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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科[2003]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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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科[2003]319号)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科[2003]319号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SGInet:State GridInformation Network,以下简称国家电网信息网)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保障国家电网公司各类信息在网上的正常运转,加强国家电网信息网的规范化运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网信息网是以电力通信网为基础,联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的信息服务网,是公司系统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工具,是公司系统对内对外进行信息交流...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科[2003]319号)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科[2003]319号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SGInet:State GridInformation Network,以下简称国家电网信息网)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保障国家电网公司各类信息在网上的正常运转,加强国家电网信息网的化运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网信息网是以电力通信网为基础,联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的信息服务网,是公司系统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工具,是公司系统对内对外进行信息交流的基础设施。   国家电网信息网由四级网络组成:一级网,指国家电网公司到各区域电网公司及其它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二级网,指区域电网公司到各所属省电网公司及其它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三级网,指省电网公司到各所属地(市)供电公司及其它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四级网,指地(市)供电公司到各所属县供电公司及其它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   第三条 国家电网信息网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各级网络互联互通。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对国家电网信息网各级网络的运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各区域、省电网公司、地(市)供电公司的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上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级及下级网络的运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国电信息中心受国家电网公司委托负责国家电网信息网的接入申请、运行维护、网络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网络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运行维护人员,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网络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的网络运行规程和要求,负责本级网络的接入申请、运行维护、网络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网络的网络配置管理、网络故障管理、网络性能管理、网络、网络记账管理、网络用户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章 网络接入和管理   第八条 本着“就近接入的原则”,各单位就近向附近的网络管理部门提出接入申请。   第九条 单位用户申请接入,须向网络管理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用户#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用户网络结构图和参数说明(见附件2);   (三)所需其他材料。   经网络管理部门对上述申请材料予以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并完成接入后,应当做好接入用户的登记工作,并每半年向上一级网络管理部门报送《国家电网信息网用户登记表》(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必须对本级网络的网络接入制定统一的网络互连(包括路由设计、互连安全措施等),并报本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对于本级网络的接入申请,必须严格按照此方案实施,并纳入统一的网络管理,以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信息网与因特网的互连由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规划,实行有限出口管制原则。随着网络规模的发展和应用的需要逐步在二级网、三级网建立相应的因特网出口。每个出口的建设必须向国电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实施方案(包括连接方式、路由设置、DNS设置、防火墙设施和相应的安全策略等技术方案内容),由国电信息中心进行技术审查,经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核准后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颁发之前已建的因特网出口,应满足国家电网信息网运行管理的总体要求,由该级网络管理部门将网络建设方案报国电信息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并由国电信息中心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电网信息网上所有内部节点的IP地址必须按《全国电力系统信息网络IP地址编码规范》的原则进行编码,以保证网络互联互通。不符合IP地址编码规范的网络和节点不允许接入信息网,拒绝其在国家电网信息网内部互访。由于历史原因还未按《全国电力系统信息网络IP地址编码规范》的原则进行IP地址编码的,应在网络升级改造和优化调整时逐步修改为统一分配的IP地址。 第四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业务考核制度、运行管理条例、安全考核办法、制度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十六条 系统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不得随意人为停运设备。对于正式运行的系统,进行维护操作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正常维护需停机2小时以上时,必须经本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向可能受影响的网络用户通告;如停机影响到同上一级网络或应用系统的互联,必须经上一级网络管理部门同意。发生重大故障造成系统停机,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尽快恢复系统,并及时向本级和上一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报告,及时向受影响的网络用户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本级网络的结构、互连方式、运行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动,或本级网络的结构、互连方式、运行方式等的变动可能影响到上一级网络、其它同级网络和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时,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必须向上一级网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网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网络变动情况,以确保网络的互联和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和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网络流量、系统运行率、人员、设备、资金投入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定期向本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网络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告和运行简报。各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向上一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告和运行简报。 第五章 网络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均应为本级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邮件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营销系统、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等信息化应用系统提供网络运行环境。各应用系统的接入必须向本级网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系统文档,经网络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国家电网信息网为国家电网公司内联网,不开展对外经营业务。各单位的信息基础设施在其资源利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如开展对外经营业务,必须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其对外经营部分与国家电网信息网之间必须进行物理隔离。 第六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络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必须考虑整体的系统安全解决方案,具备安全防护措施和系统恢复能力,与调度系统之间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的人员应接受网络和信息安全的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家电网信息网内交换的信息属企业内部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由管理和技术问题引起的信息泄密,造成重大事故,影响企业安全和利益,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信息网四级网络的运行管理工作,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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