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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信息化管理制度初稿

2019-08-15 10页 doc 53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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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信息化管理制度初稿精选资料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5月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搅拌站)的信息化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搅拌站应用信息化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其管理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混凝土搅拌站信息化管理(以下简称信息化管理)是通过对搅拌站的软件及硬件进行局部改造,增加一套系统管理软件和必要的硬件,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行搅拌站标准化数据、实时数据以及音频、视频的远程监控。 第三条 信息化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化模式,即项目部搅拌站客户端(简称客户端)、子...
混凝土搅拌站信息化管理制度初稿
精选资料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5月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搅拌站)的信息化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搅拌站应用信息化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其管理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混凝土搅拌站信息化管理(以下简称信息化管理)是通过对搅拌站的软件及硬件进行局部改造,增加一套系统管理软件和必要的硬件,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行搅拌站标准化数据、实时数据以及音频、视频的远程监控。 第三条 信息化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化模式,即项目部搅拌站客户端(简称客户端)、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终端(简称二级终端)和局级终端(简称一级终端)。为避免管理的重复,对设立局项目经理部的项目,局项目经理部负责下属所有搅拌站信息化的二级管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局在建项目自建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包括喷神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搅拌站)的管理,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混凝土的拌和站,应参照执行。 第五条 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所有新开工项目搅拌站必须按本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的搅拌站除应符合本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及局相关管理制度。 二 基本规定 第六条 搅拌站应实行专业化生产管理,由专门从事混凝土生产的部门或工区组织实施,禁止采用大包形式。 第七条 局和子(分)公司应分别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搅拌站数据须实时传输,到达数据真实、可追溯。 第八条 铁路项目搅拌站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同时满足接入铁路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要求。其他项目搅拌站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同时满足接入业主指定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要求。 三 搅拌站职责 第九条 人员配备 应配足搅拌站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站长、技术主管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是正式聘任的制员工。 ㈠搅拌站站长应由具备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3年以上拌和站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㈡搅拌站技术主管应由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两年以上拌和站技术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㈢应根据实际工程量,配备不少于2名正式在岗且经培训合格的搅拌站搅拌机操作手。 ㈣铁路项目搅拌站负责人(站长及技术主管)应参加中国铁路总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人员职责 ㈠站长职责 ⒈搅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混凝土产品质量、生产安全和信息化系统的正常运行负直接责任。每周应组织对采集应用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⒉负责对信息化平台报警数据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⒊负责搅拌站计量器具的检定及自校工作。 ⒋负责对信息化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㈡搅拌机操作手职责 ⒈负责及时根据搅拌站操作系统界面的误差报警信息报告站长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⒉负责认真细致地按照施工配料单将相关数据输入电脑程序,经试验检测人员复核确认后方可开机生产。 ⒊负责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输入及日常维护,协助站长确保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⒋对因输入错误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计量误差高级报警导致混凝土作废负主要责任。 ㈢试验检测人员职责 ⒈对信息化系统负有管理责任,监督搅拌站信息管化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⒉负责监督搅拌站计量器具的检定及自校工作,负责对计量系统进行验证,特别是要注意验证搅拌站是否安装过滤软件。 ⒊负责根据接收到的信息化系统报警信息对搅拌机司机处理报警情况进行监督。 ⒋负责监督搅拌机操作手对施工配合比的输入并确认,对因输入错误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 ⒌负责施工配合比的微调及需要配合比调整时与上级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授权申请。 四 项目部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㈠负责搅拌站信息化管理系统必要的技术改造,为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提供必要的平台。 ㈡督促搅拌站及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监督。 ㈢编制信息化管理,明确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物资机械部职责 ㈠ 负责配合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改造相关设备的采购及改造实施。 ㈡ 负责监督搅拌站计量器具的检定和自校工作。 ㈢负责对搅拌站及信息化系统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试验室职责 ㈠负责提供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理论配合比相关信息并监督信息的输入。 ㈡协助搅拌站试验检测人员进行搅拌站计量系统的检定与校准。 ㈢负责搅拌站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㈣ 负责对信息化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搅拌站对报警信息的处理工作。 五 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中心试验室职责 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中心试验室负责二级终端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对未成立中心试验室的分公司,需安排专职人员进行二级终端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㈠负责二级终端的日常维护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修改的授权工作。 ㈡负责全公司搅拌站信息化管理数据、音频、视频的管理与监督。对出现问题的搅拌站,督促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改与处置。 ㈢负责收集全公司/工程项目所属搅拌站的信息情况,并对客户端提出的合理申请进行授权。 ㈣负责对需一级终端授权的相关项目提出申请,做好一级终端与客户端的联系沟通工作。 ㈤负责对本公司搅拌站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总结与汇报。 第十五条 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含管理公司)职责 ㈠为信息化管理的主责单位,对搅拌站违规安装过滤软件等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㈡负责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改造相关设备的采购及改造实施。 ㈢负责牵头核查一、二级终端发现的重要问题。负责督促一、二级终端发现一般问题的整改与落实。 ㈣对于项目部外租的搅拌站也应纳入本管理办法范畴。 六、局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中心 ㈠ 负责搅拌站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技术改造的研发、升级与日常维护。 ㈡ 负责一级终端的日常维护。 ㈢负责对客户端及二级终端提出的合理申请进行授权。 ㈣负责全局搅拌站信息化管理数据、音频、视频的监督与抽查,对出现问题的搅拌站,督促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及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改与处置。 ㈤负责对搅拌站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汇总与汇报。 第十七条 工管中心职责 ㈠将搅拌站信息化管理系统纳入机械设备的管理范畴。 ㈡负责督促子(分)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含管理公司)对搅拌站进行信息化改造。 七 搅拌站信息化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 搅拌站的建立与改造 ㈠ 配置与选型时应考虑与搅拌站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兼容性。 ㈡ 建立时应由子(分)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含管理公司)牵头对搅拌站进行技术改造、调试,项目部应为搅拌站配备必要的网络平台,确保搅拌站信息化管理系统能正常运转。 ㈢ 技术改造完成后进行计量系统的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报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人员权限申请 ㈠ 搅拌站成立后,在正式生产混凝土前必须由项目部向子(分)公司/局指经理部中心试验室提出搅拌站人员权限申请(搅拌站人员包括搅拌站站长、搅拌手和试验检测人员),申请资料应包括工程概况、设备规格型号、人员身份信息、人事令、培训及持证情况等。 ㈡ 子(分)公司/局指经理部中心试验室收到申请后,应在2日内完成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并签字盖章后向局试验检测中心提出授权申请并备案。 ㈢ 局试验检测中心在收到子(分)公司/局指经理部的授权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员设立登陆账号和密码。 ㈣ 登陆账号和密码为一人一账户一密码,账户和密码必须本人使用,被授权人应保护好账户和密码。信息化管理系统将自动记录在该账户登陆后的所有操作记录,对由于账户密码泄露或授权他人使用后出现的混凝土质量问题,被登录账户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搅拌站相关人员变动时必须重新进行申请与授权。 第二十条 信息输入与变更权限 ㈠ 信息化管理系统需输入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标准化信息和施工信息。 ㈡ 基本信息由局试验检测中心和搅拌站共同输入,其中局试验检测中心负责根据子(分)公司/局指经理部提出的申请,输入搅拌站站长、操作手和试验检测人员身份等基本信息;搅拌站负责输入搅拌站型号、设备管理编号、设备检定情况等相关设备基本信息。 ㈢ 标准化信息由项目部试验室负责输入,包括理论配合比参数、配合比编号、配合比审批情况及原材料规格、品种、生产厂家等。 ㈣ 施工信息由搅拌站负责输入,包括项目工程部提供的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浇注方法、工程量以及施工配料单提供粗细集料含水率、砂率、粗集料级配等。 ㈤ 基本信息和标准化信息输入后系统将自动固化,客户端无法再进行更改。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须由客户端向二级终端提出申请,并经二级终端审核后报一级终端进行备案和修改。标准化信息发生变化时须由客户端向二级终端提出申请,由二级终端审核后进行修改。 ㈥ 施工过程中如施工信息发生变化时,客户端可由搅拌站试验检测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修改,超出授权部分需向二级终端提出申请,在二级终端授权后方可进行修改。 ㈦ 施工信息的授权范围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⒈由于现场细集料细度模数的变化,可在理论配合比的砂率基础上调整±2%个砂率。 ⒉由于现场粗集料粒径的变化,粗集料的掺配比例可根据本批粗集料筛分检测结果进行调整。 ⒊外加剂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调整,当由于外加剂与胶凝材料适应性发生变化时,理论配合比中外加剂掺量1.5%(外加剂掺量指外加剂用量与胶凝材料用量的比值,下同)以下时,外加剂掺量可上调2‰,理论配合比中外加剂掺量为1.5%及以上时,外加剂掺量可上调3‰,超出调整部分须向二级终端提出申请,并由二级终端确认是否调整。 ⒋由于原材料质量变化引起的,为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需进行胶凝材料总量上调时,须由客户端向二级终端提出申请,并经二级终端确认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系统报警信息的处理 1.胶凝材料、水、外加剂动态计量误差在±2%之内不报警,骨料动态计量误差在±3%之内不报警。 2. 胶凝材料、水、外加剂动态计量误差在±2~4%之内的,骨料动态计量误差在±3-5%之内的,为初级报警。出现初级报警的如按整车统计满足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不进行处理,但需留有书面记录备查。 3. 胶凝材料、水、外加剂动态计量误差在±4~6%之内的,骨料动态计量误差在±5-8%之内的,为中级报警。出现中级报警的混凝土应降低一个强度等级使用或临建使用。每日高级报警累计达10次者应停机检修。 4. 胶凝材料、水、外加剂动态计量误差超过±6%的,骨料动态计量误差超过±8%的,为高级报警。出现高级报警的混凝土应废弃或临建使用。每日高级报警累计达3次者应停机检修。 八 其他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为各级管理部门实施远程监控,实时、直接、全面的对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有效管理,减少或避免混凝土质量问题。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系统包含原材料的统计、混凝土方量的统计等相关统计功能,为物资追溯及混凝土工程量追溯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数据、音频和视频实时传输、监控与查询功能,在各级终自能端监控过程中,如出现超越权限修改或违规操作,系统将进行自动报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试验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PAGE 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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