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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船舶碰撞.

2020-05-18 32页 ppt 99KB 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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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船舶碰撞.第八章船舶碰撞案例南京华夏海运公司诉塞浦路斯澳非尔堤斯航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1994年6月14日22时,被告所属的“珊瑚岛”轮在泰国曼谷港湄南河顺涨潮流上驶时,由于违反航行规则,选择航路错误,对潮汐规律掌握不够,造成与原告正停在湄南河3号码头装载散装白糖的“华宇”轮碰撞。碰撞事故发生后,经原告申请,日本海事协会(船级社)对“华宇”轮进行了海事检验,确认了19项海损项目,认定“华宇”轮丧失船级和适航能力。““华宇”轮在曼谷港停止营运66天,损失巨大。碰撞事故发生后,“珊瑚岛”轮没有将其船舶所有人、船籍港、船旗国等告...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船舶碰撞案例南京华夏海运公司诉塞浦路斯澳非尔堤斯航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1994年6月14日22时,被告所属的“珊瑚岛”轮在泰国曼谷港湄南河顺涨潮流上驶时,由于违反航行规则,选择航路错误,对潮汐规律掌握不够,造成与原告正停在湄南河3号码头装载散装白糖的“华宇”轮碰撞。碰撞事故发生后,经原告申请,日本海事协会(船级社)对“华宇”轮进行了海事检验,确认了19项海损项目,认定“华宇”轮丧失船级和适航能力。““华宇”轮在曼谷港停止营运66天,损失巨大。碰撞事故发生后,“珊瑚岛”轮没有将其船舶所有人、船籍港、船旗国等告知“华宇”轮和港口有关海事机构,而在曼谷港16号码头卸货后于同年6月16日逃逸。保全措施:1994年7月30日,“珊瑚岛”轮抵达中国南京港。经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武汉海事法院于1994年8月1日对“珊瑚岛”轮实施扣押。被告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英国船东保赔协会提供175万美元担保后,武汉海事法院于1994年8月5日裁定解除对“珊瑚岛”轮的扣押。原告诉请: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因碰撞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和费用(包括船舶修理费、漏修部分恢复原状需要的修理费、航次营运损失、船期损失、律师费、通讯费、利息损失、差旅费、保全费等)计1,750,970.74美元。法院审理: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珊瑚岛”轮在驶进曼谷港湄南河过程中,违反航行规则,选择航路错误,对潮汐规律掌握不够,造成与“华宇”轮相撞,是该轮的单方驾驶船舶过失责任;“珊瑚岛”轮事后没有将其船舶所有人、船籍港、船旗国等告知“华宇”轮,是该轮船长的另一重大过失。法院判决:据此,武汉海事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船舶损失和其他损失计美金824,829.17元,人民币3万元。第一节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一、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二、船舶碰撞的要件(一)内涵的要件1.船舶有接触2.船舶碰撞必须要造成损害损害范围包括一方或几方的船舶、船上的货物、人身或其他财产所遭到的损失或伤亡。3.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间狭义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间的碰撞,广义的是指船舶与码头、灯塔、灯船、防波堤或其他固定建筑物的碰撞。4.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二)外延的要件1.一方有航海过失;2.船舶没有接触;3.存在损害;4.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三)船舶碰撞新概念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在里斯本拟订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该规则对船舶碰撞草拟了两个新的定义:1.定义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2.定义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同时还规定“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行的船只、机器、井架或平台等,它们相互间发生的碰撞,均构成船舶碰撞3.新定义构成要件的改变(1)不再要件有实际碰撞;(2)碰撞范围适用于船舶间的任何事故;(3)增加了主观上的过失。二、船舶碰撞的种类(一)按照责任进行划分1、单方过失责任;2、双方过失责任;3、双方无过失责任:(1)不可抗力(2)意外事故(3)不明原因(二)按照碰撞起因划分1、过失碰撞;2、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3、故意碰撞。第二节过失碰撞一、过失的概念过失是指行为人不存在希望损害发生的意图,但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或者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不能预见,导致损害的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客观标准二、过失的分类1、实际过失2、法律推定过失3、事实推定过失三、过失确定(一)一般原则1、确定驾船过失以良好的驾驶船舶技艺和遵守航行避碰规则的标准进行判断。2、确定管船过失以适当谨慎以及良好的技能作为判断船员过失的标准。(二)特殊原则1、最后机会原则也称“避让机会原则”,是指船舶出现了将要碰撞的危机状态,具有避让机会的一方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应当对碰撞负责的原则。2、宾夕法尼亚规则是指在确定船舶碰撞过失中适用的推定过错的原则。3、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是指无法确定碰撞双方疏忽过失的程度,而确定双方平分过失责任的原则。第三节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  从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看来,船舶碰撞责任原则都是以过失为基础而要求赔偿的过失责任原则。换言之,在船舶碰撞中,当事人有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过失是构成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2、客观要件碰撞及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3、因果联系过失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他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碰撞损害事实是过失行为的必然结果。二、船舶赔偿的基本原则1、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碰撞责任方通过经济赔偿或修复受损财产,使受害方受到损害的财产价值或经济状况达到尽可能地恢复到未受损失时应有的状况。2、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一般限定在直接损失和合理损失的范围内。(2)赔偿损失的范围1)对船舶碰撞或触碰所造成的直接后果;2)船舶碰撞或触碰后立即发生的后果;3)损失应当是合理遇见的后果。3、减少损失(1)在船舶碰撞中,受损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的发生和扩大。(2)在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范围时,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3)受损方采取合理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请求得赔偿。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计算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船舶的损害船上货物的损害船上旅客、船员人身伤亡及其财产损害。假定甲船船舶损失600万元,货物损失200万元,旅客伤亡赔偿200万元,共1000万元假定乙船船舶损失300万元,货物损失100万元,旅客伤亡赔偿100万元,共500万元2.计算方法(1)计算船舶碰撞两船共同损失两船共同损失=两船船舶损失+两船货物损失+两船旅客伤亡和财产损失=1500万元两船船舶损失=甲船船舶损失+乙船船舶损失两船货物损失=甲船货物损失+乙船货物损失两船旅客伤亡和财产损失=甲船旅客伤亡和财产损失+乙船旅客伤亡和财产损失(2)计算过失责任假定甲船过失责任为1/4,乙船为3/4甲船过失责任=1/4两船共同损失=375万元乙船过失责任=3/4两船共同损失=1125万元(3)计算各自赔偿对方责任1)甲船赔偿乙船责任甲船赔偿责任=甲船过失责任-甲船损失=375万元-1000万元=-625万元甲船损失=甲船船舶损失+甲船货物损失+甲船旅客伤亡和财产损失2)乙船赔偿甲船责任乙船赔偿责任=乙船过失责任-乙船损失=1125万元-500万元=625万元乙船损失=乙船船舶损失+乙船货物损失+乙船旅客伤亡和财产损失(4)限制责任情况下的计算假定乙船国内法规定存在货物损失责任限制,对甲船赔偿不超过100万元,对乙船的赔偿不超过50万元。甲船的从乙船得到的赔偿甲船得到赔偿=乙船赔偿责任-3/4免赔额625万元-3/4X150万元=512.5万元甲船根据乙船国内法责任限制没有得到112.5万元,但根据国际公约和甲船国内法需要对乙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船对国内货主200万元仍然需要承担责任,75万元原来由乙船承担的责任,将事实上由甲船承担。第四节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一、船舶碰撞海洋环境污染的两种责任两种侵权责任:(1)碰撞侵权责任;(2)漏油方与受损方的侵权责任。二、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别1、责任主体不同船舶碰撞的责任方为过错责任方;油污侵权责任方为漏油方。2、责任基础不同船舶碰撞责任为过失责任;油污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3、责任限制不同CLC公约的漏油船舶存在两个责任限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油污民事责任非漏油碰撞方的责任限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油污民事责任限制部包括在内4、因果关系碰撞与油污损害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碰撞不一定产生油污。油污由漏油产生。油污的责任制度由船东的油污责任保险和油类货主的油污责任基金分别承担。保险公司和保赔协会再向碰撞侵权船舶索赔。三、连带责任在油污侵权事故中,船舶在不能免责时,对于不能合理分开责任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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