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和管理通则
二○○六年十一月 南京
GB1761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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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章 范围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三条)
——第四章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第五章 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能源计量
、能源计量人员、能源计量器具、
能源计量数据
目次介绍
前言说明
名称
现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代替: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
标准代号
现在:GB17167-2006,强制性国准,强制性
条款为4.3.2、4.3.3、4.3.4、4.3.5、4.3.8
原来:GB/T17167-1997,推荐性国标
前言说明
主要变化
——标准名称改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变为强制性标准;
——增加了非工业企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要求;
——对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进行了调整;
——对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要求进行了调整。
前言说明
提出和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交部提出。(部门名称有变化)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原来由该委员会能源管理分委员会归口)
前言说明
起草单位
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湖南省节能监测中心、中国计量协会冶金分会、中国建筑
工业协会。(原标准起草单位还有天津市计量技术研究所)
前言说明
主要起草人
张万路、王顺安、何相助、贾力、李爱仙、辛定国、叶元乔、康治清。(原标准起草人还有王汉卿、夏里扬、丁霞)
新标准写法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
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老标准写法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
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和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关于标准范围
关于标准范围
标准范围的差异
标准范围的主要差异也体现在标准的名称改变上,即由原来的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问
,明确拓展到全社会用能单位(不包括家庭),仍然强调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做这样修订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标准
GB/T 6422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 18603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8603 产品单位产量能源消耗定额编
制通则
术语和定义
能源计量器具
——新标准: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老标准:用以测量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老标准中对计量器具的定义在新标准送审时取消。
术语和定义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新标准: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老标准:直接定义的“能源计量率”,而在考核中又是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的,不直观。
术语和定义
次级用能单位
——新标准: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定义“次级用能单位”是本标准的重要修订
之一,这个术语的定义,取消了过去三级计量的概念,“次级用能单位”没有“级别”的限制,只要是能源核算单位,就是上一级的“次级”。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能源种类: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老标准没有对能源种类的描述,而是在计量范围中泛指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计量范围: a)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计量范围:
e)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计量范围的表述结合了新标准对能源计量器具的定义、次级用能单位的定义和对能源种类的描述,比老标准的表述更严谨些。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简化了老标准的表述方式,更严密)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基本与老标准表述方式相同,将原来的企业改为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适量改作应,要求加强)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取消了老标准有关满足计算综合能耗和编制能耗定额的配备要求,同引用标准取消有关标准一样,没有直接关系。
——取消了老标准有关满足能耗测试和监测的配备要求,因为测试和监测侧重使用便携式仪表,同时对次级用能单位计量要求较为严格。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100%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 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 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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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电力:10kW
煤炭、焦炭:100t/a
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40t/a
重油、渣油:80t/a
煤气、天然气:10000m3/a
蒸汽、热水:5000GJ/a(171t标煤=239t原煤)
水:5000t/a
其它:2926GJ/a(100t标煤=140t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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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 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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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电力:100kW
煤炭、焦炭:1t/h(8吨锅炉)
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0.5t/h(5800kW)
重油、渣油:1t/h(16吨锅炉)
煤气、天然气:100m3/h
蒸汽、热水:7MW(10吨锅炉)
水:1t/h
其它:29.26GJ/h( 10吨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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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及变化
电力:对单位100%不变,对设备100% 95%
煤炭、焦炭:对单位100%不变,对设备75% 90%
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对单位100%不变,
对设备100% 95%
重油、渣油:对一级单位100%不变,
对次级单位90% 100%,
对设备80% 90%
★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及变化
煤气:对一级单位100%、次级单位90%、设备80%
均不变
天然气:对一级单位100%不变,对次级单位90% 100%,对设备80% 90%
载能工质(蒸汽):对一级单位100%不变,对次级
单位70% 80%,对设备70%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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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及变化
水(载能工质):对一级单位100%不变,对次级单位100% 95%对设备95% 80%
余能:对一级用能单位不作要求 90%,对次级用能单位70% 80%,对设备仍然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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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用能单位(如火电厂、输变电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新增要求)
——对从事能源生产的用能单位(如采煤、采油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单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新增要求)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
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首先对用能单位做出详细规定,然后在具体要求次级用能单位和重点设备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比老标准的规定方法更为严细。
★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
——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等)要求 。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主要修订变化的认识:
一是强制用能单位计量,相当于过去一级计量100%;
二是强制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计量,主要次级用能单位门槛很低;
三是明确重点用能设备限定值,而不像老标准由行业自定;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主要修订变化的认识:
四是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总体提高,特别是对单位的要求,重点设备有的要求降低,基本上是“小单位” “大设备”;
五是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总体提高,计量器具分类更细;
六是用能单元和次级单位的关系还需自行理解;准确度等级与现状的合理性。
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
——老标准在这个部分写有六条要求,其中五条是侧重计量器具管理的,一条是侧重对人员管理的。
——新标准把此部分拓展为四节内容共十七条要求,这四节即能源计量制度、能源计量人员、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计量数据。
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
——新标准在本章第三节即能源计量器具,将老标准第五章“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要求”大部分内容进行条理化和补充,使各条款内容较老标准更为清晰。
——新标准本章的能源计量制度、能源计量人员、能源计量数据等三节,在送审时有争议,但仍然保留报批。
修订送审的审查意见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是在
GB/T17167-1997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基础上修订的。原标准作为一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于提高企业的能源计量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节能降耗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国家对用能单位的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为适应以科学发展观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将原《导则》修订成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并将修订后的标准变成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修订送审的审查意见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是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的,符合用能单位的实际并兼顾了发展的需要,适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对于全面提高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水平、促进节能管理将发挥重大作用;
修订送审的审查意见
标准的送审稿符合标准的编写要求,框架严密,内容安排合理,送审材料齐全,起草程序完善,具有实用性、科学性的特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审定组一致通过该标准的审查。建议起草组根据审查修改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