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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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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2O13年全省完成中央下达的4.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各地危房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危房改造户数综合考虑确定。各市分配危房改造任务要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的实际...
山东省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2O13年全省完成中央下达的4.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各地危房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危房改造户数综合考虑确定。各市分配危房改造任务要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各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二)工作原则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的住房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2、最贫困、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五保、低保等)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3、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重点安排。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安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的浪费。4、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5、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二、补助对象与补助(一)补助对象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结合实际,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我省制定补助资金分类标准如下:(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5万元。(2)五保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2.0万元。(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4)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4万元。各市、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市、县级配套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要切实落实本级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经费。三、改造方式及要求(一)改造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积极探索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各地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积极组织编制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房方案,注重为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要利用好中央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四、操作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四)县级审批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五)签订协议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乡(镇)后,要组织好乡(镇)(甲)、村(乙)、户(丙)三方进行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六)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七)竣工验收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情况报告。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补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县级验收情况进行复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五、资金筹措与管理(一)资金筹措2013年省级将根据各地危房户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到各市,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落实鲁财综〔2012〕10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筹资政策,加大投资力度,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二)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补助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的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时间安排第一阶段:9月15日前。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人员培训,研究政策,制定方案,分解落实任务等工作。第二阶段:9月15日—11月15日。主要任务是确定补助对象,落实补助资金,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组织拆旧建新和修缮加固、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三阶段:11月15日—12月25日。主要任务是检查考评,总结经验等工作。七、工作要求(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认真编制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农户自筹资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和村庄,各市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备案。(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要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应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内容应包括:系统档案信息表、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五保(低保、残疾)等证明复印件,农户申请、村评议材料、危房鉴定报告、危房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公示、审核审批、协议、技术指导记录、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地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由政府部分补贴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农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原农户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住房,入住户有能力自建房或死亡后,空出住房重新按程序确定其他补助对象居住,入住户无房屋出租、转让、买卖权。(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积极探索抗震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具体措施。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四)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年底检查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月报表的上报及时性和准确性将作为绩效考评指标,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市要及时将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农村危房改造年度总结报告于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八、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抓好任务落实。(二)强化督导,检查考评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各市实行年度检查考评,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补助资金及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等情况,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各市也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年度检查考评制度,逐级开展年度检查考评,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三)广泛宣传,公众参与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困难群众居住安全。2013年8月29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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