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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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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和上级有关技能竞赛规定,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服务工作实际,开展以技能操作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技活动。第三条确定竞赛工种的一般原则是:就业容量大、从业人员多的通用技术工种(职业),优先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我市主导产业范围内开展。第二章组...
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和上级有关技能竞赛规定,加强和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职业,结合生产、服务工作实际,开展以技能操作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技活动。第三条确定竞赛工种的一般原则是:就业容量大、从业人员多的通用技术工种(职业),优先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我市主导产业范围内开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竞赛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组织或参与组织市级及以上竞赛活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竞赛工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第五条市级竞赛分为一类竞赛和二类竞赛。一类竞赛是指全市性、跨系统(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竞赛活动。二类竞赛是指单一行业或企业集团,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由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企业集团牵头组织实施的竞赛活动。第六条市级竞赛主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器材、管理人员、专家队伍及经费支持。第七条竞赛拟办单位应于每年年初申报竞赛,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评估后,确定当年市级竞赛目录。竞赛开始前20天,承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八条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选手代表我市参加省级或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的,应于参赛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各竞赛主办单位应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即组织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组委会一般下设办公室、试题与技术组、裁判组、保障组、监督仲裁组、宣传组等。第十条竞赛可采取初赛、复赛、决赛或直接决赛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市级一类竞赛参赛队伍一般不少于8支,每个职业(工种)参赛人数不少于50人。市级二类竞赛参赛队伍一般不少于5支,每个职业(工种)各组别参赛人数不少于30人。第十二条参赛选手应为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中符合竞赛要求的在岗职工、在校学生,或我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年龄一般16—50周岁。参加市级一类竞赛的人员,一般为具有初级或以上职业资格的在岗职工;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须从事参赛职业(工种)工作满2年。第十三条竞赛裁判员一般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获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选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也可由竞赛组委会从相关行业专家中选派。第十四条竞赛标准和等级一般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设置。市级竞赛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标准设置,试题从国家标准题库中抽取,并结合生产新工艺新技术补充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试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会同竞赛组委会选派相关技术专家命制。第十五条竞赛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附加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以上。第四章奖项设置及奖励第十六条奖项设置(一)个人奖。按照职业(工种)及组别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决赛人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20%,三等奖不超过20%。(二)团体奖。可根据竞赛情况设团体奖,分设团体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三)优秀组织奖。奖项数量不超过参赛代表队的50%。第十七条奖励范围及标准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决赛前3名的选手,按名次前后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市级二类竞赛决赛前2名的选手,按名次前后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第十八条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决赛前2名、二类竞赛决赛第1名的选手(不含在校学生),可推荐申报“烟台市技术能手”。取得“烟台市技术能手”的选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第十九条获得市级竞赛决赛一等奖学生选手的指导教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予“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教师”。第二十条参加市级竞赛决赛成绩优异的选手,经审核认定可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成绩均合格,原职业资格低于三级(高级),晋升三级(高级)职业资格。理论知识合格、实际操作优秀,已具有三级(高级)职业资格,晋升二级(技师)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工种,不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第五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一条竞赛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第二十二条竞赛举办经费可从以下途径筹措:(一)主办、承办等单位共同出资;(二)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对竞赛冠名或赞助;(三)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收取选手或单位的参赛费;(四)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一类竞赛一般不超过10万元,二类竞赛一般不超过5万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参赛选手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竞赛和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所有违规违纪人员,取消相应竞赛和获奖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技术能手、优秀指导教师等技能人才评选活动。第二十四条主办单位要加强经费管理,财政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竞赛无关的其它开支,并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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