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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题系统强化班行政法测试题

2018-09-08 20页 doc 1010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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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题系统强化班行政法测试题 系统强化班行政法测试题     类型:  题数:共30题  试卷总分:42分  测试时间:60分钟    考试得分:0   单选题  共18题  第1题:(ID:3775)1.下列做法哪一项符合比例原则?(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 A  A.甲乙两人因纠纷发生口角,公安机关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给予两人15天的行政拘留 B  B.李某经过房管局批准建一栋五层小楼,但在施工过程中,私自加至七层,房管局以其违章建房要求把楼房全部拆除 C  C.某文化主管部门在打...
测试题系统强化班行政法测试题
系统强化班行政法测试题     类型:  题数:共30题  试卷总分:42分  测试时间:60分钟    考试得分:0   单选题  共18题  第1题:(ID:3775)1.下列做法哪一项符合比例原则?(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 A  A.甲乙两人因纠纷发生口角,公安机关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给予两人15天的行政拘留 B  B.李某经过房管局批准建一栋五层小楼,但在施工过程中,私自加至七层,房管局以其违章建房要求把楼房全部拆除 C  C.某文化主管部门在打击盗版活动中指示,要把盗版者打个倾家荡产,永远不得翻身 D  D.某省在某海湾建立一座核电站,经过多方面论证后,认为核辐射可能污染海水,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并使栖居此地的一种珍贵海鸟绝迹,遂取消建设计划,而改用成本较低的风力发电  解题参考  一、比例原则有三个子原则即目的性、必要性、相当性。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公益目的与损害私权的手段之间的适度。妥当性原则强调的是手段必须能够达到目的;必要性原则要求在多个能达到公益目的的手段中选择给私人权益造成的侵害最小的手段;比例原则要求如果在多个手段中给相对人权益造成侵害最小的那个手段所造成的侵害,还要大于其所达到的公益目的,则这样的目的就不再值得追求,应当放弃。题目给出的四个选项中,A中甲乙双方仅因口角,就被处以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这对于实现行政目的并不适当。B项中李某建楼是经过批准的行为,按照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则只应要求拆除私自加建的部分,而不必全部拆除;C项违反了妥当性和必要性原则,打击盗版者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能以"倾家荡产,永世不得翻身"的过度方式加以处理。D项的做法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二、  三、    第2题:(ID:3778)4.关于受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派出机构,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 A  A.派出机构是指由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向外派出的组织,派出机构以派出它的部门的名义行为,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除非有法律法规的专门授权,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派出所等 B  B.派出机关具有独立主体资格,我国目前有三类派出机关: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为行政公署;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为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的派出机关,为街道办事处 C  C.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为,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D  D.被授权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被授权组织在任何情形下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解题参考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较早对此作出规定的是1989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该法第2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后来于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对此有比较多的规定。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派出所职权的规定。故ABC正确。被授权组织的范围广泛,大致可归纳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但是,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  三、    第3题:(ID:3779)5.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的间距仅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城乡建设局负责此事的张某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区城乡建设局进行立案调查,发现确有其事,但情节并不严重,拟决定对张某给予记过处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     ╳ A  A.张某受记过处分的期间不得超过12个月 B  B.张某在受记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C  C.对张某给予记过处分,不应由区城乡建设局决定 D  D.在立案调查期间,张某提出办理退休手续,不应准许  解题参考  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8条第l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故B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34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故C项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故D项正确。  二、  三、    第4题:(ID:3780)6.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     ╳ A  A.行政法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B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C  C.被授权机关可以将该项权力转移给其他机关,但只能转移一次 D  D.授权立法事项待制定法律条件成熟,需要及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解题参考  一、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有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之分。授权立法是指,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事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等条件成熟,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根据《立法法》第10条的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国务院负有一项重要义务: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授予的权力,不得将该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因此,本题中,A、B、D项均正确,C项错误。  二、  三、    第5题:(ID:3781)7.吴某于2010年3月欲将自己所有的两间西房改建为北房,与北邻赵某达成,并报区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局审查后批示:"同意调向建北房三间,东墙做天沟,向东流水。"5月初,吴某按批示在新建北房后檐下用白铁做了一条长6.35米的水槽。后区规划局于5月20日通知吴某应改在西墙作天沟,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区规划局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     ╳ A  A.区规划局的行为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B  B.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性质 C  C.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性质 D  D.区规划局的两次行政行为都应当被看作是无效的  解题参考  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不同,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区规划局的行为为羁束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为:执行力、确定力、拘束力。(1)拘束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也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①相对人,应服从该行为的要求,不享有变更、撤销或者废止该行政行为的权利;②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直接形成的效果,应为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其他对该行政行为没有撤销权的国家机关所承认和尊重,并以之作为其行为的基础;③即使是对该行政行为有撤销权的国家机关,在未按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变更或废止前,也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并以之作为其后续行为的基础。(2)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拘束力的性质。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二、  三、    第6题:(ID:3782)8.某省水利厅发现其附近有地热资源,希望开发两眼用于开采地下热水的地热井,但是在开发之前须办理法律规定的采矿许可手续。于是,便携带有关资料到某省地质矿产厅申请办理有关地热井的采矿登记手续,地质矿产厅依法给予了采矿登记。该采矿登记属于何种行为?(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     ╳ A  A.属于行政确认,因为采矿登记确认了采矿权 B  B.属于行政内部审批,因为水利厅和地质矿产厅都属于行政机关 C  C.属于行政许可,因为该采矿登记是依法并依申请作出的,赋予了水利厅采矿权 D  D.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为采矿必须进行登记  解题参考  一、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认可和证明。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确认是前溯性的身份、能力、事实的确定和认可,许可则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为某种行为,是后及性的,以依申请作出和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为特征,所以本题中采矿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水利厅和地质矿产厅虽然都是行政机关,但是二者之间没有隶属或者管理关系,所以不是行政内部审批。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所以A、B项的说法都不正确,C正确。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社会危害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限制个人、组织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所以,D项显然不正确。  二、  三、    第7题:(ID:3783)9.2003年某甲获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县广场附近开了一家字号为"广场小吃"的饭店,生意很火。一直到了2010年,县广场整修,并根据该县的城市规划,甲的饭店必须搬迁。于是甲将饭店搬到离新广场稍远的一个地方,仍然挂着"广场小吃"的牌子。在甲的饭店营业执照期限即将届满时,甲依法申请延续该执照许可。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延续许可的条件,但是认为该店已经搬离广场,故没有批准其继续使用"广场小吃"的字号。关于本案下面说法正确的是:(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     ╳ A  A.县工商局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在其自由裁量权之内 B  B.甲只需向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的延续,字号无需工商局批准 C  C.甲饭店字号须经县工商局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D  D.县工商局的行为完全合法  解题参考  一、《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许可法定和依法许可"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依法审查相对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而不能以法律之外的理由否定相对人的申请。本案中,县工商局有权审批该饭店的字号,但是不予批准的理由并非法定,故不成立。  二、  三、    第8题:(ID:3784)10.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设定的罚款的限额应由哪一机关规定:(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     ╳ A  A.山东省人民政府 B  B.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C.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  D.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解题参考  一、解答本题需要对法条有准确的记忆。《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又青岛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项。  二、  三、    第9题:(ID:3785)11.下列情形中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是:(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     ╳ A  A.某税务所税收人员李某在检查中怀疑个体户张某有漏税嫌疑,决定对其予以500元罚款 B  B.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陈某认为某公司账目不清,要求该公司交纳2000元罚款 C  C.某区公安局下辖某派出所民警明某在执勤中发现蔡某无照驾驶他人机动车,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元的罚款 D  D.某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本区某企业排放污水超标,但又鉴于该企业是纳税大户,所以仅对其予以1500元罚款,并予以警告  解题参考  一、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本题中,A项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不能适用简易程序;B、D项,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故应选。  二、  三、    第10题:(ID:3787)13.某市劳动局(住所地在A区)发现某企业(住所地在B区)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于2010年5月9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劳动局遂于6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5000元。6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如果该企业在15日内仍没有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关于市劳动局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正确?(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     ╳ A  A.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0年9月20目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 B  B.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0年9月20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 C  C.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0年9月19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 D  D.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0年9月19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  解题参考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据此,市劳动局应向A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排除B、D两项。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市劳动局最早可于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6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因此,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应从6月19日算起;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期限为3个月。因此,法定起诉期限的最后一日为2010年9月19日。因此本题选A项。  二、  三、    第11题:(ID:3788)14.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 A  A.不服县环保局调解因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行为 B  B.不服省司法厅作出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的 C  C.认为市卫生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的 D  D.认为县政府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所依据的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某规定不合法  解题参考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别在于: (1)确定范围的标准不同。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复议的范围明显大于诉讼的范围。确定行政复议范围是由三个标准组成: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标准与行政诉讼的标准的区别不在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含义,而在于与其相对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复议与诉讼中是有区别的,即抽象行政行为是部分、有限纳入复议范围。第二,违法不当。区别于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违法侵权。《行政诉讼法》贯穿了一个原则,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一般不审查其是否合理,所以只有认为其违法时才可以诉讼。而行政复议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违法之错与不当之错都要纠正。第三,侵犯合法权益。即只要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权益都在复议保护之列。 (2)排除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两类:第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仲裁、调解;第二,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人事处理决定。而行政诉讼排除几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行政诉讼排除的其他七类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3)列举案件方面不同。与《行政诉讼法》相比,《行政复议法》在列举的案件上类型增多,例如,增加了行政许可管理案件、农业承包合同案件;有些案件类型相同但内容有所扩充,例如行政许可案件,《行政复议法》规定认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案件,增加了"资质证、资格证"案件。但须注意这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对这两类新增加类型的案件及内容上扩充部分的案件同样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本题中,A项属于行政调解,对于行政调解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C项虽仅出现在《行政复议法》列举的受理案件范围内,但实质上,对这些《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列举的案件,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D项,《行政复议法》第7条中明确规定属于复议范围,但《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确将之排除,故属于本题的正确答案。  二、  三、    第12题:(ID:3794)20.《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局所采取的行政措施不服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甲市乙区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商贩张某并没有营业执照,对张某作出了暂时扣押物品的决定。张某不服该决定,则下列关于张某的救济途径正确的表述是?(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 A  A.张某应当先向甲市工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B  B.张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既可以向甲市工商局申请,也可以向乙区政府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  C.张某既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既可以向甲市工商局申请,也可以向乙区政府申请;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D  D.张某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途径,申请复议只能向甲市工商局申请  解题参考  一、本题中首先要判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张某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张某属于无照经营,并非个体工商户,并不适用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因此,也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而是属于当事人选择救济手段的情形。据此,A选项和B选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工商局不属于在全国内实行垂直管理,复议时既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二、  三、    第13题:(ID:3795)21.某乡办企业女工祝某因企业不景气下岗去南方打工2年,期间与打工的同乡杨某相识恋爱。不久之后,两人准备结婚,一起回乡结婚登记。不料,乡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称,根据记录反映祝某已和刘某办了结婚登记。原来在祝某在外打工期间,同村郭某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假借祝某之名向该乡人民政府申请并领取了结婚证。祝某遂要求乡政府撤销该结婚证,但遭到拒绝。对于乡政府的拒绝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 A  A.因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 B  B.虽与许可有关,但既不是"拒绝颁发许可证",也不是"不予答复",因此不具可诉性 C  C.因为结婚证书并不属于"许可证、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不具可诉性 D  D.属于"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解题参考  一、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颁发结婚证之行为可以视作一项行政许可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结婚证也是个人身份权的表征。在本案中,该乡政府拒绝撤销假借他人之名而领取结婚证的行为,显然已经侵害了公民合法的人身权。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8)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以及该法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乡政府的拒绝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故A、B、C项表述是不正确的;而D项表述则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立法精神,是正确的。  二、  三、    第14题:(ID:3796)22.农民张某自2008年2月以来一直在某市城东区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运经营。2010年5月10日,由某市城东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市容管理办公室三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执法队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无证从事违法经营,于是将张某的人力三轮车扣押。张某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执法队工作人员认为张某态度恶劣,将张某关押在一间办公室长达10个小时。张某回到住所地某县后,决定起诉上述三机关。他在三机关所在地城东区法院和关押地城北区人民法院函寄起诉状两天后,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三机关联合执法作出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行为,并判令三机关赔偿其损失,同时告知县人民法院他已于两天前向三机关所在地城东区法院和关押地城北区人民法院函寄了起诉状,但是未办理手续。县人民法院知道此情况后,便与城东区和城北区法院电话联系,这两法院告知均已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并已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办理手续。县人民法院向它们说明原告已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并办理了手续,通知它们不要受理此案,而决定由本院受理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     ╳ A  A.本案中,城东人民法院、城北人民法及县人民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  B.县人民法院通知其他两个法院不要受理此案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它已经受理了此案 C  C.如果城北区人民法院和某县人民法院之间就本案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  D.县人民法院只有对张某起诉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诉讼有管辖权  解题参考  一、《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三被告作出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一是扣押原告的车辆的行为:二是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即只能向某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18条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原告和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城北区人民法院和原告所在地的某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此种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首先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即由原告自己选择管辖法院。鉴于此案中,城北区人民法院先收到原告的起诉状,所以,应当由该院审理本案。某县人民法院不再对此实行使管辖权。A、D项正确不应选。如果城北区人民法院和某县人民法院之间就本案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C项正确不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二、  三、    第15题:(ID:3797)23.以下选项组合中,哪些是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却因为是权利主体而具备原告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单)①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合作各方。②中外合资企业之中的合资各方。③被注销、分立的非国有企业。④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⑤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大会。⑥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 A  A.③④⑥ B  B.①②③ C  C.①②③④⑤ D  D.①②③④  解题参考  一、《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其中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并不具有原告资格,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故D项是正确的。  二、  三、    第16题:(ID:3798)24.《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然而某市某区的某税务所却对逃税的个体商户范某实施了3000元的罚款。如果范某不服,该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     ╳ A  A.应以某市税务局为被告 B  B.应以该税务所为被告 C  C.应以某市某区税务分局为被告 D  D.应以区税务分局与该税务所为共同被告  解题参考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本题中,罚款属于税务所的职权,但上限是2000元。题中某区税务所对范某罚了3000元,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可以作为被告。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二、  三、    第17题:(ID:3799)25.某镇政府未经通知薛某,强行将薛某的果园铲平。薛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时,镇政府为达成调解协议,承认其铲平薛某的果园是不合法的。薛某遂要求镇政府给予加倍赔偿,镇政府不同意。薛某在其后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镇政府在调解过程中承认其行为违法的证据。对该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     ╳ A  A.法院可以根据镇政府的承认径行宣告镇政府的行为违法 B  B.法院不得采纳该证据 C  C.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但应当同时参照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D  D.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根据质证结果决定是否采纳  解题参考  一、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该规定第66条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应选B项。  二、  三、    第18题:(ID:3803)29.杨志强,湛江市赤坎区人,在该地经营一私营食品加工厂。2009年3月20日,杨志强因故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赤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日,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6月10日提起公诉。10月6日,赤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杨志强证据不足,宣告杨志强无罪。赤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同年12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食品加工厂因杨志强被羁押,于2009年3月停产。2009年9月23日,赤坎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的营业执照。杨志强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之前,工商局局长夏某曾向杨志强表态,只要“有好处”,一定会解决问题,杨志强因此而向夏某送过礼。根据本案,回答29-30问题。杨志强被羁押8个月多,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请求,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单)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     ╳ A  A.赤坎区公安分局 B  B.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C  C.赤坎区人民法院 D  D.市中级人民法院  解题参考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B项正确,而不用再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第1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比较具有迷惑性的是A项,尽管本题中存在公安局错误拘留行为,但是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最终给杨志强带来损害的是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根据刑事赔偿责任后置原则,应由检察院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拘留期间和逮捕期间的赔偿。因此本题的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二、  三、     多选题  共12题  第1题:(ID:3776)2.下述具体行政行为中,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有:(多)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D     ╳ A  A.某村农民李某因宅基地问题与村支书争吵,后又互相动起手来,该支书家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在处理该事件时,对李某有殴打行为 B  B.税务局人员有对业主王某征税时,发现王某有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但情节不太严重,便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王罚款3500元 C  C.食品卫生防疫部门在对一冷饮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的冷饮个别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法的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条第1款"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冷饮厂罚款5万元 D  D.火车上一列车员对乘客杨某在车厢内抽烟的行为处以5元的罚款  解题参考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本题中A项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B、D项符合合理性原则,C选项中尽管卫生防疫部门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在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幅度内,但冷饮厂只是个别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法的规定,故而C项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  三、    第2题:(ID:3777)3.下列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有:(多)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BC     ╳ A  A.某市公安局对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宣布为终局行政行为 B  B.某县卫生防疫站对某商贩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C  C.某县工商局要求一天之内全县所有个体工商户到工商局再行登记的行为 D  D.某乡人民政府宣布在自己管辖的林区内禁止捕杀国家保护动物  解题参考  一、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主要包括:(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会产生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后果: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其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A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和第1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终局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某市公安局的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无效的第二种情形。B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某县卫生防疫站的行为也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亦属于无效的第二种情形。C项,某县工商局的行为属于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效的第三种情形。D项,某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合法有效。因此,选A、B、C三项。  二、  三、    第3题:(ID:3786)12.某日,某市(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出租车司机王某收了乘客李某相当于应付车费两倍的车费,李某第二天向该市交通管理局举报。交通管理局发现在出租车客运管理方面并无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于是依据《某市出租车客运》对李某给予责令停业整顿20天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D     ╳ A  A.交通管理局没有停业整顿的处罚实施权 B  B.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C  C.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停业整顿 D  D.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错误  解题参考  一、《某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并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现定。因此,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本题中,处罚行为所依据的法律错误,故选C、D项。另外,交通管理局依法有对出租车运营者行使停业整顿的处罚权,同时本题中并未涉及到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内容,故A、B选项不应选。  二、  三、    第4题:(ID:3789)15.某甲是A县人,但是常年在B县打工。一年春节甲从B县回A县过年,途经C县。在长途汽车上与某乙攀谈,某乙问他是否想顺路赚点钱,甲就问乙有什么路子。乙说在C县他有一批冒牌酒,可以低价给甲,甲拿回A县就可以转手赚一笔。甲同意了,于是到了C县后,甲和乙就下了车,乙将一批冒牌酒卖给了甲,甲又坐车回到了A县,将冒牌酒出售牟利,后被有关行政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C     ╳ A  A.由A县行政机关管辖 B  B.有B县行政机关管辖 C  C.由C县行政机关管辖 D  D.由A、C县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解题参考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甲在C县非法购买假酒,又在A县非法销售假酒,因此违法行为发生地在A县和C县,自然应该由这两个县的行政机关管辖,跟B县没有关系,也并不由A、C县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管辖。因此A、C项为应选项。  二、  三、    第5题:(ID:3790)16.P市政府发出通告,规定辖区所有烟酒批发商只能批发本市卷烟厂生产的N牌香烟,不得批发外地的香烟,对该决定有权申请复议的企业有:(多)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BCD     ╳ A  A.P市卷烟批发商 B  B.K市卷烟批发商 C  C.外地卷烟生产厂 D  D.本市卷烟零售商  解题参考  一、《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的通知既影响了本地卷烟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权益,也影响了外地卷烟批发商、零售商以及卷烟生产厂家的权益,故A、B、C、D项都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二、  三、    第6题:(ID:3791)17.某市人民政府将其行政复议机构设在市法制局,李某因不服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法制局受理此复议案件,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有:(多)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CD     ╳ A  A.本案的复议决定书,应以法制局名义作出,加盖法制局的印章 B  B.市法制局提出对复议决定的意见,经市政府负责人同意或讨论通过后作出复议决定 C  C.若维持原行政处罚,则李某可以以法制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  D.经法制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即可作出复议决定书  解题参考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B正确。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A、D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题中C项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复议机关为市人民政府而不是市法制局,此种情形下市人民政府是被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  二、  三、    第7题:(ID:3792)18.王某在餐厅吃完饭回到家后,即感觉肚子不舒服,半小时后王某上吐下泻,到医院查明为食物中毒。王某出院后,向卫生检查部门举报。卫生检查部门经过调查,对该餐厅作出了处罚决定。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多)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BCD     ╳ A  A.如果王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  B.如果餐厅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C  C.根据法律的规定,王某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D  D.如果餐厅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题参考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本题中,对于该处罚,王某和餐厅均有利害关系,该行政处罚是直接针对餐厅作出的,故餐厅可以提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因此B、D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本题中,王某在该餐厅吃饭导致食物中毒,因此与该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C项正确。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王某与卫生检查部门的行政处罚有利害关系,因此王某可以起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项。  二、  三、    第8题:(ID:3793)19.某市教育局按惯例组织全市毕业班会考,会考成绩作为学生升入初中学习的入学依据。学生杨某分数离镇重点中学分数线只有一分之差,要入该学校须交6000元。杨某认为成绩有误,书面要求某镇教管会予以核查。镇教管会告知的分数与学校通知的相同。随后,杨父找到某市教育局,教育局答复的成绩也与原成绩相同,并拒绝杨父提出的要查考卷的请求。杨某遂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教育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令被告对其会考试题批卷情况给予核查。下列处理意见适当的有哪些选项?(多)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C     ╳ A  A.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因为教育局的拒绝行为既未侵犯杨某的人身权,也未侵犯其财产权 B  B.法院应当受理,因为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5)项中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并且侵犯了杨某的受教育权及财产权 C  C.根据《教育法》第42条关于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的规定,被告拒绝查卷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受教育权 D  D.原告仍可以就读于其他中学,其受教育的权利并未受到侵犯  解题参考  一、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该条第(8)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属于受案范围,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中市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受教育权及财产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  二、  三、    第9题:(ID:3800)26.赵某对县政府的强制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供了强制拆迁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认为应当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时,对县政府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如何处理?(多)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C     ╳ A  A.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B  B.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C  C.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D  D.可以经庭审质证  解题参考  一、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需要掌握三点:(1)法庭直接认定的情况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以及推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2)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除了必须在法庭由当事人质证外,还需要由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合法性和真实性两方面进行审查加以认定。(3)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对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可以当庭认定或在合议庭会议时认定。对于被告拒不到庭时的证据认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86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被告不到庭时根本无法质证,因而其提供的证据也就成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且如此规定也有利于促使被告尊重庭审的价值和法庭的权威;同时被告作为执行公务的机构,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也应当有出庭的特殊义务。因此,本题中,在被告县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法院认为应当缺席判决的,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A、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二、  三、    第10题:(ID:3801)27.陈某于2009年7月14日驾驶"蓝江04号"轮在我国领海运输"三菱"牌空调机1216台,"乐声"牌空调机70台,"卡西欧"中英文打字机2台,"爱华"牌激光视盘放像机10台,对讲机10台,"佳能"复印机126台、"粒粒橙"饮料5988箱,14寸彩色显示器230台,"健伍"音响2台等我国限制进口的货物,被湛江海关查获。2009年8月12日,湛江海关作出(09)湛关查字076号处罚通知书,认定陈某运输的以上货物无合法证明,以运往越南海防为名,实际准备运往我国广西北海和广西钦州沙井交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决定全部没收上述走私物品。香港昆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利公司)、晶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泽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以下简称湛江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其是被没收财物的所有权人,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多)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D     ╳ A  A.昆利公司与晶泽公司虽然并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当事人,仍具有原告资格 B  B.昆利公司与晶泽公司应当向湛江海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  C.昆利公司与晶泽公司应当向湛江海关所在地的中级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  D.昆利公司与晶泽公司如果选择申请复议的话,只能向上一级海关申请  解题参考  一、《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二公司虽然并非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对人,但持有提单,提单是货物所有权有效凭证,具有原告资格,A项说法正确。 根据该解释第6条第2款和《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项的规定,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不具有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项中关于级别管辖、C项中关于海事法院管辖的判断是错误的。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海关属于全国范围内垂直管理,选择复议只能以上一级海关为行政复议机关,D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项。  二、  三、    第11题:(ID:3802)28.吴某依照法律规定办完所有法律手续,开设了一家食品厂。该县工商部门认为该食品厂营业执照的办理手续存在问题,查封了该厂并责令该厂停产。在查封过程中,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将食品厂的窗户和机器损坏。吴某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撤销了该工商部门的查封决定。吴某要求行政赔偿。请问,该县工商部门应该赔偿下列哪些损失?(多)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C     ╳ A  A.假设吴某因食品厂被停业而生病住院,该县工商部门还需支付他的医疗费 B  B.赔偿吴某被损坏的仪器,并支付修复窗户所需的费用 C  C.支付该食品厂停业期间的必要性开支 D  D.支付吴某根据前几个月利润计算出的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  解题参考  一、财产权的损害主要有物之失去控制,物之灭失,物之功能或性能减弱等几种状态。针对不同的损害状态,应当采取不同的赔偿方式和不同的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①如未造成财产损坏、灭失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遭受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的给付一般按市场价格结合被损物品新旧程度进行估价予以赔偿。另外第7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此种情况赔偿停产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企业、商店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房租、水电费、职工基本工资等,不赔偿可能取得的收益或者营业利润等。总结起来,我国对财产权所侵害的国家赔偿的计算,有两项原则:(1)我国的国家赔偿对于财产权损害原则都给予救济;(2)在赔偿财产权损害方面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考虑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本题属于查封财产和责令停产造成的损失的国家赔偿,选项中,A、D项都属于间接损失,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故正确答案为B、C项。  二、  三、    第12题:(ID:3804)30.杨志强,湛江市赤坎区人,在该地经营一私营食品加工厂。2009年3月20日,杨志强因故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赤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日,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6月10日提起公诉。10月6日,赤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杨志强证据不足,宣告杨志强无罪。赤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同年12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食品加工厂因杨志强被羁押,于2009年3月停产。2009年9月23日,赤坎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的营业执照。杨志强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之前,工商局局长夏某曾向杨志强表态,只要“有好处”,一定会解决问题,杨志强因此而向夏某送过礼。根据本案,回答29-30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关于赤坎区工商局吊销了该厂的营业执照的行为,杨志强可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多)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CD     ╳ A  A.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 B  B.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C  C.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D  D.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解题参考  一、受害人就加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故A选项在违法行为未得到确认前,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是错误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B、C、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二、  三、     _1368622055.unknown _1368622089.unknown _1368622106.unknown _1368622114.unknown _1368622119.unknown _1368622121.unknown _1368622122.unknown _1368622120.unknown _1368622116.unknown _1368622117.unknown _1368622115.unknown _1368622110.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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