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31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8-09-05 2页 doc 25KB 176阅读

用户头像

is_190033

暂无简介

举报
31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14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
31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14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
本文档为【31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