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第5讲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

2019-05-10 34页 ppt 3MB 33阅读

用户头像 机构认证

壹笑先生

致力于服务广大学子、教师、社考人员等一份学习的资料!

举报
第5讲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 第5讲 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 5.1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法律制度 5.2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法律制度 5.3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法律制度 5.4 电视剧管理法律制度 目录 法律根据有哪些?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9.1)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6.15)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 5.1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法律制度 问题一:设立的申请与审批? 谁可以申请? 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
第5讲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
第5讲 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 5.1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法律制度 5.2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法律制度 5.3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法律制度 5.4 电视剧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根据有哪些?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9.1)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6.15)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 5.1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法律制度 问题一:设立的申请与审批? 谁可以申请? 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谁有权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负责设立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问题二: 分台设立的申请与审批 什么样的台可以设立分台? 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 谁有权利审批设立分台? 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问题三:如何才叫成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后。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换发许可证。 问题四:境外机构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如何设立 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为合法存续的机构。 申请机构对中国友好,具有良好信誉。 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申请设立的目的。 提供哪些? #申请书#。 申请机构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委任驻华办事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及其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5.2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有哪些?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9.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6.15)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6.15) 5.2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法律制度 制度一: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但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专业人员、资金和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在申请之日前3年,法定代表人无违规记录,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谁有权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中央及其直属机构的由广电总局审批; 其他机构的,向所在地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的审批。 省级审批后一周内,报广电总局备案。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制度二:节目内容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经取得许可证的也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 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制度三: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制度 境外电视节目? 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务类电视节目,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谁有权审批? 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制度三: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制度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如何审批? 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组织专家审,评审时间为30日; 发给《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如何审批? 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5.3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法律制度 有哪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2.1实施)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9.1实施)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0.1.1实施)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12.1.1) 5.3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法律制度 规定一:广告内容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包含的内容:11个方面 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绝对禁止7个方面,相对禁止5个方面。 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包含的内容: 反对宪法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的。 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绝对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 烟草制品广告。 处方药品广告。 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姓名解析、运程、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相对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7:30、11:30-12:30以及18:30-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病、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在中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规定二:广告播出管理规定 一般原则: 合理编排,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不得影响节目的完整性; 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 不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干预、影响节目的正常播出。 播出时间规定? 商业广告: 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 广播电台,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不得超过12条。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公益广告: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冠名的禁止性规定: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辩认; 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规定三:监督管理规定 主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监管手段: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规定三:监督管理规定 播出机构的义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5.4 电视剧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8.20)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10.21)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7.1) 谁可以拍电视剧? 有权制作电视剧的主体: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事先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如何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分为乙种和甲种 电视内容的管理: 电视剧不得载有11个方面的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视剧内容的审查和许可: 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 境外合作电视剧的管理?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联合制作 协作制作 委托制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 境外合作电视剧的管理? 审查程序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 其中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五十日(含专家评审时间三十日);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二十日。 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 5.1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法律制度 5.2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法律制度 5.3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法律制度 5.4 电视剧管理法律制度 小 结 再 见!
/
本文档为【第5讲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