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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贷款经历2中间业务承诺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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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贷款经历2中间业务承诺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微机传送 济南市商业银行文件 济商银发字〔2007〕258号 签发人:郭涛 关于印发《济南市商业银行 承诺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支行,总部各部、室: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支持优质客户发展,规范和加强承诺授信业务的管理,总部制定了《济南市商业银行承诺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坚持在“安全、审慎、守信”的原则下办理承诺授信业务。 二、承诺授信应由总部统一对外出具,经办支行...
齐鲁银行贷款经历2中间业务承诺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微机传送 济南市商业银行文件 济商银发字〔2007〕258号 签发人:郭涛 关于印发《济南市商业银行 承诺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支行,总部各部、室: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支持优质客户发展,规范和加强承诺授信业务的管理,总部制定了《济南市商业银行承诺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坚持在“安全、审慎、守信”的原则下办理承诺授信业务。 二、承诺授信应由总部统一对外出具,经办支行应高度关注我行声誉风险和资本承受能力,不得出具过度或虚假承诺授信,误导客户。 三、客户在承诺授信的额度及有效期限内使用信贷资金时,经办支行需逐笔申请、上报总部审查。经我行信贷业务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使用。 四、若承诺授信业务的经办客户经理授信不尽职,或其他与本业务相关的人员与承诺授信申请人私自串通、采取不法手段骗取我行承诺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济南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信贷审批部联系。 附件:《济南市商业银行承诺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商业银行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信贷审批 承诺授信 管理办法 通知 济南市商业银行办公室 2007年8月8日印发 校对:傅青影 附件: 济南市商业银行 承诺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支持优质客户发展,规范和加强承诺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山东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诺授信业务监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承诺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授信方式等条件,向客户随时提供不超过约定授信额度,原则上向客户收取不低于承诺金额2‰的承诺费的承诺。 第三条 承诺授信业务纳入授信申请人的综合授信额度实行统一管理,其使用额度应递减客户的综合授信可用额度,且为一次性额度,不得周转使用。 第四条 承诺授信业务遵循“安全、审慎、守信”的原则。“安全”是指承诺授信应当建立在尽职、完备的贷前调查基础之上,确保承诺授信的项目具有充足还款来源;“审慎”是指在承诺授信的各个业务环节均应当严格审查、充分论证,杜绝盲目承诺和过度承诺;“守信”是指我行一旦对客户做出承诺,在客户和项目满足承诺条件并且符合我行信贷业务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在承诺额度内为申请人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5条 承诺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济南市区(含章丘市)登记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贷款卡的企业或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法人; 二、 在我行已开立结算账户并正常往来三个月以上; 三、生产经营三年以上,总资产超过3000万元,净资产超过1500万元; 四、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上一年度及本年现金净流量应为正值,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占总现金流入量的60%以上; 五、申请人客户质量评级(CQC)在E级以上; 六、无经济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其他条件须符合《济南市商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控制额度管理办法》(济商银发字〔2007〕255号)文件关于综合授信申请的条件或已经取得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六条 承诺授信的额度连同申请人已在我行获得的信贷额度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合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我行文件关于单户授信规定的最高金额和比例。 第七条 承诺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建设项目背景必须真实、合法,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 承诺授信的受理、审批和办理 第八条 承诺授信的受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就申请人的合法、合规性及借款资格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复印件;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 三、公司章程; 四、法人代表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预算;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要件。 第九条 支行经办客户经理作为承诺授信业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理申请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按照《济南市商业银行大中型法人企业贷前调查指导意见(修订)》(济商银发字〔2007〕236号)或《济南市商业银行小企业贷前调查指导意见》(济商银发字〔2007〕240号)文件要求撰写调查报告,并按照《济南市商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控制额度管理办法》(济商银发字〔2007〕255号)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授信评级、测算可用授信额度,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市场营销部主任审查。 第十条 市场营销部主任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授信资料进行复查,并报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形成明确意见后,将上述承诺授信资料报总部信贷审批部进行审查。信贷审批部审批岗人员进行复审后,按照我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规定报相关领导或总部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承诺授信获批后,由总部统一对外出具,支行凭信贷业务批复通知及拟对外出具的书面承诺到总部办理具体承诺事宜。任何支行不得擅自向客户出具任何形式的承诺授信。 第四章 承诺授信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承诺授信有效期限内,经办支行应至少每季度对承诺授信业务进行一次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申请人的经营管理情况、承诺授信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经办支行对承诺授信业务的申请人资信及项目进展情况应进行跟踪监测,一旦发现承诺受信人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拖欠逃废到期债务,影响承诺授信安全的,应立即向总部、及时采取措施终止承诺授信,避免形成损失。 第十五条 经办支行应高度关注我行声誉风险,审慎向客户出具授信承诺和授信意向;应充分考虑我行资本承受能力,不得出具过度或虚假承诺授信,误导客户。 第十六条 各支行不得与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签订各种形式的打捆贷款承诺协议或授信合作协议。不得向异地建设项目或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单位出具承诺或签订各类意向性协议。 第十七条 客户在承诺授信的额度及有效期限内使用信贷资金时,经办支行需逐笔申请、上报总部审查。经我行信贷业务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若承诺授信业务的经办客户经理授信不尽职,或其他与本业务相关的人员与承诺授信申请人私自串通、采取不法手段骗取我行承诺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济南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济南市商业银行承诺授信业务合作协议》 2、《济南市商业银行授信承诺书》 附1: 济南市商业银行承诺授信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申请人): 乙方:济南市商业银行 为加强业务合作,促进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投资项目的顺利审批和实施,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作为 项目的投资人,保证该项目完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信贷政策的指导原则,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也已经达到国家规定。 二、甲方应按照乙方调查要求,向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及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乙方在对申请人资信、还款实力、项目前景进行充分考察和论证的基础上,同意为甲方出具金额为 万元,借款期限为 年,有效期为 个月的授信承诺书,并按照 的比例收取承诺费。 四、乙方承诺在授信承诺书规定的所有要求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向甲方随时提供不超过约定额度及期限的资金支持。 五、在授信承诺有效期内,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收回或提前终止授信承诺: (一)甲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拖欠逃废到期债务; (二)甲方因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出现财务指标恶化,造成还款能力下降; (三)拟建项目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导致市场前景不佳; (四)甲方不能认真配合乙方对其经营管理情况、承诺授信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 (五)乙方认为有必要收回或提前终止授信承诺的其他情况。 六、本协议由济南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2: 济南市商业银行授信承诺书 (样本) 致:(收件单位名称) 根据(申请单位名称,也可为其他经济实体)的申请,我行经审查,同意在 承诺期内,在满足下述各项条件的前提下为贵单位 项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期限为 的授信额度。 一、该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建设。 二、该项目符合我行新增信贷业务的各项条件,并经我行贷款审查审批程序通过。 本承诺加盖公章后生效,仅作为我行承诺授信额度之证明,不作其他用途。贵单位与我行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届时签订的授信协议或借款合同为准。 声明:在本承诺有效期内,当贵方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我行可以根据其产生的影响调整或取消授予贵方的授信承诺: 1、新增总投资超过贵方前3年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建设项目; 2、出现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3、出现标的额达到贵方净资产的30%以上(含30%)的重大法律诉讼; 4、出现对外担保额达到贵方净资产的30%以上(含30%)的重大对外担保; 5、重大人事调整; 6、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7、贵方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我行被迫垫款等情况。 济南市商业银行 年 月 日 PAG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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