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梅金、林德鑫诉三菱汽车损害赔偿案 一一产品责任
一、案例介绍
1996年9月13日晨,林志听乘坐由本单位(福建省甫田市交通局车辆购 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甫田车购办" )司机刘文彬驾驶的三菱 越野吉普车前往福州市D途经福厦公路没边村路段时,该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 破,林志听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福建省武警总医院对林志听的诊断为"爆震伤,猝死。"甫田市公安局 刑警支队五大队对林志听的尸体进行尸
检查的结果是"死者左胸部附有细 小的玻璃碎片,并伴有散在针样状血点,其余部位未见异状。全身体表未发现 饨器直接击伤痕迹。" 9月17日,福州市苍山交警大队出具事故通知
,认定 该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公司" )在得 到车主蒂固车购办的许可后,指令由其设在福州市的迅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将 事故车前挡风玻璃拆卸下来封存。后应甫田车购办关于核查前挡风玻璃质量问 题的要求,三菱公司于1997年1月6日寄来玻璃生产厂家日本旭硝子株式会 社根据发生事故的前挡风玻璃照片进行鉴定后制作的《旭硝子(株)爱知工 厂品保第一课试验、调查
书》。该报告确认:①由于玻璃呈放射状破损, 并且玻璃的中间膜也破碎,判断为受外强力造成破损,不排除与装载钢材、原 木等车辆追尾的可能;②据破损情况分析,曾受300毫米以上物品贯穿,模拟 头部模型试验均满足规格要求。
同年3月1日,甫田车购办在致三菱公司驻京办事处的函中提出,旭硝子 株式会社的报告所述情况与公安、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结果不符。一是事故现 场及车厢内均未见任何物体,故认为"曾受300毫米以下物品贯穿"没有事 实根据;二是事故发生时间为早7时2分,届时公路上车辆稀少,且当时同在 事故车上的死者的哥哥和驾驶员均证明事发时前100米内未见其他车辆,因 此,"与装载钢材、原木等车辆追尾的可能"也不存在。 同年8月16日,蒲田车购办又致函三菱公司驻京办事处,内容为: "4月 上旬本单位曾派员专程赴北京,向贵所交涉,主张对事故车上的玻璃应委托中 国境内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贵所即时承诺。时至今日时间又推移4个月之久,尚未接到协商函件",要求"贵所应派人提取已封存贵所在榕设立的维修 中心的该块爆碎玻璃,经双方确认后,送‘北京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国 家进出口商检局安全玻璃认可的实验室'进行鉴定,以期尽快解决并履行 义务。" 同年9月1日,甫田车购办再次去函,再次强调必须对该块爆破玻璃经 双方确认后送中国境内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然而,三菱公司此前早已擅自将封存的玻璃运往日本生产厂家旭硝子株式 会社。生产厂家于1997年9月14日又做出《挡风玻璃破碎实物调查质量报 告~ ,称"挡风玻璃本身不存在品质不良现象,破损系由外部原因造成。" 后来,甫田车购办将三菱公司从日本运回的破碎玻璃,委托中国国家建材 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 )进行鉴定。该中 心的报告称"由于所提供的样品是从原吉普车上拆卸后经过多次运输,已经 相当破损,无法从上面切取做强度实验所需的试验片O我中心只能结合委托方 提供的玻璃破损照片进行推断、分析。根据所提交的前挡风玻璃破损实物来 看,此挡风玻璃为干法生产的夹层玻璃,商标表明为日本旭硝子公司生产。根 据照片中所呈现的放射状破坏状态分析,下半部裂口呈半圆弧状撕裂,裂口长 度大约有500毫米,且周边外的玻璃片呈粉末状破坏,上半部裂口呈不
撕 裂。据委托方介绍,挡风玻璃破碎后在此车继续行驶过程中,因震动导致裂口 慢慢扩展,照片上看到的裂口非初始裂口D从玻璃破碎的塌陷形式看,能够造 成此种破坏状态的外力来自外部。" 另外,在玻璃强度试验的问题上,对三菱公司此前所称"做该项试验需 要1000毫米x 1000毫米面积的玻璃,此车前挡风玻璃爆破后,已经无法做这 种试验",国家质检中心证明,做玻璃强度试验只要有300毫米x 300毫米面 积的玻璃即可,国际、国内均无需用1000毫米x 1000毫米面积的玻璃才能做 此试验的规定;此挡风玻璃未爆破的部分,如果当时切割下来,就可进行该 试验。
此后,林志听的妻子陈梅金,儿子林德鑫诉到法院,要求三菱公司赔偿丧 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 50万元o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三菱公司在林志听 死亡问题上有过错,林志析的死亡与三菱公司无必然的因果关系O因此,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产品责任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O生产者如不能证明前挡风玻璃没有缺陷,而是受某一其他特定原因的作用发生爆破,就 要承担产品责任O对于三菱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前挡风玻璃生产厂家日本旭硝 子株式会社出具的两份鉴定报告,由于旭硝子株式会社不是法定鉴定部门,且 该单位与鉴定结果存在着利害关系,法院不予采信。国家质检中心虽然是甫田 车购办委托的法定鉴定部门,但是国家质检中心出具的报告,是在前挡风玻璃 从日本运回中国后已失去检验条件的情况下,仅凭照片和相当破碎的玻璃实物 得出的推断性分析结论,并且没有
致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的外力是什么, 对本案事实没有证明力,故也不予采信。本案唯一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物 证一一爆破后的前挡风玻璃,甫田车购办在与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约定封存后, 曾数次提出要交国家质检中心检验鉴定。三菱公司承诺后,却不经甫田车购办 许可,擅自将玻璃运往日本;后虽然运回中国,但三菱公司无法证明运回的是 原物,且玻璃此时已破碎得无法检验。三菱公司主张将与事故玻璃同期、同批 号生产出来的玻璃提交给国家质检中心进行实物鉴定,遭陈梅金、林德鑫的反 对。由于种类物确实不能与特定物完全等同,陈梅金、林德鑫的反对理由成 立O在此情况下,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理应由三菱公司承担。综上,法院判决 三菱公司赔偿陈梅金、林德鑫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丧葬费、死 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受教育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496901. 9元。
三、思考·讨论·训练
1瑕疵与缺陷有何区别?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有何区别? 2.结合本案,谈谈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保护 消费者权益有何意义。
3.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为什么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都不能 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时,二审法院判决三菱公司败诉? 4.在我国法律中,还有哪些民事责任在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试举 几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