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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2021-08-21 1页 doc 25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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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卫生厅: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
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卫生厅: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此复。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青岛市卫生局。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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