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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2023-05-28 6页 pdf 156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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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条责任免除(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条责任免除(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籍、帐册、图、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5.动物、植物;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新车特约条款A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和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或者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且车辆损失保险应满足以下条件: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保险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二)下列车辆,不适用本特约条款:1、贷款所购的车辆;2、设置抵押权的车辆;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车辆。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2、保险车辆驾驶人;3、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二)贷款所购车辆、设置抵押权的车辆、以及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车辆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条赔偿处理(一)保险车辆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保险车辆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且核定修理费用达到协定金额,保险人选择以下方式负责赔偿:1、置换新车。以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替换受损保险车辆的方式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如国内市场上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的车辆予以赔偿。2、支付赔款。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支付赔款。协定金额指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50%、60%和70%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其他保险人以置换新车或者支付赔款的方式予以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新车特约条款B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和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或者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且车辆损失保险应满足以下条件: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保险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二)下列车辆,不适用本特约条款:1、贷款所购的车辆;2、设置抵押权的车辆;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车辆。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2、保险车辆驾驶人;3、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二)贷款所购车辆、设置抵押权的车辆、以及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车辆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条赔偿处理(一)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保险车辆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且依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一)计算的赔偿金额达到协定金额,保险人选择以下方式负责赔偿:1、置换新车。以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替换受损保险车辆的方式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如国内市场上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的车辆予以赔偿。2、支付赔款。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支付赔款。协定金额指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50%、60%和70%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三)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其他保险人以置换新车或者支付赔款的方式予以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新增附加险费率表、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费率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费率为2%。保费计算公式:保费二保险金额X2%二、新车特约条款A费率新车特约条款A费率表协定比例车龄50%60%70%1年以下38%22%12%1—2年46%26%14%2—3年57%33%18%保费计算公式:保费二车损险保费X新车特约条款费率注:公式中车损险保费为保费三、新车特约条款B费率新车特约条款B费率表协定比例车龄50%60%70%1年以下20%14%8%1—2年24%17%10%2—3年30%21%12%保费计算公式:保费二车损险保费X新车特约条款费率注:公式中车损险保费为标准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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