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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施工合同范本

2022-01-05 8页 doc 78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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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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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施工合同范本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福建省施工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福建项目施工合同范本福建项目厂房施工合同范本发包人:承包人:二零XX年X月XX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简称发包...
福建省施工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福建省施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福建项目施工合同范本福建项目厂房施工合同范本发包人:承包人:二零XX年X月XX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X二期项目工程地点:福建8688号工程内容:厂房及仓库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临发改证[20XX]49号资金: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内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分包项目外的全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预埋工程的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服务等全部内容(其中部分材料和钢结构由发包人提供)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XX年2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开工令日期加本合同总日历天数,计划20XX年2月10日-20XX年5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四、质虽工程质虽标准:合格(其中主体为优质结构)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预算价约计万元六、组成合同文件本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确定基准价款和材料供应数虽的工程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分另U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虽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虽保修责任,具体内容详见“附件T。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x月xx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满足双方签订的《工程质虽保修书》各项条款之规定并无任何纠纷后合同自行解除。第二部分本合同协议通用条款除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外,以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为准。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通用条款;3.本合同专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确定基准价款和材料供应数虽的工程预算书;XX项目施工的补充协议。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本合同语言仅适用汉语。适用法律及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虽管理条例》等C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市、地质监部门的有关规定。3、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7天内提供施工图三套,工程竣工后3天内向发包人返回竣工图一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收到的施工图仅用于本工程施工,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工程师职权:依照本合同,全面负责工程的协调事宜。在本合同范围内,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虽、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具体为:1)初步确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2)监督工程施工进度;3)负责对工程质虽的检查和隐蔽工程的验收;4)对入场材料和设备的质虽进行确认;5)负责对现场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6)初步审核工程款的支付;7)初步审核设计变更;8)组织工程例会;9)主持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配合;10)发包人在监理合同中授予的其他职权。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依照本合同,全面负责工程的协调事宜。在本合同范围内,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虽、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具体为:1)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确认;2)审核工程款的拨付;3)对入场材料和设备的质H进行确认;4落实开工条件,审批开工报告;5)确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6)负责对工程质虽的检查和隐蔽工程的验收;7)负责对现场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8)组织工程例会;9)主持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配合;10)发包人赋予的其他职权。5、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附证书复印件)6、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和完成时间:开工前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具备开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单位工程中心50米范围内,并确保施工篇二:建筑施工合同范本20XX年(福建厦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结合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共同修订,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二、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定;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五、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文本内容另行制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工程总合同工期:日历天;开工日期按下列第项确定:1、合同签定后天,即年月曰;2、施工许可证批准后天,即年月曰;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后天,即年月曰竣工日期:年月日。四、质H标准工程质H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虽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另U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虽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虽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虽保修责任的款项。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4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虽问题承担免费维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实际交付之日起,至法定的期限或质虽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5保修担保:为担保承包人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质虽问题的免费保修责任,承包人自己或第三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承包人、发包人或第三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116保修金: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按一定比例自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担保承包人保修期内工程质虽问题的维修款项,是保修担保的一种方式。117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验收合格的承包天数。118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1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4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5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样顺序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工程虽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治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吉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范围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2实行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及委托的监理权限等,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或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范围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或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代表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发包人工作篇三: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试)委托方(甲方):承包方(乙方):签订日期:特别告知一、本省区域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二、合同前,家庭装饰装修企业应出示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如属分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三、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双方经过预算约定外,条款栏目要分别认真、清楚填写。四、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乙方应给甲方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虽》十项标准的材料进行施工。装饰装修完工后如甲方需对室内空气进行,可由施工单位向具有权威机关认可的合法检测机构提出申请。五、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属合同的主要条款,材料的选定必须明确材料名称、生产厂商、品牌、规格型号、单位及产地或封样。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付款方式与工程验收的关系是合同的关键部分,工程付款方式一般按工程进度完成虽为准。合同一经签订即按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执行。七、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条款中的具体要求,都应在附件中明确记载,公司按附件内容要求打印的电脑文件,必须附在一起同时有效,同时执行。八、20XX版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试行)由福建省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编印,经省有关部门备案。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码:现住所地址(有效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福建豪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本工程设计人: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地址:工程装饰装修面积:工程户型:工程内容:详见合用附件(一)和甲方认定装饰设计施工图纸三,委托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委托方式。乙方包工包料: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四,工程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日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年月日(按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第二条: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合同价款(人民币)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元付款方式: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既应付给乙方双方认可的报价单上确定的工程款总额35%金额为元;工程施工过程中,水电基础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第二期工程款;木作基础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第三期工程款;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有关资料后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支付给乙方5%%勺工程尾款,金额为元。工程进度与付款进度发生不同步矛盾时,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甲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H进付款。注: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变更表,而且应在补办手续时结算。甲方付清工程价款,详见本合同附件(六)《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结算表》,乙方开具统一发票,并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及装潢工程保修卡,详见合同附件(七)《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虽保修卡》。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规格型号,设备品种需要变动,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变更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必须办理书面手续或当场结清。甲方在安排家庭装饰装修时,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变给乙方。如甲方按揭乙方有关工程价款支付有关系的,双方须及时按银行信贷规定,准确无误地办理手续。第三条:工程质虽一.工程验收标准:(1)福建省地方标准《福建省家庭装饰工程质虽验收标准》国家质H监督检验疫总局制定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83-20XX《室内空气质虽标准》。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虽要求,双方应确认,由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工程质虽检测监督部门:福建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虽监督检测站。(电话:0591-87534927)因质虽问题的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委托工程监理:(1)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应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责。(2)甲方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与乙方衔接。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产品,设备,须在本合同中明确注明,并应符合质虽标准。质虽由甲方自负;施工质虽由乙方负责。篇四: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XX]4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XX]4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组织制订《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将于20XX年3月15日正式上线运行,请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591-87677773)做好衔接工作。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XX]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职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发包人应在办理质虽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虽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第四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三)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五)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采用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虽安全上监管系统》()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同)进行。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第六条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下同)。(一)上申报表3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招标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虽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各1份;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从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程序(一)在上申报质虽安全监督的同时,发包人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合同数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承包范围、工期、质虽标准、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二)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三)备案施工合同材料档案应保存至工程价款结清后一年。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每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审核金额与支付情况等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规定备案的;(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篇五:20XX年福建省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试)委托方(甲方):承包方(乙方):签订日期:二00八年十月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现住所地址(有效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公司全称)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号:设计等级证书号:施工等级证书号: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本工程设计人:联系电话:客户服务中心投诉电话:财务部结算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地址:工程装饰装修面积:工程户型:二、工程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和甲方认定装饰设计施工图纸三、委托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委托方式。1、乙方包工包料;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3、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四、工程工期:1、开工日期年月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日为开工日期)2、竣工日期年月日(按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第二条: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一:合同价款(人民币):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元二、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米取下列第种付款方式(一)基本付款方式: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给乙方双方认可的报价单上确定的工程款总额%金额为元;2、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应付给乙方第二期工程款;3、甲方应付给乙方第三期工程款;4、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有关资料后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支付给乙方的工程尾款;5、工程进度与付款进度发生不同步矛盾时,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甲方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虽进度付款。注: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变更表,而且应在补办手续时结算。(二)其他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方式付款。6、甲方付清工程价款,详见本合同附件(六)《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结算表》,乙方开具统一发票,并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及装潢工程保修卡,详见本合同附件(七)《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虽保修卡》。7、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规格型号、设备品种需要变动,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变更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必须办理书面手续或当场结清。8、甲方在安排家庭装饰装修时,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如甲方按揭与乙方有关工程价款支付有关系的,双方须及时按银行信贷规定,准确无误地办理手续。第三条:工程质虽一、工程验收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家庭装饰工程质虽验收标准》国家质H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i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8883-20XX〈〈室内空气质H标准》。二、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虽要求,双方应确认,由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三、工程质虽检测监督部门:福建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虽监督检测站。(电话:0591-87534927)因质虽问题的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四、委托工程监理: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应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责。甲方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与乙方衔接。五、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产品、设备,须在本合同中明确注明,并应符合质虽标准。质虽由甲方自负;施工质虽由乙方负责。第四条:材料供应一、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物价法》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合同中所用材料、产品、设备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明码的价格作为本结算最终价格,不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二、无论是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工地,并且封存样品或样本,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和样本。三、甲方负责采购的材料、样品、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甲方供给材料、设备明细表》内容,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工期顺延,并按误工处罚。材料经乙方验收发现不符合质虽要求,要及时与甲方联系,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四、乙方提供的材料、广品、设备应按约定的标准和质虽要求甲方验收;如不符合质虽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五、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第五条:工程工期一、乙方应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将工程进度计划提供给甲方。乙方必须按甲方签字同意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二、以下原因不能作为乙方延误工期:1、设计变更和工程虽变化;2、工程款未按时交付;3、不可抗力;4、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三、由甲方自行挑选材料、产品、设备,因质虽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虽和工期。其返工费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虽事故,其返工费用篇六:施工合同范本(G—20XX—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兴国县思源实验学校工程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招标工程虽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内涵盖的工程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XX年7月25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划竣工日期:20XX年5月20日二期总口历天数:300天口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H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分(¥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李波o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虽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虽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H^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贰份正本捌份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一正陆副,承包人执一正贰副。篇七: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XX年第一期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虽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饭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虽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白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5、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虽合格,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造价,而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虽合格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任何一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均应予以支持。6、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已经超出一定合理范围的,当事人能否以合同约定价款明显违反定额为由,主张价款之约定无效,或者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答:工程造价定额标准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不导致该约定无效。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价款过低从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7、问: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的,能否迳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答: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未通知对方为由不予受理。8、问:一方当事人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但并未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为合同己经解除,而起诉请求对方承担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审理后查明其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对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如何处理答:审理中查明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对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增加解除合同之诉讼请求。告知后,当事人仍不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解除合同之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举证期限。9、问:根据《合同法》第二白八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合同法》第二白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能否据此行使任意解除权答: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不宜任意扩大解除权的行使。10、问: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H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以工程质虽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否必须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虽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应否支持答:发包人可以以此抗辩,请求在工程价款中扣减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也可以提起反诉,请求承包人支付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H不符合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提起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乂以质虽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11、问:建设工程质虽不合格,发包人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入应否承担修复费用答: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虽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因另请他人而增加的费用不应由承包人承担。12、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虽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加何理解答: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有过错: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进行施工的;(2)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虽、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虽要求,未拒绝而进行施工的。13、问: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虽不合格需要返工的,能否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H为竣工H期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H为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的工程质虽不合格,经修改后才通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在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时,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14、问: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复,但未明确约定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请求以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否支持?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答复期限,能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双方约定的答复期限为28H答: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复,但未明确约定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告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告知的,视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当事人未约定发包人的答复期限的。不应推定其答复期限。15、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工作人员确认的工程虽以及价款等的签证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答:双方当事人对有权进行工程虽和价款等予以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的,除该具体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外,他人对工程虽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作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件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16、问: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是否可以主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的,如何处理答: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属于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人民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需经鉴定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申请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17、问: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是否可以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答: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份款的,诉讼时效从建设工程交付之日起算。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或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答: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视为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其应当履行验收或者组织验收义务之日为付款条件成就之日。19、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遇特殊地质情况等客观原况原因,当事人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内容,是否仍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遇特殊地质情况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虽增减,当事人协商一致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正常行使合同变更权,修改后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2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否适用于城镇个人自建房屋、农村建房合同或者房屋建筑之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合同答:城镇个人自建房屋适用该司法解释,但农村建房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农村建筑活动由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法规调整。桥梁、铁路、公路、码头、堤坝等构筑物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构成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土程等施土合同适用该司法解释。篇八:福建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XX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通用本使用说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作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虽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黑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下划线上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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