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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2019-04-26 17页 pdf 170KB 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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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顺府办发〔2009〕118号印发顺德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水利工程管理办法通知 顺德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
顺德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顺府办发〔2009〕118号印发顺德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主词:水利工程管理办法通知 顺德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广东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进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本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本区水利工程的具体范围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融资的水利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水利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必须进入顺德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的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工程服务:    1.工程勘察、、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三)其他:    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的其他项目。    任何单位不得将前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进入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同意,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或报请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抗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需要使用农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或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八)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应当抄送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备案。    第六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同意,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或报请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七条本区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其资格审查可以采用集中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同步资格审查(匿名投标)及资格后审。    集中资格审查,是指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建的水利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有意进入顺德行政区域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按照统一的标准要求定期进行的集中资格审查,并形成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在发售招标文件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同步资格审查,是指对潜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开标之前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为加快水利工程建设进度,充分体现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鼓励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凡被纳入本省、本市、本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中黑名单的单位,其报名视为无效报名。    第八条财政投资水利工程的施工招标,已经通过集中资格审查,即在公布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企业,经报名均可参加其资质允许承接范围内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不再对名录中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采取本办法之外的其他资格审查方式的,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方案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    招标人不得任意提高资格审查的标准,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其中,采取同步资格审查和资格后审的,只能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的符合性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或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可由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采取评分择优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条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包括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原则上招标人不得组织集中答疑和集中踏勘现场。    采取同步资格审查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必须在收标截止时间前8日以不署名的方式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招标人必须最迟在收标截止时间前5日统一在“顺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答疑,逾期答疑的,收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拒绝近两年内被本区鉴定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因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足5家而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在进行第二次招标时,应将资格审查合格条件降到最低。调整后,合格的投标人数依然不足的,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可继续招标投标程序。第四章招标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项目招标前将招标方案送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第十四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工程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证明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结果、中标结果等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盖章),对所发出的文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    1.项目已确定;    2.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须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    1.初步设计(或可研设计)已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纳入年度。    (三)施工招标。    1.初步设计已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永久征地、临时征地、移民搬迁实施安置工作已落实。    (四)重要(主要)设备、材料招标。    1.初步设计已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确定;    3.所需资金已落实。    招标项目不满足前款所列条件,又确需开展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可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出专项申请,经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或提请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招标。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招标方案经核准后,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招标投标:    (一)项目招标备案和招标申请;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报名;    (四)招标人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适合于资格预审的项目);    (五)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开标(同步资格审查);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    (十)招标人定标并公示预中标结果(评定结果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承发包合同;    (十三)合同备案。    采用“不记名报名”方式(“匿名招标”)报名和购买标书时,上述第(三)至(六)简化为:购买标书、编制标书、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必须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理招标项目备案及招标申请。办理招标项目备案及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一)招标项目备案(登记)表和招标申请表;    (二)经核准的招标方案;    (三)招标公告、评定标办法及合同主要条款;    (四)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对满足备案和招标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及招标申请的核准。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应根据《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招标公告格式由交易中心确定。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媒体包括交易中心公布栏、顺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及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指定的其他媒体。    招标公告在交易中心公布栏、顺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发布的,持续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作,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省、市、区发布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如果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或其他特殊条款,应作特别说明。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对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集中在一处以黑体字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未单列的,以单列的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本条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或固定工程量总价承包,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水利工程造价员及以上资格的造价专业人员完成并加盖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最迟在投标截止日前3日在顺德区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公布。属区重点工程的,需按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区财税局审核。    水利工程的主要设备及材料的招标可参照上述的施工招标进行。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的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除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外,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为避免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被泄露,原则上不组织集中答疑和踏勘现场。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除下列工程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止(以下称为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最短不少于20日。    (一)单一的填砂、绿化、土方、抛石砌石、堤顶混凝土路面等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投资额小于600万元的,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一般不少于8日;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和投资额在600~1500万元的上述类型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上述类型工程,一般不少于15日;    (二)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一般不少于20日,如招标人在取得所有投标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协定时间相应缩短编制时间,但一般不少于8日,并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给投标人留有合理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如更换了工程量清单、调整了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等),变更通知发出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能少于8日。第五章评标办法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其招标人可根据下列原则选取评标办法:    (一)合理低价法或平均报价法,该法适用于下述工程。    1.工程批准概算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重建的水利枢纽、水(船)(涵)闸、机电排灌与水力发电工程;    2.水利枢纽、水(船)闸、机电排灌与水力发电的除险加固工程(投资额不限);    3.技术含量较低的水库与堤围除险加固达标、灌区改造、堤围、城市防洪、滩涂治理、河道整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其投资额不限。    (二)综合评估法,该法适用于下述工程。    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且技术含量较高的新建水利枢纽、新建水库、新建或重建水闸船闸涵闸、新建或重建机电排灌及水力发电工程;    2.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的工程;    3.采用BT经营模式建设的工程;    4.科研应用项目。    第二十八条评标办法的选用,应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所有技术标书均要求采取保密措施,投标单位的技术投标书中不得透露任何反映本单位信息的内容,否则其技术标书无效和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采用本实施办法所述评标办法以外的评标办法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设置,并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    第三十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中的综合评估法,是对所有正式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的方法,根据招标标准确定的各评审指标所占分值,各评委独立定量综合评分。综合评估法包括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技术评审占总分值权重为50~60%,商务评审占总分值权重为40~50%。    技术评审一般包括下述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不同工程情况再作具体细化):施工组织设计完整性及编制水平;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理、科学、可行性;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环保体系与措施;建设进度计划及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等。    商务评审一般包含(招标人可以根据不同工程情况再作具体细化):投标报价;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和业绩;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投标人业绩和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财务状况。    综合评估法的定标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报价即为合同价。    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中的合理低价法。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投标人需编制技术文件与商务文件,商务文件仅需报投标报价下浮率。评委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只对技术文件进行合格性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程序商务标的开标,不合格者淘汰,评委根据工程特点及最高限价情况,确定工程的合理低价。    (一)技术评审一般包含的内容同综合评估法的相应内容,评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是否合格。    (二)确定合理低价。    1.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下浮率范围为最高限价的0~10%(含临界值,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则四舍五入,下同),不在此范围者为无效报价。    2.评标基准下浮率的确定:评委在0~10%下浮率之间评定该工程评标报价下浮率作为评委下浮率。    3.以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与评委下浮率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下浮率。    (三)定标原则。    投标报价下浮率与评标基准下浮率的绝对值最接近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接近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当与评标基准下浮率绝对值(精确到百分率小数后两位)最接近者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投标人时,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    (四)合同价及单价的确定:    最高限价×(1-评标基准下浮率)为合同价,最高限价的各个项目单价×(1-评标基准下浮率)为各项目合同单价。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平均报价法。    采用平均报价法的,投标人需编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商务文件仅需报投标报价下浮率。评委先进行技术评审,只进行合格性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个程序,即商务标开标,不合格者淘汰。    批准概算在1000万元以下且技术含量低的一般水利工程可不编制技术文件,直接编商务文件,只报投标报价下浮率,但需进行资格审查。    (一)技术评审(参见合理低价法的相应内容),评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是否合格。    (二)确定合理低价。    1.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见合理低价法相应内容)。    2.评标基准下浮率的确定:    先从3%、4%、5%中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然后将此下浮率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下浮率。    (三)定标原则:投标报价下浮率与评标基准下浮率绝对值最接近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接近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当与评标基准下浮率绝对值(精确到百分率小数后两位)最接近者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投标人时,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    (四)合同价及单价:最高限价×(1-评标基准下浮率)为合同价,最高限价的各单价×(1-评标基准下浮率)为合同单价。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评标办法。    (一)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其技术标占权重0.4~0.6,商务报价标占权重0.4~0.6,其技术标和商务标从投标人的业绩、资信、勘察总工程师能力、设计工程师能力、人力资源配置、技术分案和技术创新、技术支持和保障、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财务状况方面评价。    (二)监理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其技术标权重占0.2~0.45,商务报价标占0.55~0.8,其技术标和商务标从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项目总监的素质和能力、资源配置、监理规划(大纲)、财务状况等方面评价。    (三)主要设备和材料招标可以参照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平均价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标占权重0.05~0.1,商务标占0.05~0.2,报价标占0.7~0.9,其技术商务标主要从设备和材料的性能和质量、技术参数、技术指标、同类经验、可靠性及寿命、检修及售后服务、供货范围及进度、投标人财务状况及其它方面评价。第六章投标   第三十四条有意向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响应招标、参加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通过资格审查、成为正式投标人之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过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自己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向招标人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为无效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设有信誉保证金的,投标人也应予以全面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设有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和信誉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或保函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但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最迟不得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5日。招标人可以提前将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七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主持,所有投标人必须参加,并接受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和有关部门监督。    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项目的咨询代理负责人,并由该负责人组织有关收、开标工作。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的,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由于招标代理原因造成招标失败或引起如工期、投资等损失的,其行为属违法违规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求其责任;属工作过失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可禁止其1~2年内参与顺德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服务。给政府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在开标时,招标人有权在现场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身份核对,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它项目的招标可参照执行。现场核对投标单位人员身份一般规定如下:    (一)工程概算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项目,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本人到达开标现场,应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二)工程概算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和拟派项目经理本人亲自到开标现场,应同时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与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一致;    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场核对相关人员身份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四十条收标时,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条款,区分受理和不受理的投标文件。开标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核对,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或退回处理。    第四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必须从广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施工招标项目和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含代理招标单位)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其他招标项目,若招标人需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招标方案核准表中载明。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三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交易中心进行。专家抽取过程中只允许一名招标人代表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监督人员在场,其他人员应回避。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书面报告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或有关招标监督部门。    评标委员会在作出废标或无效标结论时应慎重。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在废标前可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的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法作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做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规定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或者有关监督部门核实批准。    复议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只可就推荐或者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作出评审,不再推荐原评标结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复议或重评后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或者有关招标监督部门。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或有关招标监督部门核实同意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单位不良行为记入信誉档案。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单位不良行为记入信誉档案。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定标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标人后,必须把评标报告和定标报告送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同时将评定标结果送交易中心公示。    交易中心应在收到资料后将中标结果在顺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和交易中心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意见,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对评定标结果出具备案意见,交易中心对中标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五十条招标人应在评定标结果备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    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或者其它投诉,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按照职责调查处理。    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对中标结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调查处理工作原则上不应妨碍招标投标工作推进;否则,应暂停招标投标程序,经调查核实导致中标结果发生改变的,应重新按照规定程序公示中标结果。    对于虚假、恶意投诉,扰乱市场秩序的投诉人,将给予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行政处罚,记入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顺德区内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上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    第五十一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5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    (二)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人,且经评标委员会建议重新招标的;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不公正行为,并已影响到招标结果,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请区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效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必须自中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标价、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送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五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权限由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标活动或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二)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的;    (五)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权益的;    (六)未按要求提交评标报告的;    (七)不参加培训达两次以上的;    (八)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和评价及时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水利厅同意,可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五十六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者审查单位及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抬高或者压低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或者造价专业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    第五十七条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中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取消其2年内在顺德区内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我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内参加我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章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法对中标后的水利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工程造价(合同价、工程变更、结算等)控制的监督管理;    (二)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管理;    (三)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中标人凭经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和有关文件、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三条水利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按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另行制定的该方面的文件执行。第十章其它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建立水利工程招标人问责制。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招标工作。超过招标周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进行调查处理,涉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移交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招标周期是指具体招标工程从立项批立项批文批准起(或招标方案核准,或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的时间,但不包括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备案时间,以及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诉的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时间。    招标周期的具体时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行业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六十六条建立区水利工程的联网监控制度。将水利工程的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投标控制价、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质量安全监督、开工报告、破堤报告、竣工验收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建设单位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    第六十七条建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我区过去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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