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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1-02-04 10页 doc 312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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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资源林政管理一、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资源林政管理一、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2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处罚。(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250株以下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三、对违反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在100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五、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破坏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破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被破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损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或者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1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5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10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或者经济林100株以上,或者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上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六、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仍有20%以下应造林面积未完成造林的。处罚标准:再次限期完成余下造林面积,不予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仍有20%以上50%以下应造林面积未完成造林的。处罚标准:再次限期完成余下造林面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仍有50%以上应造林面积未完成造林的。处罚标准:再次限期完成余下造林面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2立方米以上4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4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八、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0.5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0.5亩以上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1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3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毁林开垦林地上有林木的,按照“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标准处理。九、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0.5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0.5亩以上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1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3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十、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对本标准关于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的裁量标准执行。十一、对“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林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破坏其植被和地貌。2、《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法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面积2亩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面积2亩以上,上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十三、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没收超出部分木材。十四、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没收不相符部分木材。十五、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十六、对“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八条: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载数量2立方米以下,木材运输证所载数量5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载数量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木材运输证所载数量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载数量5立方米以上,木材运输证所载数量10立方米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运费,并处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运费,并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运费,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十八、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限期内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现情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被破坏界桩(标)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管理一、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处罚标准:没收猎捕工具,处2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二、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处罚标准: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吊销狩猎证,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较重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标准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严重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标准罚款。四、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尚未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造成一定损失或危害后果的;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尚未造成损失或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造成较重或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有猎获物的。处罚标准: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处10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有猎获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吊销特许猎捕证,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有猎获物的,猎获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吊销特许猎捕证,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六、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较重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七、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下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制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八、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数量少于2只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数量2只以上10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数量10只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九、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没有考察、拍摄资料及未获标本的。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考察、拍摄资料较少,或者采集标本两件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采集标本,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考察、拍摄资料较多,或者采集标本两件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采集标本,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十、对“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捕获物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以上10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只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一、对“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无捕杀物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四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十二、对“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者未经批准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禁止排放工业污水、废气;禁止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禁止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剧毒药物的,应报经当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者未经批准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失或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者未经批准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者未经批准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造成严重影响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三、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数量少于10只的。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数量10只以上50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数量50只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十四、对“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10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10只以上50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50只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十五、对“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运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所运(带)实物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现情形: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标准:对承运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所运(带)实物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十六、对“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逾期不改正,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的。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伪造、倒卖、转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伪造、倒卖、转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伪造、倒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八、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经批评教育,能主动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的。处罚标准: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标准: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严重影响的。处罚标准: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九、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对主要保护对象及其生存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对主要保护对象及其生存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十一、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未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经告知后能及时提交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经告知后,仍未按期提交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二、对“擅自移动或破坏、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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