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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室病案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含电子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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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月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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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室病案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含电子病历)病案室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为保障病案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和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切实提高病案科工作人员的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医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病案科办公区中遭遇、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二、及救援工作的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救与团结救助相结合;(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三)救助中,要坚持先主次、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重点保护病历。(四)病案...
病案室病案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含电子病历)
病案室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为保障病案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和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切实提高病案科工作人员的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医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病案科办公区中遭遇、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二、及救援工作的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救与团结救助相结合;(二)明确、落实责任、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三)救助中,要坚持先主次、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重点保护病历。(四)病案科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职责和义务参加或配合应急救援工作,并服从统一指挥。三、报告程序工作时间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后,发现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向科室领导或分管院长报告,同时积极组织自救。节假日、下班后期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向科室领导部门报告,同时组织保安人员自救。四、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一)火灾1、办公场所所发生火灾时,应积极自救,扑灭火灾,同时立即拨打“119”报警。报警时要说明单位、地点、物质燃烧种类、是否有人员被围困、火势情况,请求灭火,报告人姓名,并记录报警时间。2、报警后要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迎接消防车,引导消防车辆人员到达指定位置。3、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员要向消防负责同志报告情况,移交指挥权,协同公安消防做好灭火工作。4、要按照现场指挥的要求边救边负责内外警戒,维护公共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证通道通畅。5、火灾灭火后,要组织人员负责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消防人员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并组织维修人员迅速检修、恢复各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保洁人员负责清洗打扫现场卫生。(二)突发漏水1、工作人员发现漏水事件后,应及时报告科室领导,并通知后勤维修人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象处置。2、后勤处维修人员到现场后,视漏水情况,妥善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若水势。过大漏水严重,应切断电源,防止丢失。(三)盗窃案件(1)在工作终中遇到或发现有盗窃安监室时,为保护医院财产安全,发现人要立即向科室领导和医院保卫处报告,同时封锁办公楼的各个出口,若发现犯罪嫌疑人逃跑,一时又追捕不上时要记清人数、衣着、相貌、身体特征,逃离方向。如犯罪嫌疑人驾车逃跑时应记下车牌号码,重大案件要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2)要保护好案发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触摸和移动任何东西,包括罪犯经过的通道,爬越的窗户、打开的箱柜、抽屉等留下的一切手痕、脚印烟头等,带公安部门人员勘察现场或勘察完毕后,方可恢复原状。(3)要记录好被盗物品的名称、价值等情况。(4)对犯罪分子留下的各种物品、作案工具等妥善保存,交公安部门处理。(四)停电(1)工作中出现停电现象及时打电话通知后勤处维修(2)拔掉复印机、电脑等电器插头,防止供电恢复时损坏机器。(五)办公设备及病案管理软件安全管理指定专人对各项病案管理软件进行维修管理,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包括与开放商联系),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微机、打印机出现故障自己不能解决的拨打信息中心的电话及时维修。医院病案室工作人员职责病案室主要负责全院的病案管理,包括对病案的回收、装订、编码、归档、上架、病案查询、复印,为外来办案人员、参保人员、临床科研等提供可靠资料、同时进行病案质量控制,提高病案书写水平。一、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案,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病案室及时收取主管医生交来的病历,并注意检查各项、各栏是否完整,整理装订、编码、微机首页录入、装袋上架存档。二、归档病案不得私自复印,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医务部批准方可进行。三、每月向医务科书面反映病案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与各科室保持密切联系,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保证病案质量。四、认真做好病案的回收、整理装订、归档和保管工作。做好病案资料的编码,首页微机录入。五、查找两次住院和复诊病人的病案号,保证病案的供应、办理借阅手续。六、提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总结、办案人员等使用的病案,需要时经医务部批准给予复印。七、保持病案室的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病案腐烂、虫蛀和火灾八、病案装订:(一)负责对每份出院病案进行整理,按病案书写要求,按顺序进行编排,保证病案完整,不错装、漏装。(二)对缺损病案,进行修补,不能修补的通知该病区进行更换。(三)要熟练、准确掌握ICD—10编码。对每份出院病案,其主要诊断及手术名称,进行编码。(四)字迹工整、清晰、清洁、不准涂抹。(五)为医疗、科研、教学迅速准确提供资料。病案保护及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保障:一、病案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包括患者及家属)。二、涉及医疗纠纷或案件,在未作出鉴定处理之前,应由医务科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转借、转抄或复印。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等需带离病区时,应当有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四、医务人员借阅病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对借阅的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对丢失或损毁病案者按情节轻重进行扣罚。五、住院病案一般不准外借。如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时,必须由医务科批准,并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证件后予以协助。六、病案室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复印时参照病案管理规定,出具相应证明。(1)患者本人或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七、复印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复印件需经病案室盖章生效。八、病案管理保存期限为30年,留观病例保存年限15年,遵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病案安全保护:一、防火:病案室不准明火、吸烟,下班前切断电源,并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二、防水、防潮:病案室密集架不得直接接地,以防病案与地面直接接触。三、防尘:定期进行卫生打扫,擦拭密集架等。四、防虫:定期用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五、防光:配备遮阳设施。六、防有害气体:保持空气流通,无异味,空气清新。七、防不适宜温湿度:病案室配备专业的除湿设备。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第十七条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第十九条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第四章电子病历的使用第二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第五章电子病历的封存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第二十五条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10〕18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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