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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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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8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附件一中的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分类及说明(一)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一)注册分类5、未在国内上市销...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要求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8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附件一中的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分类及说明(一)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一)注册分类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9、已有国家的中药和天然药物。(二)说明(二)说明注册分类1~8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9的品种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是指替代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二)说明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二)说明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6.1传统中药复方制剂;6.2现代中药复方制剂;6.3天然药物复方制剂;6.4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传统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以传统工艺制成,处方中药材必须具有法定标准。(二)说明现代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可以采用非传统工艺制成。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中药和化学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者组成的复方制剂。(二)说明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包括:不同给药途径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及局部给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剂。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是指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9、“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是指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的注册申请。二、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一)申报资料项目综述资料1、药品名称。2、证明性文件。3、立题目的与依据。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一)申报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药学研究资料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8、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9、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10、药材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一)申报资料项目11、提供植、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花、果实、种子等。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13、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4、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16、样品检验报告书。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一)申报资料项目药理毒理研究资料19、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20、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1、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2、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3、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伍禁忌。(一)申报资料项目 25、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6、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7、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8、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申报资料项目临床试验资料29、临床试验资料综述。30、临床试验与方案。31、临床研究者。32、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33、临床试验报告。 (二)说明 (二)说明 1、申报资料项目说明综述资料(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①中文名;②汉语拼音名;③命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①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②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说明④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⑥其他证明文件。如为进口申请,还应提供: (二)说明①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出口国物种主管当局同意出口的证明;②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说明③安全性试验资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临床试验用样品应当提供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 (二)说明(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中药材、天然药物应当提供有关古、现代文献资料综述。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提供处方来源和选题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以及对该品种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包括和已有国家标准的同类品种的比较。中药还应提供有关传统医药的理论依据及古籍文献资料综述等。 (二)说明(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及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的综合评价。(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最新文献。 (二)说明药学研究资料(6)资料项目16样品检验报告书:是指对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二)说明药理毒理研究资料(7)资料项目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根据药物给药途径及制剂特点提供相应的制剂安全性试验资料。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提供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二)说明(8)资料项目25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果处方中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材,或来源于无法定标准药材的有效部位,以及用于育龄人群并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避孕药、性激素、治疗性功能障碍药、促精子生成药、保胎药或有细胞毒作用等的新药),应报送致突变试验资料。 (二)说明(9)资料项目26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用于育龄人群并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避孕药、性激素、治疗性功能障碍药、促精子生成药、保胎药以及致突变试验阳性或有细胞毒作用等的新药),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二)说明(10)资料项目27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新药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以及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必须提供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二)说明2、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1)申请新药临床试验,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1~4、7~31。(2)完成临床试验后申请新药生产,一般应报送项目资料1~6、15~17、29~33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说明(3)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除外),一般应报送项目资料2、4~8、12、15~18。(4)进口申请提供的生产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证明文件及全部技术资料应当是中文本并附原文;其中质量标准的中文本必须按中国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格式整理报送。 (二)说明(5)由于新药品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申报时,应当结合具体品种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相应研究。如果减免试验,应当充分说明理由。(6)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主要成份应当基本清楚,与口服给药途径比较有明显优势,其主治或适应症为急重病症。鉴于对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安全性和质量控制复杂性的考虑,对其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二)说明(7)对于“注册分类1”的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当有效成分或其代谢产物与已知致癌物质有关或相似、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或治疗慢性反复发作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时,必须提供致癌性试验资料。 (二)说明(8)对于“注册分类3”的新的中药材代用品,除按“注册分类2”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被替代药材进行药效学对比的试验资料,并应提供进行人体耐受性试验以及通过相关制剂进行临床等效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如果代用品为单一成份,尚应当提供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新的中药材代用品获得批准后,申请使用该代用品的制剂应当按补充申请办理,但应严格限定在被批准的可替代的功能范围内。 (二)说明(9)对于“注册分类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除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外,尚需提供以下资料:①申报资料项目第12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筛选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第13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主要化学成份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二)说明②由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应当测定每类成份的含量,并对每类成份中的代表成份进行含量测定且规定下限(对有毒性的成份还应该增加上限控制)。③申请由同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如其中含有已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则应当与该有效成分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二)说明(10)对于“注册分类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按照不同类别的要求应提供资料为:①传统中药复方制剂的主治病证在国家中成药标准中没有收载,可免做药效、毒理研究,临床试验只需做100对。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提供毒理试验资料:一是含有法定标准中标示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二是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 (二)说明②现代中药复方制剂,处方中使用的药用物质应当具有法定标准,如果处方中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用物质,还应当参照“注册分类2”中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③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当提供多组分药效、毒理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处方中如果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用物质,还应当参照“注册分类2”中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 (二)说明④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中的药用物质必需具有法定标准,申报临床时应当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间药效、毒理相互影响(增效、减毒或互补作用)的比较性研究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及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品生物利用度影响的试验资料;申报生产时应当通过临床试验证明其组方的必要性,并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品人体生物利用度影响的试验资料。处方中含有的化学药品(单方或复方)必须被国家药品标准收载。 (二)说明(11)对于“注册分类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应当说明新制剂的优势和特点。新制剂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原则上应与原制剂相同,其中无法通过药效或临床试验证实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说明改变剂型时,如果生产工艺有质的改变,申报资料应当提供新制剂与原制剂在制备工艺、剂型、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学、临床等方面的对比试验及毒理学的研究资料。改变剂型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缓释、控释制剂及注射剂除外)。 (二)说明缓释、控释制剂临床前研究应当包括缓释、控释制剂与其普通制剂在药学、生物学、人体药代动力学及临床的对比研究试验资料,以说明此类制剂特殊释放的特点。 (二)说明(12)对于“注册分类9”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必要时应当提高质量标准,提高后的质量标准按试行标准管理。(13)关于临床试验①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②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为Ⅰ期为20~30例,Ⅱ期为100例,Ⅲ期为300例,Ⅳ期为2000例。 (二)说明③属注册分类1、2、4、5和6.2、6.3、6.4的新药,应当进行Ⅳ期临床试验。④生物利用度试验一般为18~24例。⑤避孕药Ⅰ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Ⅱ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Ⅳ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二)说明⑥新的中药材代用品的功能替代应当从国家药品标准中选取能够充分反映被代用药材功效特征的中药制剂作为对照药进行比较研究,每个功能或主治病症需经过两种以上中药制剂进行验证,每种制剂临床验证的病例数不少于100对。 (二)说明⑦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注射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制剂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病例数不少于100对。⑧进口中药、天然药物制剂按注册分类中的相应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应提供在国内进行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病例数不少于100对。多个主治病证或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 (二)说明⑨改变剂型时,如果生产工艺有质的改变,应当根据药品的特点,设计不同目的的临床试验,一般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不少于100对。三、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一)中药、天然药物申报资料项目表(二)说明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2、“-”指可以免报的资料;3、“±”指可以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研究的资料;4、“▲”具有法定标准的中药材、天然药物可以不提供,否则必须提供资料;5、“*”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和申报资料具体要求。一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附件一具体修订情况说明1.注册分类变化及解释变化1:从原注册分类11项改变为现注册分类9项变化2:对新药涉及新的原料药加强了管理变化3:允许仿制已过监测期的中药成方制剂所用原料2.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中的药用物质必需具有法定标准,申报临床时应当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间药效、毒理相互影响(增效、减毒或互补作用)的比较性研究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及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品生物利用度影响的试验资料;申报生产时应当通过临床试验证明其组方的必要性,并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品人体生物利用度影响的试验资料。处方中含有的化学药品(单方或复方)必须被国家药品标准收载。3.对于临床试验进行了专题说明⑴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⑵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I期为20~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⑶属注册分类1、2、4、5和6.2、6.3、6.4的新药,应当进行IV期临床试验。⑷生物利用度试验一般为18~24例。二、附件四涉及中药部分修订情况介绍附件四特指中药方面申请事项有两项一是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二是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二、附件四涉及中药部分修订情况介绍这两项原本都按补充申请办理,不是新增事项。化药增加适应症现调整按新药管理(增加新的适应症)。中药没有变化但将中药突出了。使用已被国家标准收载的药材进行替代原《药品注册办法》也明确按补充申请办理,只是放在补充申请的其他项中。并且这次修订后所述的替代情况更为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很强。二、附件四涉及中药部分修订情况介绍对6方面进行了规定1、明确了这项申请不包括国家规定统一进行替代或减去药材的情形。比如,关木通替换行为。2、明确了已获批准的中药材代用品使用要求。要求为:申请使用已获批准的中药材代用品替代中药成方制剂中相应药材。应当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可以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资料。3、明确了使用已被法定标准收载的中药材替代处方中辅助地位药材要求。要求为: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可以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资料。二、附件四涉及中药部分修订情况介绍4、明确了使用已被法定标准收载的中药材替代处方中主要地位药材要求。要求为:除提供上述药学研究资料外,还应当进行相关制剂的临床等效性研究,必要时应当进行药效、毒理的对比试验。其替代药材若为毒性药材,则应当进行药效、毒理的对比试验。二、附件四涉及中药部分修订情况介绍5、明确了减去毒性药材的要求。要求为: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药理实验资料,并进行临床试验。6、规定了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在药学、药理、毒性及临床试验方面的要求。要求为:药学方面:①生产工艺:药材替代或减去后药品的生产工艺应当与原工艺保持一致。②药品标准:应当针对替代药材建立专属性鉴别和含量测定。不能建立专属性鉴别或含量测定的,应提供研究资料。③稳定性试验:替代药材可能影响药品的稳定性时,应进行稳定性试验。。药理、毒理学方面:药材替代后,应当与原药品针对主要病症进行主要药效学和急性毒性的比较研究。减去毒性药材后,应当与原药品针对主要病症进行主要药效学的比较研究。临床试验方面:应当针对主要病症,进行100对随机对照试验,以评价二者的等效性。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正文中涉及中药内容需要说明部分介绍主要是非处方药的注册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出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一)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非处方药的生产或者进口;(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三)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新的复方制剂。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正文中涉及中药内容需要说明部分介绍第二款中成药改剂型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工艺无质的改变,一种是工艺有质改变。工艺有质的改变对功能主治影响不同,经临床研究认为对功能主治影响不大,并没有明显改变原毒副作用的情况,可以继续批准其为非处方药。对功能主治影响较大或明显改变毒副作用的情况,就不宜继续为非处方药了。需将该品种(改剂型后的)调整为处方药。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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