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csc协议书 (23页)

csc协议书 (23页)

2020-06-28 1页 doc 30KB 130阅读

用户头像 机构认证

万用文库

暂无简介

举报
csc协议书 (23页)csc协议书csc协议书篇一:CSC协议书公证签订《资助协议书》及公证手续介绍自1996年国家公派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新办法后,凡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应按《协议书》中“第十四条&r...
csc协议书 (23页)
csc书csc协议书篇一:CSC协议书公证签订《资助协议书》及公证手续介绍自1996年国家公派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新办法后,凡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应按《协议书》中“第十四条”规定交各有关方面留存(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机票时交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未通过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出国的人员,需将经公证的协议书径寄留学基金委秘书处法律事务部)。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均应在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长安公证处地址:(1)本部:北京朝阳门北大街六号,新中港万泰大厦七层,电话:65544467/68/69/70/71,传真:65544475,邮编:100027:(2)业务三部:海淀区中关村海龙大厦,电话:82663758/59/60/61,传真:82663754,邮编:100080。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应在地方省、市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或高教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受理机构可给予必要的指导。留学人员个人办理《协议书》公证手续时,应带两名丙方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即__________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规定执行。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在公证《协议书》第八条时,如两位丙方保证人选择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则应向公证部门出示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如选择以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则应出示具有相同担保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即存款单原件),以便公证部门查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任何以“名义”、“名誉”或者“信誉”做担保的、或者空栏不填的,都被视为无效——切记:任何不填或误填都将影响到留学人员出国手续的办理和按时成行!有关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资助总经费平均,两位保证人应担保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资助总经费平均标准大致为:单位:人民币/元留学期限一类国家二类国家二年25万16万一年半19万12万一年13万8万半年8万5万三个月5万4万在办理签约公证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联系,联系电话:010-66413191;电子邮箱:falv@csc.edu.cn。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约的留学人员领取已办妥的护照、签证、机票等,须出示(1)保证金交存单原件(2)经过公证的一份《资助协议书》原件和(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事务处受理签证(签注)凭证”。上述材料不齐备的留学人员,不能领取护照、签证、机票和报到证等。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在验证留学人员《保证金收款证明》、代收已经公证的《协议书》原件一份(由留学服务中心将转交基金委)后,将发给护照、签证、出国机票以及到中国驻留学国使、领馆报到的《报到证》。前往部分国家的留学人员还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外汇(详情请询问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甲方:_________大学乙方:_________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委托本单位_________(姓名)为代理人,与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姓名)(简称乙方),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现就甲方派遣乙方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以学校公派的身份赴_________国(地区)留学,留学项目为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第三条甲方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留学,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为:_________。第四条甲方在乙方期间,指定(姓名、单位、职称)_________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第五条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第六条甲方根据学校的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的生活第十六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为止。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甲方代理人(签字):_________乙方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费(不包含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和国际旅费。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的国内工资,校内业绩津贴发放办法由乙方所在单位决定。第七条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第八条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科研工作),并按期回国回校服务。留学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工作情况。第九条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所在国的法律,遵守甲方对人员的管理规定。第十条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要终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第十一条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第十二条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_________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第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公费待遇,或停薪留职,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等;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经甲方同意,由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姓名),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职务)为乙方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定期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资助协议书》办证须知一、办理公证要求1、留学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或分别到场,在公证员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字。2、留学人员及两担保人均应向公证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3、担保人员应向公证员出示有担保能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请见“担保方式”。)二、担保方式方式1:担保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信,证明担保人有稳定的收入。此方式适用于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医院等。证明信样本:“xxx为我单位正式职工,有固定职位和稳定收入,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证明信需由人事部门或军队政治部出具并加盖印章。方式2:担保人也可以用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担保。此方式可通过向我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存折、存单、机动车登记证等证明材料证明其有担保能力。三、担保人的条件《协议书》所指丙方担保人必须为两人。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法人、其他组织、留学人员的配偶、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留学人员为应届毕业生或在校生的,可以由父母作为担保人。两个担保人不能为夫妻关系。四、担保数额具体数额参见《国家公派留学资助经费平均标准》。担保人用个人财产担保时,个人财产价值不得少于担保总额的1/2,存单余额不得少于担保总额的1/2。用于担保的存款及个人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会被冻结,仍可以自由支配。一个担保人最多可以为3个留学人员担保。五、协议书的填写要求请事先将协议书第1页及第4页的内容填写完整,其中第4页第八条的两个空格处均请填写“个人资产”。特别提示:第5页签字页请不要事先填写,留学人员本人及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均应在公证员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字。六、我处地点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首创大厦位于港澳中心和富华大厦之间。)行车路线:东二环东四十条桥东南角。地铁:地铁2号线东四十条站下车出c口。公交车:乘坐118、701、113、406、758在东四十条桥西站下车;乘坐416在东四十条桥东下车;乘坐特2路在东四十条桥南下车。转自北京长安公证处篇二:资助协议书附1:—16—资助协议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印制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协议书》和填写说明: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资格证书》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须知》的有关要求办理。保证人须为:(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17—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张秀琴乙方:(留学人员)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现学习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邮编:丙方:(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邮编:(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邮编: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18—留学计划。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2.为乙方办理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3)其它有关费用。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由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推选单位。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19—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保证金。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篇二:资助协议书附1:—16—资助协议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印制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协议书》和填写说明: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资格证书》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须知》的有关要求办理。保证人须为:(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17—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张秀琴乙方:(留学人员)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现学习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邮编:丙方:(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邮编:(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邮编: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18—留学计划。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2.为乙方办理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3)其它有关费用。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由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推选单位。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19—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保证金。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20—篇三:CSC担保人资助协议书附1:—16—资助协议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印制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协议书》和填写说明: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资格证书》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须知》的有关要求办理。保证人须为:(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17—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张秀琴乙方:(留学人员)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现学习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邮编:丙方:(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邮编:(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邮编: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18—留学计划。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2.为乙方办理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3)其它有关费用。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由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推选单位。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19—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保证金。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来自::csc协议书)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20—篇二:资助协议书附1:—16—资助协议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印制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协议书》和填写说明: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资格证书》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须知》的有关要求办理。保证人须为:(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17—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留学人员)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现学习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邮编:丙方:(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邮编:(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邮编: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18—留学计划。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2.为乙方办理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3)其它有关费用。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由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推选单位。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19—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保证金。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20—篇三:签订《资助协议书》及公证手续介绍签订《资助协议书》及公证手续介绍自1996年国家公派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新办法后,凡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应按《协议书》中“第十四条”规定交各有关方面留存(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机票
/
本文档为【csc协议书 (23页)】,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