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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2010考前突破班汪海燕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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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2010考前突破班汪海燕刑诉讲义 www.zhongheedu.com 刑事诉讼法考前突破班讲义 马明亮 向高甲 汪海燕 总 则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试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规定如何查明犯罪和惩罚犯罪;刑法是刑事实体法,规定犯罪与刑罚,解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的实体性问题 B.刑事诉讼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刑法实体法内容提供组织上和程序上的保障 C.刑事诉讼法不...
众合2010考前突破班汪海燕刑诉讲义
www.zhongheedu.com 刑事诉讼法考前突破班讲义 马明亮 向高甲 汪海燕 总 则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试】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规定如何查明犯罪和惩罚犯罪;刑法是刑事实体法,规定犯罪与刑罚,解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的实体性问题 B.刑事诉讼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刑法实体法内容提供组织上和程序上的保障 C.刑事诉讼法不仅为了保障刑法的实施,同时也有自己的独立品格。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自身也蕴涵着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价值 D.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辅相成,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2.人民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第3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试题】下列关于司法独立的述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 B.在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单个的法院而不是某个审判员 C.在我国法院的独立是指整个系统的独立,上下级法院并不独立,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工作进行领导 D.在我国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可以改变下级检察院做出的错误决定 3.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点】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条: 《规则》第262、263条: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 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解释》第248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试题1】下列哪些情形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A.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免除刑事处罚的 B.某重婚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的 C.被告人在诉讼中畏罪自杀的 D.被告人在诉讼中突发精神病的 【试题2】下列关于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说法错误的是:( ) A.检察院在侦查某渎职案件过程中发现没有被告人畏罪自杀了,检察院应当不起诉 B.人民法院在审理某故意伤害案,发现只构成轻微伤,于是法院作出终审审理的裁定 C.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D.公安机关在侦查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该案其实属于遗弃罪,于是撤销案件告知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 【试题3】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D.犯罪嫌疑人丁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检察机关不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4.诉讼参与人 【刑诉法第82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试题】下列哪些人是需要适用回避的诉讼参与人?( ) A.证人 B.公诉人 C.书记员 D.翻译人员 5.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 【试题】下列关于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B.委托辩护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相同的,毛毛考资公诉案件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是随时可以委托 C.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限制。 D.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是控诉职能 6.法定代理人的权限(与当事人的权利基本相同,除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 【试题】甲,17岁,因涉嫌抢劫接受某法院审理,甲父亲为甲辩护,下列说法正确是?( ) A.若不服一审裁判,甲父有权不经甲同意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B.甲父如果想申请书记员回避,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C.甲父有权经过法院许可向有关人员调取证据 D.若不服生效裁判,甲父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诉 第四章 管辖 7.自诉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且做出书面处理决定的。 【试题】下列关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只能是自诉案件 B.针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自诉人自诉,法院才予以受理,否则,即使法院受理了该案,在诉讼中发现该情形,法院也要终止审理 C.张某涉嫌重婚,本案也可以由检察院来提起公诉 D.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需要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对申诉还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 8.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 自侦案件 1.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破坏选举案 (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刑讯逼供案; 4.需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其行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试题】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检察院来立案侦查?( ) A.李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C.黄某涉嫌诬告陷害案 D.李某非法拘禁案 9.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的;(从性质上看)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从量刑上) (3)外国人犯罪的。(从主体上看) 注意:(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解释》第 3、4、5、22 条) (1)“上可以审下”,但“下不能审上”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数罪“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它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试题】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对于案件管辖的分工问题,下列关于级别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进行审理 B.下级法院认为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案件只能交由中院进行审理,不能自己审理 C.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只能继续审理,不能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D.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人应当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全案都应当由上级法院审理 10.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3)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的案件——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或不适宜行使管辖权,请求上级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提出请求的法院的同级法院管辖——不能违背级别管辖) 【试题】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该市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关于法院管辖权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中A区、B区、C区、D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B.本案应当由最先受理的法院来管辖,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移送到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C.如果几个区的法院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报请他们共同上一级法院来指定管辖 D.如果经过指定管辖,则先受理的法院应当将材料直接移送给接受指定的法院 11.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 积极范围 涉及军事秘密;军人违反罪;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消极范围 1 非军人、 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 ② 军人在退伍后犯罪的。 2 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3 服役期内犯罪退役后发现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注意】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试题】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地方法院进行审理?( ) A.王某在铁路上将李某杀害 B.张某在部队营区盗窃军用枪支 C.李某入伍前犯罪,服役期内发现的 D.夏某服役期内涉嫌盗窃军事秘密,退役后发现的 12.特殊案件管辖 漏罪 A.原则上为原审法院; B.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新罪 A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 B脱逃期间犯罪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试题】甲和乙是某盗窃案的共犯,2009年两人被A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B地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C地。二者都被抓回监狱后发现:甲曾经于08年在D地犯了一个强奸罪。而乙在脱逃期间在C地犯了一个抢劫罪,现对甲和乙所犯的罪行应当如何确定管辖?( ) A.二人均由A地法院管辖 B.二人均由B地法院管辖 C.甲由A地法院管辖,乙由B地法院管辖 D.甲由D地法院管辖,乙由C地法院管辖 第五章 回避 13.回 避 1.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回避的决定 法院 1.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其他人员全部由院长决定。 【注意】民事诉讼的回避有审判长决定情形。 检察院 1.检察长的回避由 检察委员会决定。 2.其他人员的回避一律由检察长决定。 公安机关 1.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 2.其他人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注意】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实行“谁聘任,谁决定”原则。 3.回避的后果 效果 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 救济 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但是】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的申请, 由法庭当庭驳回, 并不得申请复议。 效力 回避后,先前行为的效力如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作出了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试题】赵某涉嫌报复陷害罪被某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即将终结时,赵某得知负责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蔡某是被害人的叔叔,遂申请其回避。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 A.本案中赵某和他的近亲属均可以申请回避 B.本案该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C.该侦查人员如果被申请回避应当停止工作 D.该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14.辩护人的范围 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 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试题】张某涉嫌强奸罪,关于谁可以担任张某的辩护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表妹,是另一个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以担任起辩护人 B.张某的舅舅,是个外国律师,他可以以非律师的身份来担任张某的辩护人 C.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可以担任其辩护人 D.张某的父亲,正在被取保候审,不能担任其辩护人 15.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2.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和会见律师,都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3.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 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4.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注意:修改后《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试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B.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C.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侦查机关不能派员在场 D.侦查阶段律师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16.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权利的区别 律师辩护人 非律师辩护人 1.阅卷 (1)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具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律师具有: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2.会见、通信 不需要经过许可。会见时,审、检人员不能在场。 必须经过许可 3.调查取证 (1)律师辩护向证人和有关单位取证,必须应当经过证人和有关单位同意。 (2)律师辩护人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取证时,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并经被害人及其经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3)律师辩护人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 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4.取保候审 可以 不能(除非是近亲属) 5.解除超期羁押 可以 可以 6.非独立上诉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一样 《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律师法》第35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试题】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均在押。甲聘请张律师为辩护人,乙由他的妻子担任辩护人。关于张律师和乙的妻子在诉讼中的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 A.张律师会见被告人不需要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但是乙的妻子会见乙需要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许可 B.二者都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C.张律师享有阅卷权,但是乙的妻子没有阅卷权 D.张律师取证无需证人同意,但是乙的妻子必须要经过证人同意还要经过法院检察院的批准 17.指定辩护 《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试题】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下列关于指定辩护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B.对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C.对于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D.对于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18.拒绝辩护(第34条、《解释》第36、38条、第165条) 1)“应当指定辩护案件”中,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拒绝指定辩护的,要有正当理由) 2)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理由) 【试题1】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 B.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C.如果法院另行为其指定了辩护人,赵某可以再次拒绝 D.赵某两次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后,只能自己委托辩护人,法院不能再次为其指定 【试题2】张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他在法庭审理时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并且合议庭同意了,在重新开庭后,张某再次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下列哪些说法正确?(B) A.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B.人民法院应不予允许 C.人民法院应予允许,但张某不得再另行委托,必须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 D.人民法院应予允许,但张某只能自行辩护 19.诉讼代理 1.谁来委托: 1.公诉案件 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附民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3自诉案件 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2.委托时间: 1.公诉案件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自诉 随时委托。 3.附民诉讼 视公诉、自诉而定 【试题】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诉讼参与人可以由他人代理实施诉讼行为?( ) A.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祖父 B.某故意伤害案重伤的被害人的父亲 C.某侵占罪被害人的哥哥 D.证人的母亲 第七章 证据 20.刑事证据的种类 物证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 书证 是指以文字、 符号、 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勘验、检查笔录 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试题1】下列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在一起盗窃案中,搜缴出一批录像带,该录像带属于物证 B.谋杀人现场找到了一封勒索信,通过该信的笔迹找到了犯罪嫌疑人,该封信属于书证 C.某杀人案,在被害人电脑里发现了若干其与某男子的视频聊天的录像,通过录像找到了犯罪嫌疑人,该录像属于视听资料 D.勘验人员拍下的某杀人现场的相关录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试题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 A.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C.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D.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 21.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 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试题1】下列关于证据的理论分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被害人陈述都属于直接证据 B.原始证据未必都是直接证据 C.口供不能成为直接证据 D.控方提出的都是有罪证据,辩方提出的都是无罪证据 【试题2】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哪些?( ) A.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B.证人作证案发现场看见被害人倒在路口满身是血 C.高某盗窃案,小区现场的监控录像资料记录了其作案全过程 D.从被害人身上提取的指纹,经鉴定系刘某所留 22.刑事诉讼证明 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责任。 【例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先由控方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与实际收入不符,这时证明责任转移,被告人要证明自己的收入有合法来源。 【非法持有型犯罪罪】被告人需要证明来源与用途的 【试题】下列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说法正确的是?( ) A.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属于控诉一方,辩方绝对不承担证明责任 B.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证明责任 C.在自诉案件中,只有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D.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形下也会承担证明责任 23.免证事实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试题】下列哪些内容属于需要证明的对象?( ) A.被告人的身份 B.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C.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承认的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D.可能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内容 第八章 强制措施 24.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 1.拘传 公检法都可决定,都可执行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公检法都可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拘留 检察院和公安决定,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没有拘留决定权) 4.逮捕 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试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及其对象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可以对尚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拘传 B.某贪污贿赂案,犯罪嫌疑人有自杀、逃跑、在逃情形的应当由检察院来执行拘留 C.某自诉案件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D.某间谍罪,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来决定 25.保证人资格和义务 (1)保证人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1�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 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试题】张三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了,下列关于该案取保候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的母亲可以担任他的保证人,他的母亲是个美籍华人 B.张三的朋友可以担任他的保证人,他的朋友是个出租车司机 C.如果保证人与张三串通,协助其逃匿,对保证人可以其追究刑事责任 D.如果张三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6.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聘请的律师和同住的人除外)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7.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2)决定机关(保证金数额;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机关(保证金的保管、没收、退回、罚款;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执行机关确认) (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监视居住;逮捕) 变更为逮捕的情形: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擅自离开所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擅自离开;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讯不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 (5)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的,保证金处理——暂扣,待裁判生效后,故意犯罪,没收保证金;其他,返还 (6)对没收保证金不服的救济——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试题】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期间,张某应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 A. 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28.拘留 决定权 公安机关决定是否拘留,但是,“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检察机关有决定权(限于自侦案件)。 【注意】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只有司法拘留权。 执行权 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程序 (1)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将拘留的原因和场所,告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2)在拘留的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注意】当检察院决定去拘留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去执行,检察机关去讯问、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单位。 公安机关拘留羁押期限 (1)一般10天(3+7=10;) (2)案情复杂最长14天,(可以延长1~4天;即3+4+7=14天) (3)对于流窜、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37天最长限,公安机关可以延长30天,检察院7 天内作判断,即30+7=37天 【试题】张某是某工商局局长,涉嫌收受贿赂被立案调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企图自杀、逃跑,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对张某拘留 B.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对张某的拘留 C.拘留张某后由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和单位 D.对于张某的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 29.逮捕的条件 1.逮捕主体 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逮捕条件 (1)证据因素:有证据证明。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刑罚因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3)必要性:(人身危险性因素) 3.逮捕程序 决定期限 (1)对已经拘留的,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2)对没有拘留的,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天。 批捕程序 批准与不批准两种(没有退回补充侦查) 执行逮捕 24 内小时通知,24小时讯问; 【注意】检察院、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院、法院通知、讯问。 【注意】发现不需要逮捕,需要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不需要经检察院批准,但是应当通知检察院监督。 不批准的救济 公安机关向原检察机关复议和向上级检察机关复核。 【试题1】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九 天考 资关于该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要想逮捕甲,需要证明甲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并且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B.甲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方可逮捕 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对甲的逮捕 D.逮捕甲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对甲进行讯问,以及通知其家属和单位 【试题2】公安机关对涉嫌强奸、已被拘留的张某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下列关于对于该案的相关程序正确的是?( ) A.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批捕请求只能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处理,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B.对于公安机关的批捕请求,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C.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取保候审 D.公安机关逮捕张某后发现不需要逮捕,需要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不需要经检察院批准,但是应当报检察院备案 30.特殊主体的逮捕 人大代表 (1)本级人大代表,应当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2)上级人大代表,应当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3)下级人大代表,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4)担任两级人大代表的,分别依照以上3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5)对其他地区人大代表,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外国人 (1)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 (2)其他的涉外案件上报省级。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检备案。 【试题】下列关于特殊主体的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是省级和市级两级人大代表,逮捕张三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美国人李四涉嫌间谍罪,逮捕李四需要经过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C.王五被逮捕后,发现其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变更逮捕为取保候审 D.泰国人马六涉嫌盗窃罪,逮捕马六需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1.逮捕的变更 可以变更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1周岁)的妇女。 应当变更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试题】王强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下列哪些情形下,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 A.甲被逮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 B.一审判决拘役,判决尚未生效的 C.一审宣告缓刑,判决尚未生效的 D.一审判决拘役6个月,但是被告人先前已经羁押了6个月,二审尚未审结的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 3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原告人 1� 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eq \o\ac(○,2)当被害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 eq \o\ac(○,3)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q \o\ac(○,4)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 1�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③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试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说法正确的是?( ) A.附带民事诉的原告人不一定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B.对于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一并提起 C.如果被害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一定就是刑事被告人 33.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试题】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A.某故意伤害案,在侦查阶段该案件被公安机关撤销,被害人仍然可以就物质损失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被打成精神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就治疗该精神病所花的费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某纵火案,被害人可以就烧毁的房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某诈骗案,被害人可以针对诈骗的财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4.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1.公安、检察主持调解已经结束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方当事人又反悔,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3.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5.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6.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一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一次)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7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8.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试题】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表述正确的是?( ) A.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B.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C.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D.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予以撤销 35.附带民诉的二审 (1)第一审刑事或民事部分生效的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全案审查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3) 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 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试题】某基层法院审理后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别做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了上诉,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于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B二审法院也应当对生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查 C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刑事部分判决有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民事部分一并审判 D当事人如果在二审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分 则 第九章 立案 36.立案的救济与监督 【刑诉法第8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诉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区别】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告发的行为;举报则是指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告发、揭露的行为。举报较报案相比,举报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材料要详细、具体。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可能的命题点:控告人、被害人的救济方式;检察院的监督方式;举报人、报案人无救济权 【试题】 甲把乙打成重伤,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正当防卫,遂作出不案决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乙有权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乙有权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C.乙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 D.乙有权要求检察院撤销不立案决定 第十章 侦查 37.勘验、检查程序 【刑诉法第101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规则》第168条:人民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规则》第105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规则》第107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可能的命题点:勘验或者检查的主体;解剖尸体程序;检查对象 【试题】关于勘验、检查程序,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B.人民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C.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证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D.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应当派检察人员参加。 38.搜查与检查程序 【刑诉109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 查。 【刑诉103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刑诉111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刑诉112条】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零五条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刑诉113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可能的命题点:针对对象;针对妇女;笔录的签名 【试题】关于搜查与检查程序,正确的是( ) A.检查对象只能针对人身,搜查对象也只能针对人身 B.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C.搜查与检查妇女的身体,都只能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D.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39.辨认程序 《规则》第211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规则》第212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规则》第213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九 天 考资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规则》第214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可能的命题点:辨认的客观原则;单独原则;混杂原则;保密原则 【试题】关于辨认程序,正确的是( ) A.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 B.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C.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D.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40.侦查羁押期限(2;1;2;2;无期限——特别重大的,程序)(第124—127条)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一般);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124条) (2)下列案件在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26条): 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无期限: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特殊期限: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羁押期限另行计算(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可能的命题点:侦查羁押期限的特殊计算方法;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程序 【试题1】关于侦查羁押期限,表述正确的是( ) A.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C.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D.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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