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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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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建市〔2012〕38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建市〔2012〕38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建设部2005年制定下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我省也提出了相关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32号)精神,贯彻“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使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适用范围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临时设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详见附件1。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计取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增加费两部分。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增加费是指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加大投入,措施到位获取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补偿费用。  (一)现场评价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现场评价工作。  现场评价工作应在主体二层施工阶段和主体施工完成70%阶段,由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jgj59-2011)进行现场评价,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和审核后,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评价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并再次组织评价打分。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费率确定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计算,具体标准及费率确定按以下程序: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并考虑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入情况测定具体费率。  1.基本费  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基本费具体费率时,首先按照计价依据规定的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入因素对基本费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后,根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分以下两种情况测算基本费费率:  (1)评价结果为70分以下(不含70分)者,以调整后的基本费费率为最高费率(以0%为最低费率),原则按分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基本费费率。  (2)评价结果为70分以上(含70分)者,调整后的基本费费率即为该工程基本费费率。  2.增加费  评价结果为70分以上(不含70分)者,计取增加费。  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按照计价依据规定的增加费费率范围,原则上按分值采用插入法测定增加费费率。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最高限价或标底、工程招投标时应按计价依据规定计算:基本费按计价依据给定费率及调整系数计算,增加费按最高费率计算。(四)遇有特殊工程或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有超过本意见或计价依据规定的范围或标准,需增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省管项目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执行;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区、市)所属工程项目由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测定意见,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执行。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结算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现场评价情况出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表》(附件2),承包人持该表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总平面图》等资料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费率测定。  现场评价结果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工程项目,办理费率测定时,承包人需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投入资料。  1.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的测定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2.设区市及所辖县(区、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工作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中现场评价结果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工程项目,初步测定的费率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投入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确定。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及建设工程现场有关情况,测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评价表及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承包人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结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四)未经现场评价或费率测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中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中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时按照本意见测定费率后调整。  (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三)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二)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确定的增加费费率及基本费费率,计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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