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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主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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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主权案利吉丹岛、西巴丹岛主权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小组:朱倩影翟芮冰夏浙杭袁玥基本案情1998年11月2日,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向噶元书记官长通报了两国间于1997年5月31日在吉隆坡签署并于1998年5月14日生效的一份《特别协定》。在该《特别协定》中,它们请求法院根据双方当事国提供的各种条约、协定和任何其他证据确定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是属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还是属于马来西亚的。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都地处西里伯斯海,远离婆罗洲岛的东北海岸,并且相隔大约15.5海里。在1969年(争议关键日期)前两岛上均无人永久居住...
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主权案
利吉丹岛、西巴丹岛主权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小组:朱倩影翟芮冰夏浙杭袁玥基本案情1998年11月2日,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向噶元书记官长通报了两国间于1997年5月31日在吉隆坡签署并于1998年5月14日生效的一份《特别协定》。在该《特别协定》中,它们请求法院根据双方当事国提供的各种条约、协定和任何其他证据确定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是属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还是属于马来西亚的。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都地处西里伯斯海,远离婆罗洲岛的东北海岸,并且相隔大约15.5海里。在1969年(争议关键日期)前两岛上均无人永久居住基于条约继承主张主权1891年的《英荷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四条是印度尼西亚对两个岛屿主权主张的主要根据。第四条规定:“从北纬4°10′起,东海岸上的边界应继续向东莞压着这条纬线,横穿塞巴蒂克岛:该岛位于这条纬线以北的部分应无条件的属于应该北婆罗洲公司,以南部分属于荷兰”事实上,印度尼西亚认为,它没有标明分界线在塞巴蒂克岛东海岸停止,由于争议岛屿位于这条纬线以南,因此根据专约的规定,这些岛屿归属荷兰,现在则应该归属于印度尼西亚基于国家继承主张主权印度尼西亚作为荷兰的继承者仍然拥有荷兰通过与最初主权者布伦干苏丹的协议所获得的对岛屿的主权。在1878年苏丹和荷兰的协议中,苏丹对岛屿的占有权被描述为“塔拉坎岛和纳努坎岛以及赛巴蒂克岛,连同其所属小岛”,经过1893年的修订,此名单涉及到这三个小岛以及其周围的小岛。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作为其周围小岛,根据条约,我方享有主权。基于有效控制主张主权(1)荷兰及印度尼西亚海军军舰一直在两岛周围海域巡航。(2)印度尼西亚渔民一直在两岛周围海域捕鱼。(3)1960年2月18日颁布的《印尼水域法》对群岛基线进行了确定,虽然该法没有将这两个岛屿确定为基点,但不能解释为这两个岛屿不属于印度尼西亚领土。国际法院判决国际法院对1891年《英荷专约》第四条进行了上下文解释,即按照条约的上下文,确定其用语的自然和通常的含义并根据其目标和目的善意地解释,认为不能认定1891年条约第四条是确定塞巴蒂克岛以东海域各岛屿主权分界线的依据;国际法院考察1893年荷兰与布伦干苏丹国的条约后,认为其规定的“附属于上述各个岛屿的小型岛屿,只要它们位于该边界以南,均属与布伦干”不能适用于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因为此两岛位于上述三个岛屿40海里以外,认定其为附属小岛不合适根据马来西亚出事的证据材料,很难认定苏禄苏丹国对这两个距离苏禄岛40海里外的岛屿享有主权,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苏禄苏丹对这两个无人居住的荒岛进行了实质有效的统治与管理;因此,法院认为无法采纳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基于条约继承和国家继承主张对上述两岛的主权。印度尼西亚1.印度尼西亚海军军舰和荷兰皇家海军军舰在上述岛屿的周边海域巡游和相关水文地理调查活动;2.印度尼西亚渔民有在上述岛屿附近进行渔猎活动和交易的传统习惯。马来西亚1.马来西亚控制上述岛屿捕捉海龟和收集海龟蛋,此为西巴丹岛多年来最重要的经济活动;2.1933年英国在西巴丹岛设立了鸟类保护区;3.1960年代早期,英属北婆罗洲殖民当局在上述岛屿建造了灯塔;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有效控制:双方的实施行为Vs国际法院的判决1.马来西亚以自己的名义和作为大不列颠继承国所依据的活动,数量适度,但在特征方面多样化,并且包括立法、行政和准司法行为。它们涉及相当长的时期,并且揭示了马来西亚在管理范围更广泛岛屿的背景下对这两个岛屿行使国家职能的意图。结论:马来西亚拥有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1960年第4号《印度尼西亚法令》(划分印度尼西亚群岛基线)及其附属地图没有提到上述岛屿作为基点海军巡逻监视活动难以推断有关海军当局认为上述岛屿及其周围水域属于荷兰或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渔民等私人活动,难以看作国家主权下的实施行为。Vs马拉西亚胜印度尼西亚败1:16国际法院最终判决.在2002年12月17日,法院根据“有效控制”原则(证明实际、连续对岛屿行使权力的活动,即行使主权的意向和意愿),就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归属(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案作出的判决,以16票对1票裁决将位于西伯里斯海的西巴丹岛和利吉丹岛主权判给马来西亚,从而结束马国和印度尼西亚过去30年来对该两个资源丰富的小岛的主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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