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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电管理规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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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妍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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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电管理规定10篇PAGE\*MERGEFORMAT1静电管理规定10篇【第1篇】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以及静电引起的火灾、爆炸,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第三条本规定是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
静电管理规定10篇
PAGE\*MERGEFORMAT1静电管理规定10篇【第1篇】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以及静电引起的火灾、爆炸,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第三条本规定是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防雷防静电接地的、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防雷防静电接地的年度修理和检测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由于雷电、静电引起的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第五条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特点,依据本规定,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管理#,并组织实施。第六条电气管理处是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技术管理归口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配合相关的培训和安全防护用具、作业工具的管理工作。技术部门负责提供防静电设施所涉及的工艺、介质情况。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管理工作。第八条防雷防静电设施除独立避雷针和变配电间由供电车间负责管理,仪表专用接地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外,由产权所属基层单位直接管理,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供电车间负责防雷防静电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九条变电所、配电间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照明设施、电源设施由供电(电气)车间负责维护保养;现场设备(电机及操作柱、接地设施等附件)由生产车间承包人负责定期检查和外部维护保养,供电(电气)承包人负责设备定期检查和内部维护保养。属车间装置管辖的现场设备、泵房、管廊、罐区等的接地设施由生产装置落实到具体包机人,原则上由接地设施的主体承包人承包;属供电车间管辖的变、配电间、电缆桥架、独立避雷针、架空线等由供电(电气)车间落实到具体包机人,原则上由接地设施的主体承包人承包;仪表专用接地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二级单位办公楼接地设施由供电车间负责。第十条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所属范围内防雷防静电设施档案,档案包括检查记录、竣工图纸和测试报告、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平面布置图等。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和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交供电车间汇总,形成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总图和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台帐。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台帐及防雷防静电平面图,保证档案资料与现场一致。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用cad绘图,标注各接地点位置和编号;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编号与平面图编号一致,并注明其类型和合格标准。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明确责任人,做日常维护保养及防腐工作,腐蚀严重的要及时更换,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第十二条防雷防静电接地点设永久防锈标志。第十三条每年对防雷防静电接地点全面检测一次或两次(防爆区)。应进行检测接地装置范围为过电压(内部及雷电过电压)保护接地、防静电保护接地的接地引下线和其他有检测要求的接地设施(如仪表接地等),其中过电压保护接地和防静电保护接地应每年于雷雨季节到来前测试一次。其他接地设施检测周期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和八月十五日前(防爆区)各二级单位上报本年度防雷防静电测试计划,经公司电气管理处审批后下发执行。第十四条每年雨季到来前完成当年防雷防静电测试及测试不合格点整改工作,测试结果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具体时间安排视当年气象情况安排,一般不迟于五月十五日和九月三十日(防爆区)。不合格点的整改工作由所属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供电(电气)车间负责技术配合。第十五条各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进入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共享。各二级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具体测试工作,测试报告交各装置保存一份,供电车间和二级单位电气管理部门保存本单位测试报告各一份。第十六条接地引下线与接地装置采用螺栓联接,接触面涂电膏,接触面接触电阻不大于0.03ω。所有需测试的接地引下线必须设有断开点。断开点的焊接和搭接面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第十七条新建、改造工程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单项工程交工时,竣工图、检测数据以及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所属管理单位,资料不全不予验收。第十八条防雷防静电设计应严格遵照《建筑物防雷》、《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第十九条过电压保护接地和防静电接地引下线的设置按设计图纸规定进行。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改型、移位、取消等变动,由所属单位提出,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核算),按图施工,记入档案。第二十条不得破坏防雷防静电设施。施工过程中需对现有防雷防静电设施加以保护,如有破坏由责任单位负责无偿恢复并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施工中确需暂时破坏或解开防雷防静电设施时,应与所属管理单位共同确认位置数量,写入施工,在施工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工程验收时甲乙双方共同复查接地设施。第二十二条化建公司电气公司负责公司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测试工作。二级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外委其他有资质单位时必须按管理规定办理外委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装置年度大检修、日常检维修中的试验项目,必须列入装置检修计划或当月的维修计划中。第二十四条测试人员在测试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部委以及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测试人、审核人,应对试验记录、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五条测试报告的标准格式以公司规定格式为准,不得随意变动,应有本单位统一的报告编号。设备名称、设备位号等项目应与设备档案中的内容保持一致。第二十六条承试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保管体系,凡对外出具的正式报告,必须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查以生产岗位(场所)自查为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基层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重点岗位(场所)要增加检查次数,确保安全生产。第三章检查和考核第二十八条公司电气管理处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及考核。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2篇】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可靠、安全,特制订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t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sh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3术语关键装置: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氢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重点部位:制造、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4职责4.1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4.2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考核。4.3公司工程管理部是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4.4公司电仪车间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5管理内容与方法5.1公司电仪车间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对公司所属区域防雷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作好详细记录。检查、检测及整改情况应形成报告,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5.2公司工程管理部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聘请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公司防雷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检测点中必须包括公司在生产设施中所确定的重点部位、关键设施的防雷设施、设备。5.4检测完后,检测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检测报告;如在报告中指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工程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时限,并督促电仪车间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并报送安全环保部。5.5安全环保部应向股份公司公司安全环保部提交防雷检测单位所做检测报告及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副本做备案。5.6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外观检查主要包括检查接闪器、引下线等各部份的连接螺栓、焊接处是否牢固可靠;检查各部分防腐、防锈等情况。若腐蚀、锈蚀超过本体面积30%以上,应予更换;对于阀型避雷器,应仔细检查瓷套管有无裂纹、碰伤、密封是否严密,表面是否干净等;测量绝缘电阻、漏导电流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5.7雷雨期间电仪车间应加强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巡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对存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5.8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易爆罐区、突出屋面、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防雷保护装置,并检测其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5.9独立避雷针的设立地点应避开人员经常通行的地方,一般应距离路面、厂房、办公楼、操作间等3米以上。5.10严禁将架空照明线、电话线等架在避雷针(线)上或其构筑物架上。5.11日常安全生产巡检中应依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落实好安全监控防护措施。5.12为确保安全,所有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一切维护保养工作,由电仪车间负责。5.13增设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聘请具备防雷防静电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5.14未经工程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移动防雷防静电设施。5.15新、改、扩建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和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等规范及国家对建设项目防雷防静电设施其他安全规定要求,装设防雷防静电装置,并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考核管理违反本规定按照《公司综合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考核。【第3篇】油田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第二章防雷、静电管理职责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五条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二)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三)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五)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第三章防雷、防静电检测第六条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一)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二)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三)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四)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五)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六)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七)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第七条检测频次。(一)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二)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第八条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第九条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二)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三)接闪器;(四)引下线;(五)接地装置;(六)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第十条隐患整改。(一)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二)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第四章防雷、防静电工程第十一条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第十二条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第十三条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第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第4篇】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可靠、安全,特制订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t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sh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3术语关键装置: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氢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重点部位:制造、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4职责4.1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4.2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考核。4.3公司工程管理部是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4.4公司电仪车间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5管理内容与方法5.1公司电仪车间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对公司所属区域防雷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作好详细记录。检查、检测及整改情况应形成报告,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5.2公司工程管理部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聘请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公司防雷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检测点中必须包括公司在生产设施中所确定的重点部位、关键设施的防雷设施、设备。5.4检测完后,检测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检测报告;如在报告中指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工程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时限,并督促电仪车间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并报送安全环保部。5.5安全环保部应向股份公司公司安全环保部提交防雷检测单位所做检测报告及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副本做备案。5.6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外观检查主要包括检查接闪器、引下线等各部份的连接螺栓、焊接处是否牢固可靠;检查各部分防腐、防锈等情况。若腐蚀、锈蚀超过本体面积30%以上,应予更换;对于阀型避雷器,应仔细检查瓷套管有无裂纹、碰伤、密封是否严密,表面是否干净等;测量绝缘电阻、漏导电流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5.7雷雨期间电仪车间应加强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巡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对存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5.8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易爆罐区、突出屋面、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防雷保护装置,并检测其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5.9独立避雷针的设立地点应避开人员经常通行的地方,一般应距离路面、厂房、办公楼、操作间等3米以上。5.10严禁将架空照明线、电话线等架在避雷针(线)上或其构筑物架上。5.11日常安全生产巡检中应依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落实好安全监控防护措施。5.12为确保安全,所有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一切维护保养工作,由电仪车间负责。5.13增设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聘请具备防雷防静电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5.14未经工程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移动防雷防静电设施。5.15新、改、扩建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和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等规范及国家对建设项目防雷防静电设施其他安全规定要求,装设防雷防静电装置,并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考核管理违反本规定按照《公司综合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考核。【第5篇】生物公司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雷、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危险品场所。3、职责3.1、安全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部门。3.2、安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如果必要,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3.3、公司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4、工作规定4.1、防雷措施;4.1.1、与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宜与防雷电电感应的接地、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三类建筑物应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4.1.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4.2、接地保护4.2.1、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加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4.2.2、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4.2.3、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4.2.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4.2.4.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5.2ω;4.2.4.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4.2.4.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4.2.4.4、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次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4.3、静电防护4.3.1、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4.3.2、生产厂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4.4、检测:按照集团公司管理要求进行防雷、防静电集中检测,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检测一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第6篇】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2管理职责2.1设备部是防雷防静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的管理;牵头负责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检查、检测及其隐患督促整改工作。2.2hse管理部负责防雷防静电的监督检查工作。2.3分厂、车间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3管理流程3.1防雷防静电措施3.1.1防雷措施3.1.1.1应采用技术和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设备、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标准防雷产品和器件。3.1.1.2以避雷针作为接闪器的防雷电措施,安装的避雷针和导线通体要有良好的导电性,接地网一定要保证尽量小的阻抗值。3.1.1.3以避雷线作为防雷电措施,避雷线的截面积应满足要求。3.1.1.4为防止雷电感应产生火花,生产场所的高层建筑物、高压架空线路设备(炉、塔、贮罐等)、管道、构架、钢窗等金属物,均应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作可靠的连接,以便将雷云放电后在建筑上残留的电荷迅速引入大地,避免雷害。3.1.1.5电气设备、机修设备等带有电源的设备不论其电压大小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均须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电缆的金属保护层应接地或接零。3.1.1.6新建筑使用前,应进行防雷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1.1.7雷电发生时,人身安全防护措施l在室外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入有避雷设施的场所,不要在孤立的电杆、房檐、烟囱下躲避;不要靠近室内的金属设备如暖气片、水管、天线、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减少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其它类似金属装置。l在雷暴天气巡检中,穿防护鞋,这样可以起到绝缘的作用。l雷暴天气时,人体离开可能传来雷电侵入波的线路和设备1.5米以上。l雷暴天气时,严禁在气化装置100米及以上处停留,禁止站立于楼顶上或其它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厂房的避雷针或高大的塔器设备)。l切勿处理开口容器盛载的易燃物品。l在雷雨中,若感到头、颈、身体有麻木的感觉,这是即将遭受雷击的先兆,应立即躺下。l如遇到被雷电击昏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外部心脏挤压按摩,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3.1.2防静电措施3.1.2.1对易燃介质,尽可能采用不可燃介质代替易燃液体和有机溶剂。3.1.2.2为消除人体静电,在储罐、火车汽车装卸站台的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1米长的裸露金属面。3.1.2.3设备部在选用生产设备与配件时,应采用导电性好的材料,并对管道、储罐、过滤器、离心机、机械真空泵等能产生静电的设备设置良好的接地装置,以保证所产生的静电能迅速导入地下。3.1.2.4应正确使用各种防静电防护用品(如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手套等),在生产区域内不得穿戴合成纤维及丝绸衣物。3.1.2.5新安装设施,经接地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3.2日常管理3.2.1检测管理3.2.1.1每年,设备部组织对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进行测试试验,测试试验单位应具备检测资质,并将测试结果反馈到hse管理部及相应的分厂、车间。3.2.1.2检测、试验不合格的,由设备部组织进行维修、整改。3.2.2日常检查内容3.2.2.1接地体和接地线检查。3.2.2.2防静电接地检查。3.2.2.3防雷接地检查。3.2.2.4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检查。3.2.2.5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检查。3.2.2.6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检查等。3.3施工中所拆除或损坏的接地装置,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恢复后的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的规定要求。4相关文件4.1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版)4.2sh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5记录防雷防静电测试结果单(外来)6术语和定义6.1雷电冲击全波:一种非周期瞬态电压波。6.2放电:液体或气体介质中的介质击穿现象。6.3接地:利用直接埋入地中或水中的自然接地体。6.4固体静电固体材料通过接触起电而带电,此类固体材料绝缘性能较好,主要危害是化工工业生产环境中存在有可燃气体的场合,静电放电可成为引燃、引爆的点火源。6.5液体静电液体静电产生的原因是液体在运动状态下产生电荷,主要方式有:l单相液体在管道中流动;l液体和液体混合物或液体和固体混合物在管道中的流动;l液体穿过滤网和过滤器的流动;l固体或液体向液体内的注入;l液注的飞溅;l喷嘴的液滴喷射;l搅拌和混合,液体物质电导率越少,产生的电量越大,就越危险。6.6粉体静电粉体与不同的表面相接触,例如在搅拌、研磨、筛滤、倒入过程中,以及空气输送过程中,都可能起电,粉粒较小的粉体能携带较大的电荷量。6.7气体静电纯净气体或空气混合物的运动,产生静电的量较小,但气体中夹带液体或固体颗粒能产生和携带较多的静电电荷。6.8人体静电合成纤维衣服摩擦,衣服与人体摩擦,将可能发生放电。7附则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本规定起草人:王彦海本规定审核人:李锋本规定批准人:张瑞兵本规定编号:q/gl-hse-032-2022。本规定自2022年07月10日起开始执行,原《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q/gl-hse-032-2010)同时废止。【第7篇】油田分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第二章防雷、静电管理职责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五条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二)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三)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五)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第三章防雷、防静电检测第六条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一)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二)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三)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四)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五)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六)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七)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第七条检测频次。(一)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二)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第八条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第九条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二)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三)接闪器;(四)引下线;(五)接地装置;(六)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第十条隐患整改。(一)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二)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第四章防雷、防静电工程第十一条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第十二条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第十三条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第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第8篇】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以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本规定适用于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电气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3术语和定义4管理职责4.1机动科是防雷防静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a)防雷、防静电接地维护管理;b)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4.2安环质量科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的监督检查。4.3各车间负责辖区内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具体管理工作。5管理内容与方法5.1基本要求5.1.1每年4月1日到4月30日,由机动科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测试实验,出具检测报告。机动科组织对检测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由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出具复检报告。5.1.2电仪一车间、电仪二车间建立全厂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5.1.3生产车间应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查台帐,每月对接地线外观进行检查,确保连接完好。5.1.4炉、塔、反应设备、贮罐、换热设备、石化机械、通用机械、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5.1.5电气设备、机修设备等带有电源的设备均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电缆的金属保护层应接地或接零。5.1.6高层建筑物、高压架空线路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设备(炉、塔、贮罐、高架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雷接地。5.2接地体和接地线的要求5.2.1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镀锌。5.2.2接地装置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采用热镀锌的钢接地体或适当加大截面。5.2.3埋地引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其焊接长度必须为:a)扁钢宽度的2倍(且至少三个棱边焊接);b)圆钢直径的6倍;c)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5.2.4埋地引线与地面引线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接地线紧固前,其连接端子及紧固件均应涂工业凡士林。接触面积与螺栓规格应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5.2.5地面引线、埋地引线均应除锈、涂漆防腐处理。截面不少于原引线截面,且要求材质相同。5.2.6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5.2.7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线用。5.2.8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米。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5.2.9为减少相邻接地体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两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5.2.10接地体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5.2.11爆炸危险场所及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5.2.12接地干线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网连接。自然接地体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线干线连接。5.3防静电接地要求5.3.1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5.3.2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5.3.3炉、塔、反应设备、贮罐、冷换设备、化工机械、通用机械、动力机械、机加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接地。5.3.4管道之间及与设备、机泵、阀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5.3.5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米,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的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5.3.6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项式贮罐,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软绞线或铜软线跨接,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钢铠、金属包皮可靠地与罐体相连接。5.3.7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5.3.8平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5.4防雷接地要求5.4.1防雷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5.4.2避雷针及其引下线以及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用镀锌制品,当应用没有镀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5.4.3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钢铠及金属包皮,均应在场所的进口处接地。5.4.4避雷针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5.4.5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至1.8米设置接卡,断接卡应加强保护措施。5.4.6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如烟囱),当其厚度大于4毫米时,可作为壁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对称两处与接地体相连。5.4.7不得在避雷针构架上架设低压线或通讯线。5.4.8发电和变电所的避雷线不应有接头。5.4.9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变电所(配电所)的接地网连接。5.5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5.5.1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5.5.2在进行检修工作时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如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室等),均应引入接地干线,并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地板和螺栓。5.5.3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多用。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表、灯具的金属外壳,其接地或接零线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5.5.4高压电气设备及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不得采用保护接零。5.5.5在保护接零系统中,特别要求如下:a)零线必须重复接地;b)零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相线规格化面积的1/2,但从节约一机械强度考虑,其上、下限执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零线上严禁安装保险丝及单独的断流开关。5.5.6在同一系统中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混用。5.6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5.6.1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5.6.2变压器、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5.7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5.7.1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接。5.7.2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的铜绞线。6相关文件7记录7.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台帐7.2防雷防静电测试结果报告单【第9篇】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的管理,规避因雷电、静电引起的事故风险,保障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保证人员及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3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4内容与要求4.1盛装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必须加设防静电装置,并经常检查,保障无损、好用。4.2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必须做好防静电连接,并保证可靠。4.3输送易燃易爆物料时,要严格控制流速,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米/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发生事故。4.4在装卸可燃液体过程中,禁止从槽车或其他容器中取易燃易爆液体样品,如需取样,应在停止取样5分钟后进行。4.5凡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4.6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与避雷和电器保护的接地装置连接在一起,应单独设置,并离开避雷的接地装置至少3米以上。4.7生产装置、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4.8为防止雷电可能造成的破坏,独立避雷针、避雷器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接地电阻的测定必须在每年的雷季前进行一次。4.9每个避雷针应设单独的接地极板,避雷针装置必须与其所保护的所有金属物体绝缘。【第10篇】生物公司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雷、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危险品场所。3、职责3.1、安全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部门。3.2、安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如果必要,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3.3、公司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4、工作规定4.1、防雷措施;4.1.1、与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宜与防雷电电感应的接地、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三类建筑物应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4.1.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4.2、接地保护4.2.1、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加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4.2.2、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4.2.3、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4.2.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4.2.4.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5.2ω;4.2.4.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4.2.4.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4.2.4.4、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次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4.3、静电防护4.3.1、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4.3.2、生产厂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4.4、检测:按照集团公司管理要求进行防雷、防静电集中检测,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检测一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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