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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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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76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津人社局发〔2011〕7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略) 2.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略) 3.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
天津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7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津人社局发〔2011〕7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略) 2.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略) 3.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书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 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三条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 第四条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派遣单位责任 第五条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用工单位责任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第五章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三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工单位联系方式,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使用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人力社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定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参照使用。 第六章工资管理与社会保险缴纳 第十六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独立帐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别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劳动者应当个人负担的用水、用电、供暖、通讯和房租等费用除外。 第十八条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第一个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复核,不合格的,收回《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工商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派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废止。 附件3 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签约须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不少于2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明确所派遣劳动者的具体工资数额,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被派遣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并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6.被派遣劳动者的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连续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 7.填写劳动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要求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8.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得由他人代签。经协商一致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签约人基本情况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者基本情况: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姓名: 家庭住址(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二合同期限 (三)本合同为固定期限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劳务派遣期限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四)用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五)劳务派遣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上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 (七)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八)乙方的工作职责是: 1. 2. 3.。 四劳动报酬 (九)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具体发薪日期 为。 (十)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1. 2. 3.。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十一)用工单位根据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特点实行工时制度。 A.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C.不定时工作制度; (十二)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乙方加班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及用工单位的审批程序。 (十三)乙方享受国家规定休息休假之外的福利假期约定如下: 1. 2.。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十四)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十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医疗待遇等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七)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并督促用工单位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十八)甲方和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十九)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 (二十)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死亡,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各项待遇。 八劳动合同的续订、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宜 (二十一)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十二)本合同期满需续订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日办理续订手续。 九双方对其他事项的约定 1. 2. 3. 4. 5.。 十其他事项 (二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二十四)本合同的条款如与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二十五)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变更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1. 。 2. 。 3. 。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变更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1. 。 2. 。 3. 。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变更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1. 。 2. 。 3. 。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主词: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办法通知(共印20份)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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