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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含条文说明

2018-09-20 42页 doc 176KB 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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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溟愚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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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含条文说明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 容 深 度 规 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报批稿) 目 次 前 言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 则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4.1 概述 4.2 电力系统 4.3 供热系统 4.4 燃料供应 4.5 厂址条件 4.6 工程设想 4.7 烟气脱硫与脱硝 4.8 环境保护...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含条文说明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 容 深 度 规 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报批稿) 目 次 前 言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 则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4.1 概述 4.2 电力系统 4.3 供热系统 4.4 燃料供应 4.5 厂址条件 4.6 工程设想 4.7 烟气脱硫与脱硝 4.8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4.9 土地利用 4.10 综合利用 4.11 劳动安全 4.12 职业卫生 4.13 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 4.14 电厂定员 4.15 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建设进度及工期 4.16 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融资及财务分析 4.17 风险分析 4.18 结论与建议 5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6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 条文说明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的要求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在总结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使用经验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对火力发电厂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编制的。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秋野、黄宝德、陆国栋、武一琦、徐海云、贾 成、赵敏、曹理平、朱京兴、邓南文、王予英、王宏斌、何 肇、余 乐、魏兴民、陈慧慧、葛四敏、雷雪琴、张 力。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写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编写深度及程序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 本标准所指烟气脱硫是指与发电厂主体工程配套同步建设的烟气脱硫项目。对单项烟气脱硝工程,其可研报告内容深度可参照本标准;对单项烟气脱硫工程,其可研报告内容深度应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84-1998 电力工程水文技术规程 DL/T 5158-2002 电力工程气象勘测技术规程 3 总 则 3.0.1 为了在发电厂建设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规范发电厂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结合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3.0.2 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一个重要阶段,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研报告。本标准是编制发电厂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 3.0.3 发电厂项目建设应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积极采用可靠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采用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保的方案。 3.0.4 可研报告的编制应以近期电力系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项目单位以此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 3.0.5 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3年尚未核准的项目,应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并编制补充可研报告。 3.0.6 编制可研报告时,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承诺文件,并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签订的协议或文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设计单位应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工作。 3.0.7 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可研报告编制时,应明确其中一个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原始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和归口负责,并负责将各外委单项可研报告或试验研究报告等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的适应性经确认后归纳到发电厂可研报告中。 3.0.8 可研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论证建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新建工程应有2个及以上的厂址,并对拟建厂址进行同等深度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 3 进行必要的调查、收资、勘测和试验工作。 4 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利用、接入系统、热负荷、燃料、水源、交通运输(含铁路专用线、码头及运煤专用公路等)、贮灰渣场、区域稳定及岩土工程、脱硫吸收剂与脱硝还原剂来源及其副产品处置等建厂外部条件,并应进行必要的方案比较。 5 对推荐厂址的总体规划、厂区总平面规划以及各工艺系统提出工程设想,以满足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的要求。应论证并提出主机技术条件,以满足主机招标的要求。 6 投资估算应能满足控制概算的要求,并进行造价分析。 7 财务评价所需的原始资料应切合实际,以此确定相应上网参考电价估算值。利用外资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技术经济政策。 3.0.9 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接入系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铁路专用线(或码头)、工程测量、水文(气象)勘测、岩土工程、水文地质详查、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部分的可研报告或专报告,并按程序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相应审查意见。 3.0.10 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审查前应征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省级主管部门(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应参加可研审查会,协助审查单位协调、落实有关问题。 3.0.11 设计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的可研报告是上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依据之一。咨询机构在出具可研报告审查意见前,项目单位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接入系统、用地预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申请以及热电联产规划等的批复文件。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4.1 概 述 4.1.1 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应说明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区的电力发展规划情况;本项目在地区(省级)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电厂规划容量及本期建设规模;初可阶段的工作情况和审查意见;项目单位筹建情况及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尚应简述先期工程的简况。 4.1.2 研究范围与分工:应说明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含有关专题研究项目),并说明项目单位另行委托专门研究的项目及进展情况。当多个设计单位共同完成时,应说明主体设计单位和参加设计单位。 4.1.3 建厂外部条件及主要设计原则:应简述各厂址建厂外部条件及厂内各专业主要设计原则和设计指导思想。 4.1.4 工作简要过程及主要参加人员:应简述项目开展以来工作时间、地点及过程,参加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专业、职务和职称。 4.2 电力系统 4.2.1 电力系统概况:应阐述本项目所在地区的电力系统现况,包括能源资源概况、负荷、电源、电网现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为外送项目,尚应说明相关地区的负荷、电源及电网现况等。 4.2.2 电力负荷预测: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项目接入系统等设计及其评审意见,参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水平年的负荷预测资料,在充分对电力市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负荷预测方案及负荷特性分析意见。并简述负荷增长因素及其发展趋势。对本项目所在地区负荷预测应做详细的叙述。 4.2.3 电力电量平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进行全系统及项目所在地区系统自本项目第一台机组投产前至少一年至设计水平年的逐年和展望年的电力平衡,列出相应的电力平衡表。 2 进行电量平衡及分析,合理确定本项目的设计年利用小时数。 3 根据电力平衡结果,校核本项目的合理装机规模与机组投产时间,论证其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及送电消纳范围。 4 分析系统调峰情况及对本项目的调峰要求,计算本项目的工作出力。对于燃气、燃油等调峰电源,需进行调峰平衡。 4.2.4 根据系统规划、市场分析,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2.5 项目与系统的连接:在规划设计或项目送出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潮流、稳定、短路、工频过电压等电气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定本项目的出线电压等级、出线回路数及送电方向。 4.2.6 系统对项目主接线的要求:应根据项目规划容量、分期设计及建设情况、供电消纳范围、地区负荷、厂址条件、出线电压等级和出线回路数,以及系统安全运行对电厂的要求,按照既简化电厂接线、节约投资又满足运行可靠性和灵活性要求的原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对项目主接线提出要求。 4.3 供热系统 4.3.1 说明本项目所在地区供热热源分布、供热方式及热网概况,当地环境的基本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及热电联产规划,说明项目在当地(或区域)供热规划中的位置、承担的供热范围及供热现状、与其它热源的关系。 4.3.2 按工业和民用分别阐述供热范围内现状热负荷、近期热负荷、规划热负荷的大小和特性,说明热负荷的调查情况及核实方法。考虑热网损失和工业企业最大用汽同时使用系数后,核定本项目的设计热负荷,绘制年持续热负荷曲线。 4.3.3 确定热电厂的供热介质(工业用汽和/或采暖热水、制冷用汽),并确定供热参数和供热量。 4.3.4 拟定厂内供热系统并对系统做相应的描述,提出主要设备选择意见。 4.3.5 说明本项目与备用和调峰锅炉的调度运行方式,并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4.3.6 说明对配套的城市供热管网和工业用汽输送管网的建设要求。 4.4 燃料供应 4.4.1 根据项目单位取得的燃料供应协议文件,收集有关燃料储量、产量、供应点及数量,燃煤煤质或气质资料、价格、运输距离及方式等资料,论述燃料来源及燃料品质分析,必要时进行专题论证。对于燃用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的电厂,应说明与厂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管线接口的位置和参数(管径、压力)。设计燃料品质资料需经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确认。 4.4.2 当电厂建成投产初期采用其它燃料过渡时,应对过渡燃料进行相应的论证。 4.4.3 根据本期工程拟采用的燃料品质资料及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计算单台机组、本期建设机组和电厂规划容量机组的小时、日、年消耗量。对扩建工程应有原有机组的小时、日、年消耗量。 4.4.4 应结合煤源(矿点、运量及路径)情况,对电厂燃煤运输可能采取的运输方式(单独或联合)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经论证提出推荐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专题报告。并取得相关协议文件。 4.4.5 对锅炉点火及助燃用燃料的品种、来源及运输方式进行论证并落实。 4.5 厂址条件 4.5.1 厂址概述应叙述以下内容: 1 厂址地理位置:说明厂址所在行政区中的位置及该区的人文状况和社会经济简况。 2 厂址自然条件:厂址(含水源、灰场、铁路专用线或码头、进厂或运灰道路等)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用地类型及面积、拆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工程地质、地震地质、地震基本烈度、地下矿藏资源、水文气象、出线走廊、厂区自然地面标高等情况。 3 厂址周围环境:厂址与城市规划、开发区、居民区、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河流、湖泊、水库、铁路、公路、机场、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等的关系及可能存在的相互影响。 4.5.2 交通运输应叙述以下内容: 1 铁路:说明厂址附近国家或地方企业铁路线的现状及规划情况,车站分布及与厂址的关系。如电厂燃煤采用铁路运输,应说明燃煤运输的路径、运输里程、运输能力和可能承担的运量以及相邻线路的技术标准;电厂运煤铁路专用线的接轨站及可能引起的改造工程量、专用线等级、走向及沿线情况、牵引质量和列车进厂方式、厂内配线、机车配置、运行管理方式、交接地点等。运煤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2 水路:说明厂址附近水路运输现状及规划情况,港口分布及与厂址的关系。如电厂燃煤采用水路运输,应说明燃煤水路运输的路径、运输里程、中转港口、可能采用的船型及承担的运量;电厂运煤航道及卸煤专用码头的位置、等级、型式和泊位数。航道和专用煤码头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3 公路:说明厂址附近公路现状及规划情况。如电厂燃煤采用公路运输,应说明运输路径、路况、可能采用的车型及通过能力,由电厂至附近路网新建运煤专用公路的长度和等级,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公路运煤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对于燃用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的电厂,应说明其采用的运输方式和接卸设施等条件。 5 燃料运输应取得相关协议文件。 6 对大件设备运输条件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大件设备运输专题研究报告。 4.5.3 水文及气象 1 应分析说明各工程点的设计洪(潮)水位,必要时应分析说明相应浪爬高;受内涝影响时应分析设计内涝水位,难以确定时可根据调查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分析确定。在河道管辖区内兴建(建)筑物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同意文件。 2 对位灰场、灰管线、水管线,应按设计要求分析说明相应标准的设计洪水要素。对位于滨海及潮汐河口的滩涂灰场,应按设计要求分析说明相应标准的的设计、校核潮位和浪爬高。 3 工程点位于河道或岸边时,应进行设计河段河床演变的查勘与分析,判别河床和岸边的稳定性。 4 气象:应按现行DL/T5084-1998和DL/T5158-2002的有关规定,统计气压、气温、湿度、降水、蒸发、风及其它有关气象要素的特征值。 对于采用空冷机组的电厂,应统计如下特殊的气象要素: ——典型年逐时干球温度累积频率曲线及计算成果表; ——典型年逐时平均风速统计成果表; ——最近10年全年各风向频率、平均风速、最大风速及风玫瑰图; ——最近10年热季各风向频率、平均风速、最大风速及风玫瑰图; ——最近10年热季风速不小于4m/s且气温不低于24~26℃各风向频率、平均风速、最大瞬时风速分布表; ——最近10年热季风速不小于4、5、6m/s且气温不低于26℃各风向频率、风玫瑰图; ——最近10年热季风速不小于6m/s且气温不低于28℃各风向频率、风玫瑰图。 4.5.4 电厂水源:电厂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通过评审,取得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在掌握可靠和充分的资料基础上,必要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电厂拟采用的供水水源和冷却方式(直流、循环、空冷等),并根据冷却水需水量及补充水需水量,说明各厂址的供水水源。 1 当采用地下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抽水试验等工作,说明水源地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地下水资源量及允许开采量。 2 当采用江、河地表水源时,应分析说明现状及规划条件下取水河段保证率97%、99%的设计枯水流量、枯水位;应进行河势、行洪等方面的分析论证工作;应说明河流冰况、漂浮物及污染情况等,论证电厂水源及取水设施的可行性,必要时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应根据审批权限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意见;通航河道应进行航运影响论证,并取得航道管理部门同意电厂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文件。 3 当在己建水库、闸上或不闭塞湖泊取水时,应说明其设计特征参数、调度运行方式、泥沙来源及淤积等情况,分析说明现状和规划条件下保证率为97%的可供水量和相应水位、99%的枯水位。应分析取水点的岸边稳定性。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电厂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文件。 4 当电厂自建专用水库时,应编制水库或闸坝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水行政主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水库设计应按DL 5000要求的防洪标准和设计供水保证率,确定水库建设规模与等级。 5 当在闭塞湖泊取水时,应根据现状及规划用水分析说明湖泊最大消落深度、消落时间及平衡水位,提出频率97%、99%设计枯水年的设计水位。 6 当在滨海与潮汐河口地区取水时,应分析说明频率为97%和99%的设计低潮位,以及潮汐、波浪、海流、泥沙、岸滩演变、盐度及水温等情况;在潮汐河口地区还应包括潮流过程、盐水楔运动及冰坝壅水等相关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相关专题论证。 对于工程海域,应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应取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海的文件。当有航运时,应说明航道管理部门对电厂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航运影响专题论证。 7 当采用城市自来水时,应核实自来水厂的取水保证率和批复取水规模,应说明自来水厂取水、净化规模及管网输水能力,城市现状、规划用水量及水量富余情况,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对电厂用水的意见及供水协议落实情况。 8 当采用城市再生水水源时,应说明城市污水厂与厂址的相对位置及距离,污水厂现状和规划来水量、水质情况,污水厂规划容量、建设规模、处理工艺及运行情况,水量保证程度及出水水质情况,有无其它用户,市政管理部门对电厂用水的意见及供水协议落实情况。此外,还应说明备用水源的可行性及落实情况,其工作内容及深度可参照同类水源进行。 9 当采用矿井排水水源时,应说明矿井排水与厂址的相对位置、距离、补给范围、边界条件、水文地质特征及补给水量,并结合矿井开采规划和疏干方式,分析提出可供电厂使用的矿井排水量、收集方式以及保证程度。应说明矿井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的意见。根据需要说明备用水源的可行性及落实情况。 10 对采用直流循环冷却的电厂,应根据取、排水构筑物的布置和水功能区划管理的要求,论证温排水的影响。在水文条件复杂的水域应进行温排水的试验研究工作,并取得相关评审意见,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11 对电厂拟用水源,应按设计需要提出水质分析资料。 4.5.5 贮灰渣场(含脱硫副产品):应说明各厂址方案可供选择的贮灰场情况及贮灰方式。应说明各贮灰场与对应厂址的方位、距离,各灰场地形地貌、用地类别(包括荒地、滩地或养殖水域等)、库容,用地范围及灰场边界外500m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户数、人口分布等情况,需赔偿的树木、水产及其它设施。应说明山洪流量、洪水位、潮水位、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探明灰场区域渗漏的可能性,说明建坝材料储量、运距及运输等灰场的建设条件。 应说明电厂年灰渣及脱硫副产品弃物量,应结合当地灰渣及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情况分别提出贮存规划容量20年、本期容量10年的用地面积、堆灰高度和库容,并提出贮灰场分期建设使用的方案和意见;对以热定电的城市热电厂,应按热电联产有关规定设置事故备用灰场。 若利用前期工程已建成的灰场时,首先应说明已建灰场是否满足当前环保要求及治理措施方案,应简述前期工程灰渣量、灰场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说明灰场现有剩余库容及本工程投产时剩余库容,说明现有灰场贮存全厂灰渣及脱硫副产品弃物时的贮存年限。 应说明拟选灰场的用地类型、拆迁量以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有无文物及军事设施等情况,并应取得相关具有管理权限部门的批复文件。 4.5.6 地震、地质及岩土工程:对厂址的地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方面的区域地质背景资料进行研究分析,确定厂址区域地质构造发育程度,查明厂址是否存在活动断裂,以及危害厂址的不良地质现象,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并提出防治的初步意见。对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地质问题进行研究和预测,对于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出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GB 18306的规定,确定厂址的地震动参数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对于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 等特殊的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厂址区域的地震动参数应采用地震主管部门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当地震基本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时,对有断裂问题的厂址进行实地调查和专门研究,分析断裂的活动性,对厂址稳定性做出评价。 根据土层的剪切波速试验资料,确定厂址的建筑场地类别。当厂址地震基本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地基土为饱和粉土或砂土时,应进行地震液化判别。 初步查明厂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厂区的地层成因、时代和主要地层的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及其变化规律等,提出主要建(构)筑物地基方案建议。 厂址有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时应查明压覆矿产类别、储量、深度、开采价值及其影响,有压覆文物、古墓等情况时,应探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4.5.7 厂址比较与推荐意见:应根据建厂的基本条件和电力系统的要求,对2个及以上厂址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推荐厂址的意见和规划容量的建议。 4.6 工程设想 4.6.1 全厂总体规划及厂区总平面规划: 1 全厂总体规划:应对厂址进行厂区位置方案论证,提出推荐意见并进行规划容量及本期建设规模的全厂总体规划,包括用地范围,需使用的水域和岸线,防排洪规划,铁路专用线、进厂及运灰道路的引接及路径,专用码头、水源地、贮灰渣场、施工区和施工单位生活区的规划布置,取排水管沟和灰渣管的走向,出线走廊,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等,提出全厂用地、拆迁工程量、土石方工程量以及铁路专用线、公路和循环水取排水管线长度等厂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 厂区总平面规划:对拟推荐的厂址方案,应进行厂区总平面规划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推荐意见。内容应包括主厂房区方位及固定端朝向、出线方向、冷却设施、配电装置、输煤系统、生产辅助及附属建筑、综合管理及公共福利建筑等各区域的平面布置规划,铁路专用线、进厂道路的引入方位,运灰道路或除灰、渣管线的路径,以及主要管沟(循环水进排水)走廊规划布置等;提出厂区总平面规划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 厂区竖向规划:应根据厂址区域防洪排涝标准,并结合厂区自然地形条件,提出厂区竖向。对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以及自然地形条件比较复杂的电厂,应提出降低土石方工程量的措施;必要时应结合主厂房等主要生产建(构)筑物的地基处理方案,对土石方工程量及用地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4.6.2 装机方案: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系统要求、厂址条件及大件运输条件,对装机方案及扩建规模进行论证,提出装机方案推荐意见,必要时提出机组选型报告。 当为供热机组时,应根据核实后的设计热负荷及其热负荷特性,论证所选机组型式及其供热参数的合理性。应对全厂年平均总热效率、年平均热电比等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说明。 4.6.3 主机技术条件:为满足招标要求,应对主设备主要技术条件进行论证,并提出推荐意见。主要内容有: 1 燃煤机组 ——锅炉型式、锅炉水循环方式、热力参数、燃烧方式及制粉系统、排渣方式、点火方式、炉架结构材料、封闭型式及锅炉的最低效率、对锅炉NOx排放要求、最低稳燃负荷的要求。 当烟气脱硝不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时,应说明烟气脱硝装置的预留方案,并要求锅炉厂设计时应预留烟气脱硝装置的建设条件。 当采用节油点火装置方案时,应将其纳入锅炉供货范围,以便在锅炉设计中统一考虑。 ——汽机结构型式(高中压是否合缸、缸数及排汽数)、热力参数(如单或双背压、进汽及背压参数)、汽轮机的最高热耗值、给水泵驱动方式(电动或汽动)、凝汽器管材等。当为供热机组时,尚应有机组抽汽方式、抽汽参数与供热量等内容。 ——发电机的冷却方式、与汽轮机容量配合选择的原则、按系统要求应具有的短路比、进相、调峰与短时失磁异步运行能力以及励磁系统的选型等。 ——随主设备配套提供的热工自动化系统或仪表的范围、规模和主要技术要求。 2 对燃气机组,尚应进行如下论证: ——是否联合循环、联合循环机组采用单轴还是多轴机组型式; ——燃烧初温等级、燃机出力及效率; ——余热锅炉炉型,单压、双压或三压,有无再热,有无补燃; ——燃机、余热锅炉、汽机参数匹配的环境条件。 4.6.4 热力系统:应拟定原则性热力系统并对系统做相应的描述。提出主要设备选择意见。 4.6.5 燃烧制粉系统:应根据煤质条件对系统方案进行论证,拟定燃烧制粉系统,提出主要设备选择意见。 4.6.6 电气部分: 1 主变压器:根据厂址条件及大件运输条件,对600MW及以上机组主变压器型式选择提出推荐意见。 2 电气主接线:根据电厂接入系统方案,综合本期工程和规划容量,对电气主接线方案提出推荐意见。对装设发电机出口断路器的设计方案应有论证。 3 对高压起动/备用电源引接设计方案提出推荐意见。 4 提出高压厂用电接线方案的原则性意见,对600MW及以上空冷机组以及1000MW机组,还应提出高压厂用电电压等级的选择意见。 5 结合厂用电接线设计方案,对各工艺系统负荷供电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6 结合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对电气构筑物布置、高压配电装置型式以及网络继电器室等的设计方案和规模提出意见。 7 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老厂)已有设备(施),对扩建或改造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4.6.7 燃料输送系统:对燃煤电厂,根据本期建设规模和规划容量、燃料种类、耗煤量、厂外来煤方式、机组型式、制粉系统的条件,拟定卸煤、贮煤和运煤系统的主要设计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及主要设备选择意见。扩建电厂应简述原有运煤系统的主要设备规范及实际运行情况;对利用原有运煤设施进行改造的电厂,应说明改造内容并简述施工过渡措施。 对燃用其他燃料品质的电厂,可参照上述原则。 4.6.8 除灰渣系统:根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条件及环保要求,拟定原则性除灰、渣系统方案及主要设备选择意见。 4.6.9 化学部分: 1 应根据原水水质资料,拟定原则性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方案。 2 根据机组参数和冷却方式,提出原则性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方案。 3 提出循环冷却水处理方案。对循环供水电厂,根据水源条件,提出原则性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处理方案。 4 根据循环冷却水质,提出凝汽器选材意见。 5 提出原则性工业废水处理方案。 6 对氢冷发电机组,根据外购氢气条件,确定供氢方案。 4.6.10 热工自动化部分: 1 应提出拟采用的主要控制方式和控制水平,全厂热工自动化系统规划方案。 2 应说明管理信息系统MIS(含基建)、监控信息系统SIS的设想。 3 对拟采用的编码系统进行说明。 4.6.11 主厂房布置:应对主厂房主要设计尺寸及主辅机设备布置提出建议,并对不同的布置格局进行比较和做必要的说明。 4.6.12 建筑结构部分: 1 应说明主厂房等主要生产建(构)筑物的布置、结构选型及选材,必要时应进行主厂房结构选型的专题论证。对于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装置的工程,应根据工艺系统和环保的要求,说明拟选用的烟囱内衬结构型式,必要时进行专题论证。 2 应根据工程地质勘测报告,提出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所采用的地基、基础方案。当采用人工地基时,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论证,提出初步推荐方案。对辅助及附属建(构)筑物地基与基础的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初步的推荐方案。如建(构)筑物基础下遇有溶洞、古墓等复杂地基,应提出处理方案。 3 应简要说明生产附属以及厂前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4.6.13 供排水系统及冷却设施:应比较并拟定供水系统方案,说明冷却方式、冷却水量及补充水量。应对供水系统进行初步优化并根据优化成果,提出初步的设计冷却水温、冷却倍率、循环水总管管径、凝汽器面积等的推荐意见。提出主要设备选择意见,说明供、排水管道的走向。初步拟定采取的各项节水措施,进行初步的全厂水量平衡设计,提出电厂耗水指标。应提出水工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方案及地基处理方案。 对采用直流供水系统的电厂,应说明泵房及取、排水口位置,初步拟定取、排水型式及规模。 对采用循环供水系统的电厂,应说明冷却塔面积的推荐意见,说明取水口位置,初步拟定取水型式及规模,说明补给水管管径、根数、材质、长度、厂内蓄水池容积及净化设施处理规模。 对采用空冷系统的电厂,应对直接空冷系统(含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和间接空冷系统(表面式凝汽器和混合式凝汽器)进行初步优化,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配置方案及推荐意见;应提出设备招标主要原则。对辅机循环冷却水系统进行初步优化,并提出配置方案及推荐意见。 4.6.14 贮灰渣(含脱硫副产品)场: 1 应对灰场贮存方式(干、水灰场)提出推荐意见;应进行灰场方案设计,提出初期和后期灰场统一规划、分期分块使用、灰渣和脱硫副产品隔离堆放措施;对灰坝型式、灰坝(堤)结构、坝基处理、灰场区域防渗及防排洪工程措施等进行研究和比较,提出推荐方案。应根据环保要求明确脱硫副产品输送方案。 2 对干贮灰方案,应提出灰场管理站位置及用地面积,运灰道路路径、标准等设计方案,并初步拟定灰场摊铺碾压设备配置方案。 3 当采用水力除灰方案时,应提出灰水回收站位置及用地面积,并根据灰、渣及石膏特性和水质情况,拟定除灰管、灰水回收管和石膏输送管的管材及防结垢、防磨损等措施。 4.6.15 消防系统:根据现行消防设计规范,提出消防设计原则。 4.7 烟气脱硫与脱硝 4.7.1 烟气脱硫 1 烟气脱硫工艺选择 对可供选择的烟气脱硫工艺进行分析比较后提出推荐方案。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必要时应对原煤采用洗煤或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烟气脱硫等脱硫方式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写专题报告。 2 吸收剂来源及消耗量 应对吸收剂的来源、品种质量、数量、主要成份等进行调研论证,并取得相应的协议文件。对于吸收剂的供应(如:矿源的选择及是否需要建设新矿或建设区域性协作的石灰石/石灰粉厂等)、厂外或厂内制备方式等进行说明,必要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3 吸收剂运输 根据选定的吸收剂来源,说明运距,并对厂外运输方式提出推荐意见。吸收剂的运输应取得相应的协议文件。 4 烟气脱硫副产品处置 应分别按脱硫副产品抛弃和综合利用两个方案调查,并落实外部条件,其中包括落实脱硫副产品的抛弃堆放场地条件、输送方案等。 5 烟气脱硫工程设想 1) 设计基础参数:应包括煤质资料、脱硫装置入口烟气量、烟温、入口二氧化硫浓度及烟气成分、入口粉尘浓度、入口/出口烟气压力、脱硫效率、排烟温度等。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说明主要设计参数和裕度的选取原则。 2) 脱硫工艺系统及设备部分:拟定原则性脱硫工艺系统,选择主要设备,并列出有关计算成果表(物料平衡图)。 3) 脱硫装置总平面:根据电厂总平面规划,提出主要脱硫装置及主要辅助、附属设施的总体规划等。 4) 吸收剂制备系统:拟定原则性制备系统(包括吸收剂的输送、破碎、贮存和制备等),选择主要设备并提出推荐方案。 5) 烟气脱硫电气部分:应提出脱硫系统负荷供电接线方案的原则性意见。提出脱硫系统直流负荷供电、交流事故保安负荷供电的原则性意见。 6) 烟气脱硫热工自动化部分:简要说明热工自动化水平和设计原则。 7) 拟定脱硫工艺用水、汽、气的原则。 8) 废水处理部分:确定脱硫废水的产生量及废水品质,拟定废水原则性处理系统,并选择主要设备与布置方案。 9) 建筑结构部分:说明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型式及布置,结构选型与基础型式,对复杂地基要提出处理方案。 10) 应根据烟气脱硫工程设备及建设特点,提出招标书编制原则(包括供货范围、进口范围的建议)。 4.7.2 烟气脱硝 1 烟气脱硝装置工艺选择 1) 烟气脱硝装置与电厂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不同的烟气脱硝工艺进行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并编写专题报告。 2) 当采用预留烟气脱硝装置空间并拟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方案时, 应论述锅炉总体结构、还原剂贮存制备系统的预留条件,提出空预器、电除尘器、引风机等设备的改造方案。 3) 确定脱硝效率,并依此计算脱硝剂的单位时间消耗量。 2 还原剂选择,应对还原剂的品种、来源、消耗数量、主要成份、质量等进行调研比选,并取得相应的协议文件。应说明还原剂的供应,必要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3 还原剂运输根据选定的还原剂来源,说明运输距离、运输路径,并对厂外运输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根据还原剂的特性,必要时应取得承运单位相应的协议文件。 4 烟气脱硝工程设想 1) 设计基础参数:应包括主要设备参数、煤质资料、入口烟气成分、烟气量、烟气温度、脱硝装置入口NOx浓度、入口粉尘浓度、入口/出口烟气压力、脱硝效率等。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说明主要设计参数和裕度的选取原则。 2) 脱硝工艺系统及设备部分:拟定原则性脱硝工艺系统,选择主要设备,并列出有关计算成果表(物料平衡图)。 3) 脱硝装置总平面:根据电厂总平面规划,提出脱硝装置及主要辅助、附属设施的总体规划等。 4) 还原剂贮存制备系统: 拟定原则性还原剂贮存制备系统(包括还原剂的贮存、制备和输送等),选择主要设备,并提出推荐方案。 5) 烟气脱硝电气部分:应提出脱硝系统负荷供电接线方案的原则性意见。应提出脱硝系统直流负荷供电、交流事故保安负荷供电的原则性意见。 6) 烟气脱硝热工自动化部分:简要说明拟采用的控制方式和控制水平。 7) 拟定脱硝工艺用水、汽、气的原则。 8) 废水处理部分:确定还原剂贮存制备废水的产生量及废水品质,拟定废水原则性处理方案。 9) 建筑结构部分:应说明拟采用的结构型式与基础型式,对复杂地基应提出处理方案。当脱硝装置与主体工程不同步建设需要预留时,应根据拟采用的脱硝工艺系统,说明脱硝装置结构选型及与相邻结构受力体系的关系。 10) 应根据烟气脱硝工程设备和建设特点,提出招标书编制原则(包括供货范围、进口范围的建议)。 4.8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可研报告应进行厂址环境现状分析,对发电厂建设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包括污染物排放、水土流失影响范围等)。按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政策、标准和规定,提出项目建设的防治措施原则(包括烟气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噪声污染防治、水土流失控制,以及相应的工程费用),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调整环境治理和水土保持措施。 4.9 土地利用 可研报告中应描述电厂拟选厂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拟用地现状,厂址所需永久用地和施工期间所需临时租地的规模、类型以及需征用土地情况等,占用耕地的,需提出对拟征土地进行补充耕地的初步方案。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土地政策、法令、标准和规定,提出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对用地的需求规模、测算方法、成本估算、时序安排等。并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拟调整规划和占用耕地的情况,以及补偿标准和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应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4.10 综合利用 根据“贮用结合,积极利用”的原则和国家对灰、渣和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的规定和要求,对灰、渣和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可行性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并加以论述,包括综合利用的可能途径及综合利用对灰、渣和脱硫副产品的品质、等级、用量等要求,必要时编写专题报告,为发电厂工程的综合利用创造条件。并取得相关的协议文件。 根据国家对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对于以热定电的城市热电厂应落实灰渣及脱硫副产品全部综合利用的条件。 4.11 劳动安全 4.11.1 可研报告中应说明电厂和毗邻企业或居民区之间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影响,相互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11.2 可研报告中应说明电厂所处地区主要自然灾害的情况以及防护措施。 4.11.3 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安全专篇中应说明项目概况、性质、煤源、设计能力、工艺流程,使用、贮存化学危险品种类和用量,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的种类、部位、形态及危害的范围和程度,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以及防护措施。 4.12 职业卫生 4.12.1 项目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4.12.2 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职业卫生专篇中应说明项目概况、性质、设计能力、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部位、存在的形态、主要的理化性质和毒性及危害的范围和程度,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以及防护措施。 对于新建电厂,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配合项目单位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流行病和自然疫源区状况进行调查,并将结果纳入可研报告,同时提出建设期间和建成运行后的防护措施。 对于扩建电厂,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收集老厂职工产生职业病情况,并对高发职业病岗位的卫生防护设施状况进行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及扩建项目的设计标准和要求。 4.13 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 发电厂设计中应认真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资源的要求。应在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资源利用状况的基础上,说明项目在设计中所采取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节约燃料、节约用水、节约原材料及降低厂用电耗的措施,明确项目用地、煤耗、油耗、水耗、厂用电率等可控指标,并与国家规定的相关控制指标或项目所在地平均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提出项目节能、降耗的结论意见。对“以大代小”、“集中供热”项目,应分析说明替换机组能耗状况、替换后的节能效果。 4.14 电厂定员 按有关规定和电厂管理体制以及工艺系统的配置,结合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配备电厂各类人员。 4.15 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建设进度及工期 4.15.1 项目实施的条件:应包括施工主要机具、施工场地条件和施工场地规划的设想;大件设备运输的可行性及推荐的运输方式,并提出相应的投资估算;提出施工用电、施工用水、施工通讯等引接方案的设想;提出利用地方建筑材料的可行性。 4.15.2 项目实施的建设进度和工期:应包括设计前期工作、现场勘测、专项试验、工程设计、工程审查、施工准备、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及投产等项目的进度及工期。 4.16 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融资方案及财务分析 4.16.1 投资估算 1 投资估算应能够满足限额设计的要求,起到控制概算的作用。 2 应根据推荐厂址和工程设想的主要工艺系统、主要技术原则及方案,编制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必要时,应对不同厂址方案做投资对比。 3 编制说明应包括编制的原则、依据、主要工艺系统技术特点及采用的主机价格来源等。 4 通过编制建筑安装单位工程估算表(即表三,此表可不出版)编制部分汇总估算表(即表二),并编制其他费用计算表(表四)、总估算表(表一)及材料价差计算表。引进设备工程还需要编制引进机组价格计算表(表六)。 5 对项目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分析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提出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和建议。 4.16.2 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 1 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说明,包括项目资金的来源、筹措方式及资金结构。 2 项目资本金结构应明确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币种和分利方式;项目债务资金结构应明确债务资金条件(包括利率、宽限期、偿还期及担保方式等)。 当有多种投融资条件时,应对投融资成本进行经济比较,选择最优的融资方案。 4.16.3 财务分析 1 主要财务分析指标及简要说明应有下列内容: ——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项目投资回收期; ——总投资收益率、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资产负债率; ——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敏感性分析机说明。 2 应附下列各表: 原始数据表;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利润与利润分配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建设期利息估算表;流动资金估算表;项目总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估算表;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财务分析指标一览表;敏感性分析汇总表。 3 综合财务分析的结论,其中应包括与国家公布的地区标杆电价及所在电网同类型机组平均上网电价对比说明。 4 电价测算情况:应测算项目经营期平均上网电价或按投资方要求补充其他方式电价测算。 5 计算所采用的原始数据及计算依据。 4.17 风险分析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要时项目单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纳入可研报告中。项目设计单位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数据。风险分析包括:项目风险识别、项目风险估计、项目风险对策开发、项目风险对策控制等。 4.18 结论与建议 4.18.1 在综合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应提出主要结论意见(含厂址推荐意见)及总的评价、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4.18.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指推荐厂址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总投资(含静态和动态) 2 单位投资(含静态和动态) 3 年供电量/年供热量 4 发电设备年利用小时数 5 经营期平均含税上网电价/经营期热价 6 总用地面积 ——厂区用地面积 ——施工区(含生产和生活区)用地面积 ——灰场用地面积 ——除灰管线及中继泵房用地面积 ——水源地/净化站用地及供水管线租地面积 ——铁路专用线用地面积 ——公路(含运灰道路)用地面积 ——码头用地面积 ——其他项目用地面积 7 拆迁工程量 8 总土石方量 ——厂区土石方量 ——施工区土石方量 ——灰场(包括坝基、坝体、排水、泄洪、管理站及其它厂外除灰渣设施等)和除灰管线、厂外除灰渣中继泵房土石方量 ——铁路、公路、码头土石方量 ——取水建筑物(包括水泵房、取排水口、取水枢纽、护岸、专用淡水库)和循环水设施及管路土石方量。 ——其它项目土石方量 9 三材(钢材、木材、水泥)用量 10 全厂热效率/热电比 11 设计发供电标准煤耗/供热标准煤耗 12 百万千瓦耗水量 13 发电厂用电率/供热厂用电率 14 SO2、NOX、烟尘、废水(生活及工业)、灰渣及脱硫副产品的排放量 15 内部收益率(资本金) 16 投资回收期(资本金) 17 净现值(资本金) 18 总投资收益率 19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20 投资利税率 21 利息备付率 22 偿债备付率 23 资产负债率 24 成本电价 25 全厂人员指标 5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5.0.1 技术部分应具备的附件 1 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和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对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2 与电力系统相关的有关文件: 1) 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2) 具有管理权限的电网公司对接入系统的批复意见。 3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同意通过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文件。 4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有关文件: ——国家环保总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 ——水利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 ——省、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同意文件; ——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排放总量的批复文件; ——脱硫副产品和灰渣综合利用协议。 5 省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原则同意项目建设选址的文件。 6 省级地震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批复文件。 7 省级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批复文件。 8 对于热电联产项目,应按《热电联产规划编制规定》取得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对热电联产规划的批复文件。并应取得由供热企业与项目单位签定的供热协议,协议中应包括热负荷、供热参数等。 9 供煤协议: 由项目单位和供煤企业签订的供煤协议。对国有大型煤矿,应取得其矿业集团的同意文件;对地方煤矿,应取得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炭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供煤协议应包括供煤时间、供煤量等。 燃气电厂,项目单位应和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 10 燃煤运输及承诺文件: 采用铁路运输时,应取得主管铁路局同意承运的文件。当电厂铁路专用线由国铁接轨时,应取得铁道部同意接轨的行政许可文件;当电厂铁路专用线与地方或企业铁路接轨时,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接轨的文件; 采用水路运输时,应取得承运单位的运输协议,中转码头的中转协议,必要时取得航道主管部门对航道通过能力的确认文件; 采用公路运输时,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对道路通过能力的确认文件。如当地公路网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取得当地政府承诺对相关道路进行同步扩能改造的文件。 11 用水文件及协议: ——取用地下水时,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批复意见; ——取用江、河、湖泊地表水时,根据流域管理审批权限,应取得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流域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批复意见; ——取用水库水时,应取得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批复意见并应签订供水协议; ——利用城市自来水或再生水时,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并应签订供水协议; ——利用矿井疏干水时,应取得煤矿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文件,并应签订供水协议。 12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原则同意项目选址的文件。 13 厂址位于机场、军事设施、通信电台、自然保护区等附近或压覆无开采价值的矿藏时,应取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14 当厂址内有拆迁工程时,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拆迁的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赔偿费用。 15 当在海、江、河岸边滩地及其水域修建码头、取排水等建(构)筑物时,应取得所属管辖的省级海洋、渔业、水利、航道、港政等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16 当厂区或灰场建在江、河、湖、海滩时,应取得水利(含防汛)、航运、海洋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涉及水产资源或养殖时,尚应取得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17 需脱硫、脱硝的发电厂,应取得脱硫吸收剂和脱硝还原剂的供应和运输协议。 18 采用外供氢气方案时,应取得供氢协议。 19 其它有关的协议或同意文件。 5.0.2 财务评价部分应具备的附件 1 各投资方合资(或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或独资项目投资方的出资承诺书复印件。协议中至少应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 2 银行贷款承诺函。 3 县、市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关于电厂所利用的不同类别土地的使用费用及相关费用的参考标准。 4 按项目协议要求必备的其它有关文件。 6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 1 厂址地理位置图(1:50000或1:100000) 2 电力系统现状地理接线图 3 发电厂所在地区电力系统现状地理接线图 4 设计水平年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推荐方案) 5 各厂址总体规划图(1:10000或1:25000,包括防、排洪规划) 以下均以推荐厂址方案为主,辅以比较方案。 6 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图(含循环水管线布置)(1:2000或1:5000) 7 厂区竖向规划布置图(1:2000或1:5000,当厂区地形平坦时可与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图合并出图) 8 原则性热力系统图 9 原则性燃烧系统图 10 原则性除灰渣系统图 11 原则性运煤系统工艺流程图 12 原则性化学水处理系统图(含补给水、凝结水精处理和废水) 13 电气主接线原则性接线图(600MW及以上机组附加高压厂用电原则性接线图) 14 全厂自动化系统规划图 15 水工建筑物总布置图 16 供水系统图 17 全厂水量平衡图 18 直接或间接空冷系统图、直接或间接空冷器平面布置图、直接或间接空冷器纵剖面图 19 取水建筑平剖面图 20 排水口平剖面图 21 地下水源地开采布置图 22 灰场平面布置图(1:2000或1:5000) 23 灰场围地纵横剖面图 24 主厂房平面布置图 25 主厂房剖面布置图 26 脱硫平面规划布置图 27 脱硫工艺原则性系统图 28 脱硝装置规划布置图 29 脱硝工艺原则性系统图 30 热网系统图 31 施工组织设计总布置图 32 其它必要的方案布置图 DL/T -2006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 容 深 度 规 定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 则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4.1 概述 4.2 电力系统 4.3 供热系统 4.4 燃料供应 4.5 厂址条件 4.6 工程设想 4.7 烟气脱硫与脱硝 4.8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4.9 土地利用 4.10 综合利用 4.11 劳动安全 4.12 职业卫生 4.13 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 4.14 电厂定员 4.15 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建设进度及工期 4.16 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融资方案及财务分析 4.17 风险分析 4.18 结论与建议 5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6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 1 范 围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及国家对发电厂建设的产业政策,除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电厂外,无论大、小电厂项目,其可研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相同的,因此,本标准明确的适用范围为火力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 对单项烟气脱硫工程,其可研报告内容深度应执行《火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烟气脱硫部分暂行规定》(DLGJ 138)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根据DL/T 600《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将各章引用的标准(包括标准号)汇编后成为第二章。 3 总 则 3.0.1 编制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相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与发电厂项目建设相关的产业政策,规范发电厂前期工作内容、深度及程序。 3.0.7 发电厂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前期论证工作中,需要相关行业与部门的支持和参与。主体设计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支持方,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原始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并积极参与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参加设计单位应对项目单位另行委托的项目,如接入系统、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报告书、铁路专用线、码头、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的设计质量负责。主体设计单位对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完成的单项设计的主要内容及结论意见与项目的适应性进行确认,并进行归纳。 3.0.8 第六款:投资估算应能满足控制概算的要求,是为了使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能够控制在可研投资估算的范围内,以达到限额设计的目的。 3.0.10 项目单位开展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网(省)电力公司的电力发展规划,满足电力负荷或供热负荷增长的需求,各项工作的进行需得到省级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的积极支持,因此,在报送可研报告审查前应征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省级主管部门(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应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协助审查单位协调、落实有关问题。 3.0.11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委托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的目的是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近期电力系统发展规划;是否满足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各项建厂条件是否落实以及经济性等。咨询机构对可研报告的审查意见将作为项目核准的参考依据之一。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4.1 概 述 4.1.1 作为拟建电厂的外部环境,在项目概况中有必要对项目所在地区的近期电力系统发展规划、电厂的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初可研阶段的工作情况及其审查意见予以说明。另外,在项目概况中应说明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 4.1.2 在研究范围与分工中还应说明项目单位另行委托专题研究的项目及进度情况;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共同完成时,应说明主体设计单位和其它参加设计单位的分工。 4.1.3 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落实建厂的外部条件,应简述各厂址的建厂外部条件和主要设计原则。 4.2 电力系统 4.2.1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分析电力市场现状及发展情况,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其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作用、电力消纳范围及设计年利用小时数。 4.2.3 电力平衡中应能反映项目投产前、投产期间及投产后一段时期内电力市场情况。 4.2.5 根据项目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电网发展情况,确定项目与系统的连接方案。 4.2.6 根据系统情况对项目主接线提出原则性要求。 4.3 供热系统 4.3.1 热电联产规划是城市供热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进度安排,可与城市供热规划合编或分编。应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及热电联产规划说明本项目在当地(或区域)的位置、作用及其它概况。 4.3.2 热负荷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基础,对现状热负荷要准确调查统计,远景热负荷要合理预测,应计入对公用建筑和居民住宅实施节能改造的要求。按照时间段将热负荷划分为:现状热负荷、设计热负荷与远景热负荷,根据热电联产项目投产时间和与供热规划对应的水平年确定。 4.3.4 说明厂内供热系统、主要设备的选择意见,包括供热凝结水回收方案的论述。 4.3.5 应说明本项目的调峰措施与供热的可靠性,并说明当一台容量最大的锅炉停用时,备用或调峰锅炉的调度运行方式。 4.3.6 说明对配套供热管网的建设要求及与外部热网的连接方式。 4.4 燃料供应 4.4.1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一般应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负责编写煤源和煤质的专题调研报告,报告中应有煤源调查和推荐意见,并在多处煤源取样进行煤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设计和校核煤质的推荐意见。燃煤煤质应包括元素分析(包括氯、氟等)、灰份、水份、挥发份、灰熔点、颗粒度、磨损指数、游离SiO2含量、发热量及灰的成份、飞灰比电阻等化学物理性能分析;天然气(或LNG)应包括满足厂内调压站和燃机设计的供气参数及气质资料,如:供气压力、温度、含水率、杂质含量等。 项目单位应与煤炭供应企业签订供煤协议,包括对煤炭供应企业供煤量、煤质的承诺。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煤矿还要了解其工程进度,判断是否可能与电厂建设同步。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源,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煤矿应有矿区资源勘探报告、总体设计和煤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具备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小型煤矿也应有矿区资源勘探报告与审定的总体设计作为依据。 关于煤电一体化项目,应有煤矿和发电厂主要投资方的协议文件。协议内容应包括合资意向、一体化管理方式、煤矿和发电厂的输煤方式、接口关系等。 当燃用天然气、LNG及石油等产品时,可以参照以上意见处理。 4.4.3 供热机组设备年利用小时数的确定:对于发电供热两用机组,发电机设备利用小时数应为接入系统审定的机组利用小时数,汽轮机设备和锅炉设备实际利用小时数应加上供热所增加的小时数,该数大于接入系统审定的机组利用小时数。供热机组年耗煤量按汽轮机和锅炉设备实际利用小时数计算,应以此作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及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供热机组的年耗煤量原则上可以根据现行的《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算。凝汽采暖两用机组年耗煤量的计算原则是: 1 年发电和供热量等于电网和热网的给定值。 2 以制造厂提供的工况图为基础,对年运行小时数进行分配,力求接近实际。 3 按以上工况分别求出小时耗煤量,再分别乘以年运行小时数后叠加,即可求出年耗煤量。 4 在计算年耗煤量时,考虑机炉启停及正常损失等因素,全年厂内损失宜取3%。 据此计算出的年耗煤量反算求出的锅炉设备年利用小时将大于发电设备利用小时。应以此作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及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凝汽机组日耗煤量的计算原则是:小时耗煤量乘以20小时。 4.4.4 供煤矿点的装车条件、装车能力和运输路径决定了燃煤运输的合理方式,对于靠近矿区或多个煤矿点供煤的电厂主要是皮带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的比选,沿江发电厂存在全部铁路运输和铁路与水路联运的比选。 对于燃用天然气、LNG的发电厂,应说明与天然气管线接口的位置和参数(管径、压力)以及LNG的运输方式和接卸设施等条件。 4.5 厂址条件 4.5.1 根据土地主管部门对电厂建设用地的预审要求及DL 5000的相关内容,可研报告中应对厂址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与周边环境状况、拟用地类型及其规模、需拆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厂区自然标高以及1%高水位或0.5%高潮位、1%内涝水位等内容进行说明。 4.5.2 可研报告中应对燃料、公路(含运灰渣及石膏道路)以及大件设备的运输条件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并应将项目单位另行委托编制的铁路专用线、航道与码头可研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如果有)的主要内容纳入可研报告中。 4.5.3 第1款:根据DL 5000第4.0.5条规定及相应的条文说明,对位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电厂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设防。风暴潮严重地区应包括海南省沿海地区,长江江阴以下的感潮河口地区亦属于受风暴潮影响严重的地区。 第4款:根据近年来空冷机组的发展及建设实践,应结合厂址区域气象部门的观测资料,提出空冷机组所需提供的特殊气象要素。必要时在厂址附近进行气象观测。 4.5.4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管理的要求,电厂工程应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取得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批复。根据电厂拟采用的供水水源、冷却方式(直流、循环、空冷等),应说明冷却水需水量及补充水需水量,重点落实各厂址的供水水源。 第1款: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在北方缺水地区,新建、扩建电厂禁止取用地下水,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或其他废水。原则上应建设大型空冷机组。这些地区的火电厂要与城市污水厂统一规划,配套同步建设。坑口电站项目首先考虑使用矿井疏干水。鼓励沿海缺水地区利用火电厂余热进行海水淡化。 第2款~第6款: 根据各类水源及取水的特点,分别按采用地下水源,江、河地表水源,利用水库及湖泊取水,滨海与潮汐河口地区取水,利用水库、湖泊、河道、海湾等水面冷却,利用城市自来水及再生水水源等水源方案,提出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达到的内容深度要求。 第7款:鉴于自来水厂的取水保证率有可能低于电厂的取水保证率,当电厂采用城市自来水时,应核实自来水厂的取水保证率。 第8款:有条件时,电厂应尽量利用城市再生水水源,并应说明备用水源的可行性及落实情况。当电厂利用再生水作为生产水源时,应有新鲜水源作为备用水源。 第9款: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坑口电站项目应首先考虑使用矿井疏干水。 4.5.5 根据环保要求,大部分电厂均需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装置。为此,在贮灰渣场部分应说明有关贮存脱硫抛弃物的内容。 为贯彻国家有关用地政策、落实环保标准并便于计列估算,在可研报告中需说明各灰场地形地貌、用地类别(包括荒地、滩地或养殖水域等),灰场用地范围及灰场边界外500m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户数、人口分布等情况,需赔偿的树木、水产及其它设施。 对以热定电的城市热电联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其灰渣及脱硫副产品弃物应全部综合利用,故只需按有关规定设计周转或事故用备用灰场。 对于一些扩建工程,在初期乃至远期均可利用前期工程已建成的灰场,故应说明已建成灰场的现状。 在可研报告中应对拟选灰场的用地类型、拆迁量、压覆矿产资源、有无文物及军事设施等进行说明,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4.5.6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要求,一般工程的地震动参数可以根据GB 18306确定,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等特殊的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工程的地震动参数采用省级以上的地震主管部门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抗震设防概率水平应采用50年超越概率10%。 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时,对于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对饱和砂土、粉土的进行液化判别。 4.5.7 厂址比较与推荐意见:通过对各厂址的燃煤运输(包括铁路专用线、水路和码头或栈桥等条件)、厂外道路(含运煤、灰渣专用公路)、贮灰渣场、补给水源及取排水设施、供热半径、地基条件、拆迁工程、土石方工程与边坡治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机场与军事设施、环境保护、送电线路以及厂址扩建条件等建厂条件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厂址意见,并说明存在的问题。 4.6 工程设想 4.6.1 第1款:发电厂总体规划要根据电力系统规划,结合厂址及其附近地区的自然条件,按规划容量统筹安排,既要处理好与厂外的关系,又要充分考虑厂区总平面规划及扩建条件,以取得良好的技术经济效益。因此,做好全厂总体规划及厂区总平面规划是非常重要的。 第2款:对拟推荐的厂址方案,应进行2个及以上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推荐意见。对比选厂址方案,可按1个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方案进行论证。 第3款:对于地处山区或丘陵地带以及自然地形条件比较复杂的电厂,其土石方工程量和地基处理方案对控制投资和运行管理影响很大,因此,对此类电厂应按规划容量和施工条件做好厂区竖向规划设计。 4.6.2 热电联产项目的机组选型应统筹考虑规划区域热负荷、热源布局、燃料供应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应根据不同的供热方案,对每个热电联产项目进行机组选型的优化比选。 4.6.3 根据煤质特性与锅炉燃烧器型式,当采用节油点火装置方案时,应将其纳入锅炉供货范围,由锅炉厂对节油点火装置制造厂商提出匹配的技术要求,并保证锅炉性能及运行安全。 应对热力系统主要设备如:凝汽器、高压加热器、除氧器、给水泵、凝结水泵等的型 式与配置(包括是否采用变频装置)提出选择意见。 4.6.6 第1款:应根据运输条件等情况,对600MW及以上机组主变压器选型采用三相变压器或单相变压器组提出意见。 第4款:600MW大型空冷机组厂用负荷及最大单台电机较600MW湿冷机组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每台机组设三台50%的电动给水泵,单台电动给水泵的功率达到了11000kW。厂用负荷的增加和单台电机的容量的提高,带来短路容量增大、启动压降大等问题。采用6kV一级电压时,6kV系统短路水平超过50kA,如要求短路电流水平控制在50kA内,则不满足电动机正常起动电压水平要求。因此,在大型空冷机组高压厂用电电压选择中需采用10kV电压等级。具体工程是采用10kV、6kV二级电压还是10kV一级电压,应结合厂用电接线设计方案(包括脱硫系统的供电设计)及厂用配电装置布置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6.8 对北方缺水地区,或灰渣综合利用价值较高(如神府东胜煤CaO含量高达18%以上)、利用条件较好时,如采用风冷式排渣机干式除渣系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6.9 第2款:主要针对汽包炉与直流炉及水冷与空冷机组的差别,以及可能的锅炉水化学工况,提出凝结水精处理方案。 第3款:不同地区冷却水水源条件差异较大,尤其是采用城市污水厂再生水作为水源的电厂,循环水补充水处理方式对工程投资及用地面积都有较大影响,因此,需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第4款:凝汽材质选择意见是为满足设备招标的需要,也是满足控制投资所需。 第5款:工业废水处理是控制电厂耗水率、满足环保要求的重要手段,其投资、用地等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确定。 4.6.10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初步拟定电厂信息系统的功能设置要求、投资估算及设备编码原则。 4.6.12 第1款: 对于单机容量为600MW 及以上机组,当处于8度地震区,且场地土类别为II、Ⅲ、Ⅳ类时,需要对主厂房结构选型进行专题论证。 对于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装置的工程,烟囱外筒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内筒结构可根据电厂所处的气象条件、脱硫工艺系统(是否设置GGH)的要求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2款: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简要说明生产附属以及厂前公共建筑面积。 4.6.13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初步拟定采取的各项节水措施,对全厂水量进行初步平衡,提出冷却水量、补充水量及耗水指标。 为便于较准确的计列估算,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拟定供水系统方案并进行初步优化,提出冷端配置方案及推荐意见;应提出水工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方案及地基处理方案。 4.6.14 第1款: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灰场贮存方式(干、水灰场)进行论证,并提出推荐意见;应进行灰场方案设计,提出初期和后期灰场统一规划、分期分块使用、灰渣和脱硫副产品隔离堆放措施。应根据灰场防排洪规划,提出防排洪工程措施。 第2款:对干贮灰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提出灰场管理站位置及占地面积,并初步拟定灰场摊铺碾压设备配置方案。 第3款:对水力除灰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提出灰水回收站位置及占地面积,并根据灰、渣及石膏特性和水质情况,拟定除灰管、灰水回收管和石膏输送管的管材及防结垢、防磨损等措施。 4.6.15 消防系统:应提出消防设计原则,以便于计列估算。 4.7 烟气脱硫与脱硝 鉴于目前新建或扩建项目的脱硫和脱硝部分基本上是以整岛招标方式进行建设的,因此,可研报告中脱硫和脱硝部分宜与电厂主体部分分开进行阐述,故独立成节。 4.7.1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烟气脱硫工艺选择、吸收剂来源和消耗量及运输、脱硫副产品处置以及脱硫工程设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4.7.2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烟气脱硝装置的工艺选择、还原剂来源和消耗量及运输以及烟气脱硝工程设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4.8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鉴于可研报告的编制与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评价工作存在交叉的特点,在设计提出的厂址方案和工程设想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评价,最终设计方案应按照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评价批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评价要求。可研报告中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评价应分节编写。 4.9 土地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等国家颁布的有关土地政策、法令、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电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拟选厂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和土地使用现状、厂址(包括厂区、铁路专用线、进厂道路、运煤灰专用公路、灰场及管理站、厂外除灰管线及检修道路、码头、取排水建构筑物、防排洪设施等)所需永久用地和施工期间(厂区土建与安装、厂外除灰管线、大件设备运输等)所需临时租地的类型(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建设项目用地的需求规模、测算方法、时序安排以及补偿标准和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说明。占用耕地的,需说明拟征用土地情况,提出补充耕地的初步方案。并应说明省级土地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对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和预审意见。 测算方法参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中,对不同技术条件下所限定的电厂用地规模的计算方法。 4.10 综合利用 为减少电厂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电厂废弃物(包括灰渣、脱硫副产物以及浓缩海水等)的综合利用条件进行调研,落实综合利用条件,同时提出厂内所需配套的设施。 对于以热定电的城市热电厂应落实灰渣和脱硫副产物全部综合利用的条件。 4.11 劳动安全 4.11.1 可研报告应说明电厂周围企业性质,潜在危险因素类别,对安全距离提出具体要求,并应符合相关标准。 4.11.2 主要自然灾害包括地质、地震、洪水、海潮、雷电等。 4.12 职业卫生 4.12.1 根据卫生部令第49号颁发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项目单位应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病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12.2 对于新建电厂,可研报告中应对地方流行病和自然疫源区的历史状况,流行或爆发趋势予以说明,目前地方采取的主要预防措施。 对于扩建电厂,应根据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老厂职工产生职业病监督以及治疗情况,说明老厂高发职业病岗位的卫生防护设施状况,存在问题,为扩建项目提出设计标准和要求,做好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 4.13 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 发电厂设计中应遵循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认真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资源的方针,在主要工艺系统设计、主辅机选型及材料选择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出应采取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节约燃料、节约用水、节约原材料及降低厂用电耗的措施。本章节内容应结合工程外部条件和系统拟定情况分专业编写,在此基础上提出结论意见。 4.15 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建设进度及工期 4.15.1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设计院提出大件设备运输的可行性及推荐的运输方式,并提出相应的投资估算。必要时,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大件设备运输方案专题研究报告。 4.16 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融资方案及财务分析 4.16.1 第1款,投资估算为后续各阶段设计概预算的控制额,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不应超过同一价格水平年的投资估算静态总投资。 第5款,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的合理性通过与同期《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的对比进行分析说明。 4.16.3 第5款,原始数据计算依据的具体要求: 发电成本计算用的煤价的取定依据及组成,不同煤源的煤价按实际标煤耗量(略高于设计标煤耗量)比例加权平均测算综合到厂标煤价。如为坑口电厂,其出矿标煤价应与其他煤矿到厂标煤价比较;如为扩建工程且煤源与老厂基本一致时,应与老厂上一年来煤统计的平均标煤价比较;其他情况的电厂应与相同煤源且运距相差不大的类似工程标煤价比较或同一电网上一年平均标煤价比较。 对供热电厂,需对热价取定依据做详细说明和分析。 4.17 风险分析 是否编写风险分析,由项目单位决定,并有项目单位负责,设计院予以配合并纳入可研报告。 4.18 结论与建议 可研报告应根据近期电力系统发展规划、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以及电厂接入系统方案、供热规划等,论述电厂建设的必要性;应根据燃料供应、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码头及航道)、电厂水源、贮灰渣场(含脱硫副产品)、水文及气象、区域稳定及岩土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土地利用、拆迁工程、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建厂条件落实情况,论述电厂建设可行性的结论意见,并论述结合工程设想提出的推荐厂址的投资估算、财务评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风险分析等主要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存在的问题及下阶段(或之前)应进行的工作内容提出建议。 5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5.0.1 第8款:《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原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审批《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1995〕126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供热规划中的热电联产规划和热网规划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备案。 第10款:根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令)第三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和第四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的规定,当电厂铁路专用线由国铁接轨时,应取得铁道部同意接轨的行政许可文件。 第11款:用水文件及协议:根据项目核准制要求及各水源特点,取用地下水,取用江、河地表水,取用水库及湖泊水时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批复意见;取用水库水时还应与水库管理部门签订供水协议。利用城市自来水或再生水时,应取得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文件并应签订供水协议。利用矿井疏干水时,应取得煤矿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文件并应签订供水协议。 第1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规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厂址区域有无文物古迹的文件,且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负责,并计列到项目投资估算中。 第13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厂址选择时,项目单位应取得省军区同意厂址选择的批复文件。 当拟选厂址位于现有机场或规划建设的机场端、侧净空附近区域时,应取得行政区或省级机场管理部门同意选址的文件。 第15款、第16款:当厂区或灰场占用江、河、湖及沿海滩涂或在其范围内修建取、排水建(构)筑物时,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否则,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申请并取得批复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填海面积为50hm2以上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当填海面积为50hm2以下的项目用海由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厂区水工建筑物布置图、厂区主要管沟布置图可与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图合并。 为了明确电厂各系统的用水量和需补充水量,应绘制全厂水量平衡图。 附件2: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 容 深 度 规 定 (报批稿) 编 制 说 明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2006年11月 目 录 一、工作简况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三、与其他标准文件、法规的关系 四、提出代替、废止标准的意见 五、说明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提出宣贯标准的要求、建议和措施 编 制 说 明 一、工作简况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火力发电厂在前期论证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开展、报告的编制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电力体制、投资体制的改革和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的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现行的《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中有关内容已不能与当前国家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 872号)的要求,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修订《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2004年受中国电力勘测规划设计协会的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对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开始进行修订。2005年4月,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以“电顾科技[2005]14号”文发出了征求意见稿,有16个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五大发电集团公司3份,省级发改委1份,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所属电力设计院4份,省电力设计院6份,省级电力公司和质量监督中心站各1份。反馈意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在吸纳各单位合理意见后,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于2006年6月完成了《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送审稿。 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6年9月5日至7日,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送审稿审查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中电联标准化中心、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东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电力设计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浙江、江苏、山东、广东、河北省电力设计院等31个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审查委员会对《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送审稿逐条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并形成了审查会议纪要。 会后,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按照《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的要求,逐条落实了有关修改内容,并于2006年11月完成了《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请审批。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所负责的工作内容: 姓 名 职 责 主要工作内容 谢秋野 陆国栋 编 写 审 核 负责本标准修订大纲、前言、总则部分的编写及对送审稿的全面审、校核。 黄宝德 武一琦 汇 总 校 核 负责对本标准的编制以及征求意见反馈内容进行汇总和初步校核。 何 肇 编 写 负责本标准电力系统规划部分内容的编制。 赵 敏 曹理平 编 写 负责本标准燃料来源、主机技术条件、脱硫、脱硝以及热力、除灰、主厂房布置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武一琦 贾 成 编 写 负责本标准厂址选择、全厂总体规划、交通运输、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以及土地利用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朱京兴 编 写 负责本标准水文气象、水源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徐海云 编 写 负责本标准贮灰(渣及石膏)场、取排水设施、供水系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邓南文 编 写 负责本标准区域稳定、地震以及工程地质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王宏斌 编 写 负责本标准厂内输煤系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余 乐 魏兴民 编 写 负责本标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化学水处理(含厂内中水深度处理)系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王予英 编 写 负责本标准厂内电气系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陈慧慧 编 写 负责本标准热工自动化、信息管理以及编码标识系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葛四敏 编 写 负责本标准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雷雪琴 张 力 编 写 负责本标准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以及大件设备运输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一)修订的主要依据和原则 本标准系依据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编制的。在火力发电厂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等前期工作中应遵循: 1、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一系列产业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地区合理布局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做好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公众利益; 4、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积极推广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 5、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方针相适应。 (二)与原标准水平的对比 本标准与《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相比进行了如下修改: 1、适应改革形势,特别是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宏观调控和投资体制改革后国家对火电项目核准的要求; 2、明确了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深度,以及可行性研究工作与项目核准的关系; 3、明确了主体设计单位、参编设计单位的职责; 4、突出了可行性研究阶段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5、根据项目核准要求,对应取得的附件级别提出了明确要求。 可研内容深度规定修订前后条数对比 序号 内 容 数 量 修改/采纳理由 备注 1 原规定条数 98 2 修编后条数 合 计 153 增加55条 2 对原条款修改条数 65 按项目核准及现行有关规定要求 3 新增加条数 55 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体制改革与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工艺系统新技术的采用。 4 征求意见反馈条数 合 计 98 5 采纳的条数 46 符合项目核准及现行有关规定要求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按照《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DL/T 600—2001)的编写要求,本标准增加了“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将“一般规定”合并至总则中。 按照国家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的产业政策,除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电厂外,发电厂的单机容量基本为600MW及以上机组,且无论大、中型或小型机组,其可研报告的内容基本是相同的,因此,本标准明确了适用的范围为火力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 2、在“总则”部分中,根据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的要求,提出了“发电厂项目建设应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积极采用可靠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采用高效、节能、节地、节材、降耗和环保的方案。”等11条规定。 3、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部分中: (1)对电力系统部分进行了修改; (2)对燃料供应部分,增加了燃用天然气、LNG及石油等产品的内容。 (3)补充了烟气脱硫的内容,增加了烟气脱硝的内容。 (4)增加了土地利用、风险分析部分章节。 4、将原第4章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运作原则规定”中的内容简略后合并至“总则”中。 5、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1)对热电联产项目,应取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对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规划的批复文件。 (2)根据铁道部第21号令《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当电厂铁路专用线由国铁接轨时,应取得铁道部同意接轨的行政许可文件。 (3)根据项目核准制的要求及各水源特点,取用地下水和江、河地表水以及水库水时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批复意见;取用水库水时还应与水库管理部门签订供水协议。利用城市自来水或再生水时,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并应签订供水协议。利用矿井疏干水时,应取得煤矿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文件并应签订供水协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研阶段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厂址区域有无文物古迹的文件,且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负责。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厂址选择时,项目单位应取得省军区同意厂址选择的批复文件。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按项目用海面积的不同分别取得国家海洋局和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 (1)取消厂区水工建筑物布置图,与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合并; (2)增加全厂水量平衡图; (3)对采用直接空冷的电厂,增加直接空冷系统图、直接空冷器平面布置图、直接空冷器纵剖面图。 (4)取消厂区主要管沟布置图,在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图中体现。 三、与其他标准文件、法规的关系 本标准与现行的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相一致,并采纳了近期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政策。 四、提出代替、废止标准的意见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原《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18-1997即行废止。 五、说明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未遇有重大分歧意见。 六、提出宣贯标准的要求、建议和措施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请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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