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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收费调整-成府发[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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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收费调整-成府发[2008]1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成府发〔2008〕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2月1日实施以来,减少了建设项目办事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优化了我市投资环境,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收费调整-成府发[2008]1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成府发〔2008〕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2月1日实施以来,减少了建设项目办事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优化了我市投资环境,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办法》修改完善的部分条款内容通知如下:    一、文件名称“《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    二、第二条“(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修改为“(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第二条“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8元人民币,连同(二)、(三)项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4元标准在项目报建时收取;(四)、(五)项收费标准合计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修改为“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市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表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四、第三条“(二)至(五)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园林局和市人防办负责审核。”修改为“(二)至(五)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林业园林局和市人防办负责办理。”    五、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代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解交市财政局。” 修改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代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人民币解交市财政局。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报建阶段的各项收费委托高新区代收,减免审核、退费和追缴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办理。”    六、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报建费:(一)党、政、军机关、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    七、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报建费……”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第五条第三款“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教师住宅、军队干部住宅”修改为“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军队干部住宅”。    九、第五条增加第五款“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十、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交报建费……”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第六条增加第五款“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    十二、在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50平方米及以下的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机构组织建设的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交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三、取消第九条“五城区内试点小城镇的建设项目先按照本办法交纳报建费,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后由市财政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人民币返还镇级政府。”    十四、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站式收取的费用,实施前未收取的,由相关部门按原收费标准补收后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 修改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站式收取的费用,本办法生效前未收取的,由相关收费主体补收后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    十五、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有关建设项目报建费的减免一律以本办法为准。”修改为两条,即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六、附表“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修改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十七、取消附表第三条第一款“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批复界定)减半交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附件: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                              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原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    2.文物勘探发掘费;    3.工程定额测定费;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5.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异地绿化建设费。    (五)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市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表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交纳报建费,同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四)、(五)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理。(二)至(五)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林业园林局和市人防办负责办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代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人民币解交市财政局。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报建阶段的各项收费委托高新区代收,减免审核、退费和追缴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办理。  第四条 (减交比例)   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    (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第五条 (减交比例)   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二)企业的生产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用房;    (三)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军队干部住宅;    (四)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剧院、单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物展厅、文化遗址)、农贸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     (五)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第六条 (免交配套费范围)   下列建设项目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队修建的营房;    (二)大中专院校及中学、小学学生食堂;    (三)民政部门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荣军院、孤儿院,民政部门所属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等非赢利性民政福利设施;    (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共环卫设施;    (五)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  第七条 (全免范围)   50平方米及以下的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机构组织建设的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交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八条 (变更限制)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报建费。  第九条 (特殊减免)   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报建费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退费规定)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能否给以报建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交纳,项目建成后由市建设委员会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市财政局按市建设委员会核定额度退费。  第十一条 (交费核验)   市建设委员会应在发放建筑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交纳报建费的情况,对未按核定数额交纳报建费的,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滞纳金收取)   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报建费的,市建设委员会应督促其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交纳滞纳金。  第十三条 (基金退费)   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和退费申请,市墙材节能办按照验收意见办理退费;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核实无误后到市散装水泥办办理退费。     绿化面积和人防建设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是政府财政性资金,实行银行代收,并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费用补交)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站式收取的费用,本办法生效前未收取的,由相关收费主体补收后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成都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一) 建设项目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160 2、文物勘探发掘费 3 3、工程定额测定费 1.2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0.8 5、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1.5 (二)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5 (三)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 (四) 异地绿化建设费(满足要求,可免交) 3 (五)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满足要求,可免交) 25 合计 200.5    注:1.绿化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2..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交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3.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半交纳或免交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交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交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4)凡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道、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用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设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4..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不退还已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补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文件,2009年1月1日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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