期间,应对地下水的水位、流量和各类降水设备运转情况进行观测,并按本标准附录C表C-1、表C-2、表C-3做好记录。 4.10.5 观测水位时,应在降水前观测初始水位埋深(高程),以后定期观测,雨季应增加观测密度。代表性观测孔的观测结果应绘制S—t和Q—t曲线。 4.10.6 降水抽出的地下水含砂量应符合规定,降水过程中发现水质混浊时,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4.10.7 雨季施工时,地面水不得渗漏和流入基坑,遇大雨或暴雨时,必须及时将基坑内积水排除。 主 控 项 目 4.10.8 抽排水含砂量:粗砂含量应不大于1/50000;中砂含量应不大于1/20000;细砂含量应不大于1/10000。 检验数量:3个月取样检验1次。 检验方法:取样送检。 4.10.9 降水过程应进行地面沉降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变形观测,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和重要建(构)筑物的沉降及倾斜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降水过程观测记录。 一 般 项 目 4.10.10 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位观测,观测读数应读到厘米。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测量。 4.10.11 水位观测时间及频率: 1 降水前应统测一次自然水位; 2 抽水开始后,在水位未达到设计降水深度以前,每天观测1次水位、水量; 3 当水位已达到设计降水深度,且日趋稳定时,可每5天观测1次。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测量和检查观测记录。 4.10.12 维护期间水位控制: 1 结构底在含水顶板以上,承压水压力水头高度应不大于2H/γ.Ks(H:承压含水层顶板底至槽底的厚度(m),γ:土的天然容重(t/m3),Ks:取1.1~1.2); 2 结构底在含水层中,水位应控制在槽底以下0.5m; 3结构底在含水层底板以下,要求将开槽范围内的地下水基本疏干。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测量和检查观测记录。 附录A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1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进行,各种降水方法每个检验批的井点数量可按表A.0.1的要求进行;检验批的划分应与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段相符合,当井数少于表A.0.1的规定的检验批抽检井数要求时应全数检验。 表A.0.1 检验批划分 序号 降水工艺方法 一个检验批井的数量 (眼) 一个检验批抽检井数(眼) 1 轻型井点 30~50 5 2 喷射井点 30~50 5 3 管井 20~40 5 4 辐射井 竖井 单井验收 1 水平井 一次进行 全数 5 引渗井 20~40 5 6 回灌井 一次进行 ≮3 7 观测井 一次进行 ≮2 A.0.2 降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按表式C7-8-1~表式C7-8-8填写记录。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式C7-8-1) 编号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井深 ≮设计深度,且比井点管深500mm 2 滤料 含泥量<3% 3 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60Kpa ≥93Kpa 4 洗井 水清砂净 一般项目 1 井位 明挖 排桩、地下连续墙支护 降水井与支护结构外皮之间的净距离应≥1.5m 土钉墙支护 降水井距槽边的距离槽边(壁)应≥1.0m。 暗挖 降水井与地铁结构之间的最小净距离应≥2.0m 2 井径 ±20mm 3 垂直度 1% 4 填料量(与计算量相比) ≮95% 5 下管(与井轴相比) 居中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 施工班组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管井、引渗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式C7-8-2) 编号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井深 以深度控制的 -20cm,+100cm 以井底地层控制的 符合设计要求 2 滤料 含泥量 <3% 级配 符合设计要求 3 井径 —20mm 4 洗井 水清砂净、上下水层串通 一般项目 1 井位 明挖 排桩、地下连续墙支护 降水井与支护结构外皮之间的净距离应≥1.5m 土钉墙支护 降水井距槽边的距离槽边(壁)应≥1.0m。 暗挖 降水井与地铁结构之间的最小净距离应≥2.0m 2 填料量(与计算量相比) ≮95% 3 垂直度 1% 4 下管(与井轴相比) 居中 5 滤水管空隙率 钢管 ≥10% 无砂水泥管 ≥15%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 施工班组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辐射井竖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式C7-8-3) 编号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护壁 沉井 预制井管满足设计要求,下沉前必须达到70%设计强度。 漂浮法 预制井管满足设计要求 人工护壁 ⑴喷护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⑵分段挖土,分段高度控制在1.2m以内。 2 井径 ≮设计值 3 深度 ≮设计深度 4 垂直度 1% 5 封底 混凝土强度 ≥C20 6 厚度 ≥200mm 7 效果 ⑴封底后井底不出现冒水现象; ⑵如需要特殊考虑承压水抗浮,还应满足抗浮要求。 一般项目 1 砼井管 钢筋、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 符合设计要求 2 结构外观 无裂缝、蜂窝、空洞,不露钢筋 3 封底混凝土塌落度 180~220mm 封底后 应满足抗浮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 施工班组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辐射井水平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式C7-8-4) 编号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井位 符合设计要求,并位于相应的含水层中 2 孔径 不小于设计值 3 深度 不小于设计值 4 井数、层数 不少于设计量 5 洗井 水清砂净 一般项目 1 水平井孔方位角 不影响降水范围及结构施工 2 井管 ⑴通长滤水管; ⑵管材满足施工工艺要求。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 施工班组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回灌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式C7-8-5) 编号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井深 以深度控制的 ≤200mm 以井底地层控制的 符合设计要求 2 滤水管空隙率 钢管 ≥10% 无砂水泥管 ≥15% 3 滤料 含泥量 <3% 级配 符合设计要求 4 填料量(与计算量相比) ≮95% 5 回灌层与非回灌层之间封填的粘土用量 ≮95% 6 洗井 水清砂净 7 水质 与回灌层水质基本一致,不出现超过饮用水标准的毒理性指标 8 设备安装 符合设计要求、供水管路必须密封 一般项目 1 井径 ±20mm 2 垂直度 1% 3 下管(与井轴相比) 居中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 施工班组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集水明排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式C7-8-6) 编号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排水沟 位置 距坡脚≥300mm 2 深度 400~500mm 3 坡度 有利于排水 4 集水井 位置 距坡脚≥400mm 5 深度 ≥600mm 6 导流管 导管长度 50~100cm 7 导管制做 滤管部分孔隙率≮10%,缠尼龙纱网。 8 位置 设置于含水层底部 或渗水处 一般项目 1 排水沟 沟底防水 槽底土体不受长时间浸泡 2 宽度 保证水不溢出泡槽 3 集水井 滤料 规格 2~7mm 4 含泥量 ≤3% 5 填料量 (与计算量相比) ≮95% 6 潜水泵 泵量及扬程应保证集水井内的水及时排出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 施工班组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排水管线及检查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式C7-8-7) 编号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排水管线 主控项目 1 管径 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排水量要求 2 接头 不漏水 一般项目 1 铺设方法 不影响交通和施工 2 铺设坡度 ≥5‰ 检查井 主控项目 1 井身尺寸(直径) ±20mm 2 井盖与路面高程差 非路面: ±20mm 路 面: ±5mm 一般项目 1 井底高程: D≤1000 D>1000 ±10mm ±15mm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 (施工员) 施工班组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降水监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式C7-8-8) 编号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抽排水 含砂量 粗砂含量<1/50000;中砂含量<1/20000;细砂含量<1/10000。 2 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建筑物变形 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一般项目 1 监测时间及频率 ⑴降水前应统测一次自然水位; ⑵抽水开始后,在水位未达到设计降水深度以前,每天观测1次水位、水量; ⑶当水位已达到设计降水深度,且日趋稳定时,可每5天观测1次。 2 维护期间水位控制 ⑴结构底在含水顶板以上,承压水压力水头高度≤2H/γ.Ks(H:承压含水层顶板底至槽底的厚度(m),γ:土的天然容重(t/m3),Ks:取1.1~1.2); ⑵结构底在含水层中,控制水位应在槽底以下≮0.5m; ⑶结构底在含水层底板内,要求将开槽范围内的地下水基本疏干。 3 水位 观测 读数到厘米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 施工班组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录B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B.0.1降水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并按表式C7-9填写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式C7-9)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分包项目经理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检验批部位、区段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遗留问题及解决方案: 检验结论 项目专业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录C 降水记录 表C-1 管井降水记录表 工程名称 工程里程 观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施工单位 班组别 井孔编号 地面高程(m) 水位读数(地面起算) 水位标高(m) 记事 观测记录者 注:记事内容包括水泵运转及边坡稳定等情况 表C-2 轻型井点降水记录表 工程名称 工程里程 降水泵房编号 机组类别及编号 正式运转机组数 井点数量 开 根停 根 观测时间 降水机组 地下水流量(m3/h) 观测孔水位读数(m) 记事 观测记录者 年月日 时 分 真空表读数(kPa) 压力表读数(kPa) 1# 2# 3# 4# 5# 6# 施工单位: 工程负责人: 注:观测孔水位读数一栏,如井孔多时可根据实际数量增列其序号 表C-3 喷射井点降水记录表 工程名称 工程里程 降水泵房编号 机组编号 运转 停运 维修 井点开 根停 根 观测日期: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施工班组 观测时间 工作水压力(kPa) 地下水流量(m3/h) 观测孔水位读数(m) 实际抽水井点编号 记事 观测记录者 时 分 1# 2# 3# 4# 5# 6# 工程负责人: 注:1 记事包括换工作水时间、工作水含泥量、真空度、基坑边坡稳定及井点系统运转情况表。 1 观测水位读数一栏,如井孔多时可根据实际数量增列其序号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 轨 道 交 通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则 52 3 基本规定 52 3.1 一般规定 52 3.2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52 3.3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3 3.4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53 4 降水工程 53 4.1 一般规定 53 4.2 管 井 54 4.3 引渗井 55 4.4 轻型井点 55 4.5 喷射井点 55 4.6 辐射井 56 4.7 回灌井 57 4.8 集水明排 57 4.9 排水管线及检查井 57 4.10 降水维护及监测 57 1 总 则 1.0.1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大部分是线路长、埋深大的地下工程,降水工程是土建工程得以顺利开展的必须的工程技术措施,降水工程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土建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2 降水工程专业性较强,没有足够的施工经验,应付不了复杂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城市环境条件,达不到较高水平的专业标准。因此,必须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信誉和施工实绩。 3.1.3 ~3.1.6 为本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响应落实。 3.2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2.2 对于一个标段的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可能同时采取管井、引渗井、轻型井点、喷射井点、辐射井、集水明排等或其中的几种降水工程措施,这些不同的降水方式均应单独作为一个分项工程,排水管线及检查井在城市环境中施工也尤为重要,故也作为一个分项工程。 3.2.3 检验批一般可按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竖井风道、车站或区间的降水施工段进行划分。 3.3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3.1~3.3.5 为本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响应落实,并在附录A、B、C中规定了质量验收记录表式。 3.4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3.4.2 为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要求,对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作出的规定。 4 降水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资料,是编制降水工程方案的主要依据,为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构筑物的安全,开工前必须具备这些资料。 4.1.2 表4.1.2给出了几种常用的降水类型,针对工程具体条件,经过经济、技术综合比较后可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降水方法。但辐射井降水造价较高,应仅适用于城市复杂地区,或以粉土、粉质粘土为主的含水层(俗称疏不干含水层)。在其它降水方法都能有效降水的情况下,不应广泛使用辐射井,但可作为其它降水方法局限性的补充。 4.1.3 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往往交通环境复杂,地下管网纵横交错,出了问题将牵涉到社会方方面面,故应多方协商,慎重解决问题。 4.1.6 排水管路如连接不严,抽出的水将补给上层滞水。洗井后含砂量达标的清水,可不设沉淀池,直接排入河、湖及市政雨水管道。从保护水资源角度出发,降水工程抽取的地下水可排入河、湖,也可补充城市景观用水;从不加重污水处理厂负担出发,降水工程抽取的地下水应排入市政雨水管道。但在此之前应取得水务、市政等管理部门许可。 4.1.7 对地下水回灌采取措施,既节约保护水资源,又对稳定地层,保护临近重要建筑物起到好的作用,但工程费用大。对于必须采取回灌措施的地段,要认真做好技术经济分析。 4.1.8 本条特别指出明挖隧道结构施工结束后,停止降水前,要核实抗浮水位,否则可能造成隧道结构上浮。 4.2 管 井 4.2.1 施工要求 1对于粒径小于200mm的第四系地层,采用泵吸反循环钻进工艺,钻进效率高,且洗井方便,成井效果好,是首选的管井施工方法。 3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往往沿城市主干道走向,地下管线纵横交错,因而不仅强调在布设井位时,要进行地面物探,调查地下管线,而且在上钻前应先人工挖探井到原状土层,再次确认有无地下任何管线。 5 上部不回填粘土,以备填料不实时,可及时补填滤料。 6一般暗挖车站、区间埋深较大,降水涉及几个含水层,上部含水层往往还要疏干,因而分层洗井是十分必要的,在上部潜水层水位较低时,要注清水先洗通上部含水层。 4.2.2 潜水泵具有安装简单,使用方便,耗电低,效率高的特点,是管井降水常用的抽水设备,因此本条对潜水泵规定了安装要求。 4.3 引渗井 4.3.1 引渗井一般也称砂渗井,其井径越大,引渗效果越好,所以规定井孔孔径不小于300mm,而且井径大了,井间距可以加大,同样降水效果下,井数可以减少;同时,为保证引渗至基底以下强导水层,要求引渗井深入强导水层不小于3m。 4.3.2一般在上部降水层渗透系数较小情况下,引渗井不下管,直接填料;而在上部降水层渗透系数较大,水位又比较高的情况下,引渗井应下管:一来下管引渗井可以兼作观测井,二是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降水周期较长,必要时可下泵抽水。 4.4 轻型井点 4.4.1轻型井点施工强调用清水或稀泥浆钻进,并在钻进到设计孔深后,应加大泵量冲洗钻孔,目的是减小洗井难度,增大单井出水量。 4.4.2为减小轻型井点真空度的损失,充分发挥其抽吸作用,以取得较好的降水效果,故对泵组安装提出了要求。 为了验证轻型井点系统安装质量,保证降水效果,因此,要求每组井点安装完毕后进行试抽水,通过试抽水发现的问题应在基坑开挖前全部处理好。特别是井点系统,如有一处漏气,就会影响整个机组的降水效果;如出现“死井”不在试抽水过程中处理,基坑开挖后再补做井点,困难就更大。 4.5 喷射井点 4.5.2 喷射井点管比较长,构造较繁杂,组装之前要求对各部件进行检查,以保证总体安装质量。 喷射井点工作循环水具有一定压力,如外管渗漏水,则井点管就会失效;如内管渗漏水,将使工作循环水循环不正常,影响抽水。因此,喷射井点管组装后应在地面进行泵水试验和真空度测试。 喷射井点管沉设后,如果立即与回水管相连接,则混浊水将流入循环水池(箱)内,使工作循环水混浊,加剧喷嘴磨损。每根井点管试抽水时间,要根据抽水水质情况确定,直到变清为止。 4.6 辐射井 4.6.1.1 沉井法和人工挖井法施工集水竖井的优点是人工施工,占用场地小,缺点是施工效率低,地下水位较高时还需要辅助降水;泵吸反循环钻进法的优点是对土体扰动小、施工效率高,缺点是需要较大场地,需要根据场地条件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 采用水力双壁钻杆反循环法施工水平井可以较好地控制孔径,顶进水力正循环法在粉土质地层中容易扩径,井壁以外土流失较多,但在粘性土为主地层中情况较好,效率也高。 4.6.1.2 安装要求 1集水井安装: 集水井井壁管一般多采用预制钢筋水泥管,壁厚0.15~0.2m,每节管长1~2m,管节之间做防水处理,并连接牢固,沉井法采用自重整体均匀润滑下沉,井底用砼封闭;反循环钻进法的井管安装采用漂浮法,最底节为封闭的圆底。 2水平井管安装:在常用的几种水平井管中,PVC波纹缠丝管最为经济实用,钢丝骨架缠土工织布管次之,其安装过程如下: 水平孔钻进到预定深度,宜超打一根钻杆后停止钻进,这时水泵应继续送水,直到孔口返清水,表明内管已清洗干净,退回卸下一根钻杆后下入滤水管。下滤水管时,首先将端头堵上,然后把滤水管送入孔内,到达深度后用Φ20的顶杆顶住端头,再将钻杆一根根拔出,最后将顶杆拔出,并在孔口安装封堵器,以防泥砂从孔壁的间隙流出。 4.7 回灌井 4.7.1 出于保护水资源考虑,降水抽浅部含水层的水,回灌到深部含水层,则回灌井中浅部含水层段要用粘土或粘土砾石混合料封住。 4.7.2 回灌井间距不宜小于10m,否则回灌井之间回灌时会相互干扰,影响单井回灌量;回灌井井径应比管井大一些,以提高单井回灌量。 4.7.8 针对降水工程的回灌措施,一般可采用便于安装、经济实用的自流回灌。 4.7.9 回灌井定期回扬,是为了防止回灌层和滤料层产生气相和固相阻塞,确保回灌效率。 4.8集水明排 4.8.1 集水明排多用于排除基槽内残留水。 4.9排水管线及检查井 4.9.1 由于是临时性的排水管线,其施工要求可以比市政永久性排水管低一些,但接头不得漏水。 4.9.2 位于交通道路上的降水井应按市政管线检查井要求施工,确保重车碾压不变形。 4.10 降水维护及监测 4.10.1 本条规定是因为由于停电而间断降水,可能酿成严重事故。 4.10.2 降水过程中,为了详细掌握和了解地下水位变化情况,以随时调整停开泵数量,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和节约水资源,因此,在设计井点时应同时考虑观测孔的设置,下管引渗井本身也是很好的观测井; 4.10.5 降水期间的水位观测,是降水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为掌握降水效果,降水之前应观测一次初始自然水位高程,然后以此为准,定期观测水位变化情况。并根据观测记录绘制Q-t(抽水量与时间)和S-t(水位下降值与时间)关系曲线图,以便分析研究水位下降趋势和流量变化,查明抽水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情况和产生的原因,便于及时排除。 4.10.7 地下水位变化与季节有很大关系,特别是雨季,潜水水位回升,因此,除加强观测地下水位和流量外,尚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同时,对于明挖车站、区间,由于基坑面积比较大,对直接降到基坑内的雨水要及时排除,防止泡槽。 肂蒂螈螂膄蚈蚄螁芆蒁 PAGE _1168067391.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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