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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

2019-11-18 40页 ppt 2M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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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一、学习新《条例》的目的和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关于抓好《条例》培训学习的要求,在突出抓好党委党组负责同志和组织人事干部两个重点的基础上,要对新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让干部职工了解新条例,能够自觉运用新条例,自觉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目的:意义:当官?对还未做官的,指示和警示作用(党和群众需要什么样的干部?当干部要注意什么?);对已经当官的,如何做好官(好干部标准)。二、新《条例》修订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1.1995年2月9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党政干部任用选拔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
*一、学习新《条例》的目的和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关于抓好《条例》培训学习的要求,在突出抓好党委党组负责同志和组织人事干部两个重点的基础上,要对新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让干部职工了解新条例,能够自觉运用新条例,自觉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目的:意义:当官?对还未做官的,指示和警示作用(党和群众需要什么样的干部?当干部要注意什么?);对已经当官的,如何做好官(好干部)。二、新《条例》修订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1.1995年2月9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党政干部任用选拔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干部任用工作作出系统、全面规定的法规性文献;2.2002年版的《条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3.2013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稿;4.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引发了新修订的《条例》。历史背景*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 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首先在于蕴含其中的基本精神和方向指引,回答了干部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主要有七个,包括“选什么样的人”、“选人的根本原则是什么”、“树立什么的用人导向”、“用什么办法选人”、“怎样教育培养人”、“怎样管人”、“用什么样的作风选人”。重大意义框架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十章交流、回避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章动议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五章考察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七章任职三、新《条例》的框架和要点解读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其中,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第一章总则新修订的《条例》总则共6条,主要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同时对《条例》使用范围和组织实施做了明确规定,与原条例相比增加1条。第一条 增加了“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将选人用人机制由原来的“富有生机与活力”改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要点解读* 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内涵增加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新增习总书记关于好干部的二十字标准。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在基本原则中突出五湖四海,大破地域、行业限制,新增以德为先,突出德的首要位置;新增民主选拔。第三条新增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和树立注重基层导向,改进、规范了后备干部的使用表述。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本章共4条,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同时,突出干部基层经历。特别是对破格提拔资格条件进行了细化,让破格提拔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三——七章 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三章动议 1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实际建设,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提出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合理定位民主推荐: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环节,将推荐结果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方法,以利于正确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质量。 完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因素、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改进 一是专门对如何确定考察对象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了怎样确定考察对象,另一方面是规定了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五章考察 二是完善考察内容。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 三是改进考察方法。优化程序,规定了考察一般应当坚持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的办法,并新增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了换届考察公示的范围;为确保考察质量,避免走过场,规定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 四是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规定考察时除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五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这也强化了党组织在平时考察了解干部的责任。*第六章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1.讨论决定前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2.讨论决定中 与会人数: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 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 形成决定: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任免复议:应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3.讨论程序: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注:讨论决定涉及破格提拔干部方面的,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第七章任职 任职方式: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 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试用制度:提拔担任部分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三章 重点是对干部管理纪律要求的内容阐述。 第五十四条:新《条例》对交流时限、交流对象进行了细化补充。 一是提出在同一职位上任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二是规定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要有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三是强调加强交流干部统筹; 四是针对干部交流中的突出问题,规定“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地域、体制限制,实现比较择优,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动辄面向全国选拔、“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考试专业户”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切实解决“高分低能”“考试专业户”等问题。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 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则,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四是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第十章交流、回避1.交流(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干部交流的重点: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新《条例》对交流时限、交流对象进行了细化补充。 一是提出在同一职位上任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二是规定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要有计划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三是强调加强交流干部统筹; 四是针对干部交流中的突出问题,规定“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2.回避(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本章共4条,主要补充调整了免职的情形,简化了干部辞职制度,新增了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职使用规定;1.免职: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2.辞职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3.降职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本章共6条,这一章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充实了“十不准”的纪律要求; 二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强化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三是新增“巡视机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2014年1月21日,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强调,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提出了五个“一律”的要求: 一是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二是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 三是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四是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五是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坚持发扬民主。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 二是既坚持好干部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又遵循干部工作规律。 三是既突出问题导向,有体现创新成果。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 四是既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又坚持预防和惩处并举。新《条例》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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