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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2023-09-11 3页 doc 13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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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方法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展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第三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防止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第四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方案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视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第五条出国人员...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方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

,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展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三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防止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四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视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确实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
第六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和管理方法?执行。根据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工程用汇,原那么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根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置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应事先在出访方案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根据惯例制订预算,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工程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三〕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由外方负担的有关费用应从供汇预算中扣减。
〔四〕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提供预算〔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出国团组向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方案财务处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进展真实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道路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
第九条对有开支标准的工程,方案财务处应按?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方法?进展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工程,在报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审批后,方案财务处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咨询的出访地物价程度核定相应外汇。
第十条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方案财务处除按财政部、国家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方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工程进展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详细授课天数是否合理等。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
〔一〕手续不齐全;
〔二〕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详细、不完好、不真实;
〔三〕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
〔四〕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应在出国前10——15天持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确实认件、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经经费主管指导审批后的借款单,到方案财务处申请办理购汇。方案财务处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后签字盖章,由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汇手续,并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二条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工程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打破和擅自挪用,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
第十三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以下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一〕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
〔二〕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三〕出国团组和个人获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十四条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获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单据。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和计财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核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写"出国团组国外费用开支明细表"和"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并由临时出国团组负责人或本人签字。所附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用中文在凭证反面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需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此外,还应提供出国护照或港澳地区通行证、上抵、离境日期复印件。经外事处或港澳台办签字盖章后,送方案财务处审核盖章,由出国团组报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十六条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前,方案财务处要进展以下  
〔一〕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送审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三〕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好;
〔四〕各开支工程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十七条对以下开支不予核销:
〔一〕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二〕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道路、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十八条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因故没有使用外汇;
〔二〕出国人员未按原方案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三〕发生外汇结余的。
第十九条办理退汇手续时,由出国团组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出国团组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二十条"双跨"团组的参团人员只能向组团单位支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不得以外币形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方案财务处、外事处和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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