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2019-11-27 7页 doc 45KB 6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天天美事

暂无简介

举报
律师职业道德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时间:2012年1月7日地点:会议室主持:翁凡参加人员:全体律师主题:讨论律师执业道德翁:律师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律师职业可谓是在没有深厚社会基础的环境下“建构”起来的,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对我国一般民众来说更是缺乏了解,感到非常陌生。通常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不过是社会道德在律师职业领域的具体化,是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这样的说法笼统地讲并没有错,但掩盖了二者关系的复杂性,只看到了其一致的...
律师职业道德
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时间:2012年1月7日地点:会议室主持:翁凡参加人员:全体律师主题:讨论律师执业道德翁:律师在我国是“舶来品”,律师职业可谓是在没有深厚社会基础的环境下“建构”起来的,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对我国一般民众来说更是缺乏了解,感到非常陌生。通常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不过是社会道德在律师职业领域的具体化,是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这样的说法笼统地讲并没有错,但掩盖了二者关系的复杂性,只看到了其一致的一面。实际上二者有时是相互矛盾、冲突的。吴:律师的执业活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不“以社会道德为准绳”。一般社会的道德观念与法律的规定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人们的行为也相应的多有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在日常生活方面。这种对立本身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道德与法律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方面有利于人们以道德的标准来评价法律,批评法律,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力,促使法律进步;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以法律为标准来衡量道德,促进传统道德观念的转变。然而,律师的职业道德却必须与法律的规定,至少是与法律的原则无条件地保持高度的一致。这种职业道德的要求当然要高于法律的要求,但绝不可以与法律有抵触。尽管合乎社会道德的行为有些可能是违法行为,但合乎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却绝不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果把拥有良好的社会道德说成是具有社会正义感的话,那么无疑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律师的这种正义感。陈:为了更好地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问题,我们先来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法理学的永恒问题——予以简单的梳理。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任何资深的律师都知道,法律面字眼下的根本基础是对宗教、道义、情感和习惯思想等等,这些来自于基本上属于人性的一般人类经验的思想的继承,决定法规援用的也是这一基础。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中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道德的某些因素。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的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和肉来填充,二者相互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律”和西欧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法律也影响道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道德的养成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一般说来,律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守法律,也就同时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的道德秩序;一名优秀的律师常常就是一名道德高尚的人,相反一个道德败坏的律师也不可能成为一名严守法律的律师。“要做一名好律师,首先要做一个好人。”这种说法是非常有道理的。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时间:2012年5月7日地点:会议室主持:翁凡参加人员:全体律师主题:法律与道德翁: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它们的内容、作用范围以及作用形式和社会效力具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法律主要表明统治集团的道德,而并非是笼统的全社会的道德。其次,法律是人类理性的表现,有规范的形式且相对稳定;而社会道德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且稳定性较差。再次,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而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效力,其作用的发挥主要靠个人的自觉。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还可以举出很多,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而合乎道德的也不一定合法。正是由于这两种规范之间的显著差异,与人们通常的观念不同,西方社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好律师,坏邻居”、“好的法律家,坏的基督徒”。江:律师在执业中捍卫法律,恪守职业道德,这与恪守一般道德原则具有重大的区别。他们在工作中往往坚持“法条主义”,而不是从社会道德、人情世故的角度看问题,实际上律师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就是抵制常识和普通人正义观念的影响。莎士比亚的戏剧《威尼斯商人》中,当夏洛克在法庭上坚持要依据合同割下安东尼奥胸口上的一磅肉的时候,作为律师——同时又是安东尼奥情人的鲍西娅内心可想而知,可是她并没有情绪激动地大喊夏洛克是坏人,要求法官判决不人道的合同无效(在当代社会,这是完全合法的)或干脆声称法律不公正,要求法官变通或更改法律的规定;而是以巧妙的手段坚持合同有效,但夏洛克必须准确地割下合同约定的重量的肉,而不能多也不能少,同时不能带一滴血,否则会依照威尼斯的人身侵害法剥夺其全部财产。[2]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坚持了社会正义。这可称得上是法律实务工作者行为方式的典型写照。在西方社会“鲍西娅”甚至成了律师的代名词、智慧的化身。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时间:2012年10月8日地点:会议室主持:翁凡参加人员:全体律师主题:律师职业道德与理性的价值翁: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3]法律的本质是理性的,这就决定了包括律师在内的一切法律工作者都必然具有理性的品格。尽管人们称律师为自由职业者,但律师无法按自己的道德偏好或情绪来开展执业活动,实际上他们只能尽量排斥自己的好恶以及主观的价值判断。人们往往在电影或电视上看到,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慷慨激昂,感情饱满,甚至可能个别情况下声泪俱下,非常感染人,但这并非通常的情况。律师当然也有人文关怀,甚至是更浓厚的人文情结,也有激情四射的时候,但这都是牢牢地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律师的工作主要不是充分调动自己的感情,达到“以情感人”的目的,而是恰恰相反,尽量控制自己的感情,坚信“有理不在声高”,而是通过通彻、细致、严谨的逻辑推理,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律师是理性主义者,在执业中少有一般民众那样情绪上的表露,其言论也不强调道德的感染力。律师往往是“象冰冷的手术刀一样”解剖案件,使人感觉“理性的冷酷”扑面而来。他们少有含情脉脉的表现,而多显现为冷静而严肃的形象。律师往往给人以机械守法的死板印象,而少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性。“情理法”并重是一种社会理想诉求,而律师却只抓住一点——恪守法律,不及其余。吴:在法庭上,律师并非一般的摆事实、讲道理,而是摆“证据”、讲“法理”,对他们来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名成熟的律师在执业中保持平和心态,往往给人这样的印象:处世谨慎,说话留有余地,慢条斯理,不慌不忙,很少个性张扬,棱角不分明,少有“嫉恶如仇”、“爱憎分明”的表现。律师并不忌讳“为坏人说话”,因为好人、坏人之分是道德上的分类,而非法律上的分类。象“可恶的第三者”、“道德法庭”、“新闻审判”(Trialofnewspaper)、“把某某押上历史的审判台”、“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这样的说法,决不会出自律师之口。此外,象“违法必纠”、“严厉打击……”等不严谨的法律用语,律师也不会使用,因为律师明白“违法未必一定就要纠”,这里有具体情节及程度的问题,也有法律时效的问题等;应强调“依法打击”,不是一定要非常“严厉”,而是宽严适度,关键是要“依法律为准绳”。陈:律师的信条是:感情不能代替或超越理智;同情与怜悯某人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相应的,憎恨和仇视某人也不能逾越法律惩戒的限度。人们可以对法定的罪行提出公诉,但却不能对法外的罪恶提出公诉;人们可以推行法律上的权利,但却不能推行抽象的正义。江:在我国目前,不仅一般的民众对何谓职业道德不清楚,就是律师也往往会把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相混淆。大连著名律师开来曾出版《我为马俊仁当律师》一,其中有这样一句话:“良知比法律更重要,做人比做律师更重要”。结果出版后引起律师界一片哗然。骆伟雄律师对该书的题目和内容不符提出质疑:“该投入感情还是投入理智?开来并没有代理马俊仁的案件,却大发议论。是在做作家,还是做律师?是在进行法律分析,还是在进行道德分析?”著名律师王工也发表自己的看法,认为前述开来律师观点的后半句“做人比做律师更重要”无可非议,而前半句“良知比法律更重要”则不妥。不少人谈到律师时常常讲律师“据理力争”、“仗义执言”等等。但实际上应当说律师是据“法”力争,这里的“理”必须强调是“法律上的理”而非一般道理的“理”。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律师“执言”是“依法”,而不是“仗义”。“义”是表示一社会的伦理规范。《礼记·中庸》里“义者,宜也”,即事之宜,指思想行为符合一定的标准。律师依法执言,而非依靠仁义道德。把律师说成路见不平的仗义的“侠士”,这并不是在褒奖律师,恰恰相反是在对律师角色认识上的错位及对律师的贬低。人们何曾听到公安人员“仗义”逮捕,检察人员“仗义”起诉,法官“仗义”判决等说法!在轰动全国的重庆綦江虹桥坍塌案的审理中,主要嫌疑人林世元的辩护律师可谓“仗义执言”,一开口就怒斥自己的当事人是“罪有应得”,虹桥工程是“豆腐渣工程”,是“王八蛋工程”。这也许并不违背社会的道德,甚至可以说是顺应了当时当地一般民众对贪污腐败强烈憎恨的情绪和严惩罪犯的心理;但却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现代法律原则背道而驰,并且严重地违背了“律师必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道德要求。结果在庭审之后,该辩护律师遭到了法律界人士的严厉批评。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时间:2012年10月8日地点:会议室主持:翁凡参加人员:全体律师主题:律师职业道德并非理想的道德吴:按照富勒的分析,道德分为理想的道德(moralityofaspiration,又译愿望的道德,或向往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yofduty)两种。前者指关于幸福生活、优良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这些方面的道德,是我们所应当追求的美德。后者指的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8]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的联系。当有人达到这样的标准时,我们将对此表示尊重;没有达到这种道德的要求时,我们不是去控告他,而只是加以惋惜,或是蔑视。义务的道德规定则低于向往的道德的标准,与法律最为类似,如果有人达到了这一标准不会受到赞扬,而如果违背了这一标准则要受到斥责或惩罚。换用通俗的伦理学术语,富勒所说的“向往的道德”就是“道德理想”,“义务的道德”就是“道德义务”。律师职业道德由于与法律联系密切,大致相当于“义务的道德”。如果我们认为律师就一定要具有一般所要求的高尚的道德情操,那就是误解了律师职业。这一方面可能超出了律师职业道德的范畴,对律师要求过高;另一方面还可能提出了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江: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特殊性,但在整体价值等级上并不高于社会道德。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其中有些内容要求高于对一般百姓的道德要求,有些内容相反低于对一般百姓的道德要求,其余大部分内容和一般百姓的道德要求是基本一致的。目前我们经常听到有这样的说法:“律师要更加强调遵守社会道德,律师应当成为一般人的行为楷模。”这主要可能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律师是有修养的知识分子,应比一般人有更高的道德要求;二是律师是职业人士,因为文化层次最高,天然地负有传播文化,引导社会文明的责任,自然应有很高的道德境界,不然何以引导他人;三是律师是法律之师,研究并实践行为规则的专家,现实中帮助当事人认识法律、实施法律和利用法律救济权利,自是应该对作为生活中重要行为规则的道德身体力行,言行一致,为大家做表率。实际上,这里的所说的“道德”仅仅指通常所说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大致相当于社会公德,即社会所公认的最基本的道德。而这部分道德在律师职业道德中并不占重要位置,重要的是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不同的部分。朱:律师职业道德中高于或低于社会道德的部分,所对应的社会道德往往是在社会上很难达成共识的部分。如:律师严格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无论从范围还是程度,以及保守的时间、保守的内容,无论是对家庭成员、朋友还是同事,甚至国家官员,无论是一般的隐私、与他人无关的个人资料,还是犯罪的情节等等。这些要高于通常所讲的保守秘密的道德要求。律师不得超越当事人的授权和利益保护范围,而去主持公道,依据从自己当事人那里获得的证据为对方当事人鸣不平,不得排斥当事人依法律程序得到的实质违法的利益。这些要求要低于通常所讲的维护正义的道德要求。大致地讲,尽管并不绝对,对保证律师积极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道德要求较社会道德要求为高,而对保证律师同时消极维护对方当事人及官方利益方面的道德要求则较社会道德为低。归根结蒂,这是由律师维护自己单方当事人的权益,并不中立,以及法律区别于道德的特征所造成的。律师职业道德某些方面高于社会道德,这比较容易理解,而有些部分低于社会道德,却往往很难让人接受。这在我国传统道德观念没有完全转变为现代道德观念的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如此。在传统道德中“和为贵”是天经地义的,现代社会也不大可能发生根本的改变。律师职业行为中,使人们关系亲近的行为往往在道德上受到鼓励和支持,而使人们关系疏远的行为却常常在道德上遭到谴责,不易被人们理解。律师依法办事,目的是使人们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相互间保持合法适当的距离,相互独立和尊重。具体来讲律师的法律服务会产生使人们之间关系疏远和亲近两种作用。在中国当前,律师的工作突出地表现在打断传统的那种含情脉脉、厚重的血缘及身份关系,建立富有理性、远近有度的法律关系,具有促进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说由“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化的作用。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往往有“挑词架讼”(甚至“挑唆”)之嫌,与传统观念不符。这表现在律师并不是一味地要采取各种努力,把社会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而是在有些情况下律师会鼓励当事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当事人“打官司”。传统观念认为诉讼是可耻的事情,而在律师看来诉讼却是社会的常态表现,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可耻,而是时代的要求和观念进步的体现。按照律师的观念,一味强调少纷争或少诉讼,不仅与社会现实不符,而且可能会在无形之中压抑人们的欲求,结果会潜在地造成更大的纠纷和社会的混乱。那种以诉讼数量的多少作为评价官员功绩的标准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江:“除暴安良”是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按照传统观念,为杀人犯等坏人辩护无异于“为虎作伥”;而在律师看来,只要接受了委托或受法庭的指派,无论嫌疑人是谁,自己都要忠诚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努力工作。在委托人是谁这一点上,如希腊正义女神一样律师的双眼是蒙上的。律师辩护并不意味着律师赞同嫌疑人的观点或行为,更不等于同他们站在一起。美国著名律师德肖微茨曾强调:“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象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样的道理。”作为律师不必因为为臭名昭著的人辩护而感到不安。即使是作为二战甲级战犯或“四人帮”,甚至前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世界头号恐怖大亨本·拉登(如果可能的话)等人的辩护人,律师仍然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竭尽全力,充分履行其神圣职责。正如半个世纪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路易·布兰德斯提醒美国律师协会的那样:“律师应当赎回的不是更大的体力或体质的勇气,而是在面对经济损失和个人名誉损害之时的道德能力。”律师的道德勇气包括在面临公共谴责和冒着人身攻击和职业毁灭的危险之下代表不受公众欢迎的当事人。律师无可避免地会代理社会贱民或不入流人士而遭到污蔑和鄙视。实际上,律师从本质上讲并不是在为当事人服务,而是在为捍卫法律而工作,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正义而努力。如在刑事案件中,人们容易事先就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这往往是受到大众媒体的影响,而媒体的消息来源一般是国家公安机关,这些材料就是检察官的公诉材料。换句话说也就是大众听信了官方——公诉方的一面之词,说严重一些可谓“偏听偏信”。大众很容易感情用事,被误导。不加辨析,盲目与官方保持一致,有失去公正的危险。十年文革中刘少奇同志被宣传为“叛徒、内奸、工贼”(当时根本就不存在哪怕是形式上的审判,当然律师辩护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从而被关进监狱,有多少人信以为真,被蒙蔽!当然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律师职业可以说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危险而产生的。“锄强扶弱”是人们传统的美德,而律师在执业中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而非一味的对抗强者、扶助弱者。考虑到律师的服务是有偿的,甚至可以说一般律师是为社会中的有钱人(就其有经济支付能力而言,可谓社会强者)服务的。为此,人们常常对现实中的律师职业产生负面的评价。实际上这是人们脱离实际过高地要求律师职业的缘故。现实中我们不应否认律师职业所具有的商业性的一面,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具有商业性本身并非是一件坏事。许章润先生认为:“就其本质而言,律师业乃是通过向涉及法律事务者提供专业服务而营利,利润动机是此种服务的根本推动力,与维护民权等理想化、道德化诉求不甚搭界。否则,就社会整体而言,反倒奇怪了。”苏力先生也认为:“律师可能更关注维护公民权利,但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就整体来说——在道德上高于社会一般人,而是因为他们关注自己的职业利益,正是在追逐这一职业利益过程中,他们起到了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14]我们未必完全同意他们的观点,但不应用臆想的理想模式来看待和要求律师,这一点却无疑是可取的。陈:一段时间以来,包括律师在内的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律师应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对律师赋予了超越其职业角色的过重的道德责任。这实际上混淆了法律与道德,以及律师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的概念。我们应让律师这一社会职业从“社会正义化身”的神坛上走下来,还其历史本来面目。律师也是普通人,他们并不比政府官员及社会上的一般民众更好或更坏。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对于主张公道的律师,法官应当表示赞许,而对于歪曲事实真相的律师,则应当给予批驳。”英国哲学家培根在《随笔选》中的这句话说得既简单又明确,并不失深刻。不过作者觉得,如果在这句话后面再加上一句就更好了:“对于严格依法辩护的律师,任何人都应表示足够的尊重。”也许这才是我们对律师所应该采取的态度。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时间:2013年3月8日地点:会议室主持:翁凡参加人员:全体律师主题:律师职业道德随想翁:当今时代发展大趋势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更替日新月异,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出现了多层次化、复杂化,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中国律师队伍的预备队和接-班人的一员怎样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怎样才能在残酷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我认为一定要先保持平和的心态,放低身价、保持做人的低姿态,从最容易、最简单的小事做起,请保留此标记特别是注意工作细节。当然最需要强调的是做人一定要谦虚,做律师更要谦虚。我们要多去发现同仁律师们的长处,多去寻找自身的不足,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我认为还要强调一下学习心态反映了一名律师的修养境界,影响了一名律师的发展空间。做律师前一定得注意要生存、要发展、要进步,就要有好的心态。而一名律师好的心态主要包括付出的心态、坚持的心态、合作的心态、感恩的心态、谦虚的心态等。朱:目前来说,做律师难,做一名好律师更难。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最近几年我国律师在数量上的增长。目前流行所谓“二八律”,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服务市场集中在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手中。而剩下的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服务市场由近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来竞争。这一局面,造成新律师和实习人员的生存危机。我认为作为一名老律师,就应为新律师指导职业规划,否则他们将来做律师只能处处被动、步步艰难。同样,老律师们如果不能与时俱进,不提高自身素质,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照样会被无情的竞争刷新和淘汰。在战争中的战略战术的运用同样也常常适用于律师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也只有竞争才能沙里淘金,才能更好的激励律师提高自身素质,以服务于当事人,促进社会请保留此标记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要想做大做强,就一定要批判和检讨“单纯军事观点”的观念和做法,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但要学会办案,也要多参与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适当地在相关媒体有关法律宣传教育栏目中展现自我风采。不要把自己变成单纯的“办案机器”,要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感,注重律师办案的社会效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弱势群体要积极为其提供帮助;要做到外圆内方,坚守律师执业道德的底线,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今后的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也要善于规避风险,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事,善于规避风险,学会保护自己。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时间:2013年7月9日地点:会议室主持:翁凡参加人员:全体律师主题:律师职业道德随想二翁:目前来说,做律师难,做一名好律师更难。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最近几年我国律师在数量上的增长。目前流行所谓“二八律”,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服务市场集中在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手中。而剩下的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服务市场由近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来竞争。这一局面,造成新律师和实习人员的生存危机。我认为作为一名老律师,就应为新律师指导职业规划,否则他们将来做律师只能处处被动、步步艰难。同样,老律师们如果不能与时俱进,不提高自身素质,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照样会被无情的竞争刷新和淘汰。在战争中的战略战术的运用同样也常常适用于律师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也只有竞争才能沙里淘金,才能更好的激励律师提高自身素质,以服务于当事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要想做大做强,就一定要批判和检讨“单纯军事观点”的观念和做法,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但要学会办案,也要多参与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适当地在相关媒体有关法律宣传教育栏目中展现自我风采。不要把自己变成单纯的“办案机器”,要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感,注重律师办案的社会效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弱势群体要积极为其提供帮助;要做到外圆内方,坚守律师执业道德的底线,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今后的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也要善于规避风险,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事,善于规避风险,学会保护自己。韩:众所周知,成功的律师主要依赖案源创收,然而案源的来源主要靠踏踏实实地努力,赢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目前,主要是防止“左”的,也要警惕“右”的,坚持学习并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身行动的。努力吸收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文化思想精髓,特别是能够代表中国文化传统的古典名著的学习和继承,逐渐形成中国特有的律师文化。郑:随着我国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新时代的发展对中国律师的素质有了新的要求。将来作为中国律师也不得不将视野扩大。要反对“关门主义”,“关门主义”为渊驱鱼、为丛驱雀,把“千千万万”和“浩浩荡荡”都赶到敌人一边去了,“关门主义”为日本帝国主义向之鼓掌而马克思列宁主义向之掌嘴的东西,我们一定不要关门主义。这是毛泽东同志的教诲,这对做律师也适用。做律师也要反对“关门主义”,要广泛阅读书籍,要广泛与其他律师同行交流合作、要广泛参与社会实践,更要广泛交朋友,也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孤军作战、避免闭门造车、避免孤默寡闻,才能迅速地成长起来。互联网的发展为律师利用信息提供了方便,律师可以非常方便地检索到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上也充满了错误的法律法规信息,这就要求律师熟练掌握正确的法律法规检索技能。
/
本文档为【律师职业道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