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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税务稽查“四环节”工作的延展与创新

2018-07-18 4页 doc 9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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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税务稽查“四环节”工作的延展与创新浅探税务稽查四环节工作的延展与创新我国实行分税制后,税务稽查工作模式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四步骤环环相扣,紧密衔接,为税收工作提供了最后屏障,有效促进了税收的颗粒归仓,严堵了税收漏洞。面对新的经济税收形势,稽查四环节工作内涵也有了新的延展与创新:一、选案环节之阳光预警一查前告知目前,稽查选案部门已与征管软件实现统一应用平台,实现了纳税人基础信息资料共享,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随机抽样等方法,通过行业比对、纳税人税负率等指标分析确定稽查对象,有效通过选案软件,利用电子信息系统促进选案准确率不断提升,但要使稽查...
浅探税务稽查“四环节”工作的延展与创新
浅探税务稽查四环节工作的延展与创新我国实行分税制后,税务稽查工作模式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四步骤环环相扣,紧密衔接,为税收工作提供了最后屏障,有效促进了税收的颗粒归仓,严堵了税收漏洞。面对新的经济税收形势,稽查四环节工作内涵也有了新的延展与创新:一、选案环节之阳光预警一查前告知目前,稽查选案部门已与征管软件实现统一应用平台,实现了纳税人基础信息资料共享,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随机抽样等方法,通过行业比对、纳税人税负率等指标分析确定稽查对象,有效通过选案软件,利用电子信息系统促进选案准确率不断提升,但要使稽查工作更加有的放矢、节约稽查成本,选案人员还应分析多种参考因素,比如鉴于税法知识更新速度较快,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固有的差异,企业财务人员对政策理解掌握的滞后、偏差等问题,应运而生了税务稽查查前告知这种先导性政策辅导,以帮助企业提高办税水平。税务稽查查前告知,顾名思义,是在实施税务稽查前,以一定方式如采取预告会议、电话、大众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拟查纳税人相关的稽查事宜,由拟查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填报《纳税人自查情况明细》,稽查选案部门根据拟查纳税人自查结果,再进一步分析以确认稽查对象的一种稽查工作方法。查前告知体现了稽查的人性化执法,让诚信自觉的纳税人受到了理解和尊重;同时辅以相关的税收政策导向,让非主观故意造成税款流失的纳税人有了一个自查自纠的机会,不仅强化了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了纳税遵从度,而且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进而促进税企关系的融洽、推进社会和谐。二、检查环节之稽查后续辅导一查后补税调账企业接受税务稽查后,有的及时处理账务,进行了纳税调整,但也有不少企业没有意识到纳税调整的重要性,补缴税款后不作后续处理,相关账务没有得到及时调整,有的虽作账务调整,但因财务人员业务不够熟练,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只办理补税手续,而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纠正调整过来,造成下期申报税款时前期查补的税款抵顶了下期应缴税款,如此一来查补税款事实上就成为下期的预缴税款,使稽查工作耗时、耗力,成果难以巩固,稽查目的及意义更是难以体现。由此稽查账务调整理应引起高度重视。其意义有三:(一)避免税务稽查后税款的明补暗退。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年度内纳税情况时,如果对查获额只补税而不要求纳税人对原错误的账务处理进行调整(纳税人也未对错误的账务处理进行调整),则在下期征税中产生的影响会把以前已查补征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这个问题尤其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二)避免税务稽查税款的重复征税。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年度内纳税情况时,如果对企业由于账务处理不当而引起多缴税金的问题,只退税不作调账处理,则会在下期征税时无意识把退税部分补征入库。同样在所得税上体现得较为明显。(三)尽可能地消除税收隐患。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如果对检查出的账面错误不调整,企业存在的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就不可能彻底纠正,延续下去就很可能在某期纳税上出现错漏;同时,由于税企双方掌握的资料不一致,在以后涉及相关问题时,就会发生税企分歧,而及时正确的账务调整就会消除隐患。在税务检查后调整账务时,应坚持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错在哪里,就在哪里纠正,使调整账务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的应纳税额相一致。具体来说,应区别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女口: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存在差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对稽查查出的多列计税工资、罚款等都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调增利润额,但必须就调增所得额而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作账务调整,即:“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所得税”,否则,如果只作补缴分录:“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如此以来,查补的所得税款就会抵顶以后期间提取的应纳所得税。鉴于此,税务稽查后,为防止产生前补后退、明补暗退、重复征税等问题,稽查人员应延展工作职能,指引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正确的调账或提出合理建议,有利于纠正账务差错,保证财务会计资料与税收征管资料的一致性,确保检查成果。三、审理环节之重拳出击一延伸审理狭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以何种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而广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是对税务稽查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审查,把税务稽查执法过程看作是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取证过程,并对其进行内部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活动。税务稽查审理大部分是对纸质进行审理,依据稽查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由于缺乏与纳税人直接沟通,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扩大税务稽查审理的外延,依据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到相互把关,相互纠错,互相制约,互相完善。如,案件检查环节是对案源选取环节的把关,审理是对案源选取和检查环节的把关,以此类推,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提高稽查工作质量。拓展“延伸审理”,实行案头审理与实地审理相结合。审理人员在对稽查办案资料进行面审理时,对发现的有异议或有疑问之处,可以延伸至企业进行调查或与纳税人直接沟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纠正和调整,这样既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对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可配合稽查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加深对案情的直观了解,提高审理工作的针对性。四、执行环节之广架平台限期督导一职能前移执行环节作为稽查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其职责是保证国家税款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上缴入库,执行环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与各环节的联动。针对执行环节滞后,影响执行效果的情况,采取灵活前置,提前介入的方式,杜绝应入款项的流失。在稽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信誉度不高,纳税遵从度差,存在问题多,经营不景气,资金困难,或有明显转移资产迹象的,执行人员可以提前介入,调查企业拥有的可供执行的资产,确保稽查成果的及时实现。在固有的稽查四环节工作基础上,因时因势创新工作,延展稽查触角,前向、向后介入性拓展税务稽查宽度、广度和深度,做到全方位稽查,彰显稽查服务性与刚性并举的执法理念,是目前稽查工作的探索之选,在此抛砖引玉,浅以探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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