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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

2018-05-06 74页 ppt 1M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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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特殊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麻城市人民医院熊光宗麻醉药与麻醉药品麻醉药:全麻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可逆性地引起意识、感觉和反射消失的药物,如笑气、恩氟烷、丙泊酚、乙醚等。局麻药--是一类以适当的浓度应用于局部神经末梢或神经干周围的药物,如利多卡因、布比卡因等。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躯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芬太尼、瑞芬太尼、吗啡、哌替啶、二氢埃托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际管制概况世界范围内对麻醉药品管制,有近100年历史:从1909年,“上海国际禁毒会议”;主要有《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
特殊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
特殊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麻城市人民医院熊光宗麻醉药与麻醉药品麻醉药:全麻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可逆性地引起意识、感觉和反射消失的药物,如笑气、恩氟烷、丙泊酚、乙醚等。局麻药--是一类以适当的浓度应用于局部神经末梢或神经干周围的药物,如利多卡因、布比卡因等。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躯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芬太尼、瑞芬太尼、吗啡、哌替啶、二氢埃托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际管制概况世界范围内对麻醉药品管制,有近100年历史:从1909年,“上海国际禁毒会议”;主要有《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我国特殊管理的药品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四个法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办法》1988年12月《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管理规章《戒毒药品管理办法》1999年6月《麻黄素管理办法》1999年4月《咖啡因管理办法》2001年2月《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0月《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2000年2月2005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并制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购进印鉴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院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管理组织《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机构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戒毒机构)开展戒毒治疗业务如果需要使用美沙酮口服溶液(10ml/支,麻醉药品)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申请办理“印鉴卡”。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达的关于“印鉴卡”的规定申请办理“印鉴卡”。取得印鉴卡需具备的条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印鉴卡》的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印鉴卡》#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代码 地  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床位数 平均日门诊量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执业医师数量 医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药学部门负责人签章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批准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注:口腔医疗机构在“床位数”栏需同时填写床位数和牙椅数,如无病床,只填写牙椅数。《印鉴卡》                                      编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购用印鉴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印制二OO五年十一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床位数 平均日门诊量 医疗机构负责人姓名 医部疗管理门负责人姓名 药学部门负责人姓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印鉴 印鉴 印鉴 药学部门负责人于    年  月毕业于现职称 采购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签名 印鉴 医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批准单位意见 批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项目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批准单位经办人签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药品购买情况记录 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购买日期                                                                 采购人员签章药学部门负责人签章销售人员签章《印鉴卡》的校验、变更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卫医发〔2005〕421号二○○五年十一月二日印鉴卡的另一个作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一类)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医师的处方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师资辖区内省属、部属医院师资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二级以上医院院级师资二级以下医院培训和考核备案人员培训和考核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美沙酮口服溶液的购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二)申请人开展戒毒治疗业务,应当凭“印鉴卡”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区域性批发企业)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经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凭“印鉴卡”可以到全国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国性批发企业)或其他单位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申请人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时,应当出示以下证明文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戒毒诊疗业务的证明文件法人委托书(注明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交验身份证原件)销售企业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审核无误后方可售予美沙酮口服溶液丁丙诺啡制剂或镇静安眠药的购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三)申请人开展戒毒治疗业务或对阿片类成瘾者进行对症治疗如需要使用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丁丙诺啡制剂或镇静安眠药时,应当向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购买申请人购买丁丙诺啡制剂或镇静安眠药时,应当出示以下证明文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戒毒诊疗业务的证明文件法人委托书(注明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交验身份证原件)销售企业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审核无误后方可售予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验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储存《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专用记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处方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纸色白色淡红色、白色(右上角精一或精二)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住址、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二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保存3年。其他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精二”(白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与普通处方的区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分类剂型一般患者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一次常用量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用量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应注明门急诊单张处方的使用量住院单张处方的使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剂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电话: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应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备查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知情同意书》也应存入患者病历内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证》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在病历中应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备查病房基数管理对需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麻醉科/手术室实行基数管理病区、麻醉科/手术室根据临床实际需求与药房协商并签订,确定备用基数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数量等,由药房负责人及病区科主任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备查管理人员或药品有关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变更调整,并由双方上述人员签字重点科室管理(1)专人管理,人员相对固定(2)麻醉科/手术室设立麻醉药品专柜,根据临床需求设定麻醉药品基数,麻醉科/手术室与药房分别备案(3)每日麻醉医师根据实际需要申领麻醉药品,由麻醉药品专管人员登记领取数量(4)麻醉医师在每日临床工作结束后如数交还剩余药品、处方、空安瓿,做到帐物相符(5)麻醉科/手术室应建立麻醉药品领取、使用情况登记册,登记内容包括:医师领取药品名称、数量,时间、病例号、使用数量等,领药医师及麻醉药品专管人员双人签字(6)麻醉药品专管人员根据临床使用情况凭处方、空安瓿及领药汇总单及时到药房领药(7)麻醉药品专管人员应按手术需求发药,登记,做到每日清点药品、处方、空安瓿,做到帐物相符院外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院外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院外使用《处方管理办法》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院外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院外购买借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调配《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第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第十六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第十九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第二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第二十七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第二十八条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销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报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1、的疼痛处理(GPM):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观念,只有规范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2、规范化疼痛治疗原则为:有效消除疼痛,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把疼痛治疗带来的心理负担降至最低,全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疼痛是第五生命体征2002年第十届国际疼痛大会上达成如下共识:生命体征:呼吸、脉搏、血压、体温、疼痛癌症疼痛治疗五项原则首选无创途径给药。按疼痛程度阶梯给药。按时用药。个体化给药。注意具体细节。无创途径如口服,芬太尼透皮贴剂,直肠栓剂,输液泵连续皮下输注等。可依患者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予以选择。口服给药治疗癌痛的优势简单,经济,方便药物吸收规律,医生易于控制剂量疗效确切,安全性高易于剂量调整患者依从性高,利于长期服药口服给药是主要的、首选给药途径简单、经济、易于接受稳定的血药浓度与静脉注射同样有效更易于调整剂量、更有自主性不易成瘾、不易耐药三阶梯止痛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中度疼痛: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依病情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类药等辅助用药。按时用药是指止痛药物应有规律地按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予。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能控制患者疼痛的剂量,下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前给药。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予止痛药控制。疼痛发作,需要服止痛药持续预防疼痛疗法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无理想用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选用阿片类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又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即为个体化给药。对麻醉药品的敏感度个体间差异很大,所以阿片类药物并没有标准用量凡能使疼痛得到缓解并且副反应最低的剂量就是最佳剂量注意具体细节对用止痛药的患者要注意监护,密切观察其反应目的:患者获得最佳疗效而发生的副作用最小,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癌痛治疗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非阿片类药物比阿片类药物更安全对于需要长期接收镇痛药物治疗的患者,使用阿片药更安全有效;长期用药对肝、肾等重要器官无毒性作用。对长期服用非甾体抗炎药的病人,随用药时间延长,出现胃肠、肝、肾、血小板毒性反应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加。对于非甾体抗炎药剂量达到限量时,如果疼痛仍不能满意控制,应当选用阿片类药物镇痛。误区二:疼痛剧烈时才用止痛药及时、按时用止痛药更安全有效,而且需要的止痛药强度和剂量也最低长期得不到有效止痛治疗的癌痛病人,容易出现因疼痛导致的与神经病理性疼痛相关的交感神经功能紊乱,表现为痛觉过敏和难治性疼痛误区三:用阿片药出现呕吐、镇静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除便秘不良反应外,阿片类药物的不良反应大多是暂时性或可耐受的阿片药的呕吐、镇静等不良反应,一般出现在用药最初几天,数日后症状多自行消失对阿片类药物的不良反应应进行积极预防性治疗,可减轻或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误区四:终末期癌症病人才能用最大耐受剂量阿片类止痛药阿片类止痛药的用药剂量个体差异较大阿片类药物无封顶效应,如果病情恶化及疼痛加剧,可通过增加剂量提高止痛效果对任何重度疼痛病人,无论肿瘤临床分期及预计生存时间长短,只要止痛治疗需要,都可以使用最大耐受量阿片药,以达理想疼痛缓解误区五:长期用阿片类止痛药不可避免会成瘾,如果广泛应用必然造成滥用癌症疼痛病人长期用阿片类止痛药治疗,尤其是口服及其它长效制剂按时给药,发生成瘾(精神依赖性)的危险性极小国外Porter报告:用阿片类药发生精神依赖性的危险低于4/10,000(4/11,882例)积极推行WHO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原则,合理使用阿片类止痛药,不仅使广大癌痛病人得到理想止痛治疗,也可避免或减少阿片类药物滥用的危险事实上:WHO自1982年发布癌症三阶梯指导原则以来,全球医用吗啡消耗量由2.2吨左右增至近30吨,并未增加阿片类药物滥用的危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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